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第082卷

明倫彙編 家範典 第八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八十二卷
明倫彙編 家範典 第八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八十二卷目錄

 夫婦部總論二

  禮記曲禮 檀弓 曾子問 禮器 郊特牲 內則 喪服 雜記 祭統 經解

  哀公問 坊記 昏義

  儀禮喪服

  春秋四傳伯姬歸紀 夫人子氏薨 公娶夫人姜氏 公與姜氏如齊 王姬歸

  齊 紀叔姬歸酅 公逆夫人姜氏 杞伯姬與子來朝 禘用致夫人 公與夫人會齊侯

  季姬歸鄫子 鄫季姬卒 姜氏會齊侯 公逆歸姜 子叔姬來 郯伯姬來歸 杞叔

  姬來歸 杞叔姬喪歸 宋伯姬卒 孟子卒

家範典第八十二卷

夫婦部總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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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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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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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言不入于梱,內言不出于梱。

陳註《梱》,門限也。內外有限,故男不言內,女不言外。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

陳註「行媒」謂媒氏之往來也。「名」,謂男女之名也。受幣,然後親交之禮分定。

故「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黨僚 友」,以厚其別也。

陳註「日月」,娶婦之期也。《媒氏》書之以告于君。「厚其別」者,重慎男女之倫也。大全馬氏曰:「禮者以為民坊也,非行媒不相知名,所以遠嫌也。非受幣不交不親,所以致敬也。遠嫌致敬,則安有《桑中》之奔、溱洧之亂乎?明而尊者莫如君,書日月以詔之;幽而嚴者莫如鬼神,致齋戒以告之;近而親者莫如鄉黨僚友,為飲食以命之,所以備禮而厚其別也。」

「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陳註《鄭氏》曰:「為其近禽獸。」

《餕餘》「不祭夫,不祭妻。」

陳註「尸餕鬼神之餘,臣餕君之餘,賤餕貴之餘,下餕上之餘」,皆餕也。此謂助祭執事,或為尸而所得餕之餘肉以歸,則不可以祭其夫之尊,亦不以祭其妻,以食餘之物褻也。一說,此祭是每食必祭之祭,食人之餘,及妻進饌于夫,皆不祭而食。蓋敬主人之饌,故祭而後食。食人之餘而祭則褻,施于卑者,則非尊者之道。

《檀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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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帷殯」,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

陳註《禮》,朝夕哭殯之時,必褰開其帷。敬姜哭其夫穆伯之殯,乃以避嫌,而不復褰帷。自此以後,人皆傚之,故記者云「非古也。」穆伯,魯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大全《張子》曰:「敬姜早寡,晝哭以避嫌,帷殯或亦避嫌,表夫之遠色也。」

穆伯之喪,敬姜晝哭。文伯之喪,晝夜哭。孔子曰:「知禮 矣。」

陳註「哭夫以禮,哭子以情」,中節矣,故孔子美之。大全嚴陵方氏曰:「《經》曰『寡婦不夜哭』,蓋其遠嫌之道不得不然耳。穆伯之于敬姜,夫也,故居其喪止于晝哭而不嫌于薄;文伯之于敬姜,子也,故居其喪晝夜哭而不嫌于厚,此孔子所以謂之知禮也。」

《曾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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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取婦之家, 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 而祭于禰,成婦之義也。」

陳註思相離則不能寢寐,故不滅燭;思嗣親則不無感傷,故不舉樂。此《昏禮》所以不賀也。成昏而舅姑存者,明日婦見舅姑。若舅姑已歿,則成昏三月,乃見于廟,祝辭告神曰:「某氏來婦。」來婦,言來為婦也。蓋選擇吉日而行此禮,廟見祭禰,即是一事,非見廟之後更擇日而祭也。成婦之義者,成盥饋之禮之義也。

《曾子問》曰:「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孔子曰:「不遷于 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于氏之黨,示 未成婦也。」

陳註不遷于祖,不遷柩而朝于婿之祖廟也。不祔于皇姑,以未廟見,故主不得祔姑之廟也。婿齊衰期,但不杖,不草屨,不別處哀次耳。女之父母自降服大功

《曾子問》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

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陳註若夫死,女以斬衰往弔,既葬而除也。

《禮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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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在阼,夫人在房」,此陰陽之分,夫婦之位也。

《郊特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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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夫《昏禮》,萬世之始也。取于異 姓,所以附遠厚別也。幣必誠辭,無不腆,告之以直信, 信事人也,信婦德也。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 嫁。

陳註《附遠》,附猶托也,托於遠嫌之義也。「厚別」,重其有別之禮也。幣誠辭腆,是欲告戒為婦者以正直誠信之行,信其能盡事人之道,信其能有為婦之德也。大全鄭氏曰:「齊謂共牢而食,同尊卑也。」

男子親迎,男先于女,剛柔之義也。天先乎地,君先乎 臣,其義一也。「執摯以相見」,敬章別也。男女有別,然後 父子親,父子親,然後義生,義生然後禮作,禮作然後 萬物安。無別無義,禽獸之道也。

陳註先,謂倡道之也。執摯,奠雁也。行敬以明其有別,故云「《敬章》別」也。有別則一本而父子親,親親之殺則義生禮作而萬物各得其所矣。禽獸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無別故也。

「婿親御授綏」,親之也。親之也者,親之也。敬而親之,先 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出乎大門而先,男帥女,女從男, 夫婦之義由此始也。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 夫,夫死從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帥人者也。

陳註親御婦車而授之綏,是親愛之義也。親之乃可使之親己,故曰:「親之也者,親之也。」太王爰及姜女,文王親迎于渭,皆是敬而親之之道,以至於有天下,故曰「先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大門,女家之門也。先婿車在前也。女從男婦車隨之也。夫也者,丈夫也。丈夫者,以才智帥人者也。大全馬氏曰:夫主于義,故有所帥無所從。婦主于聽,故有所從無所帥。夫婦之道,其大概不出于此,故出乎大門而先,男帥女,女從男,夫婦之端,基之于此也。婦者,恆其德者也,有三從之義,無一違之禮,故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者,制義者也。制人而不制于人,故曰「知帥人者也。」知帥人,則非所謂不恆其德,而「從婦」,凶也。

「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 之齒。器用陶匏,尚禮然也。三王作牢用陶匏。

陳註「牢,俎也。《尚禮》然。」謂古來所尚之禮如此。共牢之禮,雖三王所作,而俎之外,器用皆如古者之用陶匏,重夫婦之始也。

「《昏禮》不賀」,人之序也。

陳註《人之序》,謂相承代之次序也。

《內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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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 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

《禮》「始於謹。夫婦為宮室,辨外內,男子居外,女子居內, 深宮固門,閽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

陳註夫婦為人倫之始,不謹則亂其倫類,故《禮》始于謹夫婦也。大全長樂劉氏曰:「凡禮者,為人倫而設也。人倫之禮,始于謹夫婦焉。《易》稱《家人》,『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此所以必為宮室先辨內外,男子居外,女子居內,各正其德業也。宮不深則內外之聲可通,門不固則出入之禁可踰,閽寺守之不嫌于處內也。故男非其時不入,女非其禮不出,皆所以為天下之內則也』。」嚴陵方氏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故禮始于謹夫婦,《易》基《乾坤》,《詩》首《關雎》,皆始于謹夫婦之意也。謹夫婦,故為宮室以居之,辨外內以防之。男子居外,女子居內,陰陽之分也。深宮則外人不」得而入,固門則強者不得而啟。

男女不同椸,枷不敢縣于夫之楎椸,不敢藏于夫之 篋笥,不敢共湢浴。夫不在斂,枕篋、簟、席、襡,器而藏之。 少事長,賤事貴,咸如之。

大全臨川吳氏曰:「『既言外內不共湢浴,男女不同椸枷』。又言『非特外內男女為然,雖夫婦得相親者亦然。不但不共楎椸,亦不共篋笥,夫婦且如此,則非夫婦者其明微厚別又當何如』?」

夫婦之禮,唯及七十,同藏無間。故妾雖老,年未滿五 十,必與五日之御。「將御者,齊漱澣,慎衣服,櫛縰笄,總 角拂髦,衿纓綦屨。」雖婢妾,衣服飲食,必後長者。妻不 在妾,御莫敢當夕。

陳註天子之御妻八十一人,當九夕。世婦二十七人

「當三夕,九嬪九人當一夕,三夫人當一夕,后當一夕」,凡十五日而遍。五日之御,諸侯制也。諸侯一娶九女,夫人及二媵各有姪娣,此六人當三夕,次二媵當一夕,次夫人專一夕,凡五日而遍也。當夕,當妻之夕也。《大全》。長樂劉氏曰:「夫婦雖未七十,同藏未有可嫌者。聖人制禮,以為天下之內,則夫婦必如此者,以為男女內外之禮敬則為先焉。夫婦身先于上,而男女力行于下,以無嫌,正有嫌也。用有情之難行,正人情之易制也。」嚴陵方氏曰:「將御者必齊,漱澣者,則所以致潔敬也。婢妾衣服飲食必後長者,蓋不以賤廢尊卑上下」之道故也。「妻不在妾御莫敢當夕」者,所以避上僭之嫌也。

「妻將生子,及月辰,居側室,夫使人日再問之,作而自 問之」,妻不敢見,使姆衣服而對。至于子生,夫復使人 日再問之,夫齊,則不敢入側室之門。

陳註「正寢在前,燕寢在後。」「側室」者,燕寢之旁室也。作,動作之時也。姆,女師。大全慶源輔氏曰:「當產而辟燕寢,居側室,其自斂戢者至矣,豈復有驕其夫之意哉?夫使人日再問之者,愛而不失于狎,敬而不失于疏,妻不敢見,雖病不敢忘禮;使姆衣服而對,雖病不敢失禮。」

《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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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為大夫,而祔于其妻, 則不易牲。妻卒而后,夫為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以大 夫牲。

陳註妻卒時,夫為大夫,卒後,夫黜退,遂死,以無祖廟,故祔于妻之禮,止得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之牲也。若妻死時,夫未為大夫,死後夫乃為大夫而死,今祔祭其妻,則得用大夫牲矣。《疏》曰:「此謂始來仕而無廟者。若有廟,則死者當祔于祖,不得祔于妻也。惟宗子去他國,以廟從。」

《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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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

陳註此謂適子妻死,而父母俱存,故其禮如此。然大夫主適婦之喪,故其夫不杖。若父沒母存,母不主喪,則子可以杖,但不稽顙耳。此并言之,讀者不以辭害意可也。大全山陰陸氏曰:「適子為妻,如此,則庶子父雖在,以杖即位可也。」

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 夫人入。使者將命曰:「寡君不敏,不能從而事社稷宗 廟,使使臣某敢告於執事。」主人對曰:「寡君固前辭不 教矣,寡君敢不敬須以俟命。」有司官陳器皿,主人有 司亦官受之。

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從而共粢盛,使某 也敢告于侍者。」主人對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誅,敢 不敬須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如舅在,則稱舅, 舅沒則稱兄,無兄則稱夫。主人之辭曰:「某之子不肖。」 如姑姊妹亦皆稱之。

陳註遣妻必命由尊者,故稱舅稱兄,兄謂夫之兄也。此但言夫致之之辭,未聞舅與兄致之之辭也。上文已有主人對辭,下文因姑、姊、妹,故重言對,言某之姑不肖,或某之姊不肖,或某之妹不肖,故云「亦皆稱之」也。大全夫婦之道,「合則納之以禮,不合則出之以義」,人倫之際,有所不免也,故先王亦存其辭焉。

《祭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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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褘立于東房。夫人薦豆執校, 執醴受之,執鐙。尸酢夫人執柄,夫人受尸執足。夫婦 相授受,不相襲處,酢必易爵,明夫婦之別也。

陳註「校豆中央直」者,執醴,執醴齊之人也。此人兼掌授豆鐙,豆之下跗也。爵形如雀,柄則尾也。襲處,謂因其處。大全長樂陳氏曰:「《禮器》言『夫人在房而東酌罍尊』,則在房者,西房也。而此言『副褘立于東房』,何耶?蓋婦人貴于從夫,又貴于辨位。從夫則立之東,所以待其將有事;辨位則即于西,所以動而行事也。至于夫婦相授受,不相襲處,則異其所立;酢必易爵,則易其所執,故曰『明夫婦之別』。」

《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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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故昏姻之禮廢,則夫 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

《哀公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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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侍坐於哀公。哀公曰:「敢問人道誰為大?」孔子愀 然作色而對曰:「君之及此言也,百姓之德也固,臣敢 無辭而對人道政為大。」公曰:「敢問何謂為政?」孔子對 曰:「政者,正也,君為政,則百姓從政矣。君之所為,百姓 之所從也,君所不為,百姓何從?」公曰:「敢問為政如之 何?」孔子對曰:「夫婦別,父子親,君臣嚴,三者正,則庶物 從之矣。」公曰:「寡人雖無似也,願聞所以行三者之道。 可得聞乎?」孔子對曰:「古之為政,愛人為大,所以治。愛 人,禮為大。所以治。禮,敬為大。敬之至矣,大昏為大,大昏至矣。大昏既至,冕而親迎,親之也;親之也者,親之 也。是故君子興敬為親,舍敬是遺親也。弗愛不親,弗 敬不正。愛與敬,其政之本與?」公曰:「寡人願有言,然冕 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愀然作色而對曰:「合二姓之 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 已重乎?」公曰:「寡人固不固,焉得聞此言也?寡人欲問 不得其辭,請少進。」孔子曰:「天地不合,萬物不生;大昏, 萬世之嗣也,君何謂已重焉?」孔子遂言曰:「內以治宗 廟之禮,足以配天地之神明;出以治。直言之禮,足以 立上下之敬。物恥足以振之,國恥足以興之。為政先 禮,禮其政之本與!」孔子遂言曰:「昔三代明王之政,必 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親之主也,敢不敬與?子也 者,親之後也,敢不敬與?君子無不敬也,敬身為大。身 也者,親之枝也,敢不敬與?不能敬其身,是傷其親;傷 其親,是傷其本;傷其本,枝從而亡。」三者,百姓之象也。 身以及身,子以及子,妃以及妃。君行此三者,則「愾乎 天下矣。」大王之道也。如此,則國家順矣。

《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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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云:「夫禮,坊民所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 者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 也。《詩》云:『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 得。蓺麻如之何?橫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以 此坊民,民猶有自獻其身』。」

陳註章,明也。「無嫌」,無可嫌之行也。《詩齊風南山》之篇,今詩作「析薪如之何」而《豳風伐柯》篇言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克,能也。「橫從其畝」,言從橫耕治其田畝也。「自獻其身」,謂女自進其身于男子也。「以此坊民」以下十一字,舊本在「《詩》云」之上。今以類推之,當在所引《詩》下。大全嚴陵方氏曰:「恐民之或淫,故禮坊之使有限;恐民之無別,故禮章之使自明。若是則天下之情無可嫌者,足以為之紀矣。」《禮器》曰:「君子之行禮,不可不慎也,眾之紀也。紀散而眾亂,非謂是歟?媒所以通相交之情,幣所以將相見之禮,自獻其身,則無俟乎媒幣矣。」

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 卜之,以此坊民,《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其死曰 孟子卒。」

陳註「厚別」,厚其有別之禮也。「卜之」,卜其吉凶也。吳,泰伯之後,魯同姓也。昭公取吳女,又見《論語》。

子云:「禮,非祭,男女不交爵。以此坊民,陽侯猶殺繆侯 而竊其夫人,故大饗廢夫人之禮。」

陳註陽侯、繆侯,兩君之諡也。《鄭》云:「其國未聞。」大全方氏曰:「大饗者,兩君相見之饗也。因陽侯之事而廢夫人之禮,則陽侯以前夫人固與乎大饗,而有交爵之禮矣。乃云非祭不交爵者,先儒謂同姓則親獻,異姓則使人攝,此云不交爵,謂饗異姓國君耳。」

子云:「《昏禮》,婿親迎見于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恐事 之違也,以此坊民,婦猶有不至者。」

陳註舅姑,女之父母也。承,進也。子,女也。《論語》註云:「送與之也。」《儀禮》,父戒女曰「夙夜無違命」,母戒女曰「無違宮事」,皆恐事之違也。末世禮壞,故有男行而女不隨者,亦有親迎而女不至者。成氏曰:「婦人謂夫之父母曰舅姑,男子亦謂妻之父母曰舅姑,但加外字耳。夫婦齊體,父母互相敬也。」

《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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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 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 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 禮者,禮之本也。」夫禮,始于冠,本于昏,重于喪祭,尊于 朝聘,和于鄉射,此禮之大體也。

陳註「父子親而後君臣正」者,資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也。大全馬氏曰:「男女者,夫婦之始;夫婦者男女之終;始則成男女之別,終則能立夫婦之義也。由男女有別,以至君臣有正,其序如《易》所謂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以至于有君臣,然後禮義有所錯同。」藍田呂氏曰:「禮始于冠者,童子所以成人也;本于昏者,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也;重于」喪祭者,人道之所終也。尊于朝聘者,所以明君臣之義也。和于鄉射者,所以合人情之懽也。八者備然後禮備,故曰:「禮之體也。」

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婦順焉也。 婦順者,順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後當于夫,以成絲麻 布帛之事,以審守委積蓋藏。是故婦順備而後內和 理,內和理而後家可長久也,故聖王重之。

陳註方氏曰:「於舅姑言順,於室人言和者,蓋上下相從謂之順,順則不逆;可否相濟謂之和,和則不同。舅姑之禮至隆也,故可順而不可逆,室人之禮相敵也,故雖和而不必同,茲其別歟!」大全馬氏曰:「責婦

考證

順,以順舅姑為至重。順舅姑而不能和于室人,則不順乎舅姑矣;和于室人而不能當于夫,則不和于室人矣。當于夫而不能審積蓋藏,則不當于夫矣。數者無不備,然後可以盡婦順之道也。和于室人,如《詩》所謂「宜其家人」 者是也;當于夫者,如《孟子》所謂「無違夫子」 是也。以成絲麻布帛,可以無寒也;以審守委積蓋藏,則在中饋,可以無饑也。不惟可以不饑不寒,而大可以供祭祀之羞服矣。婦順備而後內和理,和則有禮,理則有義,有禮義則家可長久。聖人重之者,重其有禮義也。

是以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廟未毀,教于公宮;祖廟 既毀,教于宗室。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教成。祭之 牲用魚,芼之以蘋藻,所以成婦順也。」

陳註「祖廟未毀」者,言此女猶於此祖有服也,則于君為親,故使女師教之于公宮。公宮,祖廟也。既毀,謂無服也,則于君為疏,故教之于宗子之家。德,貞順也。言,辭令也。容則婉娩,功則絲麻。「祭之」者,祭所出之祖也。魚與蘋、藻,皆水物,陰類也,芼之為羹也。大全張子曰:「『古者婦人亦須有教,教于公宮宗室是也。故知夙興夜寐,臨祭祀,事賓客,承尊長』。又曰:『祖廟未毀,教于公宮』,則知諸侯于有服族人,亦引而親之,如家人焉。」

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 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內和 而家理。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 元士,以聽天下之外治,以明章天下之男教,故外和 而國治。故曰:「天子聽男教,后聽女順;天子理陽道,后 治陰德;天子聽外治,后聽內職,教順成俗,外內和順」, 國家理治,此之謂《盛德》。

陳註方氏曰:「六官,天地四時之官也。有六卿而又有九卿者,兼三公數之,則謂之九卿。由公至士,其數三而倍之。止于九者,陽成于三而窮于九,以其理陽道,故其數如此。后治陰德,而其數亦如之者,婦人從夫故也。六宮,謂大寢一、小寢五也。先言六宮而後言六官者,欲治其國,先齊其家之意也。」大全藍田呂氏曰:「此章因講明《昏禮》之義,推而上之,至干天子,后聽天下之外治。內治則男女之義盡矣。立六官之職,公、卿、大夫、元士分治之,以佐天子聽天下之外治。立六宮之職,夫人、嬪、世婦、御妻分治之,以佐后聽天下之內治。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內,男女正天下之大義也。有家者,夫聽家之外治,妻聽家之內治。」天子與后有天下者也,則不得不聽天下之內外治也。外治者,明章男教也,司徒之所教皆是也。內治者,明章婦順也。婦順之法,德言容功皆是也。陽道者,男所以正其室也。陰德者,婦人所以宜其家也。刑于寡妻,至于兄弟,則正室之道,天子所理也。「嘒彼小星,三五在東。肅肅宵征,夙夜在公。」實命不同,則宜家之道,后所治也。鄭氏謂「內治之道,婦道之法。」「陰德」謂「主陰事、陰令」,其義然也。凡天子所聽皆外治,后所聽皆內治。至于教順成俗,外內和順,國家理治,必如《周南》《召南》盛德之化,然後可致也。

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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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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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為夫。《傳》曰:「夫至尊也。」

釋曰:案《曲禮》云:「天子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義稱,士庶人得其總名。「妻者,齊也。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是言妻之尊卑與夫齊者也。若然,此經云妻為夫者,上從天子,下至庶人,皆同為夫斬衰也。傳言夫至尊者,雖是體敵,齊等夫者,猶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則天夫,又婦人有三從之義: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是其男尊女卑之義,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妻《傳》曰:「為妻何以期也?」妻至親也。

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釋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為妻年月禫杖亦與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為夫斬,故夫為之,亦與父在為母同。「《傳》曰何以期也」者,傳意以妻疑母,母是血屬,得期怪妻,義合亦期,故發此之傳也。此問異於常例,上問母,直云何以期,今云為妻,乃云何以期者,雷氏云妻卑以擬同於母,故問深於常也。云「妻至親也」者,答:以妻至親,故同於母。言妻至親者,妻既移天,齊體與己,同奉宗廟,為萬世之主,故云至親也。釋曰:云「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又引《服問》者,鄭彼註云:「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若士卑,為此三人為喪主可知。若然,至此經為妻,非直是庶子為妻,欲見兼有適子,父沒為

妻在其中。云「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 者,案《喪服小記》云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可知也。引之者,證經云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為庶子之妻為喪主,故夫皆為妻杖,得伸也。

大夫之適子為妻。

釋曰:云「大夫之適子為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為妻者,是庶子為妻,父沒後適子亦為妻杖亦在彼章也。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 杖也?父在則為妻不杖。」

《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重適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春秋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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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姬歸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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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隱公二年:「秋九月,紀履緰來逆女。冬十月,伯姬 歸于紀。」

《左傳》:「卿為君逆也。」

《公羊傳》:「紀履緰者何?紀大夫也。何以不稱使?昏禮不 稱主人。」然則曷稱?稱諸父兄師友。「宋公使公孫受來 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然則 紀有母乎?曰有。」有則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外逆女 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不親迎也。始不親迎, 昉於此乎?前此矣。前此則曷為始乎此?託始焉爾。曷 為託始焉爾?《春秋》之始也。女曷為或稱女,或稱婦,或 稱夫人?女在其國稱「女」,在塗稱「婦」,入國稱「夫人。」伯姬 者何?內女也。其言歸何?婦人謂嫁曰歸。

《穀梁傳》:「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以國氏者,為其 來交接于我,故君子進之也。禮,婦人謂嫁曰歸,反曰 來。歸,從人者也。婦人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夫,夫死 從長子。婦人不專行,必有從也。伯姬歸于紀,此其如 專行之辭何也?曰非專行也。吾伯姬歸于紀,故志之 也。其不言使何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

《胡傳》:「按《穀梁子》: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魯哀公 問『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為 宗廟社稷主,君。何謂已重乎?文定厥祥,親迎于渭,造 舟為梁,不顯其光,則世子而親迎也。韓侯娶妻蹶父 之子,韓侯迎止于蹶之里,則諸侯而親迎也。有夫婦 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夫婦人倫之本也』。」 逆女必親使大夫,非正也。入《春秋》之始名。「宰咺歸賵」, 以譏亂法;書「履緰逆女」,以志變常。眾妾之分定矣,大 昏之禮嚴矣。

《夫人子氏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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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隱公二年「冬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公羊傳》夫人子氏者何?隱公之母也。何以不書葬?成 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子將不終為君,故母亦不終 為夫人也。

《穀梁傳》:「夫人薨,不地夫人者,隱之妻也。卒而不書葬, 夫人之義,從君者也。」

胡傳:「按:《穀梁子》曰:『夫人子氏者,隱之妻也。卒而不書 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邦君之妻,國人稱之曰小君。 卒則書薨,以明齊也;先卒則不書葬,以明順也。有夫 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夫婦,人倫之大 本也。《春秋》之始於子氏書薨不書葬,明示大倫。苟知 其義,則夫夫、婦婦而家道正矣』。」

大全程子曰:隱公,夫人也。薨,上墜之聲。諸侯國內稱之。小君同婦人,從夫者也。公在,故不書葬,於此見夫婦之義矣。陳氏曰:「隱、桓之母,俱不得為夫人,則嫡庶之義明;隱妻得為夫人,則君臣之分定。」

《公娶夫人姜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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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桓公三年秋七月,公子翬如齊逆女。九月,齊侯 送姜氏于讙。公會齊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齊。 《左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齊侯送姜氏」,非禮也。凡 公女嫁于敵國,娣妹則上卿送之,以禮于先君,公子 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 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國則上大夫送之。

《公羊傳》:何以書?譏。何譏爾?諸侯越境送女,非禮也。此 入國矣,何以不稱夫人?自我言齊,父母之于子,雖為 鄰國夫人,猶曰吾姜氏翬,何以不致得見乎公矣。 《穀梁傳》:「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禮,送女,父不下 堂,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文戒之曰:『謹慎 從爾舅之言。母戒之曰:『謹慎從爾姑之言』。諸母復申 之』」曰:「謹慎從爾父母之言。」送女踰竟,非禮也,無譏乎? 曰:為禮也。齊侯來也,公之逆而會之,可也。其不言翬 之以來,何也?公親受之于齊侯也。子貢曰:「冕而親迎, 不已重乎?」孔子曰:「合二姓之好,以繼萬世之後。」何謂 已重乎?

《胡傳》:「娶妻必親迎,禮之正也。若夫邦君,以爵則有尊

卑,以國則有小大,以道途則有遠邇,或迎之于其國
考證
或迎之於境上,或迎之於所館,禮之節也。紀侯於魯,

以小大言,則親之者也,而使履緰來。魯侯於齊,以遠 邇言,則親之者也,而使公子翬往。是不重大昏之禮, 失其節矣,故書。古者昏禮必親迎,則授受,明後世親」 迎之禮廢,於是有父母兄弟越境而送其女者。以公 子翬往逆,則既輕矣。為齊侯來,乃逆而會之于讙,是 公之行,其重在齊侯而不在姜氏,豈禮也哉!不言「以 至」者,既得見乎公也,不能防閑,於是乎在《敝笱》之刺 兆矣。禮者所以別嫌明微,制治于未亂,不可不謹也。 娶夫人,國之大事,故詳。

大全薛氏曰:「齊侯送女于外,公以會禮接之,非親迎,且兩失之也。夫婦,大倫也,不正之於其始。桓之夫婦是不為夫婦矣。」張氏曰:「齊僖愛其女之過,至于越境而送之,遂使魯桓之出,不為親迎,而為齊侯在讙,特往會之。僖之送、桓之會,皆非也。《春秋》謹而書之,所以重大昏而正人倫之始也。」孫氏曰:「此齊侯送姜氏,公受之」于讙也。受之于讙,不以讙至者,不與公受于讙也。故書「至自齊」,以正其義。薛氏曰:「書至,不與公俱至也。桓公夫婦之道,終始乎不正也。」

《公與姜氏如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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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桓公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于濼。公與 夫人姜氏遂如齊。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

《左傳》:公將有行,遂與姜氏如齊。申繻曰:「女有家,男有 室,無相瀆也,謂之有禮。易此必敗。」公會齊侯于濼,遂 及文姜如齊。齊侯通焉,公謫之以告。夏四月丙子,享 公,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于車。魯人告于齊曰:「寡君 畏君之威,不敢寧居,來修舊好。禮成而不反,無所歸 咎,惡于諸侯。請以彭生除之。」齊人殺彭生。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及夫人?」夫人外也。夫人外者何? 內辭也。其實夫人外公也。

《穀梁傳》:「濼之會,不言及夫人,何也?以夫人之伉,弗稱 數也。」

《胡傳》:「與者,許可之詞,曰與者,罪在公也。」按《齊詩》惡魯 桓微弱,不能防閑文姜,使至淫亂,為二國患。而其詞 曰:「『敝笱在梁,其魚唯唯。齊子歸止,其從如水』。言公于 齊姜委曲順從,若水從地,無所不可,故為亂者文姜, 而《春秋》罪桓公,治其本也。《易》曰:『夫夫婦婦而家道正, 夫不夫則婦不婦矣。乾者,夫道也,以乘御為才;坤者』」, 婦道也,以順承為事。《易》著于乾坤述其理,《春秋》施于 桓公見其用。

大全陸氏曰:「婦人從夫者也。何夫人之伉,公失為夫之道也。」劉氏曰:「不言及而言與,猶匹夫匹婦之相與云爾。」永嘉呂氏曰:「古人制禮,尺寸不敢踰,毫釐不敢越者,夫豈強拂人之情性,而以繁文末節為尚哉?經國家,定禍亂,而杜未然也。」《泉水》載衛女思歸而不可得;《載馳》,許穆夫人欲歸唁其兄,而義不可。夫人之適其國,父母在則有歸寧,既終則大夫行聘問而已。古人之制禮也嚴矣,違此者未有不敗。公之與夫人如齊,是夫而不能夫也。夫者,以知帥人者也。知不足以帥人,而可謂之夫乎?張氏曰:「濼之會,不言夫人者,夫人不與行會禮也。如齊不言及而言與者,夫人伉也,以見夫不夫,婦不婦,進退制于夫人也。凡事之異于常者,禍之所從起。觀《公與夫人如齊》之書,則見其違男女之常經,而禍亂之所從生。聖人謹禮于微,慮患于早之意,不可不察也。」臨川吳氏曰:「此行,公往會齊侯耳。夫人欲同往,公不能制。濼會禮畢,夫人又欲從齊侯至齊。夫婦既同出,公不可獨反國,故遂與之同如齊也。」汪氏曰:「與之為言,乃黨與匹敵之義,而不相屬之辭也。故以尊及卑曰『及』」,以此及彼曰「及」,皆及者為主。桓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穀,以公及夫人,夫人不敢專行也。《傳》稱「王奪子禽、祝跪與詹父田」,又曰:「陳公子完與顓孫奔齊。」曰與,則匹敵而無彼此,尊卑之別也。桓公與夫人姜氏如齊,若曰夫人專行,而公從之也。《易》曰:「夫子制義,從婦凶也。」桓公不能制義,而從文姜以往,其咎可知矣。《春秋》以一字為褒貶,豈不信哉!

《王姬歸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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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十有一年冬,「王姬歸于齊。」

《左傳》:「齊侯來逆共姬。」

《公羊傳》「何以書?過我也。」

《穀梁傳》:「其志過我也。」

胡傳:「按周制,王姬嫁于諸侯,車服不繫其夫,下王后 一等,禮亦隆矣。《春秋》之義,尊君抑臣,其書『王姬下嫁』, 曷為與列國之女同辭而不異乎?曰『陽倡而陰和,夫 先而婦從,天理也。述天理訓後世,則雖以王姬之貴, 其當執婦道,與公侯大夫、士庶人之女何以異哉?故 舜為匹夫,妻帝二女,而其《書》曰『嬪于虞西周』』」,「王姬嫁」 於齊侯,亦執婦道,成肅雍之德,其《詩》曰:「曷不肅雍,王 姬之車。」自秦而後,尤欲尊君抑臣為治而不得其道至謂列侯尚公主,使男事女,夫屈於婦,逆陰陽之位。 故王陽條奏世務,指此為失。而長樂王回亦以其弊, 至父母不敢畜其子,舅姑不敢畜其婦。原其意,雖欲 尊君抑臣為治,而使人倫悖于上,風俗壞於下,又豈 所以為治也?其流至此,然後知《春秋》書「王姬侯女」,同 詞而不異,垂訓之義大矣。

大全張氏曰:王姬,即齊侯之夫人王姬是也。魯於齊為讎,然已易世,故齊侯之來逆不書,止書「王姬之歸」而已。王女下嫁,無異于諸侯之女適人者。蓋夫婦之道,乃三綱之所繫,不可不早正,故因其始嫁而一之於諸侯女歸之辭焉。若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常禮不可紊也。汪氏曰:「後世公主出嫁,無王姬執婦道之風,莫」不庸奴其夫,雖尚主者,極有才名,而勢屈于崇貴,吞悲茹氣,無所逃訴,故晉人有「無事取官府」之說,至六朝,其失尤甚。江斆尚臨海公主,《讓婚表》有云:「制勒甚于僕隸。」則其敝可知矣。《春秋》書王姬之歸,與《詩》相表裏,實萬世之法也。

《紀叔姬歸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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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于酅。」 《公羊傳》其言歸于酅何?隱之也。何隱爾?其國亡矣,徒 歸于叔爾也。

《穀梁傳》:「國而曰歸,此邑也,其曰歸何也?吾女也,失國 喜得其所,故言歸焉爾。」

《胡傳》:「莊公四年,紀侯去國,叔姬至此始歸于酅者,紀 侯方卒,故叔姬至此然後歸爾。歸者順詞,以宗廟在 酅,歸奉其祀也。魯為宗國,婦人有來歸之義,紀既亡 矣,不歸于魯,所謂全節守義,不以亡故而虧婦道者 也。魯人高其節義,恩禮有加焉。是故其歸于酅,其卒 其葬,史冊悉書。夫子修經,存而弗削,使與衛之共姜」 同垂不朽,為後世勸。若夏侯令女,曹爽之弟婦也,寡 居守志,父母欲奪而嫁之,誓而勿許,而曰:「曹氏全盛 之時,尚欲保終,況今衰亡,何忍棄之。」聞者為之感動。 其聞叔姬之風而興起者乎!

大全汪氏曰:叔姬雖伯姬之娣,然諸侯夫人既卒,則次妃攝治內事,故叔姬雖媵妾,當奉紀之祭祀。家氏曰:「夫死無子,而終于父母家者,非正也;終于夫家,正也。」杜氏曰:「叔姬全守節義,以終婦道,故繫之紀,賢之也。」張氏曰:「叔姬,伯姬之娣。隱七年歸于紀者,伯姬既死,叔姬實攝內事,而能不以國之存亡貳其事,君子之心」,不以身之榮悴變其奉宗廟之志,故必歸于酅以終其身。《易》曰:「眇能視利,幽人之貞」,於叔姬見之矣。《春秋》可不錄其本末,以示婦道之正乎?劉氏曰:邑何故不得言歸乎?酅者,紀之別也。紀者,叔姬之家也。人歸其家,可不曰歸乎?以謂喜得其所,乃言歸何哉?《穀梁》之說非也。家氏曰:「《公羊》謂歸于酅者,歸」于其叔,叔其可歸乎?蓋紀之宗廟在焉,義當歸也。汪氏曰:「或謂叔姬歸于叔,非其所歸,亂也。夫叔姬歸于酅,酅乃紀五廟之所在。叔姬之歸,以奉祭祀,而非歸于紀季也。夏侯令女之依爽,與叔姬正同,豈可亦責之依其伯乎?《春秋》書內女,惟紀叔姬、宋伯姬。錄其本末甚詳,非賢而得若是乎?」

《公逆夫人姜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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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二十有四年夏,公如齊逆女。秋,公至自齊。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左傳》哀姜至,公使宗婦覿。用幣,非禮也。御孫曰:「男贄 大者玉帛,小者禽鳥,以章物也。女贄不過榛栗棗脩, 以告虔也。今男女同贄,是無別也。男女之別,國之大 節也。而由夫人亂之,無乃不可乎?」

《公羊傳》何以書?親迎禮也。其言「入」何?難也。其言「日」何? 難也。其難奈何?夫人不僂,不可使入,與公有所約,然 後入。宗婦者何?大夫之妻也。覿者何?見也。用者何?用 者不宜用也。見用幣,非禮也。然則曷用棗栗云乎?腵 脩云乎?

《穀梁傳》:「親迎,恆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不正其親迎 于齊也。迎者,行見諸舍,見諸先至,非正也。入者,內弗 受也。曰入,惡入者也。何用不受也?以宗廟弗受也。其 以宗廟弗受何也?娶仇人子弟以薦舍于前,其義不 可受也。」

胡傳:「穀梁子曰:『親迎,常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不正 其親迎于齊也』。」或曰「『常事不志,歲事之常也。親迎可 以常乎』?則其說誤矣。所謂常者,其事非一,有月事之 常,則視朔是也;有時事之常,則蒐、狩是也;有歲事之 常,則郊社、雩、祭之類是也;有合禮之常,則婚姻、納幣、 逆女、至歸之類是也。凡此類合禮之常則不志矣,其」 志則于禮不合,將以為戒者也。若夫崩、薨、卒、葬、「即位」 之類,不以禮之合否而皆書,此人道始終之大變也, 其于親迎異矣。何以不致?不可見乎宗廟也。姜氏,齊 襄公之女。入者,不順之詞,以宗廟為弗受也。《昏義》以 正始為先,而公不與夫人皆至,姜氏不從公而入,已 失夫婦之正,弒閔孫邾之亂兆矣。莊公不勝其母,越禮踰時,俟仇人之女薦舍于宗廟,以成好合,卒使宗 嗣不立,弒逆相仍,幾至亡國。故《春秋》詳書其事,以著 莊公不孝之罪,為後戒也。

大全啖氏曰:凡婚姻合禮者,皆不書。如魯往他國親迎,皆常事,不書。他國來,亦如之。凡書者,皆譏也。孫氏曰:「公親迎于齊,不俟夫人而至,失夫之道也。婦人從夫者也。夫人不從公而入,失婦之道也。夫不夫,婦不婦,何以為國?不亂何待?故入以惡之。」張氏曰:「妻者齊也。書八月丁丑入見,後公而至之日多也。」高氏曰:「夫婦人倫之本,所以成孝敬也。孝敬備,然後夫人之職舉。桓公見殺于齊,而莊公乃以齊女為夫人。欲責其孝,則彼嘗賊我臣子之所疾也;欲責其敬則我方仇彼,鬼神之所棄也。是不可以奉祭祀,不可以當夫人之職矣。」

《杞伯姬與子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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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五年「春,杞伯姬來朝其子。」

《公羊傳》其言來朝其子何?內辭也,與其子俱來朝也。 《穀梁傳》: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諸侯相見曰 朝伯姬,為志乎朝其子也。伯姬為志乎朝其子,則是 杞伯失夫之道矣。諸侯相見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 人之子,非正也。故曰「杞伯姬來朝其子,參譏也。」

大全范氏曰:「譏伯姬。杞伯、魯侯也。」薛氏曰:「無父歸寧,猶曰不可,況非禮之朝乎?」張氏曰:「朝者,人君相見于宗廟朝廷之上,父在而使其子行之,又使婦人參之,皆失正也。」臨川吳氏曰:「曹伯有疾,遣其世子射姑代父朝魯,《春秋》譏之。杞惠公疑亦有疾,伯姬以其子為魯之甥,故挾之至魯,就令攝父行朝禮。是年杞惠公卒,成公嗣位」,蓋伯姬預欲托其子于魯也。「杞伯失君道,失夫道,失父道,伯姬失妻道,失母道」,其子失子道,而魯僖受其朝,皆非禮也。

《禘用致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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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廟,用致夫人。」

《左傳》:「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于寢,不 殯于廟,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則弗致也。」

《公羊傳》「用者何?用者不宜用也。致者何?致者不宜致 也。禘用致夫人?非禮也。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 貶?譏以妾為妻也。」其言「以妾為妻奈何?蓋脅于齊媵, 女之先至者也。」

《穀梁傳》:「用者,不宜用者也。致者,不宜致者也。言夫人 必以其氏姓,言夫人而不以氏姓,非夫人也。立妾之 辭也,非正也。夫人之我,可以不夫人之乎?夫人卒葬 之,我可以不卒葬之乎?一則以宗廟臨之而後貶焉, 一則以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

《公與夫人會齊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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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一年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 穀。」

《胡傳》襄陵許翰曰:「先乎陽穀之會為大雨雪,後乎陽 穀之會為大雩。僖公賢君,不能禮佐齊桓,儆其怠忽, 而更與之俱肆于寵樂,是以見戒于天如此。以公夫 人陽穀之會觀之,齊桓伯業怠矣,故楚人伐黃不能 救。凡此類屬詞比事,直書于策而義自見者也。」

大全杜氏曰:「婦人送逆不出門,見兄弟不踰閾。與公俱會齊侯,非禮。」薛氏曰:「夫人,齊侯之女也,歸寧可也;為會而從夫于外,非歸寧之禮也。」高氏曰:「公之娶、夫人之歸,皆不書者,合禮故也。此會于陽穀,則非禮矣。公稔聞桓、莊之失而不改其轍,齊侯親見兩國之事,亦循其跡;以兩君相會,而使婦人廁于其閒,何以示侍衛」僕從之臣乎?家氏曰:「桓公之始伯,憤齊女之無度,以哀姜為首戮,諸夏肅然,知中國所以異于夷狄,實在于是。齊襄、衛宣汙染之習為之一掃,庶乎古方伯之遺烈矣。及其暮年,志得而驕,乃復與聲姜為陽穀與卞之會,伯業其衰矣乎!」汪氏曰:「書『及』以會,所以別男女也。桓公如齊,稱公與姜氏,此稱『及』」,則僖公猶能防制云耳。《魯頌》稱聲姜為「令妻」,則聲姜必無文姜之行矣。

《季姬歸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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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 鄫子來朝。」十有五年「秋九月,季姬歸于鄫。」

《左傳》:「鄫季姬來,寧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夏,遇 于防,而使來朝。」

《公羊傳》:「鄫子曷為使乎季姬來朝?內辭也。」「非使來朝, 使來請己也。」

《穀梁傳》:「遇者,同謀也。來朝者,來請己也。朝不言使,言 使非正也,以病鄫子也。」

《胡傳》:「《春秋》內女適人者,明有所從,則繫諸國,若杞伯 姬是也。其未適人者,欲有所別,則書其字,若子叔姬 是也。季姬書字而未繫諸國,其女而非婦亦明矣。及 者,內為志,內女而外與諸侯遇,譏魯也。朝不言使,言 使非正。鄫子國君而季姬使之朝,病鄫也。魯秉《周禮》, 男女之際,豈其若是之甚乎?蓋魯公鍾愛其女,使自擇配,故得與鄫子遇于防,而遂以季姬歸之耳。有孟 光之德,有伯鸞之賢,變而不失禮之正,則猶可矣。不 然,非所以為愛而厚其別也。故稱「及」、稱「遇」、稱「使」,罪魯 與鄫,以正男女之禮,為後世戒也。

大全孫氏曰:「季姬,上無歸鄫」之文,則是未嫁者。此年遇防,明年九月歸鄫,是季姬先與鄫子遇而後嫁也。此季姬之行不正可知矣。何氏曰:「禮,男不親求,女不親許。魯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來請己,與禽獸無異,故卑鄫子使于季姬以賤之。」張氏曰:「僖公愛女而使自擇配,鄫子聽其使而朝魯請之。夫婦之始」不正如此。《書》之,所以譏僖公之不父,鄫子之不夫,季姬之不子且不婦也。臨川吳氏曰:「未嫁之女而與鄫子私相邂逅,是淫奔也。姬既私遇之後,使鄫子朝魯而請昏,姬不足責也。僖公不能正家如此,何以居人上乎?」汪氏曰:「鄭徐吾犯之妹美,使之自擇所配,至于兄弟相殘,以亂鄭國之政。魯秉周禮」,而季姬與鄫子道淫如此,僖公正始之道,亦可媿矣!啖氏曰:「《左氏》謂季姬,鄫子之夫人,公怒鄫子不朝季姬,使之朝。」按稱季姬,明魯未嫁女也。若是鄫夫人不當與鄫子遇,又明年歸于鄫,明此時鄫子請娶之。若言魯之處女不當與諸侯會,則文姜、哀姜淫泆至甚。劉氏曰:「若實來,寧何故再書其歸乎?」杞伯姬來,何以不書?歸乎?吳氏曰:「鄫子請娶季姬。」僖公許之,至是始歸也。

《鄫季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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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六年「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胡傳》內,女嫁于諸侯則尊同,尊同則記其卒,記其卒 則必記其葬。然而有不記者,此筆削之旨,非可以例 求者也。宋伯姬在家為淑女,既嫁為賢婦,死于義而 不回,此行之超絕卓異者。既書其葬,又載其諡。僖公 鍾愛季姬,使自擇配,季姬不能自克,以禮恃愛而行, 雖書其卒,因奪其葬,所以謹夫婦之道,正人倫之統, 「明王教之始也。」以此防民,猶有嫁殤立廟,舉朝素衣, 親臨祖載,如魏明帝之厚其女者。

大全汪氏曰:「內女為諸侯夫人者七,惟紀伯姬、宋共姬書卒,葬;杞叔姬以出,不書葬;郯伯姬、齊子叔姬亦出,并不書卒。杞伯姬歸杞四十餘年,不書卒葬,疑必有故。鄫季姬違禮,故卒而不葬。紀叔姬非夫人,以賢而卒葬之。」

《姜氏會齊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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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七年「夏,滅項。秋,夫人姜氏會齊侯于 卞。九月,公至自會。」

《左傳》師滅項、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齊 人以為討而止公。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于卞。九月, 公至。書曰「至自會。」猶有諸侯之事焉,且諱之也。

大全張氏曰:「人臣滅項而止,僖公刑已頗矣,又遠會婦人于魯地,此管仲既亡,桓公志荒之政也。」臨川吳氏曰:「此蓋會淮之後,諸侯各歸其國,齊獨止,公將執之以歸。夫人,齊女也。聞公見止,要齊侯于路而會之,非齊侯已歸,而再出會姜氏也。婦人無外事,魯之諸夫人聲姜,頗為賢婦,詩人以令妻頌之而猶有此失,蓋稔」于見聞之非,盲于禮義之正,是以好成人之美者,惜焉。高氏曰:「論其情則可矣,而禮則不可也。《小白》入魯地而會聲姜,能無嫌乎?」

《公逆婦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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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四年「夏,逆婦姜于齊。」

《左傳》:卿不行,非禮也。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于魯 也,曰:貴聘而賤逆,之君而卑之,立而廢之,棄信而壞 其主,在國必亂,在家必亡。不允宜哉。《詩》曰:「畏天之威, 于時保之。」敬主之謂也。

《公羊傳》:其謂之「逆婦姜于齊」何?略之也。高子曰:「娶乎 大夫者」,略之也。

《穀梁傳》:「其曰婦姜,為其禮成乎齊也。其逆者誰也?親 逆而稱婦,或者公與?何其速婦之也?曰公也。其不言 公何也?非成禮于齊也。曰婦,有姑之辭也。其不言氏 何也?貶之也。何為貶之也?夫人與有貶也。」

胡傳「逆皆稱女,以未成婦而女者,在父母家之所稱 也。往逆而稱婦,入國不書至,何哉?此《春秋》誅意之效 也。禫制未終,思念娶事,是不志哀而居約矣。方逆也, 而已成為婦未至也,而如在國中,原其意而誅之也。 不稱夫人姜氏者,亦與有貶焉。婦人不專行,何以與 有貶?父母與有罪也。文公不知敬其伉儷,違禮而行」, 使國亂子弒。齊人不能鍳微知著,冒禮而往,使其女 不允于魯,皆失於不正,其始之過也。夫婦之際,人倫 之首,禮不可不謹也。故交貶之,以為後鍳。

大全納幣在喪中,與《喪婚》同也。稱「婦姜」,已成婦也。不稱夫人,不可為小君奉宗廟也。不書逆者,雖卿亦失其職也。劉氏曰:「夫婦之際,人倫之首。文公闇弱惰慢,不能率禮而行,以謂苟若而可,何禮之守

故夫人不安其位,終卒至于禍。又非獨文公之罪,雖夫人預有罪矣。夫人不能早避喪娶之辱,冒大禮以往,國人皆賤之,遂無所據依,以危其身而亡其子,由本不正故也。殆而呼天,不亦晚乎!文公之不能保其後嗣者,由無以刑其妻;夫人之不能安其位,由無以謹于禮也。張氏曰:「聖人嚴吉凶之辨,蓋人之所以異」 于禽獸者,正以有父子之親,而三年之喪,哀戚之至也。國君為風教之首,而納幣于喪中,《春秋》變「逆女」 為「逆婦。」 姜不成其夫人之禮,以見人倫之本已失,何以正是國人為後嗣之基乎?趙氏曰:「公自逆,常事不書,以成禮于齊,所以變文云逆婦以譏之。」

《子叔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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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五年「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冬,齊高 固及子叔姬來。」

《左傳》:齊高固來逆女,自為也。故書曰「逆叔姬。」卿自逆 也。冬來反馬也。

《公羊傳》:「何言乎高固之來。」言叔姬之來,而不言高固 之來,則不可。子《公羊子》曰:「其諸為其雙雙而俱至者 歟。」

《穀梁傳》:「諸侯之嫁女於大夫,主大夫以與之來者,接 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及者,及吾子 叔姬也,為使來者,不使得歸之意也。」

《胡傳》《左氏》曰:「反馬也。禮,嫁女留其送馬,不敢自安,及 廟見成婦,遣使反馬,則高固親來,非禮也。又禮,女子 有行遠父母者,歲一歸寧。今見逆逾時,未易歲也,而 叔姬亟來,亦非禮也。故書及書來,以著齊罪也。大夫 適他國,必有君命與公事,否則禮法之所禁而可犯 乎?惠公許其臣,越禮恣行而莫遏,高固委其君,踰境」 自如而不忌,則人欲已肆矣。凡《婚姻》常事不書,而書 此者,則以為非常,為後世戒也。

大全孔氏曰:「天子、諸侯嫁女,留其乘車。高固反馬,則大夫亦留其車。留車,妻之道也;反馬,婿之義也。婦至質明,見于舅姑,若舅姑既沒,則婦入三月乃祭,因以三月為反馬之節;舅姑存者,亦當以三月反馬也。法當遣使,不合親行,故《經》傳具見其事以示譏。」啖氏曰:「大夫非公事,與妻出境,非禮也。」薛氏曰:「舍公事而從婦歸」寧,且非度高固之無忌憚也。高氏曰:「歸寧,常事不書;反馬亦常事不書。」高氏曰:「子叔姬不冠夫氏者,承上高固及之也。」《家氏》曰:「反馬不躬至歸寧,無並行。高固列國之卿,而挾婦俱來,前日以臣抗君,猶以為未足,更挾婦以要魯宣館甥之禮,宣固無所嫌,而魯之宗廟朝廷實重為之辱矣。」

《郯伯姬來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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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十有六年「秋,郯伯姬來歸。」

《左傳》出也。

胡傳:「按《左氏》郯伯姬來歸,出也。內女出,書之策者,男 女居室,人之大倫也。婚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淫 辟之罪多矣,復相棄背,喪其配耦。《氓》之詩所以刺衛 日以衰薄,室家相棄,《中谷有蓷》,所以閔《周易》敘《咸》《恆》, 為下經首。《春秋》內女出,夫人歸,凡男女之際,詳書于 策,所以正人倫之本也。其旨微矣。」

大全程子曰:夫婦人倫之始,所以下經首《咸》,繼以《恆》,男女交合而成夫婦,故《咸》與《恆》皆二體合為夫婦之義。趙氏曰:「為婦而出,著其非也。」呂氏曰:「婦人既嫁而出,人道之大者,故書之。」家氏曰:「女生而願為有家,故嫁者謂之歸,人道之常也。見出而曰來歸,著其變也。」汪氏曰:「《春秋》書郯伯姬、杞叔姬來歸,所以譏父母之訓育」弗至,致內女之婦德有虧,而亦書「郯杞之君」,失齊家之道,而棄其伉儷也。然杞叔姬書「卒」,書「杞伯逆其喪歸」,則叔姬之出,必有不當絕者,而《郯伯姬》不書卒,不書喪歸,則出者與出之者,其罪皆著矣。

《杞叔姬來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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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四年「春三月,杞伯來朝。」五年「春王正月,杞 叔姬來歸。」

《左傳》:「杞伯來朝」,歸叔姬故也。

《穀梁傳》:「婦人之義,嫁曰歸,反曰來歸。」

《胡傳》前書「杞伯來朝」,《左氏》以為歸叔姬也。此書「杞叔 姬來歸」,則出也。《春秋》于內,女其歸其出,錄之詳者,男 女居室,人之大倫也。男子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 而願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而不能為之擇 家與室,則夫婦之道苦,淫僻之罪多矣。王法所重,人 倫之本,錄之詳也,為世戒也。

《杞叔姬喪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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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左傳》「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杞叔姬卒,為杞 故也。逆叔姬,為我也。

《公羊傳》:杞伯曷為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內辭也,脅而 歸之也《穀梁傳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而為之也。」

胡傳:「凡筆于經者,皆經邦大訓也。杞叔姬一女子爾, 而四《書》于策,何也?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 有父子,故《春秋》慎男女之配,重大婚之禮,以是為人 倫之本也。事有大于此者乎?男而賢也,得淑女以為 配,則自家刑國可以移風俗;女而賢也,得君子以為 歸,則承宗廟,奉祭祀,能化天下以婦道,豈曰小補之 哉?」夷攷杞叔姬之行雖賢,不若宋共姬,亦不至如鄫 季姬之越禮也。杞伯初來朝魯,然後出之,卒而復逆 其喪以歸者,豈非叔姬本不應出,故魯人得以義責 之,使復歸葬乎?魯在春秋時,內女之歸不得其所者 有矣,聖人詳錄其始卒,欲為後鑒,使得有終而無弊 也。其經世之慮遠矣。

大全家氏曰:「夫婦天倫,以義而合者也。有過而出,事之必不獲已者也。」叔姬之歸,《傳》不言其故,而自始歸至逆喪,皆繫之杞,《春秋》與之歸,而為之書也。

《宋伯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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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襄公三十年夏五月甲午,宋災,宋伯姬卒。 《左傳》「或叫于宋太廟曰:『譆譆出出,鳥鳴于亳社,如曰 譆譆』。」甲午,宋大災,宋伯姬卒,待姆也。君子謂宋共姬 女而不婦,女待人婦,義事也。

《穀梁傳》:取卒之日加之災上者,見以災卒也。其見以 災卒奈何?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辟火乎?」伯 姬曰:「婦人之義,傅姆不在,宵不下堂。」左右又曰:「夫人 少辟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傅姆不在,宵不下堂。」遂 逮乎火而死,婦人以貞為行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 詳其事,賢伯姬也。

胡傳《穀梁子》曰:「取卒之日加之災上者,見以災卒也。 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避火乎』?曰:『婦人之義, 傅姆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婦人以貞為行 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詳其事,賢伯姬也。《易》曰:『恆其 德,貞,婦人吉,夫子凶』。而或以為共姬女而不婦,非也。 世衰道微,暴行交作,女德不貞,婦道不明,能全其節」, 守死不回,見于《春秋》者,宋伯姬耳。聖人冠以夫諡,書 于《春秋》,曰「葬宋共姬」,以著其賢行,勵天下之婦道也。

大全程子曰:以順從為恆者,婦人之道,在婦人則為貞,故吉。若丈夫而以順從于人為恆,則失其剛陽之正,乃凶也。安定胡氏曰:伯姬乃婦人中之伯夷也。襄陵許氏曰:「王化始于正家,《春秋》撥亂謹禮,以宋共姬為婦道之表,故詳錄焉。」劉氏曰:「使共姬避火而全生,未足以害其貞也。然而不以已之可以全其生之故,而違」天下之常義,此安乎性命者乃能之。故審乎生死之度,辨乎榮辱之境,知禮之重重于生,辱之甚甚于死,伯夷、叔齊餓于首陽之下,求仁得仁,何以過乎?《左氏》曰:「共姬女而不婦。」女待人婦,義事也。非也。如共姬之守禮死義,不求生以害仁,亦可免矣,反謂之不婦乎?《易》曰:「恆其德,貞,婦人吉。」共姬恆之矣,所謂婦也。

《孟子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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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哀公十有二年「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左傳》:「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吳,故不書姓。死不赴, 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孔子與弔。適季 氏,季氏不絻,放絰而拜。」

《公羊傳》:「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稱孟子何?諱娶 同姓,蓋吳女也。」

《穀梁傳》:「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 諱取同姓也。」

《胡傳》:孟子,吳女,昭公之夫人。其云孟子云者,諱取同 姓也。禮,取妻不取同姓,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厚,男 女之別也。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 而男女有別矣。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而袒免,殺 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于上,戚單于下,昏 姻可以通乎?綴之以姓而弗別,合之以食而弗殊,雖 百世而昏姻不通,《周》道然也。昭公不謹于禮,欲結好 強吳,以去三家之權,忍取同姓,以混男女之別,不命 于天子,以弱其配,不見于廟,不書于策,以廢其常典, 禮之大本喪矣,其失國也宜。故陳司敗問昭公「知禮 乎?」子曰:「知禮。」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 黨,君子亦黨乎?君娶于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 知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 必知之。」《書孟子》卒,雖曰為君隱,而實亦不可揜矣。

大全蔡氏曰:同姓不可書,曰『夫人姬氏薨』」,故曰「孟子卒。」朱子曰:「諱之,使若宋女子姓者然。」何氏曰:「為同宗共祖,亂人倫,與禽獸無別。」臨川吳氏曰:「固是以同姓而不書夫人薨,亦以見魯臣不以夫人之禮喪之也。昭公君也,尚且逐出之,而葬不備禮,況其夫人乎?一書卒而三義具焉。」汪氏曰:「或謂舊史固書夫人孟子薨,《春秋》不書夫人而書卒,示天下後世娶同姓之必不可也。然小君之薨必書「夫人某氏」,當時既鶻突稱呼曰「孟子」,則國史必不可書「夫人」「孟子薨」,《春秋》因魯史之文而非禮之

實已見矣。按《傳》襄二十三年晉嫁女于吳,則同姓

之婚非自昭公始,《春秋》于《孟子》以隱辭書之,所以 深責秉禮之魯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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