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
本文件已于1987年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宣布自行失效。 |
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49年12月16日 |
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適用此組織通則。 政務院第十一次政務會議通過。 |
一、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應依據本通則的一般規定和各該地區的實際情況擬定其組織條例草案,送請政務院核准後,先試行若干時期,再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在解放初期,爲實施軍事管制建立革命秩序,設軍政委員會,其職權與組織形式適用本通則之規定。
二、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由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之。在條件許可時應召集各大行政區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產生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凡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土地改革已經澈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的大行政區,即應實行普選,召開大行政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選舉大行政區的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成立以後,軍政委員會即宣告結束。
三、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是各該地區所轄省(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並爲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機關。
四、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根據並爲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和政務院頒發的决議和命令,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所屬各省市轉發政務院的决議和命令,並在其職權範圍內頒發决議和命令,並審査其執行。
(二)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告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批准任免或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下列人員:
甲、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乙項丙項所規定除大行政區主席、副主席、委員以外的人員;
乙、前欵同辦法第二條丙項所規定的人員。
(四)任免或批准任免前項所規定以外的大行政區及所屬省(市)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在整個的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內,編製各該大行政區的概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准;並審核所屬各省市縣的預算、决算轉報中央核准。
(六)聯繫、統一並指導所屬各委、部、會、署、行、局、處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七)領導所屬各省市縣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對上下級的工作關係規定如左:
(一)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對於其主管範圍內之重要工作,應於處理後報告政務院;對於有全國性影響的工作,應事先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告。
(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務院對於全國各省(市)縣(市)的通令、公告、及對某一省(市)的工作指示均由大行政區轉發;各省(市)縣(市)的請示請求亦由大行政區轉報。
(三)關於某一特殊問題之詢問與答覆,中央與省市亦得直接令、報,但同時須抄送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
(四)中央各委、部、會、院、署、行,得根據已定政策、方針並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園內行文致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或其所屬各委、部、會、署等機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或其所屬各委、部、會、署等機構亦得就同樣範圍內向中央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中央各委、部、會、院、署、行與大行政區各委、部、會、署等機構之間的行文如渉及全般性者均應抄送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
六、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之。主席主持全體委員會議並領導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七、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部門工作機構,原則上規定如左:
(一)關於政法方面,應設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在民族事務較多之區,得設民族事務委員會(或在民政部下設民族事務委員會)。
(二)關於財經方面,得設財經委員會,並得設財政、工業、貿易、交通、農林、水利、合作事業、勞動等部、局。
關於郵電、鐵路、航空、銀行、海關及其他劃歸中央經營之企業,均由中央直接領導,並受其所在地大行政區政府之指導。
(三)關於文敎方面,得設文敎委員會,並得設文敎、衞生、新聞出版等部、局;或在文敎委員會下設文敎、衞生、新聞出版等處;
在不設文敎委員會的地區,得設文敎、衞生、新聞出版等部、局。
關於中央直屬之學校、醫院、圖書舘、博物舘以及全國性的應劃歸中央經營的文化企業均由中央直接領導,並受其所在地大行政區政府之指導。
(四)各大行政區應設人民監察委員會。
八、各大行政區應設之軍事機構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命令定之,受人民革命委員會的領導及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指導。
九、最高人民法院得在各大行政區設置分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得在各大行政區設置分署。
十、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主席提請中央任命之。秘書長承主席之命,主持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執行工作。
十一、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內設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並得設參事室。
十二、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所屬各委設主任、委員;各部設部長;各會設主任、委員;各局設局長;各處設處長;辦公廳設主任、處長;各室設主任;局處室以下得設組或科,組設組長,科設科長;以上各職均得設副職。組科以下得設其他各種工作人員。
十三、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之。主席根據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的要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全體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十四、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行政會議毎週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副主席、秘書長及各委、部、會、署、行等工作部門的首長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十五,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內部組織及其所屬各機構的内部組織,必要時得由全體委員會議决增減或合併之。
十六、本通則經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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