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6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6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6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6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聚眾騷擾而犯殺傷放火決損壞等罪實施不明者應共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