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結夥在途行劫並殺死事主自係懲治盜匪法三條一款共犯內一犯並姦佔事主之妻如他犯亦有犯意仍係共犯均得照刑律補充條例十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