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76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75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76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7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0 頁 | |
查新法制施行條例第七條內載民刑案件經北京大理院為第三審裁判並發還卷宗其收受日期在各省區隸屬於國民政府領域以後北京非法裁判無效應將該案送最高法院更新裁判來電所稱甲乙兩造涉訟乙造上訴北院判決如發還卷宗收受日期確在該省隸屬於國民政府領域以後其判決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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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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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法制施行條例第七條內載民刑案件經北京大理院為第三審裁判並發還卷宗其收受日期在各省區隸屬於國民政府領域以後北京非法裁判無效應將該案送最高法院更新裁判來電所稱甲乙兩造涉訟乙造上訴北院判決如發還卷宗收受日期確在該省隸屬於國民政府領域以後其判決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