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墳地涉訟又有起遷墳墓糾葛是以一訴而主張兩項標的該起遷墳墓之糾葛既無從計算價額則第三審法院即不能依民訴條例第五三一條駁斥上訴
民訴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謂非財產權上訴訟係指人事訴訟等有關公益之事件而言若普通民事事件即令其非關於財產權亦應適用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上訴利益不逾百元之件第三審法院判決既在民訴條例施行以後自無論其曾否發回更審應依民訴條例施行條例第一條適用民訴條例第五三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