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盜取田內泥士應構成竊盜罪
孀婦改嫁應由夫家尊長主婚未得主婚者之同意而為婚姻者則主婚權人得請求撤銷惟並非當然無效其撤銷效力亦自不能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