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約定以元豆付利如按時價實超過月息三分之限制自應折減至三分為止又算利標準如原本江錢已因毛荒跌價亦應按照當時錢價折合銀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