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六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五卷目錄
器械部彙考
易經〈萃卦〉
書經〈費誓〉
周禮〈夏官 秋官〉
司馬法〈天子之義 定爵〉
陸機要覽〈四兵〉
器械部總論
淮南子〈汜論訓〉
說苑〈指武〉
大學衍義補〈器械之利〉
器械部藝文
武庫銘 漢李尤
代武相公謝槍旗器甲鞍馬表 唐呂溫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五卷
器械部彙考
编辑《易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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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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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程傳〉澤上於地,為萃聚之象。君子觀《萃》象,以除治戎器,用戒備於不虞。凡物之萃,則有不虞度之事,故眾聚則有爭,物聚則有奪,大率既聚則多故矣,故觀《萃》象而戒也。除,謂簡治也,去弊惡也。除而聚之,所以戒不虞也。
《書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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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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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敹乃甲胄,敽乃干,無敢不弔!備乃弓矢,鍛乃戈矛, 礪乃鋒刃,無敢不善。
〈蔡傳〉敹,縫完也。縫完其甲胄,勿使斷毀。敽,鄭氏云:「猶繫也。」王肅云:「敽楯有紛,繫持之。」弔,精至也。鍛,淬礪磨也。甲胄所以衛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敵,先自衛而後攻人,亦其序也。
《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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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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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訂義〉鄭鍔曰:「天生五材,民並用之,闕一不可。誰能去兵?此兵甲、弓矢、戈盾之類,為之有工而司之。有官
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
王昭禹曰:「五盾則授兵舞者之盾、貳車之盾、乘車之盾、旅賁、虎士之盾、藩盾,凡五。」 李嘉會曰:「兵有五宜也,盾亦有五者,先王害人之意少而自衛之意多,故有五兵,必有五盾。」 鄭鍔曰:「物,色也。各辨其物色,使以類相從,等者所制之長短小大。」
及授兵,從《司馬》之法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及 其用兵,亦如之。
鄭鍔曰:「《司兵》授之以兵則從《司馬》之法,多乎其數則闕國之守備,寡乎其數則乏軍之用器。軍之行也,從其法而頒之,及其還也,受其所輸,亦當如始者所頒之法,苟有亡矢遺鏃之事,亦如之矣。康成謂用兵者出給守衛之兵,上言頒兵,從司馬法,此又言用兵,則知非軍旅所用明矣。守衛之人亦司馬之所統治,故亦從其法而頒之。」 劉執中曰:「一旅之眾,車徒異授也,兵盾異能也,弓殳異職也,則《司馬》之法存焉。」 陳及之曰:「周制,甸出革車一乘,凡兵甲、盾、戈、旗物、鼓鐸悉備焉。在農則四時田獵,合其卒伍,治其徒役,簡其兵器,與夫旗物、鼓鐸一一治之,其調發則各以其具行,而官府不與知。然司兵所頒者,頒諸卿、大夫士,從軍旅會同者也。是以《司兵》者曰:『及其受兵,輸亦如之』。」 是諸官府既畢事則又歸之。若民兵自藏之民間耳。呂東萊曰:「古者藏兵於廟,大夫家不藏甲,必取於廟而後授之。兵者,國之重事,出必告於廟,歸亦必飲至,以見其不敢輕舉之意。如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亦此意。鄭莊公將伐許,授兵於大宮」 、「魯莊公治兵於廟」 、楚武王「授師於孑」 之類,此見《春秋》初,其制猶存。
祭祀,授舞者兵。
鄭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屬。」 賈氏曰:「《祭統》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 李嘉會曰:不令樂官、舞師等掌之,而掌於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大喪,「廞五兵。」
鄭康成曰:「廞,興也。興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軍事,建車之五兵會同,亦如之。
鄭鍔曰:「軍旅之車,上必建五兵,出先刃、入後刃也。會同,王乘車則亦建焉,皆以示威也。」 《易氏》曰:「如《考工》之六等與夫《廬人》之六建,莫不建之,以備軍旅會同之用。」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黃氏曰:「司兵掌五兵、五盾。」 戈盾用稍多,故別設官,其實司兵之支屬。
肇《戈盾》之物而頒之。
鄭鍔曰:「五兵之便於用者,戈而已。戈柲六尺有六寸,其便用者,柲短而易持其胡,其援廣而易入,可以舂,可以刺,可以擊,可以餉。觀《左傳》所載富父終甥以戈舂僑如之喉,狼瞫以戈斬秦囚,子南以戈擊子誓,長魚矯以戈殺駒伯,則戈之便于用可知。凡戰伐戡戮之字皆從戈,謂此也。盾,干也,用以自衛也。如《書》云『敽乃干』」 ,《詩》云:「龍盾之合,蒙伐有苑。」 伐中干也。又云「干戈戚揚」 ,五兵之用,長以衛短,則人持其一矣。盾則夫人有之。《書》云「比爾干干」 ,欲其比則夫人有之可知矣。司兵掌五盾,又有司戈盾之官者,蓋司兵掌辦之,司戈盾正掌其物而頒之。劉執中曰:「物者,時其修全,俾適於用,然後頒之。」 《易氏》曰:「頒之以給祭祀軍旅會同之用。」 黃氏曰:「凡戈盾頒之、授之、輸之,皆有《司馬之法》。其文不備,因《司馬》為可知。」
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
鄭康成曰:「亦頒之也。」 鄭鍔曰:「殳長尋有四尺,如杖而無刃。《詩》云:『伯也執殳,為王前驅』。又云:『彼候人兮,何戈與祋』。」 祋即殳也。王昭禹曰:「『旅賁氏執戈盾,夾王車而趨』。此言祭祀受旅賁殳者,蓋執戈盾而趨者,謂軍旅會同之時也。若祭祀則執殳而已。」
鄭康成曰:「故士王族,故士與旅賁當事則衛王。」 鄭鍔曰:「祭祀之時,王親出郊,故嚴其守衛之備。」
旅賁當執殳王族,故士當執戈盾,隨其所當執而授之以物也。黃氏曰:「《旅賁職》『執戈盾,夾王車而趨,至此執殳,故士不執兵,至此執戈盾,皆非其常,必有《司馬》之法,故曰云云』。」 舞者不曰戈盾而曰「兵」 ,當是五盾皆有五兵制亡,雖先儒亦不能言。鄭鍔曰:「舞者執戈盾,未嘗執殳。所謂亦如之者,亦如授,故士以戈盾也。」
軍旅會同,授貳車戈盾。建乘車之戈盾,授旅賁及虎 士戈盾。
鄭康成曰:「乘車,王所乘車也。軍旅則革路,會同則金路。」 鄭鍔曰:「貳車言授,則授之於其人。貳車所以衛王,故必人自執之;乘車所以為節,故特建之於車較及輿也。」 黃氏曰:「象路之副曰貳車,革路之副曰倅車。《覲禮》:貳車十二乘,故授戈盾;倅車無數,故平頒。」 劉執中曰:「旅賁夾王車左右,而虎士趨王車後,先舍則守;王」 閑則殳。與戈盾,戒備之尤急者也。非其有屏蔽之用乎?黃氏曰:「《虎賁》在國不執兵,於此執戈盾。」
及舍,設藩盾,行則斂之。
鄭康成曰:「舍,止也。《藩盾》,盾可以藩衛者,如今之扶蘇與。」 鄭鍔曰:「王之所舍,設梐枑,再重以為藩。又於梐枑之外設藩盾,欲以為衛,故行則斂而藏之。」
易氏曰:「皆所以衛至尊,尚崇嚴也。」 鄭司農曰:
《言授》、「言建」 、言設皆不同,知五盾各異用故也。
《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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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金》「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罰、貨罰, 入於《司兵》。」
項氏曰:「金罰、貨罰,皆士官掌之。士入於《職金》,職金入於司兵。」 鄭康成曰:「入於司兵,給治兵及工直也。」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 之,入於《司兵》。」
劉執中曰:「盜賊之器與物,入於《司兵》,非數莫知其多少,非量莫知其短長,非賈莫知其貴賤,楬是三者,則物與器常存而不可移易。」 鄭鍔曰:「入於《司兵》,使以其物充兵器之用,取諸盜賊以為除盜賊之具而已。」
《司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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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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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不雜》則不利。「長兵以衛,短兵以守。」太長則難犯,太 短則不及,太輕則銳,銳則易亂,太重則鈍,鈍則不濟。
《定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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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矢禦,殳矛守,戈戟助。」凡此五兵,長以衛短,短以救 長,迭戰則久,皆戰則強。
《陸機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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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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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弓》,「南矛」,《西劍》、「北戟」、「北中鼓」,亦曰「四兵
器械部總論
编辑《淮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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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汜論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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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兵,弓劍而已矣,槽矛無擊,修戟無刺。晚世之兵, 隆衝以攻,渠幨以守,連弩以射,銷車以鬥。古之伐國, 不殺黃口,不獲二毛」,於古為義,於今為笑。古之所以 為榮者,今之所以為辱也;古之所以為治者,今之所 以為亂也。夫神農、伏羲不施賞罰而民不為非,然而 立政者,不能廢法而治民。舜干戚而服有苗,然而征 伐者,不能釋甲兵而制強暴。由此觀之,法度者,所以 論民俗而節緩急也。器械者,因時變而制宜適也。
《說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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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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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法曰:國雖大,好戰必亡;天下雖安,亡戰必危。《易》 曰:「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夫兵不可玩,玩則無威;兵 不可廢,廢則召寇。昔吳王夫差好戰而亡,徐偃王無 武亦滅。故明王之制國也,上不玩兵,下不廢武。《易》曰: 「存不忘亡。」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
《大學衍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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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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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繫辭》。「弦木為弧。剡木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蓋 取諸暌。
臣按:人君為治所以威天下者武也,而武之為用以器為威,而其所以為器不一也。《易》之制器尚象而獨以威天下之器而制之弧矢之利何哉?蓋男子生而有懸弧之義,射者男子之所有事也,防微威遠之具莫先焉。且兵戎之器所及者不過丈尺之間,惟弓矢則有百步之威,鋒不待交而威已先至,折其勢於未至,挫其銳於尚遠,兵戎之利,誠莫有先之者也。竊惟今日隊伍之制,以長短兵相夾持以為威,其法利於守而不利於戰。是何也?短兵無長用,長兵無短用故也。臣愚以為凡今日隊伍之法,宜如科舉取士式,每軍各執一器,如士之專一經,而各經皆兼習《四書》,其鎗刀之類乃其本經,弓矢則其四書也。《孟子》曰:「其至爾力也,其中非爾力也。」 中非力而能,乃由巧所致。巧者得於心而應之於手,是蓋可學而能也。學斯巧,巧斯中。一人學射,教成十人,十人教百人,百人教千人,千人教萬人,則是全隊之中無非善射之士。敵在遠則用弓矢之利,敵在近則用刀鎗之鋒,國家有十萬善射之兵,禍亂不作而國勢尊矣。
《說卦》:「離為火,為甲胄,為戈兵。」
臣按:天下之物無一而不本於陰陽者,甲胄、戈兵雖曰戰陳之用,然皆有所本焉。戰陳之用,甲胄服於身惟恐人之傷己,戈兵施於人惟恐己之不傷人,其用雖有仁暴之殊,而皆取象於離明之火也。先儒謂離有甲胄、戈兵之象,《周官》司馬之職列於夏官,夏者離之時也。
《書禹貢》:「荊州,厥貢杶、幹、栝、柏、礪、砥、砮、丹,惟箘簬楛。」
臣按:《魯語》「肅慎貢楛矢、石砮」 ,註:「砮,鏃也。」 蓋肅慎氏之矢以楛木為笴,以石為鏃也。由是以觀,則木亦可以為笴不但竹也,石亦可以為鏃不但鐵也。
《說命》曰:「惟甲胄起戎。」
朱熹曰:「《甲胄》本所以禦戎,而出謀不當則反足以起戎。」
臣按:五兵皆傷人之器也,惟甲胄乃衛人之服焉,《孟子》曰「函人惟恐傷人」 ,則是甲胄之用在人為仁與?
《費誓》曰:「善敹乃甲胄,敽乃干,無敢不弔。備乃弓矢,鍛 乃戈矛,礪乃鋒刃,無敢不善。」
蔡沈曰:「甲胄所以衛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敵,先自衛而後攻人,亦其序也。」
《周禮·天官》:「王府掌王之兵器。凡王之獻兵器,受而藏 之。」
《朱申》曰:「兵則兌之戈、和之弓之類。」
內府「掌受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幣獻 之,兵器入焉。」
臣按:此《天官》、王府既掌王之兵器,內府又受良兵良器入焉,則是兵器之府備於天官矣。而《秋官》又曰「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 ,蓋王府,內府所藏兵器之府也。《職金》「入金錫於橐人」 ,為兵器之府也。謂之「為」 者,製作之謂也。
《夏官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 八人,徒八十人。
臣按:先儒謂《書》之《費誓》言「敹乃甲胄、敽乃干,無敢不弔」 ,而後言備乃弓矢、鍛乃戈矛、礪乃鋒刃,無敢不善。蓋甲冑與干所以自保,弓矢與矛所以討敵,先自保而後討敵,故《周官》之序先司甲而後言兵也。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及授 兵,從《司馬》之法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祭祀,授舞者兵。大喪,廞五兵。軍事,建車之 五兵。會同,亦如之。
臣按:「辨其物」 者常利其器以待用也,「與其等」 者常類其聚以待授也。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頒之。
臣按:古者甸出革車一乘,凡甲、戈盾、弓矢與夫旗物、鼓鐸之屬悉備焉。鄉遂之官以時簡其兵器,及有調發則各具之而行,官府不與知也。司兵、司戈盾、司弓矢,所掌授兵器,非授之民也,授之卿大夫從軍旅會同者也,故《司兵》曰「及其授兵亦如之」 ,是卿大夫畢事則歸之也。若民兵則自藏之民間耳,秦人銷鋒鏑,元人禁漢人持弓矢,其與「周人藏兵於農」 意大不侔矣。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 藏,與其出入。中春獻弓弩,中秋獻矢箙。
朱申曰:「六弓謂王弓、弧弓、夾弓、庾弓、唐弓、大弓也。四弩謂夾、庾、唐大也。八矢謂枉矢、絜矢、殺矢、鍭矢、矰矢、茀矢、恆矢、庳矢也。法謂曲直長短之數也。名以命之,物以色之,守之則有人,藏之則有府,出則頒之,入則授之。箙,盛矢器也,以獸皮為之。弓弩成之於陽氣方和之時,故仲春獻之。矢與箙成之於陰氣將堅之時」 ,故仲秋獻之。
臣按:先儒謂「中春陽氣方和之時故獻弓弩,中秋陰氣方堅之時故獻矢箙」 ,蓋四時有明法,萬物有成理,先王以道制器,不違乎時之序、物之理,與造化同其功矣,是以器之成也既完且美,而天下之利用於是乎出矣。
《槁人》「掌受財於職金,以齎其工」,弓六物為三等,弩四 物亦如之,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獻素,秋獻成, 書其等以饗工。乘其事,試其弓弩,以上下其食而誅 賞,乃入功於司弓矢及繕人。
臣按:《秋官職金》「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 ,可見周之弓、弩、矢、箙皆造於官,其費用之工本皆受於職金,不取於民也。「及其獻成,則書其工拙等第,為酒食以勞之,不徒勞之而又試之,試之而良則上其祿,甚則賞之,不良則下其祿,甚則誅之」 ,既考其功,乃入之於司弓矢以待頒賜、入之於繕人以供王用也。
《秋官》:職金「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罰 貨罰,入於司兵。」
臣按:《槁人》掌受財於職金以齎其工,此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則入槁人也。若夫受士之金罰、貨罰於司兵者,所謂金罰者,贖罪之金也。貨罰者,《司關》所謂「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 是也。夫兵器之作當屬於兵工,而此屬於刑官者,蓋明犯法之人所當罰之金貨以為製造兵器之用故也。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揭 之,入於《司兵》。
臣按:此可見古者造兵器不取於民而取之於盜賊之任器贓物,後世舉而行之,是亦寬民力、足兵用之一助也。
《考工記》曰:「函人為甲,犀甲七屬,兕甲六屬,合甲五屬。 犀甲壽百年,兕甲壽二百年,合甲壽三百年。凡為甲, 必先為容,然後制革,權其上旅,與於下旅,而重若一, 以其長為之圍。凡甲,鍛不摯則不堅,已敝則撓。凡察 革之道,眡其鑽空,欲其惌也;眡其裡,欲其易也;眡其 朕,欲其直也;櫜之,欲其約也;舉而眡之,欲其豐也;衣 之欲其無齘也。」眡其鑽空而惌,則革堅也。眡其裡而 易,則財更也;眡其朕而直,則制善也;櫜之而約,則周 也;舉之而豐,則明也,「衣之無齘」,則變也。
臣按:戎事以甲胄為主,古之言兵者多以甲胄為先,蓋甲所以衛身,身必得其衛然後可以制人,苟無甲焉則一身且無所包容矣,故制甲者古謂之「函人」 焉,屬謂上旅、下旅之中皆有札續之數,一葉為一札,上古以革為甲,堅者札長故其屬少,革之次者其札短故其屬多,此其所以有七屬、六屬、五屬之異也。革堅者,歷久而後敝。物之久而敝,如人久而死,故甲亦以壽。言「先為容」 者,欲製為甲,必因人之形長短小大而為之容,使其服之而相稱,不過之而有餘,不不及而不足也。既因人之身而為容,然後以之制革,則無贅虧之患。上旅腰以上為衣也,下旅腰以下為裳也。權以知其輕重,使上下等而若一,則無偏重之患,以其長為之圍,從橫欲周其身而已。摯之言至也。凡甲必鍛革,為之不摯則鍛之不熟,不熟則革不堅,不堅則易壞,鍛之太熟則革過耎而易曲也。若夫察眡之際,其鑽孔以受線,縫小而不寬緩,則其革堅而難壞可知矣。其革之裡和易而不敗薉,則其材歷久而難敝可知矣。其革之制條直而不撓曲,則其制作之善,不於是而可知乎?「櫜而藏之」 ,則約束而易收,舉而視之,則豐厚而寬大;「衣之於身」 ,則方正周全而無參錯。
不齊之患,周旋而無不齊,舉動而無不便,則是甲也,雖極天下之銛鋒利鏑,皆莫能傷之矣。《孟子》稱函人為仁術,臣亦竊以為甲胄為仁器也。蓋五兵皆主於殺傷,而甲胄獨專於蔽衛,謂之為仁,不亦宜乎?古人於一甲之製而詳悉周全如此,其慎重於戰陳之際可知矣。後世之甲多用銅鐵而少用革札,蓋取簡便也。金質重而易於澀繡。若用革為甲而制之眡之誠如函人之詳且周焉。則其輕而堅,視銅鐵之重而易於綻裂,豈不優哉。
《弓人》「為弓,取六材必以其時。六材既聚,巧者和之。幹 也者,以為遠也;角也者,以為疾也。筋也者,以為深也。 膠也者,以為和也。絲也者,以為固也。漆也者,以為受 霜露也。」得此六材之全,然後可以為良。
凡為弓,冬析𠏉而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寒奠體, 冰析灂。冬析榦則易,春液角則合。夏治筋則不煩,秋 合三材則合。寒奠體則張不流,冰析灂則審環,春被 弦,則一年之事。
鄭康成曰:「取榦以冬,取角以秋,絲漆以夏。」
臣按:《考工記》於弓人一事,取材既各以其時,而凡折榦、液角、合膠與筋、用漆與絲又莫不各有其法焉。嗚呼,古者於一器之小而委曲詳盡也如此,此其器所以無不良而用無不效、功無不成也與?況五兵之用,用之以威天下者惟弧矢之利為大,上而天文,戈戟、殳矛皆無其星,而弧矢之象特懸於穹蒼之上,易之制器尚象五兵之中獨言弧矢,是兵莫大於弓矢也。臣於前既言凡軍伍人欲各執夫一器,而皆兼夫弓矢,蓋以人之始生必懸弧矢,此男子生而所有事也。有事之大者,莫大於軍旅,敵王之愾,以衛國家,委質之義,盡忠之節,誠莫大焉。必有所事於此,然後盡其為男子之事也。雖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凡事皆然,況戰陳乃國家安危、人命死生所係者乎?尢不可不利其器也。今制弓矢,造自州縣,然地勢燥濕異氣,人力巧拙異能,官吏勤怠異心,往往備物以塞責,取之不以其時,造之不得其法。造完而進於內帑,苟具其數,不求其良,積以歲月,質損而體變。一旦有事,出以為用,多有不堪,因而誤事也多矣。臣請自今以後,凡造弓州縣,計其歲所當造之數,俾其具物料工費解官朝委有巧計臣僚,專督製造。仍行下出產弓材之處,俾其取材必以時,擇材必以良。而司工者又必依傍古法,順天之時,隨物之性,用人之能,如此則弓無不良矣。雖然,人力有不齊,弓矢亦不可一例而造,必以斗石為量,用漆書其上,自二石以下至於六斗,凡數等,仍行教閱。將官於凡軍士皆較量其力之所勝,著為石、斗之數,散弓之日,按名如其數給之。如此則不徒費民財,而所造之弓皆有實用,器良而與人力相稱,所向無有不成功者矣。
「矢人為矢,鍭矢參分,茀矢參分,一在前,二在後。兵矢, 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殺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 參分其長而殺其一,五分其長而羽其一。以其笴厚 為之羽,深水之,以辦其陰陽。夾其陰陽以設其比,夾 其比以設其羽,參分其羽以設其刃,則雖有疾風,亦 弗之能憚矣。」刃長寸,圍寸,鋌十之重三垸。前弱則俛, 後弱則翔,中弱則紆,中強則揚。羽豐則遲,羽殺則趮。 是故夾而搖之,以眡其豐殺之節也;撓之以眡其鴻, 殺之稱也。凡相笴,欲生而搏同,搏欲重,同重節欲疏, 同疏欲栗。
臣按:古人之為矢,其慎重周密如此,此所以射無不中也。五兵之用,弓矢為長,弓良而矢不合度,雖其人巧力俱全而亦不能以命中矣。觀《考工記》於矢人為矢,則可見古人之學無所不該,而小物之不遺也如此,此三代盛時文事武備,後世皆所不能及也。大抵矢之為矢,不出乎幹羽二者而已,幹之強弱則欲適「其中,羽之豐殺則欲適其節。前弱則矢行而低,後弱則矢行而旋,中弱則矢行而曲,中強則矢行而起,此強弱之失中也。羽太多則矢重,其行必失於緩,羽太少則矢輕,其行必失於急,此《豐殺》之失節也。欲眡其豐殺之節,宜以指夾矢而搖之,以約其輕重。欲眡其《鴻殺》之稱,宜以指撓其幹而曲之,以審其強弱。」 其製矢既有其量,其眡矢又有其法,此其器所以無不良,而用之所以無不宜也。
「桃氏為劍」,臘廣二寸有半寸,兩從半之,以其臘廣為 之,莖圍,長倍之。
臣按:《釋名》:「劍者,檢也,所以防檢非常。」 是蓋防身之器,項羽學之以為一人之敵者也。司劍之官而謂之桃氏劍所以禦暴除惡,以桃之為桃,能辟除不祥故也。
廬人為廬器,戈柲六尺有六寸,殳長尋有四尺,車戟
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尋。凡兵無過三其身,過三其身,弗能用也,而無已,又以害人。故攻國之兵欲短,守國之兵欲長。攻國之人眾,行地遠,食飲饑,且涉山 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國之人寡,食飲飽,行地不遠, 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長。
臣按:戈、戟皆刺兵也,戈二刃、戟三刃,殳擊兵也,如杖而無刃;矛句兵也,上銳而旁句。酋矛、夷矛特因長短而取名爾,矛用以句則宜長於戟然後有及,故酋矛長二丈、夷矛長二丈四尺。酋言就也,近而就之也,夷矛以長為主而就之,故曰酋矛,夷言傷也,以夷矛極長,句則有及而傷物為易,故曰夷矛,此矛之辨也。考古之兵器,見於《周禮》者,《司兵註》「五兵:戈、殳、戟、酋矛、夷矛也。」 說者謂此車之五兵,而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焉。五兵之外,有劍、有刃、有盾、有弩。戈戟主於刺,而殳用以擊,矛用以句。其矛之謂夷者,意即《詩小戎》之厹矛也,其形三隅,如今之虎叉。然則又不專以句,而亦用以刺也。方車戰之時,敵遠「則用弓矢,稍近則以矛句之,句之至則施擊以刺焉,短兵相接,始用刀劍」 ,此三代以前之兵用也。後世無車戰,惟用騎與步,其制兵之法,亦惟以步為主。今制,五十軍為一隊,有鎗、有刀、有弓矢、有盾,而無古之所謂戈、戟、殳、矛與弩者。弩僅見用於廣右之猺獞,湖南苗人所用之句刀,即古人之矛遺製「也。邊陲之地,多險阻崎嶇,而吾之隊伍不可以盡施。且吾器械長短相制,卒然遇敵,長兵無短用,短兵無長用,故士卒雖多,而得用僅半。請命臣僚之兼通文武者,講求其故,加用弩與矛二器,以為兵用」 ,而仍下湖、廣二藩,選其精於二技者,津遣赴官,俾其教習。若夫殳之為殳,略如今俗所謂木棍者然宜依古制,更備此一器以擊馬足,蓋亦不減宋人用麻札刀也。考古之殳,長丈二而無刃,《禮書》作八觚形,蓋八稜也。古人用於車上,故宜長。今用於步軍,手執以擊馬足,宜與人相稱。古作八稜,今宜於人手所執處為圓形,而於其半至末為四稜,或加鐵於稜中云。
《輈人》,「弧旌枉矢」,以象弧也。
臣按:《天文志》云,「觜觿下一星曰天矢」 ,天狼下有四星曰天弧,鄭氏所謂「枉矢,取名變星,飛行有光,今之飛矛」 是也。或謂之兵矢,絜矢象焉。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考史陳球守零陵,製為飛矛者,其形之大如矛,與今火藥有火箭,若倣漢人飛矛之法而傅以今之火藥,使之射遠而流行,是亦驚敵之一具也。
《荀子》曰:「魏氏武卒,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 五十箇,置戈其上,䩜帶劍,贏三日之糧。」
《如淳》曰:「上身一,髀禪一,脛繳一,凡三屬。」
臣按:魏之武卒操弩負矢而置戈其上,是蓋長短之兵兼用也。
《司馬法》曰:「兵不雜則不利,長兵以衛,短兵以守,太長 則難犯,太短則不及,太輕則銳,銳則易亂,太重則鈍, 鈍則不濟。」又曰:「弓矢禦,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五當, 長以衛短,短以救長,迭戰則久,皆戰則強。見物與侔, 是謂兩之。」
臣按:所謂「兵不雜則不利」 ,與夫長以衛短,短以救長,古今制隊伍、用兵器,其法不出此數言。
《六韜》曰:「陷堅陳,敗強敵,以大黃參連弩、飛鳧、電景矢 自副。」
註曰:「飛鳧,赤莖白羽,以鐵為首。電景,青莖白羽,以銅為首。」
臣按:《周禮》六射之目,其二曰參連。參連云者,謂前放一矢、後放三矢,連續而去也。考《吳越春秋》有云:「夫射之道,從分望敵,合以參連」 ,《後漢書》亦云:「弩射以參連為奇」 ,夫古人自八歲入小學已學射藝而教以參連之法,自幼及長習熟其事,故仕而為將、不仕而為卒,無不能射者,今世古法盡廢,有能射疏及遠者,已為奇矣。若夫參連之法,少有知者。誠能以古參連法教士卒,使當矢石之間,一射而連放三矢,則是一人而兼三人之用也。意者李廣以二千騎當四萬之圍,所謂「大黃」 ,即《六韜》所謂「大黃參連」 乎?
漢高祖四年,初為《算賦。註》:「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 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臣按:此漢以後賦民治兵之始。考史成帝建始元年,立故河間王弟上郡庫令良為王,註謂「北邊郡庫,官之兵器所藏,故置令」 ,則前此邊郡各有庫,庫有令以掌兵器舊矣。然《地理志》於南陽郡宛下註有工官、鐵官,則不獨邊郡有武庫,而內地亦有之矣。
高祖時,蕭何治未央,立武庫以藏兵器。
臣按:《漢志》中尉屬中有武庫令,則是時既立武庫以藏兵器,而設令以司之,屬之中尉。其後光武置武庫令主兵器,則以屬執金吾,考工令,主作兵器。
弓弩之屬,「成則傳金吾入武庫。」 魏晉一遵其制,蓋始於此也。
《百官表》:中尉,秦官,武帝更名執金吾。屬官有武庫令、 丞。
中尉屬官有「武庫令」,少府屬官有「若盧考工室令、丞。」
臣按:《漢書註》,「若盧以藏兵器」 ,考工室,主作器械。
哀帝時,毋將隆言:「武庫兵器,天下公用,國家武備,繕 治造作,皆度大司農錢。邊吏職在禦寇,賜武庫兵。」
臣按:漢自郡國至於京師皆有武備,在郡國則有庫兵或置工官,庫兵以算賦為之,而工官與鐵官同置於產鐵之郡,在京師則有武庫令掌於郡中,而天子又有若盧考工室,以藏兵器、以主作器械,一以少府主之,武庫則以大司農錢為之也。漢制財用有二,供天子雜用以少府之錢。若大司農錢,非軍國之事不得用也。甲兵之作,以為軍國之備,故亦用「《大司農》錢」 與
《漢志》有《遠望連弩射法》,具十五篇。
臣按:古者弩之制有七:一、擘張弩、二、角弓弩、三、木單弩、四、大木單弩、五竹竿弩、六、大竹竿弩、七、伏遠弩。擘張弩,步兵所用角弓弩、騎兵所用木單、竹竿、伏遠等,其力益大,所及漸遠。今世官兵全不用弩,惟廣右猺獞用之,然其弩不可施於騎,殆古所謂擘張者與?《炙轂子》曰:「夷牟製角弩,馬上用之。」 則是角弓弩乃可用於騎者,今不得其製。然萬一用之,天下之大,安知其無人以意會而為之者與!
《李陵傳》:「發連弩射單于。」
張晏曰:「三十絭共一臂。」
《諸葛亮傳》:「亮性長於巧思,損益連弩,皆出其意。」
臣按:《魏氏春秋》云:「亮損益連弩,謂之元戎」 ,以鐵為矢,長八寸,一弩十矢俱發。夫弩而謂之連,則非一弩也,意必數者相連謂之損益者,前蓋有此弩,至亮而有所損益於其間耳。考史,魏司馬懿征公孫淵,軍至遼東,為發石連弩射城中,唐李元諒節度隴西,築連弩臺,盧耽節度四川,為大旝連弩,南詔憚之。前古人攻戰,以連弩取勝者多矣。今連弩之製不可考,說者謂古時西蜀弩兵尢多,大者莫踰連弩,十矢謂之群鴉,一矢謂之飛鎗,通呼為「摧山弩」 ,即孔明所謂「元戎」 也。今具其法如此,萬一有巧思者出,因其名而想其意度,以復古人之制,是亦攻守之一助也。
虞詡為武都守,令軍中強弩勿發,而潛發小弩。羌并 兵急攻,使二十強弩共射一人,發無不勝。
臣按:五兵之利莫利於弓弩,而自漢以來,弩之取勝者比弓為多。虞詡守武都,遇有急攻,使二十強弩共射一人,此非但可用之以弩,而弓矢之利亦宜依此用焉,此即俗所謂「攢射」 也,宜申諭軍中習為攢射法。臨戰之際,寇有驍勇出掠陳者,攢矢而射之,蔑不中矣。
陳球守零陵,弦大木為弓,羽矛為矢,引機發之,遠射 千步。
臣按:此《大木弓》後世無有,可依其法製之,以為守城寨之具。
明帝永平中,北匈奴攻金浦城。耿恭為戊己校尉,以 毒藥傅矢,語匈奴曰:「漢家箭神,其中創者必有異。」中 矢者視創皆沸,大驚,匈奴相謂曰:「漢兵神,真可畏也。」 遂解去。
臣按:今唐、鄧山居者,以毒藥漬矢以射獸,應弦而倒,謂之「毛胡盧」 ,元末因用其人為兵,立毛胡盧萬戶府,耿恭所用毒藥傅矢,蓋此類也。又聞廣西猺獞所用弩矢皆傅以藥,中人濡縷即死,比唐、鄧者尢毒,宜取其方付邊城以為毒箭,是亦禦敵之一技也。說者多謂西北地寒而藥性不行,恐不可用,然耿恭用之金浦城,豈非「沍寒」 之地耶?
唐初置軍器監,後併入少府監。開元初,以軍器使為 監領,領弩、甲二坊。
臣按:此唐人造軍器之所。
府兵之法,人具弓一、矢三十、刀一。其介胄戎具皆藏 於庫,有所征行則給之。番上宿衛者,給弓矢、橫刀而 已。
臣按:此唐人府兵所執之器械也。我朝制兵,每一百戶轄百軍,分為二隊,每隊銃手五名、刀牌手十名、弓箭手十五名、鎗手二十名。臣愚以為今每隊之中短兵太多、長兵太少,宜如唐府兵之法,每人皆具弓刀,則長短兼用也。或曰:「國家承平於今百年,內外懾服,何用變更為?」 臣非敢變亂成法也,亦惟循而用之,特於定制,隊伍中執短兵者加以長兵,執長兵者加以短兵爾,於舊制固無更變也。
元宗開元中,擇宿衛勇者為番頭,習弩射。又有「羽林 軍飛騎」,亦習弩。凡伏遠弩,自能弛張,縱矢三百步。
臣按:古有「黃連、百竹、八擔、雙弓」 之號,絞車、擘張、馬弩之差,後世亦有參弓、合蟬、手射小黃,皆其遺法。
蓋「射堅及遠,爭險守隘,怒聲勁勢,遏衝制突者,非弩不克。」
馬燧為河南節度使造甲必為長短三等稱其所衣 便於進趨。
臣按:馬燧所造之甲,可以為後世法則。
宋太祖開寶二年,馮義昇、岳義方上《火箭法》,試之,賜 束帛。
真宗咸平元年,馬軍都頭石歸宋進「木羽弩箭」,以木 為簳、為翎,長尺餘,入鎧甲則簳去而箭留,牢不可拔。 五年,石普言能發火毬、火箭。
臣按:古所謂火攻者,因風縱火也,而無有今世所謂火藥者,宋太祖時始有火箭,真宗時始有火毬之名,然或假木箭以發,未知是今之火藥否也。今之火藥用硝石、硫黃、柳炭為之,硝之名見於《本草》,漢張仲景《方論》中已用為劑,則是漢時已有矣。然陶隱居、日華子及宋《圖經衍義》等註,未嘗言其可為兵用也。硫黃自舶上來,唐以前海島諸裔未通中國,則唐以前無此也。自古中國所謂砲者,機石也,用機運石而飛之,致遠爾。近世以火藥實銅鐵器中,亦謂之砲,又謂之銃。銃字《韻書》無之,蓋俗字也。其以紙為之者,俗謂之爆。爆者,如以火燒竹而有聲,如竹爆然也。今砲之制,用銅或鐵為具,如筒狀,中實以藥,而「以石子塞其口,旁通一線,用火發之。其石子之所及者,無問人物,皆糜爛,然惟用之攻與守也。戰則資其聲以為號令焉。」 近有神機火鎗者,用鐵為矢鏃,以火發之,可至百步之外,捷妙如神,聲聞而矢即至矣。永樂中平南交,交人所製者尢巧,命內臣如其法監造。在內命大將總神機營,在邊命內官「監神機鎗,蓋慎之也。」 歷考史冊,皆所不載,不知此藥始於何時,昉於何人。意者在隋唐以後,始自西域,與俗所謂煙火者同。至中國與天祚國家錫以自古所無之兵器,五兵而加以一,五行而用其三,可以代矢石之施,可以作鼓角之號,可以通斥候之信,一物而三用具焉。嗚呼,神矣哉!然用久而人「玩,敵人習知其故,或出其巧智以為之避,就者,亦不能無也。何也?蓋士卒執此鎗而用之也,人持一具,臨時自實以藥,一發之後,倉卒無以繼之。敵知其然,凡臨戰陳,必伏其身,俟我火發聲聞之後,即衝突而來。請自今以後,凡火鎗手必五人為伍,就其中擇一人或二人,心定而手捷目疾者,專司持」 放,其三四人者互為實藥,番遞以進,專俾一人司放,或高或下,或左或右,應機遷就,則發無不中者矣。其視一發即退,心志不定,而高下無準者有間矣。又宜用紙為爆,其聲與火鎗等者,每發一鎗,必連放三五紙爆,或前或後,以混亂之,使敵不知所避,如此則其用不測,而無敵於天下矣。書生不經戰陳,以意消息而為此說,乞下曾經戰陳者,議其可否以聞。
太宗至道二年,上部分諸將攻討,李繼遷以方略授 諸將,「先閱兵崇政殿,列陳著為攻擊之狀、刺射之法, 且令多設強弩。及賊布陳,萬弩齊發,賊無所施其技, 矢纔一發,賊皆散走,凡十六戰而抵其巢穴。」
臣按:「此前代用弩取勝之效。」
真宗景德元年,幸澶州,王師成列,李繼隆等伏勁弩, 分據要害,周文質部下以連弩射殺撻覽。
臣按:宋澶淵之役所以退敵而成和者,撻覽一矢之功也。由是觀之,則弩之為用,其於守尢不可無焉。城寨之守,環之萬弩,張其機而駕以矢,動輒發焉,其視砲銃必待點火、弓矢必待開張,其用為速矣。
歐陽修言於仁宗曰:「諸路州軍分造器械,工作之際 已勞民力,輦用般送,又苦道塗。然而鐵刃不剛,筋膠 不固,長短大小,多不中度,造作之所,但務充數而速 了,不計所用之不堪,經歷官司又無檢責,此有器械 之虛名而無器械之實用也。以草草之法教老怯之 兵,執鈍折不堪之器,百戰百敗,理在不疑,臨事而悔」, 何可及乎。
臣按:修此言切中官府造作之弊,「今世管工監造兵器者得毋有近似之者乎?宜嚴加戒飭,庶幾不虛費民財、物料、工力、官俸而無益於兵用也。」
熙寧中,內副都知張若水進神臂弓。初,民李宏獻此 弓,其實弩「也。以檿為身,檀為弰,鐵鐙鎗頭,銅為馬面 牙發,麻繩札絲為絃。弩身通長三尺二寸,兩弭各長 九寸二分,兩閃各長一尺一寸七分,弝長四寸,通長 四尺五寸八分,弦長二尺五寸。箭木羽長數寸,時於 玉津園校驗,射二百四十餘步,穿榆木沒長簳。有司」 并箭奏御。詔依式製造。
大觀中,吳擇仁奏「神臂弓實乃天授以甚利之器。」徽 宗御筆謂「射遠攻堅,所向無前,可謂利器」,令民間不 得習製。
臣按:自古弓弩之製,其最善者,漢稱「大黃」 ,唐稱「伏。」
遠,宋之《神臂克敵》其最也。其製略見於史,謹錄於此,使後世留心邊事者,或因其名而得其遺法,想像而造之,是亦禦邊衛民之一助也。
神宗時,有臣僚上言曰:「方今外禦兩邊之患,內虞盜 賊之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胄之類,入充武庫之積, 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以為武備者。臣嘗 觀諸州作院,有兵匠乏少,而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 器,但形質具而已矣。武庫吏亦惟計其多寡之數藏 之,未有貴其實用者,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為政如 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懾四裔之強獷,內沮奸兇之竊 發,未見其可。臣私計其便,莫若更制法度,斂數州之 作,而聚以為一處,每監擇知工事之臣,使專於其職, 且募天下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 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 皆精矣。」
臣按:此王雱所上之疏,其言雖為宋神宗時發,然今日亦可依此而行焉。
又「熙寧六年,置軍器監,凡產材州置都作院,凡天下 知軍器監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 式者甚眾。是歲,又置內弓箭南庫,而軍器監奏「遣使 以利器頒諸路,作為式。」
臣按:設官以造軍器,是誠嚴武備之要務。我祖宗以來,以其事屬之工部,「凡軍器專設軍器局,軍裝設針工局,鞍轡設鞍轡局掌管時常整點。若有缺少,即行下本局計料,委官監督,定立工程,如法造完,進納內帑,遇有關支,奏聞支給。其外藩府、州、縣呈稟成造,具奏行下,依式造完支撥。若各處有司歲造之數起解」 到部,辨驗堪中,送庫交收。有不堪者,坐監造者以罪。其所造軍器,弓有二等,曰「二意角弓,曰交阯弓。」 鎗有二等,曰魚肚鎗,曰蘆葉鎗。刀之制,有馬軍鴈翎刀、步軍腰刀、將軍刀,凡三等。又有馬軍,又黑漆鈚子箭、紅油團牌等器械。若夫甲胄,則有水磨頭盔、水磨鑞子、護項頭盔、紅漆齊腰甲、水磨齊腰鋼「甲、水磨柳葉鋼甲、水銀摩挲長身甲併鎗馬赤甲之類,此皆國初所造之制。」 其後內兵仗局各以巧計加漆新樣者,又不止是。臣考漢之史臣,稱頌宣帝,綜核名寔,至謂其技巧工匠,咸精其能。此雖有司之事,然亦上繫朝廷之政。蓋有是君則有是臣,有是臣則有是政治,政治之大者,不徒在文事,而亦有武功焉。文事有一物之或遺則是其文之未明,武功有一器之或虧則是其武之未備。是故經武之有「五兵」 ,猶修文之有六籍也。六籍未明固是文之缺典,五兵未具豈非武之失策乎?漢宣帝于技巧工匠猶且留心,況此兵戎之器,所以修武備、立戰功,以衛國家,安生靈,而保國祚于億萬年者哉。
宋高宗紹興中,詔有司造克敵弓。弓乃韓世忠所獻 者。命殿前司閱習,詔能貫甲踰三石弓施二十矢者, 進秩一等。帝謂宰執曰:「此弓最為強勁,雖被重甲,亦 須洞徹。若得萬人習熟,何可當也。」其後楊存中以為 克敵弓雖勁,而士病蹶張之難,乃增損舊製,造馬黃 弩,制度精密,彼一矢未竟而此發三矢矣。
臣按:觀其所謂「施二十矢」 及「病蹶張之難」 之語,則克敵雖以弓名,其實弩也。竊惟自古論兵者莫不以弩為長技,臣故備載之以貽後世。
元西域人亦思馬因善造砲。世祖時,與阿老瓦丁同 至京師,從攻襄陽未下,亦思馬因相地勢,置砲於城 東南隅,重一百五十斤。機發,聲震天地,所擊無不摧 陷,入地七尺,宋呂文煥遂以城降。元人渡江,宋兵陳 於南岸,擁舟師迎戰。元人於北岸陳砲以擊之,舟悉 沉沒。後每戰用之,皆有功。
臣按:元人始造此砲以攻破襄陽,世因目曰「襄陽砲。」 考《唐史》李光弼作砲,飛巨石,一發輒斃二十餘人,疑即此砲,蓋古原有此制,流入西番,亦思馬因倣而為之也。自有此砲,用以攻城,城無不破,用以擊舟,舟無不沈,今民間多有知其制度者,宜行天下,俾民間有傳其式樣者,許具其圖本赴官投獻給賞,有私藏習製者治之,而賞其首者,仍將其式樣給與邊將收藏,非警急不許輒造,亦猶宋徽宗禁民不許習製《神臂弓》然。
器械部藝文
编辑《武庫銘》漢·李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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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噬爪牙」,鋒距之先。毒螫芒刺,矛矢以存。聖人垂象, 五兵已陳。
《代武相公謝槍旗器甲鞍馬表》唐·呂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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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元衡言:「今日中使某乙至臣宅,奉宣聖旨,賜臣槍 旗器甲、鞍馬并錦幣。禮殊其數,物備其容,肅以將威, 燠以昭寵。雲澤濡體,天光照門。抃駭失圖,兢惶罔據。
臣某誠荷誠感,稽首頓首。」臣才無可進,取不因人。陛下憐其小心,知其盡節,特紆宸睠,謬委台司。匡補之益無聞,將順之效靡著。方俟嚴譴,忽被殊恩。寄重西 「南,任兼中外,封開大郡,秩正黃樞。登壇於六符之階, 被袞為三軍之帥。今古盛典,盡在茲日。人臣寵貴,併 集微躬,豈臣孱庸所克負荷,非臣隕越所能上報。重 錦名馬,元甲朱旗,王事靡盬,儷有行色。天顏咫尺,忽 當遠離,感戀彷徨,拜受涕泣。折衝分閫,媿非式遏之 才;榮耀自天,猥辱專征之任。臣不勝感恩激切之至, 謹奉表陳謝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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