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新聞記者將議員在議場誣詆官員之言詞登載報紙如有故意匿飾增捏而損害他人之名譽者自應依出版法十七條適用刑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