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2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2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2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2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服縣判已逾上訴期限之案應向原縣知事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期限應由各該檢察官接受卷宗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