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盜匪案件適用法律劃一辦法之三前段所謂應依刑律減處徒刑係指刑律三七三條之犯罪依懲治盜匪法二條規定可依該法處死刑并可依刑律分別處徒刑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