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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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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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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應置辯護人之案件如無委任辯護人或不指定辯護人出庭辯護均得據為上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