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執行財產如係嗣母贍產有據可查嗣母自可主張異議即非贍產而已家產淨絕別無可供養贍者亦應酌留財產俾資度日此與嗣子負債已未得母同意無關均可一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