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4月)
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国土(地籍)函〔1999〕123号 1999年4月7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土厅 |
梅州市国土局:
你局1999年3月25日《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局意见。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任何地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均应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华侨回家乡定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含侨眷居住条件未达到省规定面积标准》的,可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
二、粤发〔1984〕24号文有关华侨在城镇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长期使用”的政策,是在国家对华侨宅基地问题尚无政策规定情况下所制订的,现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八、第五十二条对华侨宅基地及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属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占用的华侨宅基地,未按粤发(1984)24号文确定使用权的,仍按该文规定处理;从确定使用权以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应按〔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处理,即连续两年不使用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
广东省国土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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