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八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八十一卷目錄
京兆部彙考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陳〈總一則〉
北魏〈太武帝延和一則 孝文帝大和三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隋〈總一則〉
唐〈總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明〈總一則〉
皇清〈總一則〉
官常典第三百八十一卷
京兆部彙考
编辑漢
编辑漢京師置內史,後更「京兆尹,置左馮翊、右扶風以佐 之。」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內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景 帝二年分置左內史。右內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京 兆尹,屬官有長安、市廚兩令丞。又都水鐵官兩長丞。 左內史更名左馮翊,屬官有廩犧令丞尉,又左都水 鐵官、雲壘、長安四市四長丞皆屬焉。」
〈注〉師古曰:「《地理志》云,武帝建元六年置左右內史」,而此表云「景帝二年分置」,《表》《志》不同,又據《史記》,知《志》誤矣。「京,大也;兆者,眾數,言大眾所在,故云京兆也。」張晏曰:「馮,輔也;翊,佐也。」師古曰:「廩主藏穀,犧主養牲,皆所以供祭祀也。」
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景帝中六年更名都尉,武帝 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風,治內史右地。屬官有掌畜令 丞。又有都水、鐵官、廄、廱、廚四長丞皆屬焉。與左馮翊、 京兆尹是為三輔,皆有兩丞。列侯更屬大鴻臚。元鼎 四年更置三輔都尉、都尉丞各一人。自太子太傅至 右扶風,皆秩二千石,丞六百石。
〈注〉張晏曰:扶,助也,風化也。如淳曰:《尹翁歸傳》曰:「豪強有論罪,輸掌畜官,使斫莝。」東方朔曰:「益為右扶風,畜牧之所在也。」如淳曰:「五畤在廱,故有廚。」師古曰:「《三輔黃圖》云:京兆在尚冠前街,東入故中尉府;馮翊在太上皇廟,西入;右扶風在夕陰街,北入故主爵府;長安以東為京兆,長陵以北為左馮翊,渭城以西為右扶風」也。
後漢
编辑後漢河南郡置尹及左馮翊、右扶風,而長安三輔仍 舊制。
按《後漢書百官志》:「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請。其 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人,漢初都長安,皆秩中二 千石,謂之三輔。中興都雒陽,更以河南郡為尹,以三 輔陵廟所在,不改其號,但減其秩。其餘弘農、河內、河 東三郡,其置尹、馮翊、扶風及太守、丞奉之。」
晉
编辑晉承漢制,河南郡置尹,其屬員與郡同。
按:《晉書百官志》:「郡皆置太守。河南郡,京師所在則曰 尹。諸王國以內史掌太守之任。又置主簿,主記室、門 下賊曹、議生、門下史、記室史、錄事史、書佐、循行幹小 史、五官掾、功曹史、功曹書佐、循行小史、五官掾等員。 郡國戶不滿五千者,置吏職五十人,散吏十三人。五 千戶以上,則職吏六十三人,散吏二十一人;萬戶以」 上職吏六十九人,散吏三十九人。「郡國皆置文學掾 一人。」
宋
编辑宋置丹楊尹,如晉制。
按《宋書州郡志》:「丹楊尹,秦鄣郡,治今吳興之故鄣縣。 漢初屬吳國。吳王濞反,敗,屬江都國。武帝元封二年 為丹楊郡,治今宣城之宛陵縣。晉武帝太康二年,分 丹楊為宣城郡,治宛陵,而丹楊移治建業。元帝太興 元年改為尹。領縣八,戶四萬一千一十,口二十三萬 七千三百四十一建康令,本秣陵縣,漢獻帝建安十」六年,置縣。孫權改 秣陵為建業。晉武帝平吳,還為秣陵。太康三年,分秣 陵之水北為建業。愍帝即位,避帝諱改為建康。 秣陵令,其地本名金陵,秦始皇改本治去京邑六十 里,今故治邨是也。晉安帝義熙九年,移治京邑,在鬥 場。恭帝元熙元年,省揚州府禁防參軍,縣移治其處。 丹楊令,漢舊縣。
江寧令,晉武帝太康元年,分秣陵立臨江縣,二年更 名。
永世令,吳分溧陽為永平縣,晉武帝太康元年更名。 惠帝世度屬義興,尋復舊。義興又有平陵縣,董覽《吳 地誌》云:「晉分永世」,太康、永寧《地誌》並無。疑是江左立, 文帝元嘉九年,以併永世、溧陽二縣。
溧陽令,漢舊縣,吳省為屯田,晉武帝太康元年復立。 湖熟令,漢舊縣,吳省為典農都尉,晉武帝太康元年 復立。
句容令,漢舊縣。
南齊
编辑南齊於丹陽置尹。
按:《南齊書百官志》:「丹陽尹位次九卿下。」
陳
编辑《陳承》梁丹陽郡,置尹、丞。
按:《隋書百官志》:「陳承梁皆循其制,官其所制品秩:丹 陽尹秩中二千石,品第五;丹陽丞六百石,品第七。」
北魏
编辑太武帝延和元年三月改代尹為萬年尹代令為萬年令後復
编辑按《魏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云云。
孝文帝太和 年詔議制官定司州刺史諸官階品
编辑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 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 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僚議定百官,著 於令:司州刺史第二品中,司州功曹都官從第四品 中,司州主簿第五品中,司州司事、司州從事第六品 上,司州錄事第七品上,司州本曹從第七品上。 太和十九年,改洛州為司州,司州置河南尹。
按:《地理通釋》:「孝文太和十九年遷洛州,以平城之司 州為恆州,洛州置司州河南尹。」
太和二十三年,復「《次職令》,定司州牧、河南尹等官階 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二十三年,高祖 復次職令。及帝崩,世祖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司州牧 從第二品。河南尹第三品階司州別駕從事史從第 四品上階司州治中從事史從第四品;洛陽令從第 五品。河南郡丞第六品司州主簿從第七品司州西 曹書佐第八品上階司州祭酒從事第八品司州議 曹從事史,從第八品上階《司州文學》從第八品。」
北齊
编辑北齊司州置牧,《清都郡》置尹,各帥其屬。
按:《隋書百官志》,「司州置牧,屬官有別駕從事史、治中 從事史、州都主簿、西曹書佐、記室、戶曹、功曹、金曹、租 曹、兵曹、騎曹、都官法曹、部郡等從事員,又領西東市 署令、丞及統清都郡諸畿郡。」
〈注〉主簿置史,西曹已下,各置掾史。
清都郡置尹,丞,中正,功曹,主簿,督郵,五官,「門下督,錄 事,主記,議生及功曹,記室,戶田、金租,兵、騎、《賊、法》等曹, 掾,中部掾等員。」
北周
编辑北周雍州置牧京兆置尹。
按:《周書盧辯傳》:「雍州牧正九命,京兆尹八命。」
隋
编辑隋雍州置牧,京兆郡置尹,各帥其屬。
按:《隋書百官志》:「雍州置牧,屬官有別駕、贊務、州都郡 正主簿、錄事、西曹書佐,金戶兵法士等曹從事、部郡 從事、武猛從事等員,並佐史,合五百二十四人。 京兆郡置尹,丞、正功曹、主簿,金戶兵法士等曹佐等 員,並佐史,合二百四十四人。雍州牧為從二品,京 兆尹為正三品,雍州別駕為從四品,京兆郡丞為從 五品。又」有「流內視,品十四等,雍州《薩保》為視從七品; 雍州州都主簿為視正八品;雍州西曹書佐、諸曹從 事、京兆郡正功曹為視從八品;京兆郡主簿、雍州部 郡從事為視正九品;雍州武猛從事為」視從九品。
唐
编辑唐制,京兆府置長史,後改「尹」,而少尹貳之,統參軍、功 曹之屬。
按《唐書百官志》:「西都、東都、北都,牧各一人,從二品。西 都、東都、北都、鳳翔、成都、河中、江陵、興元、興德府,尹各 一人,從三品。掌宣德化,歲巡屬縣,觀風俗,錄囚,恤鰥 寡。親王典州,則歲以上佐巡縣。」
〈注〉武德元年。雍州置牧一人。以親王為之。然常以
別駕,領州事。永徽中,改尹曰長史。開元元年,改京兆、河南府長史復為尹,通判府務,牧缺則行其事。十一年,太原府亦置尹及少尹,以尹為留守,少尹為副留守,謂之「三都留守。」 三都大都督府有典獄十八人,問事十二人,白直一十四人,典獄以防守囚繫,問事以行罰。中府、上州,典獄十四人,問事八人,白直二十人;下府。中州典獄十二人,問事六人,白直十六人,下州,典獄八人,問事四人,白直十六人。自三都以下,皆有執刀十五人。
少尹二人,從四品下。掌貳府州之事,歲終則更次入 計。司錄參軍事二人,正七品上。錄事四人,從九品上; 功曹、倉曹、戶曹、田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事各二人, 皆正七品下。參軍事六人,正八品下。六府錄事參軍 事以下減一人。錄事參軍事掌正違失,莅符印。
〈注〉武德初,改州主簿曰錄事參軍事,開元元年改曰「司錄」,有史十人。大都督府有史四人,中府有史三人,下府、都護府、上州、中州、下州有史二人。
功曹、司功參軍事,掌考課、假使、祭祀、禮樂、學校、表疏、 書啟、祿食祥異、醫藥、卜筮、陳設、喪葬。
〈注〉武德初,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書佐皆為司功等參軍事,有府四人,史十人。大都督有府三人、史六人;中府有府二人、史三人;下府有府一人、史三人。大都護府有府一人、史二人,上府有府、史各二人。上州有佐二人、史五人,中州減史二人。
倉曹司倉參軍事,掌租調、公廨、庖廚、倉庫、市肆。
〈注〉有府五人,史十三人。大都督府有府四人,史六人;中府、下府各有府三人,史五人。都護府有府、史各二人。上州有佐二人,史五人;中州、下州減史二人。
戶曹、司戶參軍事「掌戶籍計帳,道路過所,《蠲符雜傜》、 逋負、良賤、芻槁、逆旅、昏姻、田訟,旌別孝弟。」
〈注〉有府八人,史十六人,帳史二人,知籍,按帳目捉錢。大都督府有府四人,史七人,帳史二人;中府有府三人,史五人,帳史一人;下府有府二人,史五人,帳史一人;上州有佐四人,史六人,帳史一人;中州有佐三人,史五人,帳史一人;下州有佐一人,史四人,帳史一人。都護府有府、史各二人,帳史一人。
田曹、司田參軍事,掌「園宅口分、永業及蔭田。」
〈注〉景龍三年,初置司田參軍事,唐隆九年省,上元二年復置。有府四人,史十人。大都督府有府二人,史六人;中府有府、史各二人;下府有府一人、史二人;上州有佐二人,史五人;中州、下州減史二人。
兵曹司兵參軍事,掌武官選兵甲器仗,門禁管鑰,軍 防烽候,傳驛畋獵。
〈注〉有府六人,史十四人。《大都督》有府四人、史八人;中府有府三人、史六人;下府有府二人、史五人。《都護府》有府三人、史四人。上州有佐二人,史五人;中州減史二人。
法曹。司法參軍事。「掌鞫獄麗法,督盜賊,知贓賄沒入。」
〈注〉有府六人,史十四人。《大都督》有府三人、史八人;中府有府二人、史六人;下府有府二人、史五人。上州有佐四人、史七人;中州有佐一人、史四人;下州有佐一人、史三人。
士曹司士參軍事。「掌津梁、舟車、舍宅、工藝。」
〈注〉有府五人,史十一人。《大都督府》有府四人,史八人;中府、下府有府三人,史六人。上州有佐二人,史五人;中州有佐一人,史四人。
參軍事掌出使贊導。
〈注〉武德初,改行書佐曰「行參軍。」尋又改曰「參軍事。」初有《亟使》十五人,後省。
文學一人,從八品上。掌以《五經》授諸生。縣則州補,州 則授於吏部。然無職事,衣冠恥之。
〈注〉武德初,置經學博士、助教、學生。德宗即位,改博士曰「文學。」元和六年,廢「中州、下州文學。」京兆等三府,助教二人,學生八十人。大都督府、上州,各助教一人。中都督府,學生五十人,下府、下州,各四十人。
醫學博士一人,從九品上。掌療民疾。
〈注〉貞觀三年,置醫學,有醫藥博士及學生。開元元年,改醫藥博士為醫學博士,諸州置助教,寫《本草百一集驗方》藏之。未幾,醫學博士、學生皆省,僻州少醫藥者如故。二十七年,復置醫學生,掌州境巡療。永泰元年,復置醫學博士。三都、都督府、上州、中州各有助教一人;三都學生二十人;都督府、上州二十人,中州、下州十人。
遼
编辑遼以上京為京師,置尹、少尹等員,又置留守,行府尹 事。
按《遼史百官志》:上京留守行臨潢府尹事,聖宗紹和 元年見。「上京留守行臨潢尹事吳王稍。」
臨潢府少尹。聖宗太平四年見臨潢少尹鄭弘節。{{Annotation|按遼
史《營衛志》:「國俗秋冬違寒,春夏避暑。人主居則有斡魯朵,行則有捺缽。雖建五都,實無常所也。」 太祖
起自朔方,後徙皇都。故斷以「上京」 為《遼都》,餘都則入留都焉。
}}宋
编辑宋制,「開封尹不常置,以知府掌京畿之事」,其屬有判 官、推官等員。及都臨安亦如之。
按:《宋史職官志》:「開封府牧、尹不常置,權知府一人,以 待制以上充。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 之。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 奏。若承旨已斷者,刑部、御史臺無輒糾察。屏除寇盜, 有姦伏則戒所隸官捕治。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 邑者,頒其禁令,會其帳籍。大禮:橋道頓遞則為之使」, 仗內奉引則差官攝牧。其屬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視 推鞫,分事以治,而佐其長。領南司者一人,督察使院, 非刑獄訟訴則主行之。司錄參軍一人,折戶昏之訟, 而通書六曹之案牒。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 參軍各一人,視其官曹分職莅事。 左右軍巡使、判官各二人,分掌京城爭鬥及推鞫之 事。
左右廂公事幹當官四人,掌檢覆推問,凡鬥訟事輕 者聽論決。領縣十有八,鎮二十有四,令、佐、訓練、征榷、 監臨、巡警之官,知府事者率統隸焉。分案六,置吏六 百。開封典司轂下,自建隆以來為要劇之任。至熙寧 間,增給吏祿,禁其受賕,省衙前役以寬民力,釐折獄 訟,歸於廂官,而治事視前日損去十四。元祐元年,詔 府界捕盜官吏隸本府,與都大提舉司同管轄而掌 其賞罰。置新城內左、右二廂。三年,以罷大理寺獄,置 軍巡院判官一員。四年,罷新置二廂。六年,王巖叟言: 「左、右廳推官公事詞狀,初無通治明文,請事繫朝省 及奏請通治外,餘並據號分治。」從之。紹聖六年,知府 事錢勰言:「自祖宗以來,並分左、右廳,置推官各一員。 近年止除推官,元祐中並令分治。請依故事,分左右 廳,各除推官一員,作兩廳共治職事。」又言:「熙寧中,置 舊城左右廂,元豐初增置於新城內。四年罷《增置兩 廂令》,請復置。」從之。三年,詔開封、祥符知縣事,自今選 秩通判人充。四年,詔開封府所薦推判官,並召對取 旨。崇寧三年,蔡京奏「乞罷權知府,置牧一員、尹一員, 專總府事;少尹二員,分左右二府之政事。牧以皇子 領之;尹以文臣充,在六曹尚書之下,侍郎之上;少尹 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列曹郎官之上。以士、戶、儀、兵、刑、 工為六曹次序,司錄二員,六曹各二員,參軍事八員。 開封、祥符兩縣置案倣此,易胥吏之稱,略依《唐六典》 制度。」又請移開封府治所於舊尚書省。從之。
〈注〉太宗、真宗嘗任府尹,自至道後,知府者必帶「權」字,蔡京乃以潛邸之號處臣下。建置曹官以上凡十六員,比舊增要官十一員。
五年,詔開封府屬官參軍等,並依舊員額。大觀元年, 李孝壽乞增置府學博士一員。從之。詔:「開封六職,閑 劇不同,如士曹之官,惟主到、罷批書,而刑、戶事繁。自 今凡士之婚田鬥訟皆在士曹,餘曹倣此。」二年,詔皇 子領牧祿,令如執政官。又詔天下州郡並依開封府 分曹置掾。政和二年,復置開封府學錢糧官一員。五 年,盛章奏「乞依尚書六部置架閣主管官一員。」宣和 元年,聶山奏:「司、錄六曹官乞依省部少監封敘。」詔修 入《條令》。
臨安府「舊為杭州,領浙西兵馬鈐轄。」建炎三年,詔改 為臨安府,其守臣令帶「浙西同安撫使。」時置帥在鎮 江府,紹興駐驆臨安,遂正稱「安撫使。」置知府一員、通 判二員,簽書節度判官廳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 觀察判官、錄事參軍、左司理參軍、右司理參軍、司戶 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本府掌畿甸之事,籍其戶口, 均其賦役,頒其禁令。城外內分南北左右廂,各置廂 官,以聽民之訟訴。
〈注〉「廂官許奏辟京朝官、親民資序人充。」後以臣僚言,罷城內兩廂官,惟城外置焉。
「分使臣十員,以緝捕在城盜賊。立五酒務,置監官以 裕財。分六都監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鋪,以巡防煙 火。」置兩總轄,承受御前朝旨文字。凡御寶、御批、實封 有所收索,則供進;凡省、臺、寺、監、監司符牒及管下諸 縣及倉場等申到公事,則受而理之。凡大禮及國信, 隨事應辦,祠祭共其禮料,會聚陳其幄帟,人使往來, 辦其舟楫,皆先期飭於有司。領縣九,分士、戶、儀、兵、刑、 工六案,內戶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 下開拆司、財賦司、大禮局、國信司、排辦司、修造司,各 治其事。置吏點檢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節度孔 目官、觀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開拆官、 副開拆官各一人,下名開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 後行守分二十一人,貼司三十人。乾道七年,皇太子 領尹事,廢臨安府通判、僉判職官,置少尹一員,日受 民詞以白太子,間日率僚屬詣宮稟事,置判官二員, 推官三員。有旨,「少尹比放知府,判官比通判,推官比 幕職官,其統臨職分,並照從來條例。」九年,皇太子解 尹事,臨安府知、通、僉、「判、推、判官並依舊置。既據保義郎趙禮之狀,臨安府依條合置兵馬監押一員,經任 監當四員,初任監當闕一員。昨皇太子領府尹,更不 差注,今既辭免,乞將宗室添差員闕依舊。」從之。淳熙 三年,詔罷備攝官,惟緝捕使臣十二員聽候差使,六 員許令辟置。嘉泰四年,詔臨安府添差不釐務總管、 路鈐二十員,州鈐轄,路分都監,副都監,二十員,正副 將十五員,安撫司準備將領十五員,州都監以下十 員,共以八十員為額。尋減總管、路鈐五員。開禧三年, 復省罷總管路分共六員。
金
编辑金制,「大興府設府尹,以少尹、判官、推官佐之。」
按《金史百官志》:「大興府尹一員,正三品,掌宣風導俗, 肅清所部,總判府事,餘府尹同,兼領本路兵馬都總 管府事。車駕巡幸,則置留守同知、少尹、判官,惟留判 不別置,以總判兼之。」「同知一員,從四品。掌通判府事。 餘府同知同此。」「少尹一員,正五品。掌同同知、總管。判 官一員,從五品。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兵案之事。」府 判一員,從五品。掌諮議參佐、糾正非違、紀綱眾務。分 判吏部工案事。推官二員,從六品。掌同府判分判戶 刑案事。內《戶推》掌通檢推排簿籍。
〈注〉舊一員,大定五年增一員。
知事,正八品。掌付事勾稽,省置文牘,總錄諸案之事。 都孔目官,女直司一員,漢人司一員。職同知事,掌監 印、監受案牘。餘都孔目官同此,不常置,省則吏目攝。
〈注〉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內女直十五人,漢人六十人。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員,掌呈覆糾正本案文書,餘分前後行。其他處應設十人以下、六人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點所處,仍舊。女直司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設六案,不及者設三案,五人以下設一案,通掌六案事,以上名充孔目官。
知法三員,從八品。女直一員,漢人二員。掌律令格式, 審斷刑名。
〈注〉抄事一人,掌抄事目,寫法狀,以前後行吏人選公使百人。
女直,教授一員。東京、北京、上京、河東東西路、「山東東 西路,大名、咸平、臨漢、陝西統軍司」、「西南招討司」、「西北 路招討司,婆速路、曷懶路《速頻》《蒲與》《胡里改》」、隆州、泰 州、蓋州並同此。皆置醫院。醫正一人,醫工八人。
元
编辑元大都初,置留守司,後置總管府,以總大都路事。 按《元史百官志》:「大都路都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 赤二員,都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二員,同知二員,治 中二員,判官二員,推官二員,經歷二員,知事二員,提 控案牘四員,照磨兼管勾一員,令史九十有五人,譯 史二人,回回令史一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奏差二十 一」人。國初為燕京路總管大興府。中統五年稱中東 路。至元九年,改號大都。二十一年,始專置大都路總 管府,秩從三品,置都達魯花赤、都總管等官。二十七 年,陞為都總管府,進秩正三品。領府一,州十有一。凡 本府官吏,惟達魯花赤一員及總管、推官專治路政, 其餘皆分任供需之事,故又號曰「供需府」焉。其屬附 見:
宛平縣,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尹一員,丞三員,主 簿三員,尉一員,典史三員,司吏二十六人。至元十一 年置,治大都麗正門以西。
大興縣,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尹一員,丞一員,主 簿二員,尉一員,典史三員,司吏一十五人。至元十一 年置,治大都麗正門以東。
東關廂巡檢司,秩從九品,巡檢三員,司吏一人,掌巡 捕盜賊奸宄之事。至元二十一年置。
西北、南關廂兩巡檢司,設置並同上。
按《地理志》:大都路,唐幽州范陽郡,遼改燕京,金遷都 為大興府。元太祖十年克燕,初為燕京路總管大興 府,太宗七年置版籍。世祖至元元年,中書省臣言,「開 封府闕庭所在,加號上都,燕京分立省部,亦乞正名。」 遂改中都,其大興府仍舊。四年,始於中都之東北置 今城而遷都焉。九年改大都,十九年,置留守司。二十 一年。置大都路總管府。
明
编辑明初,以應天府為京師,置府尹、府丞等官。後以北平 為行在,因改為順天府,設官與應天府同。
按《明會典》:「應天府,國初改集慶路為應天府,設知府、 同知、通判及經歷、知事、照磨等官。後添設治中、推官。 洪武三年,陞正三品衙門,賜銀印,改知府為府尹,同 知為府丞。二十七年,添設檢校。本府官職專親民之 事,惟以京府事重,故品秩體貌視在外諸府特異云。」 正員,府尹一員,府丞一員,治中一員,通判三員。
〈注〉舊六員,內一員「管糧」一員「管匠」一員「管馬」一員清軍一員管河,一員管柴炭。嘉靖八年,革「管河管柴炭」二員。萬曆九年革管匠清軍二員。十一年,復設一員兼管軍匠
推官一員首領官:經歷、知事、照磨、檢校各一員。
所屬衙門:宛平、大興二縣。
〈注〉餘縣分在外者。見《戶部》「州縣」項下。
知縣各一員,縣丞各一員。
〈注〉舊各一員。後各設三員。嘉靖四十二年,各革一員。萬曆十一年,各復設一員。
主簿各一員。
〈注〉後添革不一。
典史各一員。
儒學教授一員,訓導六員。
〈注〉內二員、「永樂十九年添設。」
「陰陽學正術」一員。
醫學正科一員。
「司獄司」,司獄一員。
庫,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注〉久住補。
都稅司:
〈注〉後革。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萬曆十一年、革
正陽門宣課司
〈注〉後革。舊有大使一員,萬曆十一年革;副使一員,萬曆九年革。
崇文門分司。副使一員。
安定門稅課司。大使一員。
德勝門分司。副使一員。
張家灣宣課司,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注〉久住補。
蘆溝橋宣課司。
〈注〉後革。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革
王平口巡檢司,石港口巡檢司,齊家莊巡檢司,蘆溝 橋巡檢司。
〈注〉俱屬宛平縣。
巡檢各一員。
「大興縣遞運所」,大使一員。
批驗茶引所:
〈注〉舊有大使一員。萬曆十一年革。
壩上倉壩上東馬房倉,壩上北馬房倉,壩上南倉,壩 上北倉、黃土倉、北草場倉,湯山草場倉,鄭家莊馬房 倉、臺基廠草場、明智坊草場、北新坊草場、安仁坊草 場,大使各一員。
〈注〉舊有副使一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義河倉,北高倉,𣵡石橋倉、南石渠倉。大使各一員。 金盞兒甸倉,湖渠馬房倉,𣵡石橋南倉,南石渠西倉, 吳家駝牛房倉,東直門裏牛房倉。副使各一員。 東直門外牛房倉。
〈注〉舊有副使一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廣源閘。
〈注〉屬宛平縣。
慶豐閘。
〈注〉屬大興縣。
閘官各一員。
順天府國初為北平府。永樂初,改為順天府。十年,陞 正三品衙門定設府尹、府丞、治中、通判、推官、經歷、知 事、照磨、檢校及印信,皆如應天府。
凡每月朔日早朝,府尹面奏,「老人坊廂長聽宣諭。」承 旨出,至承天門外,傳旨宣諭。
凡每歲立春、先一日、本府官迎春於東直門外。至日、 上御皇極殿、府尹進春、次謁東宮進春、皆如儀。太皇 太后皇太后中宮親王春、俱捧在午門外、奏請司禮 監官捧進
凡親耕藉田,上秉耒行「三推禮。」府尹捧青箱,隨播種 於後。
凡每歲內苑親蠶。本府官進蠶種、至西華門外、授司 禮監官捧進
凡每歲春遣祭先農,春秋祭宋丞相文天祥,及祭元 世祖,皆府尹行禮。嘉靖二十四年,令罷元世祖祭。 凡清明節,七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祭厲壇,合用守 壇官軍,本府官先期面奏,於各營官軍內差撥。 凡《鄉飲酒禮》,舊制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舉 行。後以初一日時享太廟,府尹、府丞、治中例該陪祭, 奏准移於初二日行。
凡每三年鄉試,本府奏請翰林院官為考試官。先一 日,府丞與考試官及各執事官,早朝面辭,入院三場 題目,皆府尹面進。事畢,府尹與考試等官面見,捧《鄉 試錄》進。太皇太后、皇太后、中宮、東宮、親王《鄉試錄》,俱 在午門外奏請,命司禮監官捧進。仍奏各官及舉人 於本府筵宴。明日引諸舉人赴御前叩頭。
凡官吏監生人等、告依親省祭給假患病等項。各該 衙門具手本、送本府、給與文引、照回原籍
凡公侯駙馬伯家人、給過文引。本府官每季具揭帖、 於御前奏進凡各處赴京奏訴之人、應遞解者、法司送至本府解 發
凡所屬都稅宣課等司、批驗茶引等所、每年收到商 稅等鈔。按季解本府、類解戶部交納。取具批收附卷 備照
凡光祿寺供用諸物、在城兩縣、給料製造、或給價買 辦。惟《衍聖公張真人》下程、禮部行本府自送
凡各廟寺宮觀廟戶。弘治十一年奏定、除文廟城隍 廟照舊。其餘原額六戶、而增至十戶以上者、各存留 十戶。多者、盡行裁革
凡內官監每年遞出印信揭帖、開坐鋪墊冰窨薥𠲜 等料。派所屬徵解、具本面奏
凡本府所屬、措處過一應預備倉糧、及徵解會同館 馬價銀兩、年終各造冊具本面奏。文冊送科查照
皇清
编辑《大清會典》、「順天府」俱漢缺
正官
府尹一員
府丞一員
治中一員
通判一員。初設三員,一管糧,一管馬政,一管軍匠。順治六年,裁馬政、軍匠二員。
舊有推官一員。康熙六年裁。
首領官
經歷司經歷一員
舊有知事一員後裁
照磨所照磨一員
舊有檢校一員後裁
所屬衙門
宛平、大興二縣。餘縣在外者、見《戶部》「州縣」 項下。知縣各一員
縣丞各一員
典史各一員
舊有主、簿各一員。順治三年裁。
儒學教授一員,訓導一員。初設六員。順治三年裁四員。康熙四年悉裁。十五年復設一員。陰陽學正術一員。
醫學正科一員
「司獄司」 ,司獄一員。
庫大使一員
崇文門分司。副使一員。
「張家灣宣課司」 ,大使一員。
蘆溝橋巡檢司巡檢一員。屬宛平縣。
王平口巡檢司巡檢一員。屬宛平縣。
石港口巡檢司巡檢一員。屬宛平縣。
齊家莊巡檢司巡檢一員。屬宛平縣。
「大興縣遞運所」 ,大使一員。
慶豐閘,閘官一員。屬大興縣。
舊有「廣源閘」 ,官一員,屬宛平縣。順治十三年裁。
國朝定鼎燕京,置順天府為正三品衙門,設府尹。
府丞、治中、通判、經歷、照磨等官。本府官職專「親民之事」 ,惟以京府重地,故品秩體制視外府特異云。
凡每歲立春、先一月、本府堂官題
知進呈春座。「立春前一日,闔府官屬迎春於東直門。」
外至日、本府堂官恭捧「春座」 進呈
皇上前、至
太皇太后、
皇太后、
中宮、
皇太子前春座。俱內官捧
進
凡
親耕藉田。
皇上秉耒三推。府尹執盛種匣播種。諸王五推。本府
廳官於盛種亭內取各種匣播種。九卿九推。本府廳官於盛種亭內取各種匣播種。
凡每歲春祭
先農。太常寺、移取本府無事故堂官二員職名、具
題請
旨「遣官一員行禮。」
凡致祭金太祖陵、金世祖陵、望祭元太祖陵、元世祖陵。祭明宣宗陵、明孝宗陵、明世宗陵、應用品物、俱由府尹行。令大興、宛平、房山三縣、昌平州備辦
凡《鄉飲酒禮》、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十一日舉行。本府官預期題
知。凡遇文鄉試、用正副主考官二員。本府官題請
敕下禮部、於京官中、取學行兼優者、疏名上請 𥳑用。又咨呈吏部、取《五經》同考官十六員、吏禮二部
會同開列應差官職名、題請
欽點。其內簾糾察滿漢御史各一員。內監試滿漢御
史各二員。外巡察滿漢御史各二員。本府官咨呈都察院、開列應差御史職名、咨送禮部、題請
欽點。又外簾官十六員。本府官、取順天等八府。內、由
科甲出身知縣教職官三十二員。列名題請
欽點,八月初六日「府丞同主考及職事各官辭。」
朝赴順天府筵宴。入場三場題目。府尹恭
進預期題
知揭曉日期。至期、府丞恭捧
皇上前、及
太皇太后、
皇太后、
中宮、
皇太子前《題名錄》至內閣。
進呈。次日、主考及執事各官、同中式舉人入朝謝
恩赴本府筵宴。
凡遇武鄉試、本府官呈請兵部堂司官、為監射官。又題請
敕下兵部、開列翰林官職名具題
欽點二員為正副主考官。又咨呈吏部、題請
欽點小京職四員為同考官。又咨呈都察院、轉送《兵》
部題請
欽點御史二員為監試官。又取京衛經歷列名題請。 欽點四員為「外簾官。」其餘典禮、悉照文場例行
凡府屬文武舉人會試。俱由府尹給文送禮兵二部
凡遇
殿試、傳臚府尹府丞、於
長安門外為「三及第」 ,簪花、披紅,赴府宴畢,送狀元。
歸第
凡直省會試舉人出京回籍。由府尹給發「路引。」 凡府屬歲貢生、由府尹給印單咨文赴部。凡歲、科二考、《大宛》文武童生及京衛武童、俱由府丞考取送院。
凡順天鄉試修理貢院、本府行大宛二縣、估計工料價值修理。工完具題造冊、送工部查銷。文武會試、禮兵二部、劄付修理貢院、轉行大宛二縣、照例苫蓋、工完造冊、送工部查銷
凡遇京察、并甄別本府、將所屬京職、考註優劣、造冊咨送部科、《河南道》
凡遇大計、本府考註州縣官優劣,府丞賫冊代
覲
凡遇考選軍政,府尹行查「京衛各官事蹟、履歷、錢糧完欠、面試騎射、註定賢否、造冊送兵部、兵科、河南道」 、
凡光祿寺估計
上用品物。每月移文本府,轉委大宛二縣,照時估定
價值、造冊送府、赴光祿寺衙門公同會估。凡春秋祭
社稷壇、例用五色土鋪墊。府尹轉行東安縣、房山縣
涿州霸州辦解工部
凡祈晴、禱雨、祈雪、救護月食、應用祭品等項。本府行令大宛二縣備辦
凡耆老、令五城、大宛二縣、訪舉年高有德者、具結送府給劄、許用頂帶宣讀
《〈上諭〉十六條》:
凡軍犯、刑部定罪、兵部定配所、劄送本府、轉發大宛二縣押解
凡流犯。部擬道里遠近、本府定地方發配。提取大宛二縣、解役押解
凡徒犯,部定年限、劄送本府、僉發驛遞擺站。限滿、報明釋放。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