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1502卷

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一千五百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一千五百二卷
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一千五百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一千五百二卷目錄

 武定府部彙考二

  武定府戶口考

  武定府田賦考

職方典第一千五百二卷

武定府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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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府戶口考        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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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

康熙三十年分,原額人丁并編審清出,除頂補老故外,共丁三百五十丁,額徵丁銀八十一兩八錢。

又康熙二十五年編審清出人丁九丁,應徵丁銀二兩二分;二共丁三百五十九丁,共銀八十三兩八錢二分。

又額外,康熙二十五年編審,增出沐莊人丁二十一丁,應徵丁銀四兩八錢八分。

康熙七年,奉裁武定所軍舍人丁歸州徵收,原額軍舍人丁及編審清出,除頂補老故外,共丁二百二丁,額徵丁銀八十五兩一錢八分。康熙二十六年,奉裁右、後二衛歸州徵收,原額軍舍人丁及編審清出,除頂補老故外,共丁一百五十六丁,額徵丁銀五十三兩四錢六分。

原額丁四百八十九丁,於和、祿二州項下開載。內:

上丁七十八丁,該銀二十七兩六錢四分。中丁一百八十七丁,該銀四十八兩六錢六分。下丁二百二十四丁,該銀三十七兩四錢二分。以上人丁,共額銀一百一十三兩七錢二分。內除《祿勸州》逃故人丁一百三十九丁,實在人丁三百五十丁。

又《編》:「審清出逃故內人丁七丁。」

又編審「新增額外人丁二丁。」

又編審「新增沐莊人丁二十一丁。」

以上共人丁三百八十一丁,共實徵銀八十八兩七錢。

和曲州

原額丁一百七十二。丁內:

上丁四十丁,每丁編銀三錢三分,該銀一十三兩二錢。

中丁七十四丁,每丁編銀二錢三分,該銀一十七兩二分。

下丁五十七丁,每丁編銀一錢三分,該銀七兩五錢四分。

又新增額外人丁《二丁》內:

上丁:一丁編銀三錢二分。

《中丁》:一丁編銀二錢三分。

又新增沐莊人丁一十丁內:

上丁四丁,每丁編銀三錢二分,該銀一兩二錢八分。

中丁三丁,每丁編銀二錢三分,該銀六錢九分。下丁三丁,每丁編銀一錢三分,該銀三錢九分。以上共人丁一百八十四丁,實徵銀四十兩七錢二分。

元謀縣

「係猺彝」 ,原不編丁。

祿勸州

原額丁三百一十七丁內:

上丁三十八丁,每丁編銀三錢八分。內除逃故十丁,現在二十八丁,該銀一十兩六錢四分。中丁一百一十三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內除逃故四十九丁,現在六十四丁,該銀一十七兩九錢二分。

下丁一百六十六丁,每丁編銀一錢八分。內除逃故八十丁,現在八十六丁,該銀一十五兩四錢八分。

又清「出逃故內人丁」 七丁內:

中丁二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五錢六分。下丁五丁,每丁編銀一錢八分,該銀九錢。又新增沐莊人丁一十一丁,內:

上丁:一丁編銀三錢八分。

中丁三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八錢四分。下丁七丁,每丁編銀一錢八分,該銀一兩二錢六分。

以上人丁共一百九十六丁,實徵銀四十七兩九錢八分。

附徵武定所軍舍、土軍人丁二百二十丁。內上丁四十三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二十六兩六錢六分。

中丁五十九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二十八兩三錢二分。

下丁九十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十五兩二錢。

土軍丁十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五兩。

以上共軍丁二百二十丁,實徵銀八十五兩一錢八分。內:

和曲州。一百三十三丁內:

上丁二十五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十五兩五錢。

中丁三十四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十六兩三錢二分。

下丁六十九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

土軍丁五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二兩五錢。以上共軍丁一百五十六丁,實徵銀五十三兩六錢四分。

祿勸州二十二丁內

上丁三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兩八錢六分。

中丁四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兩九錢二分。

下丁一十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兩八錢。

土軍丁五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二兩五錢。以上二十二丁,實徵銀九兩八錢。

安寧州中丁,一丁實徵銀四錢八分。

祿豐縣六丁內

上丁二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兩二錢四分。

中丁二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九錢六分。下丁二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五錢六分。以上六丁,實徵銀二兩七錢六分。

羅次縣二十八丁內

上丁九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五兩五錢八分。

中丁一十一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五兩二錢八分。

下丁八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兩二錢四分。

以上二十八丁,實徵銀一十三兩一錢。

冨民縣一十二丁。內上丁四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二兩四錢八分。

中丁七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三兩三錢六分。

下丁:一丁,編銀二錢八分。

以上一十二丁,實徵銀六兩一錢二分。

按:武定所軍舍、土軍人丁,原係裁所,歸附和曲州徵收,因相距和曲州窵遠。康熙二十八年,知府王清賢於遵

旨編緝等事案內、詳請具題、俯從民便、就近改歸各

該州縣徵解

附徵右後二衛軍舍人丁一百五十六丁。內上丁七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四兩三錢四分。

中丁三十七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十七兩七錢六分。

下丁一百十二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三十一兩三錢六分。

以上人丁一百五十六丁,實徵銀五十三兩四錢六分。內:

和曲州三十四丁內

上丁五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三兩一錢。中丁三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兩四錢四分。

下丁二十六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七兩二錢八分。

以上三十四丁,實徵銀一十一兩八錢二分。祿勸州二十二丁內:

中丁一十三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六兩二錢四分。

下丁九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兩五錢二分。

以上人丁,二十二丁,實徵銀八兩七錢六分。羅次縣一百丁內:

上丁二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兩二錢四分。

中丁二十一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十兩八分。

下丁七十七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十一兩五錢六分。

以上人丁一百丁,實徵銀三十三兩八錢八分。按右後二衛人丁原係裁衛歸附和曲州徵收,因相距和曲州窵遠,康熙二十八年,知府王清賢、於遵

旨編緝等事案內、詳請具題、俯從民便、就近各改歸

本州縣徵解

改歸「羅次縣附徵右衛軍舍人丁十丁」 ,《安寧州》附徵左前二衛土軍丁,五丁,內

上丁四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二兩四錢八分。

下丁六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一兩六錢八分。

土軍丁五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二兩五錢。以上人丁一十五丁,實徵銀六兩六錢六分。內和曲州七丁,內:

上丁三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兩八錢六分。

下丁三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八錢四分;土軍丁:一丁編銀五錢。

以上人丁,七丁實徵銀三兩二錢。

祿勸州八丁內

上丁:一丁編銀六錢二分。

下丁三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八錢四分。土軍丁四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二兩。

以上人丁,八丁實徵銀三兩四錢六分。

按:羅次、安寧改歸人丁,原係裁衛歸附羅次縣、安寧州徵收。因住居和、祿二州。康熙二十八年,知府王清賢、於遵

旨編緝等事案內、詳請具題、俯從民便、就近改歸本

州徵解

武定府田賦考     府縣志合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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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

原額田地共四千六十二頃五分五釐五毫四絲六微二纖四塵一渺二漠。內除荒田地一百九十九頃二十一畝九分五釐七毫八絲八忽一微四纖五塵四渺七漠。內

和曲州荒田地六十四頃三十五畝九分八釐九毫八絲八忽一微四纖五塵四渺七漠。內一則上田一十三頃八十二畝三分五釐六毫七絲三忽三微一纖六塵八渺。

一則中田,二十八畝八分一微一纖四塵八渺一漠。

一則下田,四十五頃九畝五釐七毫八絲五忽。一則上地,六頃一十五畝七分七釐五毫四絲九忽七微一纖三塵八渺六漠。

元謀縣荒田一百三十四頃八十五畝九分六釐八毫。內:

一則中田六頃三十九畝四分六釐八毫;一則下田一百二十八頃四十六畝五分,寶在田地三千八百六十二頃七十八畝五分九釐七毫五絲二忽四微七纖八塵六渺五漠。每畝徵銀不等,共銀二千一百二兩七錢九分三釐一毫七絲。每畝徵米不等,共米二千九百五十四石一斗三升一合七勺五抄。每石加耗三升,共耗米八十八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七抄。每畝徵麥不等,共麥四百四十七石三斗八升六合七勺。每石加耗三升,共耗麥一十三石四斗二升一合五勺九抄。

《喇悟》莊租、祭田租銀、學租銀、鹽課、稅課、各馬火頭額辦等銀共二千八百七十七兩一錢二分五釐四毫四絲。遇閏加銀三十一兩六錢三分四釐一毫三絲,沒官租穀共七百六十一石六斗五升七合三勺七抄。

麥一十一石二斗九升

通共徵:銀四千七百九十九兩九錢一分八釐六毫一絲。

米三千四十二石七斗五升六合七勺二抄。麥四百七十二石九升六合二勺九抄。

穀七百六十一石六斗五升七合三勺五抄。內本府徑徵「鳳氏沒官莊租」 銀六百六十四兩四錢一分七釐七毫。

《喇誤》銀三百三兩五錢。

《糧差》銀六十二兩六錢四分六釐一毫。

新米銀二十四兩二錢

元謀縣徵解「鳳氏沒官年例銀」 一百八十兩。查

《新編賦役全書》編入「元謀縣地銀」 內。

本府并元謀縣義館銀五十九兩四錢。

《商賈》銀五十兩五分九釐六毫四絲。遇閏加銀四兩七錢七分四釐九毫七絲。

米課銀三兩,羊戍小街米課銀四兩八錢六分,鐵課銀一十一兩八錢五分,遇閏加銀九錢八分七釐五毫。

杉板稅銀六兩四錢

學租銀三十一兩二錢,學道報銷。

共徵:銀一千四百一兩五錢三分三釐四毫四絲。遇閏加銀五兩七錢六分二釐四毫八絲。和曲州

田地一千五百九十二頃四十二畝六分九釐六毫七絲九忽六微四纖三塵一渺五漠內一則上田四百二十五頃三十七畝七分七釐六毫五絲三忽四微三纖七塵九渺六漠內每畝徵銀九釐四絲,共銀三百八十四兩五錢四分一釐四毫四絲。每畝徵米一升三合七勺,共米五百八十二石七斗六升七合五勺三抄。一則中田二百九十八頃一十畝八分八釐六毫九絲九忽八微八纖五塵一渺九漠,每畝徵銀五釐七毫五絲,共銀一百七十一兩四錢一分一釐六毫。每畝徵米八合七勺一抄,共米二百五十九石六斗五升二合八勺二抄。

一則下田,一百九十九頃六十六畝四分二釐八毫三絲五忽,每畝徵銀二釐七毫四絲,共銀五十四兩七錢八釐一絲。每畝徵米四合一勺五抄,共米八十三石八斗六升七合七抄。一則上地,七十九頃八十五畝四分四釐四毫九絲一忽三微二纖,每畝徵銀二釐三毫一絲,共銀一十八兩四錢四分六釐三毫七絲。每畝徵麥三合五勺,共麥二十七石九斗四升九合五抄。

一則中地二百九十一頃二畝三分五釐六毫,每畝徵銀一釐六毫五絲,共銀四十八兩一分八釐八毫八絲。每畝徵麥二合五勺,共麥七十二石七斗五升五合八勺九抄。

一則下地二百九十八頃三十九畝八分四釐,每畝徵銀九毫,共銀二十六兩八錢五分五釐八毫二絲。每畝徵麥一合三勺七抄,共麥四十石八斗八升五勺三抄。

原額祭田租銀五十五兩,除荒實徵銀五十二兩八錢六分四釐。

各馬火頭額辦銀一百六十二兩四錢七分四釐。

古柏莊穀二百石

只舊草溪井鹽課二百六十二兩四錢六分,遇閏加銀二十一兩八錢七分一釐六毫六絲。商稅銀三十七兩一錢二分。

酒課銀二兩九錢

共徵:銀一千二百二十一兩八錢一釐一毫七絲。內鹽課暫附「《黑井》報銷」 ,遇閏加銀二十一兩八錢七分一釐六毫六絲。

米九百二十五石二斗八升一合二抄每石加耗米三升,共耗米二十七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三抄,共正耗米九百五十三石三升九合四勺五抄。

麥一百四十一石五斗八升五合四勺七抄,每石加耗麥三升,共耗麥四石二斗四升七合五勺六抄,共正耗麥一百四十五石八斗三升三合三抄。

穀二百石、《折米一百石》

元謀縣

田地、一千二十六頃七十一畝三分七釐一毫五絲八微三纖五塵五渺。內:

一則上田一百二十六頃三十二畝六分二毫一絲八忽九微二塵五渺。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七毫八絲,共銀四百一兩四錢六分四釐九絲。每畝徵米二升,共米二百五十二石六斗五升二合四抄。

一則中田一百六十四頃三十八畝六分三釐二毫,每畝徵銀二分三釐八毫四絲,共銀三百九十一兩八錢九分六釐九毫八絲。每畝徵米一升五合,共米一百四十六石五斗七升九合四勺八抄。

一則下田一百九十六頃二十五畝九分三釐三毫,每畝徵銀一分五釐八毫八絲,共銀三百一十一兩六錢五分九釐八毫一絲。每畝徵米九合九勺九抄,共米二百九十六石六升三合七抄。

一則《沒官賞功莊糧》,上田四十五頃三十八畝。

八分九釐六毫二絲五忽。每畝徵銀一分四釐二毫八絲,共銀六十四兩八錢一分五釐四毫三絲。每畝徵米二升,共米九十石七斗七升七合九勺二抄。

一則籽粒上田三十五頃五十二畝一分四釐八毫六絲一忽九微三纖三塵,每畝徵銀三釐八毫八絲,共銀十三兩七錢八分二釐三毫三絲。每畝徵米二升,共米七十一石四升二合九勺七抄。

一則上地八十四頃五十三畝六分五釐六毫四絲五忽。每畝徵銀二毫,共銀一兩六錢九分七毫三絲。每畝徵麥一合八勺,共麥一十五石二斗一升四合五勺八抄。

一則中地一百八十八頃九十一畝五釐四毫,每畝徵銀一毫五絲,共銀二兩八錢三分三釐六毫五絲。每畝徵麥一合四勺,共麥二十六石四斗四升七合四勺七抄。

一則下地四頃一十七畝九分二釐一毫二絲一忽,每畝徵銀一釐五毫八絲,共銀六錢六分三毫一絲。每畝徵麥一合,共麥四斗一升七合九勺二抄。

一則彝下地一百八十一頃二十畝五分二釐七毫七絲九忽。每畝徵銀一毫一絲,共銀一兩九錢九分三釐二毫五絲,每畝徵麥一合,共麥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五勺二抄。

原額學租穀一百二十石,除荒實徵穀八十石。學道報銷。

《商稅》銀四十八兩。遇閏加銀四兩。

共徵:銀一千二百三十八兩七錢九分六釐五毫八絲。內:解本府年例銀一百八十兩。

米八百五十七石一斗一升五合四勺八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八百八十二石八斗二升八合九勺四抄。

麥六十石二斗二合四勺九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麥六十二石八合五勺六抄。

祿勸州

田地、一千二百四十三頃六十四畝五分二釐九毫二絲二忽。內:

一則上田二百二十四頃五十九畝六分三釐三毫五絲九忽二微三纖四塵四渺三漠,每畝徵銀二釐一毫三絲,共銀七十兩二錢九分八釐六毫五絲。每畝徵米二升一合三勺,共米四百七十八石三斗九升一勺九抄。

一則中田二百七十三頃九十九畝六分八釐九毫,每畝徵銀二釐二毫三絲,共銀六十一兩一錢一釐三毫,每畝徵米一升五合二勺,共米四百一十六石四斗七升五合二勺七抄。一則下田三百頃九十四畝六分五釐二毫,每畝徵銀一釐三毫五絲,共銀四十兩六錢二分七釐七毫八絲,每畝徵米九合二勺,共米二百七十六石八斗七升七勺九抄。

一則上地七十八頃五十五畝一分五釐九毫六絲二忽七微六纖五塵五渺七漠。每畝徵銀一釐二毫,共銀九兩五錢四釐七毫四絲。每畝徵麥八合二勺三抄,共麥六十四石六斗四升七合九勺六抄。

一則中地一百三十一頃六十畝七分三釐二毫,每畝徵銀九毫一絲,共銀一十一兩九錢七分六釐二毫六絲。每畝徵麥六合二勺三抄,共麥八十一石九斗九升一合三勺六抄。

一則下地二百三十三頃九十四畝六分六釐三毫,每畝徵銀六毫二絲,共銀一十四兩五錢四釐六毫九絲。每畝徵麥四合二勺三抄,共麥九十八石九斗五升九合四勺三抄。

各馬火頭均派編銀九百三十六兩一錢六分二釐,除荒實徵銀八百七十兩八錢二分四釐,沒官租穀七百五十四石二斗二升九合五勺,除荒實徵穀五百六十一石六斗五升七合三勺七抄。

麥二十二石五斗七升六合九勺,除荒實徵麥一十一石二斗九升

《商稅》銀三十八兩九錢五分。

共徵:銀一千一百一十七兩七錢八分七釐四毫二絲。

米一千一百七十一石七斗三升六合二勺五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一千二百六石八斗八升八合三勺三抄。

麥二百四十五石五斗九升八合七勺四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麥二百五十二石九斗六升六合七勺,又無耗叛產麥一十一石二斗九升,共二百六十四石二斗五升六合七勺。

穀五百六十一石六斗五升七合三勺七抄。又附徵舊裁武定所原額屯官田地共二百二十五頃七十五畝三分三釐九毫八絲。內荒田七十九頃八十七畝一分八釐二毫六絲。內:

和曲州荒田一十六頃二十一畝四分九釐九毫三絲

祿勸州荒田五頃三十二畝五分八釐五毫四絲一忽五微

安寧州荒田一十六畝三分三釐四毫。

祿豐縣荒田一頃三十七畝七分三釐三毫。羅次縣荒田五十三頃六畝二分四釐八毫四絲八忽五微。

冨民縣荒田三頃七十二畝七分八釐二毫四絲。

實在田地一百四十五頃八十八畝一分五釐七毫二絲。內:

田一百四十四頃七十二畝九分八釐七毫二絲,每畝徵銀不等,共銀二百六十八兩七錢一分四釐六毫。每畝徵米不等,共米五千一十四石九斗一升八合七勺。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五千一百六十五石三斗三升六合二勺七抄。

地一頃一十五畝一分七釐,每畝徵銀不等,共九兩九錢八分七釐七毫五絲。每畝徵麥不等,共麥三石三斗九升。每石加三升,共正耗麥三石四斗九升一合七勺。以上屯賦,康熙二十八年,知府王清賢於遵

旨「編緝」等事案內因田地有遠、隸別轄、不在本屬之

內者詳請具題,「照田畝所隸各該州縣改歸各本轄,又因屯賦重於民賦十倍,詳請具題,照各該州縣民例上則徵解」

和曲州、原額武定所屯官田地七十五頃一十畝八分八毫五絲。內除荒田一十六頃二十一畝四分九釐九毫三絲

實在田地五十八頃八十九畝三分九毫二絲。內田五十七頃九十九畝四分一釐九毫二絲,原額每畝徵銀不等,共銀五十六兩二分五釐九絲;每畝徵米不等,共米一千八百七石一斗四升八合三勺一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一千八百六十一石三斗六升二合七勺八抄;地八十九畝八分八釐,原額每畝徵銀不等,共銀七兩八錢七釐七毫五絲。每畝徵麥不等,共麥三石三斗九升。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麥三石四斗九升一合七勺。

又康熙二十三年開墾荒田五十畝六分,原額該銀一兩七錢二分六釐五毫,米一十六石四斗八升八合八勺。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一十六石九斗一合六抄。照例六年後起科,應俟康熙二十九年全徵。

照本州民例上則徵解實在并開墾田五十八頃五十畝一釐九毫二絲。每畝徵銀九釐四絲,共銀五十二兩八錢八分四釐一毫七絲三忽五微六纖八塵。每畝徵米一升三合七勺,共米八十石一斗四升五合二勺六抄三撮四粒。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八十二石五斗四升九合六勺二抄九圭三粒一顆二粟

地八十九畝八分八釐,每畝徵銀二釐三毫一絲,共銀二兩七分六釐二毫二絲八忽。每畝徵麥三合五勺,共麥三斗一升四合五勺八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麥三斗二升四合一抄七撮四圭。

改歸祿勸州原額武定所田一十四頃八十九畝九分七釐九毫七絲。內除荒田五頃三十二畝五分八釐五毫四絲一忽五微。

實在田九頃五十七畝三分九釐四毫二絲八忽五微,原額每畝徵米不等,共米四百石五斗二升五合六勺,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四百一十二石五斗四升一合三勺六抄八撮,照本州民例上則徵解。實在田九頃五十七畝三分九釐四毫二絲八忽五微,每畝徵銀三釐一毫三絲,共銀二兩九錢九分六釐六毫四絲。每畝徵米二升一合二勺,共米二十石三斗九升三合四勺九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二十一石四合二勺六抄四撮七圭。

改歸雲南府安寧州原額屯田一頃五分三釐五毫。內

荒田,十六畝三分三釐四毫;

實在田八十四畝二分一毫,原額每畝徵銀不等,共銀三兩五錢;每畝徵米不等,共米三十一石三斗九升五合。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三。

十二石三斗三升六合八勺五抄。

照本州民例上則徵解,實在田八十四畝二分一毫,每畝徵銀五分一釐四毫八絲,該銀四兩三錢二分五釐三毫五絲四忽七微四纖八塵。每畝徵米七升二合四勺五抄,該米六石八升七合二勺五抄六撮二圭四粒五顆。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六石二斗六升九合八勺七抄三撮九圭三粒二顆三粟。

改歸雲南府祿豐縣原額屯田六頃三畝五分三釐五毫。內

荒田一頃三十七畝七分三釐三毫;

實在田四頃六十五畝八分二毫,原額每畝徵銀不等,該銀一十七兩二錢七釐七毫五絲,每畝徵米不等,共米一百七十九石八斗六升五合七勺一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一百八十五石二斗六升一合六勺八抄一撮三圭。照本縣民例上則徵解。實在田四頃六十五畝八分二毫,每畝徵銀四分一釐八毫五絲,共銀一十九兩四錢九分三釐八毫一絲三忽七微。每畝徵米三升一合四勺四抄,共米一十四石六斗四升四合八勺一抄四撮八圭八粒。每石加耗三升,共米一十五石七升四合一勺五抄九撮三圭二粒六顆四粟。

改歸雲南府羅次縣原額屯官田地一百一十一頃六十二畝四分一釐六毫六絲。內

荒田五十三頃六畝二分四釐八毫四絲八忽五微;

《實在》田地五十八頃五十六畝一分六釐八毫一絲一忽五微。

實在田五十八頃三十畝八分八釐八毫一絲一忽五微,原額每畝徵銀不等,共銀一百八十八兩七錢八分七釐九毫三絲;每畝徵米不等,共米二千一十六石七斗七升一合八勺九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二千七十七石二斗七升五合四抄六撮七圭。

實在地二十五畝二分八釐,原額每畝徵銀不等,共銀二兩一錢八分。

照本縣民例上則徵解,實在田五十八頃三十畝八分八釐八毫一絲一忽五微,每畝徵銀三分三釐六毫九絲,共銀一百九十六兩四錢四分二釐六毫二絲五微九纖四塵三渺五漠。每畝徵米三升四合八勺,共米二百二石九斗一升四合九勺六撮四圭二顆。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二百九石二合三勺五抄三撮五圭九粒四顆。

實在地二十五畝二分八釐,每畝徵銀二分四釐四毫四絲,共銀六錢一分七釐八毫四絲三忽二微。每畝徵麥二升五合二勺五抄,共麥六斗三升八合三勺二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麥六斗五升七合四勺六抄九撮六圭。

改歸雲南府冨民縣原額屯田一十七頃八畝六釐五毫。內

荒田三頃七十二畝七分八釐二毫四絲,實在田一十三頃三十五畝二分八釐二毫六絲。原額每畝徵銀不等,共銀三兩一錢九分三釐七絲;每畝徵米不等,共米五百七十九石二斗一升二合一勺九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五百九十六石五斗八升八合五勺五抄五撮七圭。

照本縣民例上則徵解,實在田一十三頃三十五畝二分八釐二毫六絲,每畝徵銀五分九毫五絲,共銀六十八兩三分二釐六毫四絲八忽四微七纖。每畝徵米七升二勺,共米九十三石七斗三升六合八勺三抄八撮五圭二粒。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九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九勺四抄三撮六圭七粒五顆《六粟》

附徵新裁右、後二衛原額官田六頃九十畝一分六釐。內:

荒田三頃二十七畝四釐九毫;

和曲州二頃五十畝九釐四毫。

羅次縣七十六畝九分五釐五毫。

實在田三頃六十三畝一分一釐一毫,原額每畝徵銀五分四釐,共銀一十九兩六錢七釐九毫九絲。每畝徵米二斗一升,共米七十六石二斗五升三合三勺一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七十八石五斗四升九勺九撮三圭。

以上「屯賦」 係新裁衛所歸併之項。康熙二十八年,知府王清賢、於遵

旨「編緝」等事案內因田有遠隸別轄、不在本屬之內

者,詳請具題,照田畝所隸各州縣改歸各本轄,又因屯賦重於民賦十倍,詳請具題,照各該州

縣民例上則徵解

和曲州實在田二頃五十五畝二分六釐六毫,原額每畝徵銀五分四釐,共銀一十三兩七錢八分四釐七毫六絲四忽。每畝徵米二斗一升,共米五十三石六斗五合八勺六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五十五石二斗一升四合四抄五撮八圭。

照本州民例上則,實在田二頃五十五畝二分六釐六毫,每畝徵銀九釐四絲,共銀二兩三錢七分六釐四絲六忽四微。每畝徵米一升三合七勺,共米三石四斗九升七合一勺四抄四撮二圭。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三石六斗二合五抄八撮五圭二粒六顆。

改歸雲南府羅次縣,實在田一頃七畝八分四釐五毫,原額每畝徵銀五分四釐,共銀五兩八錢二分三釐六毫三絲。每畝徵米二斗一升,共米二十二石六斗四升七合七勺五抄。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二十三石三斗八合七勺三抄五撮。

照本縣民例上則,實在田一頃七畝八分四釐五毫,每畝徵銀五分九毫五絲,共銀五兩四錢九分四釐七毫二忽七微五纖。每畝徵米三升四合八勺,共米三石七斗五升三合。每石加耗三升,共正耗米三石八斗六升五合五勺九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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