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57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57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7 頁 | |
查離婚案件自應審查事實原因認定有無理由分別准駁業經本院解字第三五號解釋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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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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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離婚案件自應審查事實原因認定有無理由分別准駁業經本院解字第三五號解釋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