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博物彙編 第三百七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
第三百七十二卷目錄
醫部彙考三百五十二
傷寒門十八
張介賓景岳全書〈總名 初診法 論脈 風寒辨 傷寒三證 六經證
傳經合病併病辨 陽證陰證辨 三陽陽明證 兩感 表裏辨 寒熱辨 論汗 論
吐 論下 看目 舌色辨 飲水 三陽陰證辨 再論陰證陽證及李子建傷寒十勸之
害 論傷寒古治法 論古法通變 麻黃桂枝辨 論今時皆合病併病〉
藝術典第三百七十二卷
醫部彙考三百五十二
编辑傷寒門十八
编辑《景岳全書》〈臣張介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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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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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曰:「今夫熱病者,皆傷寒之類也。」又曰:「凡病傷寒 而成溫者,先夏至日為病溫,後夏至日為病暑。」此皆 《內經》之明言也。故凡病溫病熱而因於外感者,皆本 於寒。即今醫家皆謂之為傷寒,理宜然也。近或有以 溫病熱病,謂非真傷寒者,在未達其義耳。
《初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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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初診「傷寒者,以其寒從外入,傷於表也。寒邪自外 而入,必由淺漸深,故先自皮毛,次入經絡,又次入筋 骨,而後及於臟腑,則病日甚矣。」故凡病傷寒者,初必 發熱憎寒無汗,以邪閉皮毛,病在衛也;漸至筋脈拘 急,頭背骨節疼痛,以邪入經絡,病在營也。夫人之衛 行脈外,營行脈中。今以寒邪居之,則血氣混淆,經絡 壅滯,故外證若此,此所謂「傷寒證」也。自此而漸至嘔 吐不食脹滿等證,則由外入內,由經入腑,皆可因證 而察其表裏矣。若或肌表無熱,亦不憎寒,身無疼痛, 脈不緊數者,此其邪不在表,病必屬裏。凡察《傷寒》,此 其法也。
《論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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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之邪,實無定體,或入陽經氣分,則太陽為首;或 入陰經精分,則少陰為先。」其脈以浮緊而有力無力, 可知表之虛實;沉緊而有力無力,可知裏之虛實;中 而有力無力,可知陰陽之凶吉。診之之法,當問證以 知其外,察脈以知其內,先病為本,後病為標。能參合 脈證,而知緩急先後者,乃為上工。
《診法》曰:「浮脈為在表,故凡脈見浮緊而數者,即表邪 也,再加以頭項痛腰脊強等證,此即太陽經病,當求 本經輕重而解散之。」
脈見洪長有力,而外兼陽明證者,即陽明在經之邪 也。宜求本經之寒熱以散之。
「脈見弦數。」而兼少陽之證者。即少陽經半表半裏之 病。宜和解而散之。
沉脈為在裏,病屬三陰,詳具後《六經辨證》中。但沉數 有力,是即熱邪傳裏也。若表證深入,而內見大滿大 實,陽邪熱結等證,治當從下也。
沉緊無力而外無大熱。內無煩渴等病。此陰證也。若 或畏寒厥冷,及嘔吐腹痛瀉痢者。此即陰寒直中。治 宜溫中也。
脈大者,為病進,大因邪氣勝,病日甚也。脈漸緩者,為 邪退,緩則胃氣至,病將愈也。此以「大為病進」,固其然 也。然亦有宜大不宜大者,又當詳辨。如脈體本大,而 再加洪數,此則病進之脈,不可當也。如脈體本小,因 服藥後而漸見滑大有力者,此自陰轉陽,必將汗解, 乃為吉兆。蓋脈至不鼓者,由氣虛而然,無陽豈能作 汗也。
按:「浮為在表,沉為在裏」,此古今相傳之法也。然沉脈 亦有表證,此陰實陽虛寒勝者然也;浮脈亦有裏證, 此陽實陰虛水虧者然也。故凡欲察表邪者,不宜單 據浮沉,只當以緊數與否為辨,方為的確。蓋寒邪在 表,脈皆緊數,緊數甚者邪亦甚,緊數微者邪亦微;緊 數、浮、洪有力者,邪在陽分,即陽證也;緊數、浮、沉無力 「者,邪在陰分,即陰證也。」以緊數之脈,而兼見表證者, 其為外感無疑,即當治從解散。然內傷之脈,亦有緊 數者,但內傷之緊,其來有漸;外感之緊,發於陡然,以 此辨之,最為切當。其有似緊非緊,但較之平昔稍見 滑疾而不甚者,亦有外感之證。此其邪之輕者,或以 初感而未甚者,亦多見此脈,是又不可不兼證而察 之也。若其和緩而全無緊疾之意。則脈雖浮大。自非 外邪之證。
按:陶節庵曰:「夫脈浮當汗,脈沉當下,固其宜也。然其 脈雖浮,亦有可下者,謂邪熱入腑,大便難也,設使大 便不難,豈敢下乎?其脈雖沉,亦有可汗者,謂少陰病 身有熱也,設使身不發熱,豈敢汗乎?若此之說,可見 沉有表,而浮亦有裏也。」
《風寒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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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病傷寒者,本由寒氣所傷,而風即寒之帥也。但以 風寒分氣令,則風主春而東,寒主冬而北;以風寒分 微甚,則風屬陽而淺,寒屬陰而深。然風送寒來,寒隨風入,透骨侵肌,本為同氣。故凡寒之淺者,即為傷風; 風之深者,即為傷寒;而不淺不深,半正半邪之間者, 即為瘧疾。其有留於經絡,而肢體疼痛者,則為風痹, 然則傷風也,傷寒也,瘧疾,風痹也,皆風寒之所為也。 觀《靈樞·九宮八風篇》及歲露論所載,俱甚言虛邪賊 風之為害,口問篇言風成為寒熱,此皆指風為寒邪 也。即如冬傷於寒者,宜乎其為傷寒也。若春夏秋三 時之感冒,則孰非因寒,亦孰非因風而入之。故仲景 曰:「凡傷寒之病,多從風寒得之,始因」表中,風寒入裏, 則不消矣。未有溫覆而尚不消散者,豈非風寒本為 同氣乎?《內經》曰:「謹候虛風而避之。」故聖人日:「避邪虛 之道,如避矢石然,邪勿能害」,此之謂也。此杜漸防微 之道也。
《傷寒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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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傷寒為病,蓋由冬令嚴寒,以水冰地坼之時,最多 殺厲之氣,人觸犯之,而即時病者,是為正傷寒」,此即 陰寒直中之證也。然惟流離窮困之世多有之。若時 當治平,民安飽煖,則直中之病少見,此傷寒之一也。 其有冬時感寒不即病者,寒毒藏於營衛之間,至春 夏時,又遇風寒,則邪氣應時而動,故在春則為溫病, 「在夏則為暑病。是以辛苦之人,春夏多溫熱病者,皆 由冬時觸寒所傷,故隨氣傳變,本非即病。正傷寒之 屬,所當因其寒熱而隨證調治之,此《傷寒》之二也。 又有時行之氣者,如春時應煖而反寒,夏時應熱而 反涼,秋時應涼而反熱,冬時應寒而反溫,此非其時 而有其氣,是以一歲之中,長幼之病多相似」者,是即 時行之病,感冒虛風,不正之氣,隨感隨發,凡稟弱而 不慎起居,多勞倦者多犯之,此「傷寒」之三也。凡此三 者,皆傷寒之屬,但其病有不同,治有深淺,苟不能辨, 則必致悮人。
《六經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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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無己曰:「熱邪自太陽傳至太陰,則腹滿而嗌乾,未 成渴也;傳至少陰,則口燥舌乾而渴,未成消也;傳至 厥陰而成消渴者,熱甚能消水故也。凡飲水多而小 便少者,謂之消渴。肝居下部,而邪居之,則木火相犯, 所以邪上撞心;木邪乘土,則脾氣受傷,所以饑不欲 食,食即吐蚘;脾土既傷,而復下之,則脾氣愈虛,所以」 利不止。
正陽明腑病者,由表而傳裏,由經而入腑也。邪氣既 深,故為潮熱自汗,讝語發渴,不惡寒反惡熱,揭去衣 被,揚手擲足,或發斑黃狂亂,五六日不大便,脈滑而 實,此實熱已傳於內,乃可下之。若其脈弱無神,或內 無痞滿實堅等證,又不可妄行攻下。
太陽證似少陰者,以其發熱惡寒而脈反沉也。 少陰證似太陽者,以其惡寒脈沉而反發熱也。 仲景曰:「太陽病,發熱頭痛,脈反沉,身體疼痛,若不瘥 者,當救其裏,宜四逆湯。少陰病始得之,反發熱脈沉 者,宜麻黃附子細莘湯。」按此二證,謂在太陽,其脈當 浮而反沉者,因正氣衰弱,裏虛而然,故當用四逆湯, 此裏虛不「得不救也。病在少陰,證當無熱,而反熱者, 因寒邪在表,猶未傳裏,故當用麻黃附子細莘湯,此 表邪不得不散也。」此二證者,均屬脈沉發熱,但其有 頭疼,故為太陽病,無頭疼,故為少陰病。但在少陰而 反發熱者,以表邪浮淺,可以汗解,其反猶輕;在太陽 而反脈沉者,以正氣衰微,難施汗下,其反為重。由此 觀之,可見陽經有當溫裏者,故以生附配乾薑,補中 自有散意;陰經有當發表者,故以熟附配麻黃,發中 亦有補焉。此仲景求本之治,其他從可知矣。
《傳經合病併病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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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傳變,不可以日數為拘,亦不可以次序為拘,如 《內經》言:「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之類,蓋言傳 經之大概,非謂凡患傷寒者,必皆如此也。蓋寒邪中 人,本無定體,觀陶節庵曰:風寒之初中人也無常,或 入於陰,或入於陽,非但始太陽,終厥陰也。或自太陽 始,日傳一經,六日至厥陰,邪氣衰不傳而愈者,亦有 「不罷再傳者;或有間經而傳者,或有傳至二三經而 止者;或有始終只在一經者,或有越經而傳者,或有 自少陽陽明而入者;或有初入太陽,不作鬱熱,便入 少陰而成真陰證者。所以凡治傷寒,不可拘泥,但見 太陽證便治太陽,但見少陰證便治少陰,但見少陽 陽明便治少陽陽明,此活法也。」又有合病、併病之證。 曰:合病者,兩經或三經齊病不傳者,為合病。併病者, 一經先病未盡,又過一經者,為併病。所以有太陽陽 明合病,有太陽少陽合病,有陽明少陽合病,有三陽 合病。三陽若與三陰合病,即是兩感,所以三陰無合 併例也。即仲景亦曰:「日數雖多,但見表證,而脈浮緊 者,猶宜汗之;日數雖少,但見裏證而脈沉實者,猶宜 下之」,誠為不易之論。故不可執定日數,謂一二日宜 發表,三四日宜和解,五六日宜即下。若或不知通變, 因致悮人者多矣。故必真知其表邪未解,則當汗之; 真知其胃邪已實,方可下之;真知其陰寒邪勝,自宜溫之;真知其邪實正虛,客主不敵,必須補之。但能因 機察變,原始要終,而纖悉無遺者,方是活人高手。
《陽證陰證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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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治傷寒,須先辨陽證陰證。若病自三陽不能解散, 而傳入三陰,則寒鬱為熱,因成陽證。蓋其初病,必發 熱頭痛,脈浮緊無汗,以漸而深,乃入陰經。此邪自陽 分傳來,愈深則愈熱,雖在陰經,亦陽證也。其脈必沉 實有力,其證必煩熱熾盛。此當攻裏,或清或下,隨宜 而用。若內不有熱,安得謂之陽證乎?
若初起本無發熱頭痛等證,原不由陽經所傳而徑 入陰分者,其證或厥冷、或嘔吐,或腹痛瀉利,或畏寒 不渴,或脈來沉弱無力,此皆元陽元氣之不足,乃為 真正陰證。《經》曰:「發熱惡寒發於陽,無熱惡寒發於陰。」 此以傳經不傳經而論陰陽也。陰陽之治,又當辨其 虛實如左。
治《傷寒》,凡陽證宜涼、宜瀉,陰證宜補、宜溫,此大法也。 但以經臟言陰陽,則陰中本有陽證,此傳經之熱邪 也;以脈證言陰陽,則陽中最多陰證,此似陽之虛邪 也。惟陰中之陽者易辨,而陽中之陰者為難知耳。如 發熱狂躁,口渴心煩喜冷,飲水無度,大便鞕,小便赤, 喉痛口瘡,聲粗氣急,脈來滑實有力者,此真陽證也。 「其有身雖熱而脈來微弱無力者,此雖外證似陽,實 非陽證。」觀陶節庵曰:「凡發熱面赤煩躁,揭去衣被,脣 口赤裂,言語善惡,不避親疎,虛狂假斑,脈大者,人皆 不識,認作陽證。殊不知陰證不分熱與不熱,須憑脈 下藥,至為切當。不問脈之浮沉大小,但指下無力,重 按全無,便是陰脈,不可與涼藥,服之必死,急與五積 散通解表裏之寒,甚者必須加薑附以溫之。」又曰:「病 自陽分傳入三陰者,俱是脈沉,妙在指下有力無力。 中分有力者,為陽、為實、為熱;無力者,為陰、為虛、為寒。」 此節庵出人之見也。然以余觀之,大都似陽非陽之 證,不必謂其外熱煩躁微渴戴陽之類,即皆為陰證 也。但見其元陽不足,而氣虛於中,雖有外熱,即假熱 耳。設用清涼消耗,則中氣愈敗;中氣既敗,則邪氣愈 強,其能生乎?故凡遇此等證候,必當先其所急。人知 所急在病,而不知所急在命。元氣忽去,疾如絕絃,呼 吸變生,挽無及矣。
傷寒綱領,惟陰陽為最,此而有悮,必致殺人。然有純 陽證,有純陰證,是當定見分治也。又有陰陽相半證, 如寒之即陰勝,熱之即陽勝,或今日見陰而明日見 陽者有之,今日見陽而明日變陰者亦有之,其在常 人最多。此證盤珠膠柱,惟明哲者之能辨也。然以陰 變陽者多吉,以陽變陰者多凶,是又不可不察。 凡病人開目喜明。欲見人多譚者屬陽。閉目喜暗。不 欲見人。懶言者屬陰。
論曰:「陽盛陰虛,汗之則死,下之則愈。陽虛陰盛,汗之 則愈,下之則死。」又曰:「桂枝下咽,陽盛則斃;承氣入胃, 陰盛以亡。」此陰陽乃以寒熱為言也。陽盛陰虛,言內 熱有餘,而外寒不甚也。夫邪必入腑,然後作熱,熱實 於內,即陽盛也。故再用溫熱以汗之,則死矣。陽虛陰 盛,言寒邪有餘,而畜熱未深也。夫邪中於表,必因風 寒。寒束於外。即陰盛也。故妄用沉寒以下之。則死矣。 所以陽盛者用桂枝則斃。陰盛者用承氣則亡。
《三陽陽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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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曰:病有太陽陽明,有正陽陽明,有少陽陽明,何 謂也?答曰:太陽陽明者,脾約是也;正陽陽明者,胃家 實也;少陽陽明者,發汗利小便,胃中燥煩實,大便難 是也。問曰:何緣得陽明病?答曰:太陽病發汗,若下若 利小便,此亡津液,胃中乾燥,因轉屬陽明,內實大便 難,此名陽明也。問曰:陽明病外證云何?答曰:「身熱汗 自出,不惡寒反惡熱也。」按:此三陽陽明之證,皆自經 傳腑,胃家之實證也。曰:太陽陽明者,邪自太陽傳入 於胃,其名脾約,以其小便數,大便鞕也。正陽陽明者, 邪自陽明本經傳入於腑,而邪實於胃也。少陽陽明 者,邪自少陽傳入於胃也。胃為腑者,猶府庫之府,「府」 之為言聚也。以胃本屬土,為萬物所歸,邪入於胃,則 無所復傳,鬱而為熱,此由耗亡津液,胃中乾燥,或三 陽熱邪不解,自經而腑熱結所成,故邪入陽明胃腑 者,謂之實邪,土氣為邪,王於未申,所以日晡潮熱者, 屬陽明也。《論》曰:潮熱者實也,是為可下之證。又曰:潮 熱者,此外欲解也,可攻其裏焉。又曰:其熱不潮,不可 與承氣。此潮熱屬胃可知也。然潮熱雖為可攻。若脈 浮而緊。或小便難。大便溏。身熱無汗。此熱邪未全入 腑。猶屬表證。仍當和解。若邪熱在表而妄攻之。則禍 不旋踵矣。
兩感
编辑病「兩感於寒者,一日則太陽與少陰表裏俱病。凡頭 痛、發熱惡寒者,邪在表;口乾而渴者,邪在裏;二日則 陽明與太陰表裏俱病,身熱、目痛、鼻乾不眠者,邪在 表;腹滿不欲食者,邪在裏;三日則少陽與厥陰表裏 俱病。耳聾脅痛,寒熱而嘔者,邪在表;煩滿囊縮而厥水漿不入者,邪在裏。凡兩感者,或三日或六日,營衛 不行,臟腑不通,昏不知人,胃氣乃盡,故當死也。」若此 兩感,雖為危證,然不忍坐視,其於拯溺救焚之計,所 不可免,但當細察其證,亦自有緩急可辨。若三陽之 「頭痛、身熱、耳聾、脅痛、惡寒而嘔,此在表者,不得不解 於外;其三陰之腹滿口渴,囊縮讝語」,此在裏者,不得 不和其中。若其邪自外入而外甚於裏者,必當以外 為主治,而兼調其內。若其邪因虛襲,而元氣不支者, 速宜單顧根本,不可攻邪,但使元陽不敗,則強敵亦 將自解,其庶幾乎有可望也。此證變態非常,故不可 鑿言《方治》。
門人錢禎曰:「兩感者,本表裏之同病,似若皆以外感 為言也,而實有未必盡然者,正以外內俱傷,便是兩 感。今見有少陰先潰於內,而太陽繼之於外者,即縱 情肆慾之兩感也;太陰受傷於裏,而陽明重感於表 者,即勞倦竭力,飲食不調之兩感也;厥陰氣逆於臟, 少陽復病於腑者,即七情不慎,疲筋敗血之兩感也。 『人知兩感為傷寒,而不知傷寒之兩感,內外俱困,病 斯劇矣。但傷有重輕,醫有知不知,則死生係之,或謂 兩感證之不多見者,蓋亦見之不廣,而義有未達耳, 其於治法,亦在乎知其由而救其本也』。」此言最切。此 病誠發人之未發,深足指迷,不可不錄。
表裏辨
编辑陽邪在表,則表熱;陰邪在表,則表寒;陽邪在裏,則裏 熱;陰邪在裏,則裏寒;邪在半表半裏之間,而無定處, 則往來寒熱。
邪在表,則心腹不滿。邪在裏,則心腹脹痛。
邪在表則呻吟不安;邪在裏則躁煩悶亂。
邪在表則能食。邪在裏則不食。不欲食者。邪在於表 裏之間。未至於不能食也。
邪在表,則不煩不嘔;邪在裏,則煩滿而嘔。凡初見心 煩喜嘔,及胸膈漸生痞悶者,邪在表方傳裏也,不可 攻下。
「凡病本在表,外證悉具,而脈反沉微者,以元陽不足, 不能外達也」,但當救裏,以助陽散陰為上策。
寒熱辨
编辑「邪氣在表」發熱者,表熱裏不熱也。宜溫散之。「邪氣在 裏」發熱者,裏熱甚而達於外也。宜清之。
陽不足,則陰氣上入陽中而為惡寒,陰勝則寒也,宜 溫之。陰不足,則陽氣陷入陰中而為發熱,陽勝則熱 也,宜清之。
「寒熱往來者,陰陽相爭,陰勝則寒,陽勝則熱也。蓋熱 為陽,寒為陰,表為陽,裏為陰;邪之客於表者為寒邪, 與陽相爭則為寒慄;邪之傳於裏者為熱邪,與陰相 爭則為熱躁。其邪在半表半裏之間者,外與陽爭則 為寒,內與陰爭則為熱,或表或裏,或出或入,是以寒 熱往來」,此半表半裏之證也。故凡寒勝者必多寒,熱 勝者必多熱。但審其寒熱之勢。則可知邪氣之淺深 也。
《論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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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仲景表汗之條,所用汗劑,不曰麻黃,則曰桂枝,此 寒邪初感溫散之妙法也。今後人以麻黃、桂枝為異 物而不敢用,而復有強為之釋者,謂此在仲景,乃為 隆冬直中陰寒者設耳,不知四時陰勝之邪,皆最宜 者也。嗚呼!仲景之下,再無仲景,可見醫中之品矣。 各經表證,凡有汗出不徹者,皆未足言汗。蓋邪未盡 去,其人必身熱不退,而仍覺躁煩,或四體痠疼,坐臥 有不安者,以汗出不徹故也。何從知之?但診其脈緊 不退,及熱時乾燥無汗者,即其證也,仍宜汗之。如果 汗透而熱仍不退,或汗後身熱愈甚者,是即所謂「陰 陽交,魂魄離」,大凶之兆也。
凡汗之不徹者,其故有三:如邪在經絡筋骨,而汗出 皮毛者,此邪深汗淺,衛解而營不解,一不徹也;或以 十分之邪,而出五分之汗,此邪重汗輕,二不徹也;或 寒邪方去,猶未清楚,遽起露風,而因虛復感,此新舊 相踵,三不徹也。凡遇此者,當辨其詳,而因微甚以再 汗之。
凡既愈復熱者,其故有四:或以邪氣方散,胃氣未清, 因而過食者,是為食復,此其一也。或以表邪方解,原 不甚虛,有過慎者,輒加溫補,是誤補而復,此其二也。 若此二者,所謂食入於陰,長氣於陽,以致衛氣復閉, 陽邪復聚而然,表邪既復,仍宜汗也。又或有以新病 方瘳,不能調攝,或勞傷脾陰,因而復熱者,是名勞復, 此其三也。或不慎房室,因而再感者,是名「女勞復」,此 其四也。若此二者,所謂陰虛者,陽必湊之而然,此則 或從補,或從汗,當因變制,宜權其緩急而治分虛實 也。
取汗之法,當取於自然,不宜急暴,但服以湯劑,蓋令 溫煖,使得津津微汗,稍令久之,則手足俱周,遍身通 達,邪無不散矣。若一時逼之,致使如淋如洗,則急遽 間,衛氣已達,而營氣未周,反有不到之處,且恐大傷元氣,非善法也。余嘗見有子病者,其父母愛惜之甚, 欲其速愈,且當溫煖之令,覆以重被,猶恐不足,而以 身壓其上。子因熱極呼叫其父母曰:「猶未也。須再出 些方好。」及許久放起。竟致亡陽而斃。是但知汗出何 妨,而不知汗之殺人。此強發之鑑也。
又有邪本不甚,或挾虛年衰,感邪等證,醫不能察,但 知表證宜解,而發散太過;或誤散無效,而屢散不已, 而即被其害者有之;或邪氣雖去,遂致胃氣大傷,不 能飲食,而羸憊不振者有之,此過汗之戒也。
凡發汗太過,一時將致亡陽,或身寒而慄,或氣脫昏 沉等候,速宜煎獨參湯一兩許飲之。或甚者,以四味 回陽飲速為挽回,庶可保全,否則恐致不救。
脈有忌汗者。如《傷寒論》曰:「太陽病,發熱惡寒,熱多寒 少,脈微弱者,此無陽也,不可發汗。弦為陽運,微為陰 寒,上實下虛,意欲得溫。微弦為虛,不可發汗,發汗則 寒慄不能自還。傷寒四五日,脈沉而喘滿,沉為在裏, 不可汗,汗亡津液,必大便難而讝語。少陰病脈微,不 可發汗,以亡陽故也。」傷寒脈微而惡寒者,此陰陽俱 「虛,不可更發汗、更吐下也。尺脈弱而無力者,切不可 汗下;尺中遲者,不可發汗,以榮氣不足,血少故也。」按 以上忌汗諸脈,可見仲景大意。故凡治傷寒,但見脈 息微弱,及沉細無力者,皆不可任意發汗。然欲去外 邪,非汗不可。而仲景云:「脈微弱者,不可發汗。」夫脈弱 非陽,既不可用寒涼;而寒邪在表,又不可用攻下,然 則舍汗之外,又將何法以治此表邪乎?不知溫中即 可以散寒,而強主即可以逐寇,此仲景之意,豈不盡 露於言表,而明悟者當心會之矣。「且凡病外感,而脈 見微弱者,其汗最不易出,其邪最不易解,何也?正以 元氣不能托送,即發亦無汗,邪不能解,則愈發愈虛, 而危亡立至矣。」夫汗本乎血,由乎營也;營本乎氣,由 乎中也。未有中氣虛而營能盛者,未有營氣虛而汗 能達者。脈即營之外候,脈既微弱,元氣可知。元氣愈 虛,邪愈不解。所以陽證最嫌陰脈,正為此也。故治此 者,但遇脈息微弱,正不勝邪等證,必須速固根本,以 杜深入,專助中氣,以托外邪。必使真元漸充,則脈必 漸盛,「自微細而至滑大,自無力而至有神,務令陰脈 轉為陽脈,陰證轉為陽證。斯時也,元氣漸充,方是正 復邪退,將汗將解」之佳兆。故凡治表邪之法,有宜發 散者,有宜和解者,有宜調補營衛者。如果邪實而無 汗,則發散為宜;有汗而熱不除,則和解為宜;元氣虛 而邪不能退,則專救根本,以待其自解,自汗為宜。此 《逐邪三昧》萬全之法也。今有庸流。但見其外。不見其 內。每不論證之陰陽。脈之虛實。但知寒涼可以退熱。 但知發散可以解表。不知元陽一敗。則土崩瓦解。立 見潰矣。
《論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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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證,有不當吐而吐者,必邪熱乘虛入胃,故致內 煩也。
宿食在上脘者。當吐之。
凡用藥中病即止,不必盡劑也。
寸脈弱而無力者,切忌用吐。
《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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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傷寒,最宜慎下。若脈息無力,及表證未罷者,不 可亂投湯劑,下之為逆。
陰虛水虧,虛煩虛躁者,不可下。重亡其陰,無生理矣。
看目
编辑凡治傷寒,須看兩目,或赤或黃,赤者為陽證。若兼六 脈洪大有力,或躁而渴者,其熱必甚,輕則三黃石膏 湯,重則大承氣湯之類主之。
凡目色青白,而無昏冒閃爍之意者,多非火證,不可 輕用寒涼。
眼眵多結者,必因有火。蓋凡有火之候,目必多液,液 乾而凝,所以為眵。即如肺熱甚則鼻涕出,是亦目液 之類也。
目睛上視者,謂之「戴眼」,此屬足太陽經之證。蓋太陽 為目之上綱,而與少陰為表裏,少陰之腎氣大虧,則 太陽之陰虛血少,故其筋脈燥急,牽引而上。若直視 不轉者,尤為凶候。欲治此者,速當以培陰養血為主。 今人不知,皆云為風。若用風藥,則陰愈虛,血愈燥矣。 其有不顛覆者,未之有也。
舌色辨
编辑舌為心之官,本紅而澤。凡傷寒三、四日已後,舌上有 胎,必自潤而燥,自滑而濇,由白而黃,由黃而黑,甚至 焦乾,或生芒刺,是皆邪熱內傳,由淺入深之證也。故 凡邪氣在表,舌則無胎;及其傳裏,則津液乾燥,而舌 胎生矣。若邪猶未深,其在半表半裏之間,或邪氣客 於胸中者,其胎不黑不澀,止宜小柴胡之屬以和之。 若陽邪傳裏,胃中有熱,則舌胎不滑而澀,宜梔子豉 湯之屬以清之。若煩躁欲飲水數升者,白虎加人參 湯之類主之。大都舌上黃胎而焦澀者,胃腑有邪熱 也,或清之,或微下之。《金匱要略》曰:「舌黃未下者,下之黃自去。」然必大便燥實,脈沉有力而大渴者,方可下 之。若微渴而脈不實,便不堅,胎不乾「燥芒刺者,不可 下也。其有舌上黑胎而生芒刺者,則熱更深矣,宜涼 膈散、承氣湯、大柴胡之屬,酌宜下之。若胎色雖黑,滑 而不澀者,便非實邪,亦非火證,非惟不可下,且不可 清也。」此辨舌之概,雖云若此,然猶有不可概論者。 按《傷寒》諸書皆云「心為君主之官,開竅於舌。心主火, 腎主水,黑為水色,而見於心部,是為鬼賊相刑,故知 必死。」此雖據理之談,然實有未必然者。夫五行相制, 難免無剋,此其所以為病,豈因剋為病,便為必死?但 當察其根本何如也。如黑色連地,而灰黯無神,此其 本原已敗,死無疑矣。若舌心焦黑,而質地紅活,未必 皆為死證。陽實者清其胃火,火退自愈,何慮之有?其 有元氣「大損,而陰邪獨見者,其色亦黃黑;真水涸竭 者,其舌亦乾焦。」此腎中水火俱虧,原非實熱之證。欲 辨此者,但察其形氣脈色,自有虛實可辨,而從補從 清,反如冰炭矣。故凡以焦黑乾澀者,尚有非實非火 之證。再若青黑少神,而潤滑不燥者,則無非水乘火 位虛寒證也。若認此為火,而苦寒一投,則餘燼隨滅 矣。故凡見此者。但當詳求脈證。以虛實為主。不可因 其焦黑而執言清火也。《傷寒》固爾。諸證亦然。
飲水
编辑凡傷寒欲飲水,因內水消竭,欲得外水自救。若大渴 欲飲一升,止可與一椀,常令不足,不可太過。若恣飲 過量,使水停心下則為水結胸,留於胃則為噎、為噦, 溢於皮膚則為腫,畜於下焦則為癃,滲於腸間則為 利下,皆飲水太多之過也。又不可不與,又不可強與, 故曰:「若還不與非其治,強飲須教別病生」也。
「凡陽明病,口燥,但欲漱水而不欲嚥者,以熱在經而 裏無熱也,必將為衄,不可與涼藥。」蓋飲水一證,本以 內熱極而陽毒甚者,最為相宜。若似乎止宜於實邪, 不宜於虛邪也。而不知虛證亦有不同,如陽虛無火 者,其不宜水,無待言也。其有陰虛火盛者,元氣既弱, 精血又枯,多見舌裂脣焦,大渴喜冷,三焦如焚,二便 閉結等證,使非藉天一之精,何以濟燃眉之急?故先 宜以冰水解其標,而繼以甘溫培其本,水藥兼進,無 不可也。其有內真寒,外假熱,陰盛格陽等證,察其元 氣,則非用甘溫,必不足以挽回,察其喉舌,則些微辛 熱,又不可以近口。有如是者,則但將甘溫大補之劑, 或單用人參煎成湯液,用水浸極冷而飲之,此以假 冷之味,解上焦之假熱,而真溫之性,復下焦之真陽, 是非用水,而實亦用水之意。余用此活人多矣,誠妙 之甚者也。惟是假熱之證,則證雖熱而脈則微,口雖 渴而便則不閉者,此而欲水,必不可與,若誤犯之,則 其敗泄元陽,為害不小,有不可不慎也。
三陽陰證辨
编辑「足太陽膀胱經病。凡發熱頭痛,腰脊強,肩背痛,脈浮 緊者,是皆太陽證也。若肩背畏寒,惡心欲嘔;或眼目 無神,不欲見人,喜暗畏明,眼眶酸澀;或喜向壁臥;或 戴眼上視;或頭傾身痛甚;或顏色清白,隱見青黑;或 丹田無力,息短聲微,氣促而喘;或咽中閉塞;或角弓 發痙;或小水清白;或失小便;或小便短赤,而內不喜」 冷。凡脈見浮空無力。或沉緊細弱者。皆太陽合少陰 之陰證也。
「足陽明胃經之病。凡發熱頭目痛,不得眠,脈長而數 者,本皆陽明證也。若面鼻惡寒,面色青白,或鼻尖冷, 口氣不熱,或脣口青白微黑,或氣短聲微,鼻息不長, 懶於言語,或戴陽面赤昏沉,困倦多眠,或煩躁面赤, 身熱虛狂,假斑,脈反微細無力,或身雖發熱,反欲得 衣,或口渴不欲飲水,并水漿不入,或惡寒寒慄,惡心」 嘔逆。或肉瞤心悸。或動氣見於胸腹。或四肢無力,身 重懶於舉動。或手足自冷。或肌肉之間以手按之殊 無大熱。或大便不實,自利腹痛。凡脈見浮長無力,或 短細結促者,皆陽明合太陰之陰證也。
足少陽膽經之病,「凡發熱頭耳牽痛,脅肋痛,往來寒 熱,脈見弦數者,本皆少陽證也。若身雖微熱,而時作 時止,時多畏寒,或耳聾,或頭運,或眼目羞澀,或多驚 怯恐畏,或嘔苦吐酸,或惡心喜煖,或爪青筋急囊縮, 或厥逆下利腸鳴,小腹痛。凡脈見弦數無力,而沉細 微弱者,少陽合厥陰之陰證也。」
以上乃「三陽經」之陰證。陰證者,即陽虛之證也,皆大 忌寒涼剋伐之藥,妄用即死。余恐將來復有如李子 建之流者,故特揭而出之,用為提醒後人之鑑云。
《再論陰證陽證及李子建傷寒十勸之害》
编辑
天地間死生消長之道,惟陰陽二氣盡之。而人力挽 回之權,亦惟「陰陽」二字盡之。至於傷寒一證,則尤切 於此,不可忽也。但傷寒之陰證陽證,其義有二。所謂 二者,曰經有陰陽,證有陰陽也。經有陰陽,則三陽為 陽證,三陰為陰證。證有陰陽,則實熱為陽證,虛寒為 陰證。凡經之陰陽,則有寒有熱,故陽經亦有陰證,陰 經亦有陽證。證之陰陽,則有假有真,故發熱亦有陰證,厥逆亦有陽證。此經自經而證自證,乃傷寒中最 要之綱領,不可混也。而今之醫流,多不明此,故每致 混指陰陽,肆行剋伐,殺人於反掌之間,而終身不悟, 深為可慨。原其由然,非無所本,蓋本於李子建之《傷 寒十勸》。十勸之中,惟八勸曰:「病已在裏,不可發汗。」九 勸曰「飲水不可過多」;十勸曰「病後當忌飲食、房勞。」凡 此三者,皆為得理,然亦人皆知之,無待其為勸矣。此 外七勸則悉忌溫補。如一勸云,「傷寒頭痛及身熱,便 是陽證,不可服熱藥。」若此一說,以陽經之表病,認為 內熱之陽證,治以寒涼,必殺人矣。觀仲景治太陽經 傷寒,頭痛,發熱無汗者,用麻黃湯;頭痛發熱,汗出惡 風者,用桂枝湯。太陽病,發熱頭痛,脈反沉,身體疼痛 者,當救其裏,用四逆湯。陽明病,脈浮無汗而喘者,出 汗則愈,宜麻黃湯。凡此之類,豈非皆用熱藥以治陽 經之頭疼發熱乎?且凡寒邪之感人,必先入三陽之 表,所以為頭疼發熱等證,使於此時,能用溫散,則淺 而且易。故岐伯曰:「發表不遠熱。」是誠神聖心傳之旨, 惟仲景知之,故能用溫散如此,是豈果陽經之病,便 是陽證耶?經證不明,而戒用溫熱,最妄之談,此其一 也。又二勸曰:傷寒必須直攻毒氣,不可補益。若據此 說,則凡是傷寒,盡皆實證,而必無虛矣。何岐伯曰:邪 之所湊,其氣必虛。又曰:寒則真氣去,去則「虛,虛則寒 搏於皮膚之間。」又觀仲景論傷寒之虛證、虛脈,及不 可汗、吐、下者,凡百餘條。此外如東垣、丹溪、陶節庵輩, 所用補中益氣、回陽返本,溫經易元等湯,則其宜否 溫補,概可知矣。矧!今之人,凡以勞倦七情,色慾過度, 及天稟薄弱之流,十居七、八。使以此輩一旦因虛感 邪,若但知直攻毒氣,而不顧元陽,則寇未逐而主先 傷,鼠未投而器先破,顧可直攻無忌乎?凡受斯害,死 者多矣。妄談之甚,此其二也。又《三勸》曰:「傷寒不思飲 食,不可服溫脾胃藥。」據此一說,則凡見傷寒不食者, 皆是實熱證,而何以仲景有曰:陽明病不能食,攻其 熱必噦,所以然者,胃中虛冷故也。又曰:「病人脈數,數 為熱,當消穀引飲,而反吐者,以其發汗令陽氣微,膈 氣虛,脈乃數也。數為客熱,不能消穀,以胃中虛冷故 也。」又曰:「食穀欲嘔者,屬陽明也,吳茱萸湯主之。」若此 之類,豈非皆寒證之宜溫者耶?但傷寒之熱證,固不 能食,而寒證之不食者尤多,以中寒而不溫脾,則元 陽必脫而死矣。此妄談之三也。又《四勸》曰:「傷寒腹痛, 亦有熱證,不可輕服溫煖藥。」據所云亦有熱證,則寒 證居多矣。寒痛既多,則何不曰「不可輕服寒涼藥,而 特以溫煖為禁者何也?獨不見仲景之治腹痛,有用 真武湯者,有用通脈四逆湯者,有用四逆散加附子 者,有曰手足厥冷,小腹滿,按之痛者,此冷結膀胱關 元也。」使以此證而亦忌溫煖,則寒在陰分,能無斃乎? 此妄談之四也。再如五勸之「傷寒自利,不可例服補 藥、煖藥、止瀉藥;六勸之禁用艾火;七勸之手足厥冷, 不可例作陰證」等說。總屬禁熱之談。余亦不屑與之 多辨,但摭取聖賢成法,明哲格言,再悉於此,用救將 來,是誠今日之急務也。因詳考仲景《傷寒論》,見其所 列三百九十七法,而脈證之虛寒者,一百有餘;一百 一十三方,而用人參者二十,用桂、附者,五十有餘。又 東垣曰:「實火宜瀉,虛火宜補。」又薛立齋曰:大凡元氣 虛弱而發熱者,皆內真寒而外假熱也。凡若此者,豈 皆余之杜撰耶?豈子建諸人一無所見耶?若無所見, 胡可妄言?若有所見,胡敢妄言?今觀彼《十勸》之中,凡 禁用溫補者,居其八九,而絕無一言戒及寒冷,果何 意哉?以致末學認為聖經,遂悉以陰證作陽證,悉以 虛證作實證,但知涼瀉之一長,盡忘虛寒之大害。夫 生民元氣足者,其幾能堪此潛消暗剝之大盜乎?嗟 嗟!何物匪才,敢言十勸。既不能蒐羅訓典,明析陰陽; 又不能揣摩實虛,原始要終,總弗求「陽德之亨,全不 識冰霜之至。後學者多被所愚,致造終身之孽,無辜 者陰受其戮,詎思冤魂可憐。」余言及此,能不轉慈悲 為憤怒,借筆削為箴規。獨思深詆先輩,豈出本心?亦 以目擊多艱,難勝嗚咽,實亦有為而云然。蓋以久感 之餘,復有所觸。適一契姻,向以中年過勞,因患勞倦 發熱,余為速救其本,已將復元,忽遭子建之徒,堅執 十勸以相抗。昧者見其發熱,反為左袒,不數劑而遂 死,因并往日見聞,倍加傷慘,誠可痛可恨也!子建子 建!吾知多冤之積於爾者久矣,故悉此論,以解爾此 後之冤孽。爾若有知,尚知感否?
《論傷寒古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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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傷寒治法,必當先知經絡次序。如一日在太陽,則 為發熱頭痛等證;二日在陽明,則為目痛鼻乾、不眠 等證;三日在少陽,則為耳聾脅痛、寒熱口苦等證;四 日在太陰,則為腹滿自利等證;五日在少陰,則為舌 乾口燥等證;六日在厥陰,則為煩滿囊縮等證,此《傷 寒》傳經之大概也。然病有不同,證有多變,故不可以」 一定之法,鑿鑿為拘。今人有不知通變者,每按日按 經,執方求治,則證多不合,益見其難矣。即如發熱無汗頭痛者,宜於發汗,本太陽經之證治也。然仲景曰: 「陽明病外證云何?曰: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此 陽明之發熱也;曰:陽明病,反無汗,而小便利,嘔而欬, 手足厥者,必苦頭痛,此陽明之無汗」頭痛也。曰:「傷寒 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此少陽之頭痛發熱也。 凡三陽皆為表證,而惟少陽,則曰半表半裏,不可發 汗。然法曰:「尺寸俱浮者,太陽受病也;尺寸俱長者,陽 明受病也;尺寸俱弦者,少陽受病也。」此三經皆受病, 未入於腑者,可汗而已,豈非少陽亦所當汗乎?此三 陽之治,宜乎若此,至於三陰,則亦有若此者。如曰:「太 陰病,脈浮者,可發汗,宜桂枝湯」;曰:「少陰病,始得之,反 發熱,脈沉者,宜麻黃附子細莘湯。」曰:「厥陰證,下利,腹 脹滿,身體疼痛者,先溫其裏,乃攻其表,溫裏四逆湯, 攻表桂枝湯。」凡此皆三陰之發熱,三陰之當汗者也。 至於下證,則惟獨少陽為半表半裏之經,若下之,恐 邪氣「乘虛內陷,故不可攻。」其他五經皆有下證。由此 觀之,則三陽何嘗無裏證,三陰何嘗無表證?故善治 者,但見表邪未解,即當解表;若表證未解,不可攻裏 也;但見裏證已具,即當攻裏;若裏證未實,尚宜和解 也。或汗、或和、或下,但當隨證緩急而用得其宜,即古 今畫一之法也。
《論古法通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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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用藥處方,最宜通變,不可執滯。觀仲景以麻黃湯 治太陽經發熱頭痛,脈浮無汗之傷寒,而陽明病脈 浮無汗而喘者亦用之;太陽與陽明合病,喘而胸滿 者亦用之。此麻黃湯之通變也。又如桂枝湯,本治太 陽經發熱汗出之中風,而陽明病如瘧狀,日晡發熱, 脈浮虛宜發汗者亦用之;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 「當以汗解者,亦用之。太陰病脈浮,可發汗者亦用之。 厥陰證下利,腹脹滿,身疼痛,宜攻表者,亦用之。」此桂 枝湯之通變也。又如小柴胡湯,本治少陽經脅痛乾 嘔,往來寒熱之傷寒,而陽明病潮熱胸脅滿者亦用 之。陽明中風,脈弦浮大,腹滿脅痛,不得汗,身面悉黃, 潮熱等證,亦用之。婦人中風,續得寒「熱,經水適斷,熱 入血室,如瘧狀者亦用之」,此小柴胡湯之通變也。由 此觀之,可見仲景之意,初未嘗逐經執方,而立方之 意,多有言不能悉者,正神不可以言傳也。所以有此 法未必有此證,有此證未必有此方,即仲景再生而 欲盡踵其成法,吾知其未必皆相合,即仲景復言而 欲盡吐其新方,吾知其未必無短長。於戲!方烏足以 盡變,變胡可以定方。但使學者能會仲景之意,則亦 今之仲景也。又何必以仲景之方為拘泥哉。余故曰: 用藥處方,最宜通變。不當執滯也。雖然此變通二字, 蓋為不能通變者設。而不知斯道之理,又自有一定 不易之要焉。苟不知要,而強借通變為譚柄,則胡猜 亂道,妄識《經》權,反大失通變之旨矣。
《麻黃桂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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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傷寒論》曰:「太陽病,頭痛,發熱,惡寒,體痛嘔逆,脈陰 陽俱緊,無汗而喘者,名為傷寒,麻黃湯主之。太陽病, 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者,名為中風,桂枝湯主之。」 此以無汗脈緊者為傷寒,故用麻黃湯;有汗脈緩者 為中風,故用桂枝湯。是其辨也。又曰:桂枝本為解肌, 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也。常須識此, 勿令誤也。然何以又曰: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者, 當以汗解,宜桂枝湯。陽明病曰:「晡所發潮熱,脈虛浮 者,宜發汗,發汗宜桂枝湯。」是豈桂枝為止汗者耶?但 麻黃湯無芍藥而用麻黃,桂枝湯無麻黃而用芍藥, 蓋桂枝性散,芍藥性斂,以芍藥從桂枝,則桂枝不峻, 以桂枝從芍藥,則芍藥不寒。然以芍藥之懦,終不勝 桂枝之勇,且芍藥能滋調營氣,適足為桂枝取汗之 助,故桂枝湯亦是散劑,但麻黃湯峻而桂枝湯緩耳。 故凡寒邪深固者,恐服桂枝不能解表,則反以助熱。 所以脈緊無汗者,宜麻黃不宜桂枝。若脈浮緩有汗, 或浮弱者,以其風邪尚淺,宜桂枝不宜麻黃也。此麻 黃湯為發表之第一,而桂枝湯則解表之次者也。今 時醫不能察此,但聞汗不出者,不可與桂枝,便謂桂 枝能止汗,誤亦甚矣。而不知止汗在芍藥,不在桂枝 也。但桂枝性溫,能強衛氣,如《內經》曰:「陰氣有餘,為多 汗身寒。」仲景曰:極寒反汗出者,此亡陽而汗也。助陽 乃可以止汗,則正宜用桂枝矣。
又《傷寒論》以太陽病無汗脈緊者為傷寒,汗出脈緩 者為中風。此風寒之辨也。然大青龍湯《證治》曰:「太陽 中風,脈浮緊,發熱惡寒,身疼痛,不汗出而煩躁者,大 青龍湯主之。」是豈非太陽中風,亦有脈緊無汗者耶? 可見風之與寒,本不相遠,但風邪淺而寒邪深耳,淺 屬陽而深屬陰耳。且近見外感寒邪者,率皆傷寒發 熱、脈緊無汗等證。至於中風一證,謂其脈緩有汗,而 復發熱者,其病本不多見,即有之,亦必外因者少,而 內因者多也。倘學者以「風寒」二字,及麻黃桂枝二湯, 必欲分其陰陽同異而執以為辭,則失之遠矣。
===今始悉之。夫所謂合病者,乃二陽三陽同病,病之相 合者也。併病者,如太陽先病不解,又併入陽明少陽 之類也。觀仲景曰:二陽併病,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 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若太陽病證不罷者,不可 下。按:此云轉屬陽明,則自太陽而來可知也。云太陽 「病證不罷,則二經皆病可知也。」凡併病者,由淺而深, 由此而彼,勢使之必然也。此合病併病之義,而不知 者皆以此為罕見之證,又豈知今時之病,則皆合病 併病耳。何以見之?蓋自余臨證以來,凡診傷寒,初未 見有單經挨次相傳者,亦未見有表證悉罷,止存裏 證者。若欲依經如式求證,則未見有如式之病,而方 治可相符者,所以令人致疑,愈難下手,是不知「合病 併病」之義耳。今列其大略如左。
「合病」者,乃兩經三經同病也。如初起發熱惡寒,頭痛 者,此太陽之證,而更兼不眠,即太陽、陽明合病也;若 兼嘔惡,即太陽、少陽合病也;若發熱不眠,嘔惡者,即 陽明少陽合病也。若三者俱全,便是三陽合病。三陽 合病者,其病必甚。
三陽與三陰,本無合病。蓋三陽為表,三陰為裏,若表 裏同病,即兩感也。故凡有陰陽俱病者,必以漸相傳 而至,皆併病耳。此亦勢所必至,非合病兩感之謂。 併病與合病不同,合病者,彼此齊病也。併病者,一經 先病,然後漸及他經而皆病也。如太陽先病,發熱頭 痛,而後見目痛、鼻乾不眠等證者,此太陽併於陽明 也。或後見耳聾、脅痛、嘔而口苦等證者,此太陽併於 少陽也。或後見腹滿、嗌乾等證者,此太陽併於太陰 也。或後見舌乾、口燥等證者,此太陽併於少陰也。或 後見煩滿、囊縮等證者,此太陽併於厥陰也。若陽明 併於三陰者,必鼻乾、不眠而兼三陰之證;少陽併於 三陰者,必耳聾、嘔苦而兼三陰之證。陰證雖見於裏, 而陽證仍留於表,故謂之「併。」凡患傷寒而始終熱有 不退者,皆表邪之未解耳。但得正汗一透,則表裏皆 愈,豈非陰陽相併之病乎?今之傷寒,率多併病,若明 此理,則自有頭緒矣。治此之法,凡併病在三陽者,自 當解三陽之表。如邪在太陽者,當知為陽中之表,治 宜輕清;邪在陽明者,當「知為陽中之裏,治宜厚重;邪 在少陽者,當知為陽中之樞,治宜和解。」此雖解表之 大法,然余仍有心法,詳載《新方八略》中。故或宜溫散, 或宜涼散,或宜平散,或宜補中而散,是又於陰陽交 錯之理,有不可不參合而酌用者,皆治表之法也。至 於病入三陰,本為在裏,如太陰為陰中之陽,治宜微 溫;少陰「為陰中之樞,治宜半溫;厥陰為陰中之陰,治 宜大溫,此陰證之治略也。然病雖在陰,而有兼三陽 之併病者,或其邪熱已甚,則自宜清火;或其表尚未 解,則仍當散邪。蓋邪自外入,則外為病本,拔去其本, 則裏病自無不愈者」,此所以解表即能和中也。若表 邪不甚,而裏證為急,又當先救其裏。蓋表裏之氣,本 自相關,惟表不解,所以裏病日增;惟裏不和,所以表 邪不散,此所以治裏亦能解表也。但宜表宜裏,或此 或彼之間,則自有緩急先後,一定不易之道,而非可 以疑似出入者,要在乎知病之藪,而獨見其必勝之 機耳。此又陰陽併病之治略也。惟是病既在陰,必關 於臟,臟氣為人之根本,而死「生係之。故凡診陰證者, 必當細察其虛實,而補瀉寒熱,弗至倒施,則今時之 治要,莫切乎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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