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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47 年 7 月 11 日
制定20條
中華民國 47 年 7 月 21 日公布
1.總統令制定公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 82 年 1 月 16 日
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35條
中華民國 82 年 2 月 3 日公布
2.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53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5 條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新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9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130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 33, 53, 59, 63, 95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2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3、53、59、63、9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
司法院院台廳書一字第11206006751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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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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