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十五 太平御覽
卷六百五十.刑法部十六
刑法部十七 

《尚書·堯典》曰:朴作教刑。朴,檟楚也。不勤道業,則撻之。

《禮記·學記》曰:檟楚二物,收其威也。

《家語》曰:舜之事父,小杖則授,大杖則走。

《後漢記》曰:明帝時政事嚴峻,九卿皆鞭杖。左雄上言:「九卿位次三事,班在大臣,行有珮玉之節,動有庠序之儀。加以鞭杖,誠非古典。」上即除之。

《魏志》曰:楊阜字義山,爲大匠卿。上疏欲省宮人諸不見幸者,乃召禦府吏問後宮人數。吏守舊崔令對曰:「禁密,不得宣露。」阜怒,杖百,數之曰:「國家不與九卿爲密,乃與小吏爲密乎?」帝聞而愈敬禪之。

又曰:周宣字孔和,樂安人,爲郡吏。太守楊沛夢八月一日曹公當至,必與君杖,飲以藥酒。使宣占之,對曰:「夫杖起弱,藥治人病。八月一日,賊必除滅。」至期,賊果破。

《蜀志》曰:劉琰妻胡氏入賀太后,太后令特留胡,經日乃歸。胡有美色,琰疑其與後主有私,呼卒伍撾胡,至于以杖搏面,而後弃遣。胡具以告,琰坐下獄。有司議:「卒非撾妻之人,面非授杖之地。」琰竟弃市。

王隱《晋書》曰:武帝以山濤爲司徒,頻讓不許,出而徑歸家。左丞白褒又奏濤違詔,杖褒五十。

《晋陽秋》曰:諸葛武侯杖十以上親决,宣王聞之喜曰:「吾無患矣。」

《後周書》曰:宣帝自公卿已下皆被楚撻,其間誅戮黜免者不可勝言。每笞,人以百二十爲度,名曰天杖。宮人內職亦如之。后妃嬪御雖被寵嬖,亦多被杖背。于是內外恐懼,人不自安。

《北史》曰:盧潜爲黃門。鄭子默奏潜從清河王岳南討,岳令潜說梁將侯,大納賂遺,還不奏聞。文宣杖潜一百,仍截其鬢,潜顔色不變。

《三國典略》曰:齊義寧太守荀仲舉,字士高,潁川汝陰人也。在郡清簡,亦工詩咏。嘗與長樂王尉粲劇飲,嚙粲指至骨。齊文宣知之,賜杖一百。或問其故,云︰「我那許當時,正疑是鹿尾耳。」

又曰:齊馮翊王潤,字子澤,神武弟十四子也。廉慎方雅,習于吏職。神武嘗稱之曰:「此是吾家千里駒也。」初爲定州刺史,開府。王回洛,潤督獨孤拔侵竊官田,授納贈賂。潤案舉其事,二人上言潤出送台使,登魏文舊壇南望嘆息,不測其意。武成宣命於州曰:「馮翊王少小謹慎,內外所知,不爲非法,朕信之矣。登高遠望,人之常情,何足可道?鼠輩輕相間構,理應從斬,猶以舊人,未忍致法。回洛决鞭二百,拔宜决杖一百。」

《隋書》曰:高祖性猜忌,素不悅學。旣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恒令左右覘視內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污,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十年,尚書左僕射高熲、治書侍御史柳等諫,以爲朝堂非煞人之所,殿廷非决罰之地,帝不納。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罰棺芟,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帝于是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致死。」帝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决罰,各付所由。

又曰:「厙狄士文拜貝州刺史,性清苦,不授公料,家無餘財。其子嘗啖官厨餅,士文枷之于獄累日,杖一百,步送還京。僮隸無敢出門。

又曰:燕榮爲幽州總管,按部道次見叢荊,堪爲笞捶,命取之,輒以試人。人或自陳無咎,榮曰:」後若有罪,當免爾。」及後犯細過,將撾之,人曰:「前日被杖,使君許有罪宥之。」榮曰:「無過尚爾,况有過耶?」榜棰如舊。

《唐書》曰:開元二年,監察御史蔣挺有所犯,敕朝堂杖之。黃門侍郎張廷曰:「御史憲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當煞即煞,當流即流,不可决杖,可煞不可辱也。」

又曰:開元中,前廣州都督斐伷先下獄,中書令張嘉貞奏請决杖。兵部尚書張說進曰:「臣聞刑不上大夫,以其近于君也。故曰:士可煞,不可辱。臣今秋巡邊,中途聞薑皎朝堂决杖流,皎是三品,亦有微功,不宜决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議,勛貴宰繕,今伷先不可輕行决罰。」上然其言。嘉貞不悅,退而謂悅曰:「何言事之深也?」說曰:「宰相者時來即爲,豈能長據?若貴臣盡當可杖,但恐吾等行當及之,此言非爲伷先,乃爲天下士君子也。」

又曰:王遂爲浙西觀察使,每有笞撻,其杖率過常制。旣遇禍,監軍使封其杖來獻,命中人出示于朝以作誡。

《世說》曰:桓宣武在荊州,欲以德被江漢,耻以威刑肅物。令史授杖正從朱衣,上過桓室,年少從外來,雲向從門下過,令史授杖。上稍根,下拂地足,意譏其不著。宣武云︰「我猶患其重。」

傳集曰:咸爲左丞,楊濟與咸書曰:「昨遣人相視授罰,雲大重,以爲恒然。相念杖痕不耐風寒,宜深慎護,不可輕也。當飲酒,令體中常暖爲佳,蘇治瘡上急痛,故寄往之。」咸答:「違距上命,稽停詔罰,退思此罪,在于不測,才加罰黜,退用戰悸,何復以杖重爲劇?小人不德,所好惟酒,宜于養瘡,可數致也。」

《襄陽耆舊記》曰:羅尚爲右丞。是時左丞處事失武帝意,大怒,欲案入重罪。事連尚,于是尚爲坐授杖一百,時論美之。

《益部耆舊傳》曰:常播字文平,蜀郡江源人,仕縣主簿。縣長廣都朱淑以官割沒,當論重罪。播爭獄訟,身授杖數千,披肌割膚,更曆三獄,幽禁二年。描喃掠栲,吏先驗問伏不,播答言忽得罰,無所多問,辭終不撓,事遂見明也。

《三輔次錄》曰:丁邯字叔春,正直不撓,舉孝廉,爲郎,以令史次補也。世祖改用孝廉,選邯補爲郎,邯稱疾不就。詔問:「實病?羞爲郎乎?」對曰:「臣實不病,以孝廉爲令史職爾。」世祖怒,使虎賁杖之數千,詔問:「欲爲郎不?」邯曰:「能煞臣者,陛下;不能爲郎者,臣也。」詔出,不爲郎。

《晋書》曰:魏明帝改士庶罰金之令,婦人加笞,還從鞭督之例,以其刑體裸露故也。

《晋律》曰:諸有所督罰,五十以下鞭如令。平心無私而辜死者,二歲刑。

《晋令》曰:應授杖而體有瘡者,督之也。

《勸農賦》曰:乃有老閑,舊猥欺狡難覺,時雖被考,不過校督。歌對囹圄,笑向桎梏。

流徒

编辑

《書》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謂不忍加刑,則流放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

又曰:流宥五刑,流共工於幽州,放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後魏書》曰:高聰有罪,恕死,徙平州爲民,届瀛州,屬刺史王質獲白兔將獻,托聰爲表。高祖見表,顧謂王肅曰:「在下那得復有此才而令朕不知也?」肅曰:「此高聰北徙,此文或其所制。」高祖悟曰:「必應然也。」

《隋書》曰:王伽,開皇末爲齊州行參軍。初無足稱,後被州使送流囚李參等七十餘人詣京師。時制,流人幷枷鎖傳送。伽行次滎陽,哀其辛苦,悉呼而謂之曰:「汝等雖犯憲法,枷鎖亦大辛苦。吾欲與汝等脫去,行至京師總集,能不違期不?」皆拜謝曰:「必不敢違。」伽于是悉脫其枷,停援卒,與期曰:「某日當至京師,如致前却,吾當爲汝授死。」舍之而去。流人感悅,依期而至,一無離叛。上聞而異之,于是悉召流人,幷令携負妻子俱入,賜宴于殿庭而赦之,擢伽爲雍令。

 刑法部十五 ↑返回頂部 刑法部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