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本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释第1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2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4月1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释第13号 |
已被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日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45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统筹金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註 1]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此复。
备注
编辑- ↑ 此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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