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4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4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4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4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市自治制如尚未奉教令施行暫行市鄉制亦未經省令廢止或變更則現時裁判市自治會選舉訴訟自仍應適用暫行市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