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訴願法所稱達到係將處分書或決定書交付於應行收受人之義惟對於不特定人所為之處分雖僅張貼布告亦應以達到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