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組織法
←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83年) | 文化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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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業務,特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職掌)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第三條 (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第六條 (派員駐境外辦事)
-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