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六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一百六十八卷目錄
車輿部彙考三
周三〈總〉
考工典第一百六十八卷
車輿部彙考三
编辑周三
编辑按:《周禮冬官考工記》:「輿人為車。」
〈訂義〉鄭鍔曰:「輿人,掌為輿者也。謂之為車者,蓋察車之道雖自輪始,而作車實自輿始。輿居中以載人,有輿則一車之體成,故輿人作輿而謂為作車。」陳用之曰:「車者總軫蓋、輿、輪眾體而成名,然車以載為事,正所為載者在于輿,故輿正名為車,而《經》以輿人為車也。」
輪崇車廣,衡長參如一,謂之《參稱》。
鄭康成曰:「車,輿也;衡亦長容兩服 。」 王昭禹曰:「處車中而舁人者,輿也;夾車旁以踐地者,輪也;橫車前以扼馬者,衡也 。」 薛氏曰:「造車始于輿,而車制始于輿廣,故詩人以權輿為始。輿人之法,皆以車廣。起度、隧式、較軫、軹轛,其數小大、廣狹、崇庳,皆始於與廣。此《輿人》所以指輿為車,而兼數材也 。」 賈氏曰:「參如一者,謂俱六」 尺六寸 。毛氏曰:「車體凡三:衡在前以引輿,猶手也;輪在下以承輿,猶足也;輿在下而居中,猶體也。車以衡輪為用,以輿為體,所主在體,故輿謂之車爾。衡之長,不六尺六寸,不足以容兩服;車之廣,不六尺六寸,不足以容馭右;輪之崇,不六尺六寸,不足以為登下之節。三者異任,而尺數如一者,非相期」 也,各適其宜而已 。鄭鍔曰:「此指兵車、乘車以為言也。輪則計其崇,輿則計其廣,衡則計其長,各因其所主言之。是三者要如一,乃謂之稱 。」 陳用之曰:「稱,非謂其度之等,言其用相稱也。」
參分「《車廣》,去一以為隧。」
鄭鍔曰:「車之輿居中以載人者也,其深則名曰隧,如墓隧之隧,《經于墓大夫》言『及竁以度為丘隧』,注謂:『隧,羨道也。《左傳》晉文公請隧以葬,蓋為道以入墓也。輿之有隧,其深如之,故曰隧。輿廣六尺六寸,謂其橫也,參分其廣而取二分以為隧,謂其縱也。車容驂乘之人,或三人,或四人,故其廣六尺六寸。隧則輿之深耳』」 ,故但取三分之二以為之,則隧四尺四寸 。鄭康成曰:「讀如邃宇之邃。」
《參》分其隧,一在前,二在後,以揉其式。
薛氏曰:「植於車輿兩旁為輢,橫於兩輢,在車前為人所憑者,為式 。」 賈氏曰:「式謂人所憑依而式敬,故名此木為式 。」 鄭鍔曰:「以隧之四尺四寸而三分之,其一分當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一矣。一分在前,二分在後,於其中而揉式焉,則式凡深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一 。」 李嘉會曰:「揉者,取其平貼也。」
以其廣之半,為之《式崇》。
鄭鍔曰:「輿廣六尺六寸,取其廣之半為式之高,則式凡高三尺三寸 。」 陳用之曰:「人長八尺,首居一焉,則所以為軀者七尺矣。以七尺之軀而憑三尺有三寸之式,所以為致恭而有禮也。」
以其隧之半為之較崇,
鄭康成曰:「較兩輢上出式者,兵車自較而下,凡五尺五寸 。」 薛氏曰:「『車制,輿在下,輢在兩相,式在前,軫在後。較則輢上出式者也,軹則橫植於輢者也,轛則橫植於式者也。式必曲為之,所謂揉其式是也。較在重之者,所謂猗重較兮』是也。」
六分其廣,以一為之軫圍。
鄭康成曰:「軫,輿後橫木 。」 李嘉會曰:「關三面材,又出於三面材之外。使無此橫於輿後,則車不固。」 賈氏曰:「輿廣六尺六寸,六分取一,故得尺一寸。」 毛氏曰:「《輈人》所謂任正者,即軫也。而此亦及之者,軫在輈之上、輿之下。」 故兩官皆據此以為長短之法。然軫圍本方而崇三寸半,圍四徑一,則其圍尺四寸。《輈人》所謂「三分其輈之長,以其一為之圍」 者,輈長丈四尺五寸,十取其一,得尺四寸,數固相合矣。今此「六分其輿之廣,以其一為之圍」 者,輿六尺六寸,六取其一,得尺一寸,則數不相合,何哉?蓋田車之軫,減乘車半寸,其圍共減二寸矣。以田車之軫言之,庶幾其可也。軫為任正,故比較為大。自式而下,皆以次減焉。軫在下,式在中,較在上,大其本者小其末,物理然也。
參分軫圍,去一以為式圍。
《鄭鍔》曰:「軫圍一尺一寸,三分之而去其一以為式。」
《圍則》式圍七寸三分寸之一。
參分式圍,去一以為較圍。
《鄭鍔》曰:「以式之七寸三分寸之一而三分之,取其二以為較圍,則較圍四寸九分寸之八。」
參分較圍,去一以為「軹圍。」
鄭康成曰:「軹,輢之植者;衡者,與轂末同名 。」 賈氏曰:「上文注云『軹是轂末』,此軹是車較。下豎直者,及較下橫者、直橫者,並縱橫相貫 。」 鄭鍔曰:「較圍四寸九分寸之八,而三分之,取其二分以為軹,圍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與轂之軹五分轂長而去三者異矣 。」 毛氏曰:「軹在較之下,縱橫相貫;轛在式之下,縱橫亦相貫。二者」 又減,亦其理也。然式圍大於較圍,而《轛》在式下,反小於軹,何也?式短而較長,故較長則較之用力宜雄,故不得不大也。輢植乎輿之四隅,《較式》附焉,而不言其圍者,舉較則輢可知。
參分軹圍,去一以為轛圍。
王昭禹曰:「轛之狀與軹相對,所以異者,軹在較下,轛在式下,謂之轛者,取其與人相對故也。軹圍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三分之而取其二以為轛圍,則轛圍二寸八十一分寸之十四。凡此皆乘車、兵車之制,鄭氏俱以為兵車者,以乘車與兵車同,舉其一則可以類推,亦以前文首言兵車之輪故也。」
趙氏曰:「以《疏》推之,則轛正在式木之下,植立是。」
如今轎乘壓手版傍兩角柱子,以人登車立式,正與人相對,故取名以「轛。」 若《司農》以植與衡者為轛,是并軹而言矣。蓋轛無橫者,橫則不可謂之轛。
圜者中規,方者中矩,立者中縣,衡者中水,直者如生 焉,繼者如附焉。
趙氏曰:「此段論治材居材之法。規所以為圓,矩所以為方,準則為平之所取,繩則為直之所取。輪人作車之法,其用材皆盡善。故為材之圜者必以規,而材之圜者自中於規;為材之方者必以矩,而材之方者自中於矩。材之直、豎立者,則挺立不邪,而自中於繩。縣之垂衡,謂橫也。材之橫放不豎者,則無高低,而自中於水之平。中謂合也。此四件是合乎法度之善者。若夫材之直者如木之生於地,直達而不屈;材之繼者如木枝之附於榦,相著而不可離。此卻是人力之巧妙,有若自然生成之物,與上四件不同 。」 劉執中曰:「縣水謂準繩,準繩變言垂與水者,蓋物之直者無過於垂,物之平者無過於水。觀輪人為輪」 ,言「規之矩之、縣之水之」 ,亦不言準繩,則以縣與水平直之尤善者,故以此代言準繩焉 。鄭鍔曰:「木之始生者必直,其曲者非其性也,必有所折屈,故曲也。立木之直者,欲其自地而注,直而無所屈。木之旁枝附榦而生,其附也文理相依,無斷裂相離之狀。以木而相繼接者,欲其如附榦而生,無離絕之」 處。則其直其繼。皆如自然矣。凡此皆言作車輿之法。治木居木。當致其精如此。
趙氏曰:「既曰立者中垂,則直者已在其中,何故?」
復曰:「『直者如生』,蓋繩之用此為直,皆取之不必垂也。言立,是主垂者言之,立者中垂,指立者之直而已,其他直者不與也。若夫直者如生,則凡正曲之直皆屬焉,不止立者而已。此段非說車之全形,言輿上用材如此。蓋輿上如轛式軹較等器甚多,其材有圜者,有方者,有橫者,有直者,有附者。中之與如各指一件說」 ,否則車形不四方平直,如何中得?又如何如得?
凡居材,大與小無并,大倚小則摧,引之則絕。
鄭鍔曰:「居,處也。處身者必欲得其所,然後身安。車之制木,處之亦欲得其所,故謂之居。木有大小,各宜,以類相從,則強弱相敵,剛柔得宜,無有餘不足之患 。」 陳用之曰:「并以合并之,謂并歸乎大者也。凡物之體,以小入大,大者受而入之,是之謂大與小,宜使之勢適可者 。」 賈氏曰:「倚則并也。凡居材當各自用力,若使大」 材倚并小材,小材強不堪,大材所倚,則摧折矣。此「引之則絕」 ,據小并大而言也。若小并於大,大木振其小木,力不堪,則絕斷也。
棧車欲弇,飾車欲侈。
鄭鍔曰:「《巾車》言服車五乘,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棧車謂不革鞔而漆之之車也。飾車謂鞔之以革而畫之之車也,所謂夏篆、夏縵、墨車是也。有革以鞔輿,則固為難壞,輿不鞔以革則不堅而易拆,不堅而易拆者則宜弇,弇者欲其輿之斂而向內也;固而難壞者則宜侈,侈者欲其輿之大而向」 外也。夫以文飾之車,猶且以侈為貴,則上而天子所乘之路,有金、有玉、有象以為飾者,其輿之侈又可知 。趙氏曰:「弇,注謂當向內為之」 ,「《侈注》謂當向外為之。」 據此,則弇恐只是輢、轛之類都移入來,侈恐只是移輢、軹、轛之類放出去些少,必不是說大與小。蓋輿縱、橫、廣、深六尺六寸,其
制已定,如何斂向內放小得,又如何縱向外,放大得?尤宜思之 。《易氏》曰:「車以弇侈為善,而鍾以弇侈為病。」 蓋鍾貴乎廣狹之中,而車貴乎小大之宜,各適其當而已。
輈人為輈。
鄭康成曰:「輈,車轅也。」 《詩》曰:「五楘梁輈 。」 趙氏曰:「梁謂衡也。輈,持衡者也。輈從軌前,微曲而上,至衡則下而句之。輈縱而衡橫,縱者若輈,橫者若梁,所以云梁輈也 。」 鄭鍔曰:「《考工》所記攻木之工七輪:輿、弓、廬、匠車、梓,而輈人不與焉。此有輈人之官者,蓋作車自輿始,察車自輪始,故輿輪之職特建焉,而並列於七工。若夫蓋」 雖難制,以其員似乎輪也,特使輪人為之,而不以名官。輈雖難度,以其非作車、察車之所始也,故別立一職,不以並輪輿之列。輈,車轅也。自其可以左右挾而進,則謂之轅;自其載任以覆為戒,則謂之輈。輈猶舟焉,所戒者覆也。
《輈》有三度,《軸》有三理。
鄭康成曰:「目下車度淺深之數 。」 鄭鍔曰:「輈欲中法,其度有三。三度者,國馬、田馬、駑馬之輈,深淺不同之數 。」 薛氏曰:「兩轂中橫截之木為軸 。」 項氏曰:「軸則一定,但欲其理之得 。」 趙氏曰:「理謂物之道理 。」 李嘉會曰:「理者一木之用,欲其委曲若是,不可不順其理也 。」 《易氏》曰:「軸以貫轂」 ,特輪之一器,於輈人何與?而言於三度之後者,軸待輈而後運,輈待軸而後行,其勢實相資焉。
國馬之輈,深四尺有七寸。
薛氏曰:「輈之形自從軏前梢曲而上至衡下,其頸以持衡,其曲如屋之梁焉。深謂轅曲中 。」 鄭康成曰:「國馬謂種馬、戎馬、齊馬、道馬,高八尺。兵車、乘車,軹崇三尺有三寸,加軫與轐七寸。又并此輈深,則衡高八尺七寸。除馬之高,則餘七寸為衡頸之間。」
田馬之輈深四尺,
鄭康成曰:「田車軹崇三尺一寸半,并此輈深而七尺一寸半。」 今田馬七尺,衡頸之間亦七寸,加軫與轐五寸半,則衡高七尺七寸。
《駑》馬之輈,深三尺有三寸。
鄭康成曰:「輪軹與軫轐大小之減率半寸,則駑馬之車,軹崇三尺,加軫與轐四寸。又并此輈深,則衡高六尺七寸。今駑馬六尺,除馬之高,則衡頸之間亦七寸 。」 鄭鍔曰:「輈之所貴撓而無曲,故為車則必揉之以火,使其勢深,深則曲,然太深則折,故欲其無弧深焉。然計車之崇與輈人之深,三車之衡各高七寸,何也?蓋」 衡以扼馬頭,用力久則消磨益甚,惟其高有七寸之餘,不為馬頸所損。故《疏》云「餘七寸」 ,當為馬頸低消之也。車雖有高下,至於衡頸,不得不同,茲其法度所在也。故下文云:「小於度,謂之無任 。」 毛氏曰:「輈首為頸」 ,而衡居頸下。又馬稍低劣,不餘七寸,則輈不可與馬相得。
《軸》有三理:一者以為媺也,二者以為久也,三者以為 利也。
趙氏曰:「媺言軸之材,欲其美而無惡」 ,注云「無節目」 是也。「《久欲軸》之體,堅而可久」 ,注云「堅刃」 是也。「《利欲軸》之勢,滑以利而易運」 ,注云「滑密」 是也 。陳用之曰:「媺言其形之媺,久言其質之堅,利言其用之利。輈人為輈而言及於軸,則輈與軸同一工可知。且形之媺,質之堅,用之利,唯輈亦然,是以合而言之。」
《易》氏曰:「以《經》意考之,弧而無折,經而無絕輈之。」
美如此,實軸之所以為媺也。終日馳騁左不楗,終歲御衣衽不敝。輈之久如此,實軸之所以為久也。勸登馬力,馬力既竭,輈猶能一進取道。輈之利如此,實軸之所以為利也。以是知輈人之職,實兼輈與軸之制,故下文又曰:「五分其軫間,以其一為之軸圍。」 則軸之制附於輈人也明矣。
《軓前》十尺,而策半之。
趙氏曰:「軓,注謂式前,據下文『軓中有灂,則與上置隧處』」 ,乃是軓正在隧之下。式之前。蓋輈身長一丈四尺四寸,入輿隧下隧以前,只有十尺,以此見軓即隧之下面,隧外空著一分,輿軓即是閣住隧阪之木。橫子謂之軓者,取其在下持住車,有為則為法之意。注謂「軓,法也,謂輿下三面之材,輢式之所植持車正者」 ,即此意也。策,御者所執以制馬而使齊者也。然策之處進退亦有其度,太向前則湊馬後,反礙馬行;太向後則鞭策不能及馬,又不肯行。軓前十尺而策半之,則離隧五尺處是也。執策者立於此處以御馬,則以及馬而無過不及矣。所謂「軓前十尺策半之」 者,是就隧算去,不是就輿算去。蓋軓前尚有輿板二尺二寸,若就輿算去,則無十尺矣。不知十尺者,是就直算去,抑隨輈曲處算去?經無明文,不可考也。《禮書》云:「輈之減也,率七寸;馬之殺也,率一尺。軫輿軹,轐之殺也,率寸半。」 三等之馬,各下其輈七寸,則七寸為衡頸之間。此說於分。
「寸不差十尺,恐只是直算去,曲算則短 。」 李嘉會曰:「何以謂之持車正?蓋軓法者,一車所取法,路有高低,車易偏側,有此木則可以常正夫車 。」 陳用之曰:「非特策之有節而已,所以策者,其度亦有節也。半軓前之長,以制其策,所謂有節。夫惟有節,是以不及馬腹。」
凡任木:
鄭康成曰:「目車,持任之才 。」 王昭禹曰:「因其材之所勝而用之,謂之任,如任官焉。各稱其材之所長,如任民焉。各稱其力之所能,不以大材而當任之輕,不以小材而負任之重,各適其宜而已。」
《任正》者,十分其輈之長,以其一為之圍。
鄭康成曰:「任正者,謂輿下三面材,持車正者 。」 賈氏曰:「名任正者,此木任力,車輿所取正,以其兩輢所樹於此木,較式依於兩輢,故曰任正。」 云「三面材」 者,此木下及兩旁見面,其上面託著輿板,其面不見也 。鄭鍔曰:「上言輈之深耳,若夫輈之長,當計軓前輿下,總為輈之數。軓前十尺,與隧四尺四寸,凡一丈四尺四寸矣。」 十分其長取一以為圍,則任正之木,其圍一尺四寸五分寸之二。
《衡任》者,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圍。
陳用之曰:「謂之衡任,其為任也,橫而用之,非車之所以為行 。」 鄭鍔曰:「衡任謂兩軛之間,此木當輈頸之處,其用力為尤多,故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圍。然衡任之木,其圍蓋有取於輈之五分之一。《經》於上言『任正者,十分其輈之長』,下文即云『衡任者,五分其長』,專指輈以為度也。」 緣康成謂兵車乘車衡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 故《疏》因言「衡長六尺六寸」 ,則衡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竊恐不然。
小於度,謂之「無任。」
王昭禹曰:「任正衡任其度如此,材苟小焉,則力不足以勝其任,故謂之無任。」
五分其《軫間》,以其一為之軸圍。
鄭鍔曰:「前言六分隧之廣以為軫圍,言其圍爾。此言『五分其軫間,非計其圍也。軫以承輿之六尺六寸,則軫間亦六尺六寸也。五分取一以為軸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與衡任相應 』。」 楊謹仲曰:「《輪人》『五分轂之長,去二以為賢之圍』,故賢之穿空,適與此軸之文相當。以此文合上文輪人而論之,乃知鄭氏改『去一』」 為「去二」 ,所以為當也。轂長三尺二寸而五分之,每分六寸四分。去二留三,為尺九寸二分,以為賢之圍,則賢之徑乃六寸四分,每邊除一寸金,則賢之空,其徑四寸四分也。軫間六尺六寸而五分之,每分一尺三寸二分,以一分為軸圍,軸圍一尺三寸二分,則軸之大,其徑亦四寸四分也。此軸之大可以入轂之大頭,其末必軹處,以漸小也 。李嘉會曰:「車之用力,不在乎軸,只在中央之轉動。」
十分其輈之長,以其一為之當兔之圍。
鄭鍔曰:「當免,謂輿下當橫軸之處。前文所謂加軫與轐。轐即伏兔也。輈長一丈四尺四寸,十分取一,為當兔之圍,則兔圍一尺四寸五分寸之二,與任正者相應 。」 賈氏曰:「亦通計輈之軓前與隧,總計丈四尺四寸 。」 李嘉會曰:「伏兔在車下,與任正在輈上者相稱,使輪或偏而車不偏,二者相稱故也。名曰伏兔,亦生物之動」 者,取其轉動之義。
參分其兔圍,去一以為頸圍。
趙氏曰:「頸圍,注謂輈頸前持衡者。」 《疏》云:「衡在輈頸之下,其頸於前向下,持制衡鬲之轅,故云前持衡轅也。」 觀此則輈是軋住衡,不穿破輈前言衡頸,占了七寸,可據也。鄭謂之頸,則取況人之頸,非特形如之,亦以其用在上而當前焉。頸圍所以小似兔圍者,蓋頸圍處正閣著衡,此處若大,則衡頸不止七寸高,馬駕時,衡下至地,無八尺六尺,則馬行費力也。觀疏中「向下」 二字,又知輈過頸處又低下去三分兔圍,而取一為頸圍,則頸圍九寸有奇。《禮書》亦云:輈從軓前微曲而上至衡則下而句之踵圍。注謂輈後承軫者,五分頸圍,去一以為踵圍,則踵圍七寸五分寸之五十一。
五分其頸圍,去一以為踵圍。
鄭康成曰:「踵後承軫者,圍七寸七十五分寸之五十一 。」 陳用之曰:「謂之踵後,況於人之踵後,非以其形如之,蓋以其用在後,且有所著,而所任重者焉 。」 趙氏曰:「前為頸,後為踵。頸以推衡,踵以承軫,近踵處當兔,當兔之圍大於持衡,持衡之圍大於承軫,故當兔頸、踵之圍各不同者,蓋大其兔以稱任正,小其頸以便馬,『不大不小』」 以當軫,然後固也。
凡揉輈,欲其孫而無弧深。
賈氏曰:揉者,以火揉使曲也。揉之欲使順理,無得如弓之深,弓之深,大曲也 。王昭禹曰:「凡輈之深,或四尺,或三尺有三寸,或四尺有七寸,必以火揉。」
之,使其勢曲直,然後可以為深。雖欲其曲而深,然過於曲則易折,非經久之道也。故凡「揉輈,欲其孫而無弧」 深孫,言審曲而順理也。苟逆理而不孫,非特難揉,亦易傷折。
今夫大車之轅摰,其登又難;既克其登,其覆車也必 易。此無故,惟轅直,且無橈也。
毛氏曰:「凡《記》所引,皆駕馬之車,而此獨言大車者,駕牛之車也。駕馬之車以載人,駕牛之車以載物。載人之車輕,轅直未必覆;載物之車重,轅直則必覆,故舉大車以明之 。」 鄭鍔曰:「牛車之轅必欲橈,則駟馬之轅欲橈可知 。」 鄭康成曰:「摰,輖也。登上阪也。克,能也 。」 王昭禹曰:「摰言其至,謂其勢直而下至也。蓋輈雖不可過」 於弧深,然亦不可失之於直。直則其勢下至,非特登上阪地為難,其傾覆且易矣。此其故非他,以其揉之不曲而深,故曰「惟轅直且無橈」 也 。《鄭鍔》曰:「此言大車轅摰則然。」
是故大車平地,既節軒摰之任,及其登阤,不伏其轅, 必縊其牛。此無故,惟轅直,且無橈也。
鄭康成曰:「阤,阪也 。」 趙氏曰:「伏逼也 。」 王昭禹曰:「軒言其高而上干,摰言其輊而下至。既節軒摰之任,則高下適中,而無上干下至之患。《六月》之詩曰:『戎車既安,如輊如軒』。」 以其適軒輊之中,此戎車之所以安也。夫大車於平地,雖節其軒摰之任,若其登阪阤之地,牛不退而偪伏其轅,則轅必重而縊繫其牛頸,此亦其轅直,且無橈之故 。鄭鍔曰:「此言車之登阤之時則然。」
故登阤者,倍任者也,猶能以登。及其下阤也,不援其 邸,必緧其牛。後此無故,惟轅直,且無橈也。
《鄭鍔》曰:「登阤者,上高峻之處 。」 鄭康成曰:「倍任,用力倍也 。」 趙氏曰:「邸卻無可考。意者,邸是伏兔後踵承軫處,如四圭有邸」 ,與設皇邸之邸同。蓋邸是邸亢藏靠之物,踵後承軫處,亦是附著藏靠處故也。緧,就也 。王昭禹曰:「凡登阤者,自下而上,其用力為多,故謂之倍任。夫登阤雖倍任,然力之強者猶能以登,及其下阤,不援,摩其車之邸,則車或進而緧就其牛之後,此亦以轅直而無橈故也。由此觀之,則轅雖不可以過曲,亦不可以不曲。此輈之三度,所以其深皆有常數也 。」 李嘉會曰:「輈上山高,轅不及馬背,則車重而必縊。其牛如繩縊之,及其下阤,復來太速,緧牛之後,摩車之邸,則馬亦不可行 。」 鄭鍔曰:「必三言轅直無橈者,一言轅之勢,一言登阤,一言下阤,轅不曲皆為害也。惟其如是,故揉轅必欲深,而又欲無弧深,所以有四尺七寸、三尺三寸與夫四尺之度 。」 李嘉會曰:「大車,駕牛之車,初無與乎駕馬之輈,因其揉輈而證以大車之法,記《考工》者先說平地,次說上阤下阤之法。蓋平地只有軒摰,軒則前高,摰則」 後重。至於上山下山之際,又有高低之異,欲其勢順而無艱難掣肘之患,必為之不甚伸,亦不甚曲,故三者皆以「轅直無橈」 結之。
是故「輈欲頎典。」
鄭鍔曰:「上文言牛車之轅,於此又言駟車之轅。」 鄭康成曰:「頎典,堅刃貌 。」 陳用之曰:「頎典謂其體之豐大,蓋輈惡其折,故欲頎典則壯矣。《詩》言『五楘梁輈,義可知矣 』。」 鄭鍔曰:「頎,長也;典,實也。其勢欲頎然而長,其材欲典實而不虛 。」 王昭禹曰:「頎如《碩人》,其頎之頎,言其長也。典如《六典》之典,言其有常也。欲頎典,言欲其長而有常也。」 蓋輈之長,丈有四尺四寸,過乎此,則其長為有餘而贅,不及乎此,則其長為不足而虧,非法度之常。
《輈》深則折,淺則負。
鄭鍔曰:「揉之深則太曲,太曲則傷其力,力傷則易折。揉之淺則微曲,微曲則其勢直於馬背之上,故馬常若負然,非所以為善 。」 毛氏曰:「負言馬背,縊言牛領,緧言牛後。牛車或行於險阻,故以登下為言而曰縊、曰緧;馬車或行於平地,故以平地為言而曰負也。」
《輈》注:「則利準,利準則久和則安。」
鄭鍔曰:康成云:「形如注星,謂自上而下,其勢急也。惟其勢如注,則車必利而無凝滯之患,車必準而無傾側之虞。利而速,準而平,則其弊壞也亦難。此車所以能久,不失之淺,可否相濟,適於調和,則乘之者亦無搖動之患,如之何而不安 ?」 賈氏曰:「謂輈之形勢似天上注星,車之利也 。」 鄭司農曰:「注則利水,謂轅脊上兩」 注,令水去利 。李嘉會曰:「如水之注,則利於行;平一如準,則可長久,馬引之而和,人乘之而安 。」 愚案:論輈之平準在輈注,論輈之能久在平準。如《中庸》「誠則形,形則著。」 文勢當如此,奚必以重言為拘,必欲曲為之說。
《輈》欲弧而無折,經而無絕。
陳用之曰:上云「欲無弧深」 ,此云「欲弧而無折」 ,蓋深。
「則折,欲如弧弓之形而無太深以折,即所謂『無弧深』」 也 。楊謹仲曰:「鄭氏言『揉輈太深則折』,夫上言『輈深則折』,是輈太深,故馬倚之則折也,淺則馬負之而已。今言『弧而無折』,豈彼之所為折哉?此折乃磬折之折,言弧則宛,而弓無復有如磬之折者,故曰『弧而無折 』。」 《鄭鍔》曰:「欲其經而無絕者,孫即經耳。順其文理謂之孫」 ,順理而直謂之經。揉輈者,惟恐不能順其理耳。不順理則斷絕而不相屬矣。故欲其經而無斷絕之病 。鄭鍔曰:「輈為一車,安危所係,故既言之,又再言之。」 欲其孫,欲其《頎典》,欲其弧而無折,經而無絕。一篇之中,屢致意焉,見為輈之難也。
進則與馬謀,退則與人謀。
王昭禹曰:「馬所以駕車,車之進則以馬行為主,故進則與馬謀;人所以馭馬,車之退則以人馭為主,故退則與人謀。謀者,指事而圖之也。進與馬謀則得之於此而應之於彼,退與人謀則得之於手而應之於心。夫種馬駕玉路,戎馬駕革路,齊馬駕金路,道馬駕象路,田馬駕木路,凡車之任重致遠者,皆馬之力也,故」 進則欲其與馬謀。太僕馭玉路,齊僕馭金路,道僕馭象路,田僕馭田路。凡車之疾速進退,惟人之馭也,故退則欲其與人謀。《叔于田》詩言「兩驂如舞,兩驂如手」 ,以言馬之節適也;言「兩服齊首」 ,以言馬之整序也,如是則輈之和而進與馬謀可知矣。《叔于田》詩言「執轡如組」 ,以言馭之巧也;《駟鐵》詩曰「六轡在手。」 以言其馭之良也。如是則輈之和而退與人謀可知矣 。易氏曰:「進若與馬相謀,退若與人相謀。」 是以無情之物,而與人及馬之有情者,不期自合,非和之至者不能也。
終日馳騁左不楗。
鄭康成曰:「『《書》『楗』或作『券』」 ,「券』今『倦』字 。」 趙氏曰:「古者乘車之法,尊者在左,御者在中。《曲禮》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注云:『君惡空其位』。是尊者在左之證。惟輈之和,則終日馳騁,載在左者,無罷倦之患。」
行數千里,馬不契需。
鄭司農曰:「契讀為『爰契我龜』之契,需讀為『畏需之需,謂不傷蹄,不需道里 』。」 鄭鍔曰:「『車有兩驂兩服』,《詩》言『兩服齊首』,言其不前後也。『兩驂如舞』,言其不拘閡也。轅若不和,則馬必拘閡而相契。契,倚而相合之義。轅若不和,則馬必前後而相需。需,遲而相待之義 。」 陳蘊之曰:「契讀如死生契闊之契,需如《易需》卦之需,謂不勞」 苦而停滯也。
「終歲御,衣衽不敝」,此唯《輈》之和也。
鄭鍔曰:「衣之下裳謂之衽。《禮記》云:『扱衽、深衣續衽』,皆謂裳之下也。御車者常苦於裳之易敝,以其近下而摩於車也。惟輈之和,則無動搖之勞,雖終歲御而衽亦不敝 。」 毛氏曰:「終日馳騁,一日之事也;行數千里,一月之事也。終歲御,一歲之事也。一日之間,馬未必病,所憂尊者在左之杌動爾。一月之間,馬行久矣,所憂者契需而不前馬,至於一月之間,則馬病,固其理也,而御之衣衽,亦有敝焉。衣以歲制故也,一日之間,左可楗而不楗,一月之間,馬可病而不病,一歲之間,衣可敝而不敝,豈非輈之和而然歟?」 上曰:「和則安。所謂安者,非特君子安乘而已,馬與御者皆安焉,是之謂安 。」 王昭禹曰:「自此數者,非輈之和,孰」 能致是。然則為輈者,既有淺深之數,與其高下之度,而又五楘以致文飾,環灂以受霜露,故以之鳴和鸞而不失相應之節,以之逐水曲而不失周旋之儀,舞交衢則御者以之良,過軍表則射者以之善,此亦唯輈之和也。
勸登馬力。
鄭康成曰:「登,上也。輈和勸馬用力 。」 易氏曰:「馬力未進,輈已有勸,其登非果能勸也,其勢若有以使之 。」 王昭禹曰:「輈和則馬之行也易,為力莫不勇於進而無疲倦之患。」
馬力既竭輈,猶能一取焉。
易氏曰:馬行既止,則無所用其力。輈猶一進而取道焉,非有意於一取也,其勢自不容已 。趙氏曰:「輈非有情之物,豈能勸得馬用力?而《考工》言之者,蓋形容輈之和,行地之遠,其勢有如此者。」
《良輈》環灂,自伏兔不至軓七寸,軓中有灂,謂之「國輈。」
趙氏曰:「良,善也。灂,漆也。蓋輈之上為之纏固,其楘有五,《詩》所謂『五楘梁輈』是也。楘謂束縛處,又被之以筋膠,而環飾之以漆,以為受霜露。惟制輈而盡其善,故能周環四圍皆有漆灂也 。」 鄭鍔曰:「所以良善其輈者,必環而灂之。灂謂漆文。周環皆漆之,不惟致其飾之美,且以致其固,是乃良善其輈之術也。」 然輈之長一丈四尺四寸,漆之所不至者,惟自伏兔至軓七寸而已。伏兔㘅車軸,在輿下,短不至軓,軓即輿下三面之木。自伏兔至軓,凡七寸所
不用漆,其餘皆漆,則漆入式下,曲直之處皆有矣。輈不善而動搖,則所謂漆也,消摩而不見。苟能使軓中常有漆,非國工之巧,何以及茲乎?其輈謂之國輈,宜矣。國輈,言一國之輈皆不能及 。趙氏曰:「言漆之所施,不到軓處有七寸也。自七寸之外,皆是漆處。所以不用漆於七寸者,或者為伏兔與軓遮礙著手腳不得故也。」 據此,則自軓以後近伏兔處,皆可謂之軓。其漆不至七寸,乃在近伏兔處,不在近軓處。不如此,則軓中無灂矣,不可謂之有灂也 。《易氏》曰:「軓中有灂」 ,特輈之一端,何遽謂之良輈,而且以國輈許之?蓋自上經言「輈之和」 至此,甚言其為良也。如經言「良馬」 ,則總言駕五路者,又言國馬,則乘車、兵車之所專用者,此《良輈》《國輈》之辨。
軫之方也,以象地也;蓋之圜也,以象天也。輪輻三十, 以象日月也。蓋弓二十有八,以象星也。
愚案:此以下,總論上文車器之義,非止屬輈人。鄭鍔曰:「聖人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無所往而不與之俱,故或以宮室而象之,或以衣裳而象之,或以圭璧旌旗而象之,而又作車以象之。夫車以載乘,不過一器耳,而天地日月之象實具焉。王者乘之,豈徒然哉?期得覆載照臨之道於俯仰之間也。夫與,本方」 也,為之軫以承之,其制亦方。方而在輿之下,所以象地形之方也。不以輿象之,而取於軫者,蓋軫又在輿之下故也。輪人為蓋,其形必員,員而在車之上,所以象天形之員也。輪亦員而不以為象者,蓋輪雖員而運乎下,惟蓋則員而覆乎上故也。實輪以輻,所以為直指也。輪輻之數,必以三十者,蓋日月之行,三十日而合宿,輻之三十,所以象其合宿之數,蓋必有弓,所以為庇也。「弓之數必以二十有八者,蓋經星之列乎四方,其數凡二十有八」 ,蓋弓之二十八,所以象二十八宿也。天地則象之以形,以天地雖大,已囿乎形也,故以蓋軫象之。日月星辰則象之以數,以三辰雖妙,不離乎數也,故以輻弓象之。上焉而天,下焉而地,王位其中則三才備矣。車之制也,豈苟然哉 ?李嘉會曰:軫,輿後一橫木耳,今不言輿而言軫,以輿得軫,其方乃成,故謂之象地。
「《龍旂》九斿」,以象大火也。
賈氏曰:「車上皆建旌旗」 ,故因說旌旗之義 。趙氏曰:「畫交龍在上,故謂之龍旂。乃是橫畫,不是直畫,取其能升而能降。」 斿謂屬縿垂者也。蓋旗制中間畫象邊分裂成數條,如尾之狀,垂下,此即是斿。龍旂象大火者,蓋龍旂畫九路,垂九條。《大火》注謂蒼龍宿之心,其屬有尾、尾九星。《疏》云:「大火,東方之星,角、亢、氐、房、心、尾、箕」 是也。東方木色蒼,其七宿形如龍,故曰「蒼龍。」 以角、亢、氐、房、心、尾、箕次此言之,故曰「心。」 惟其尾有九星,其數與龍旂同,所以象之。
《鳥旟》,七斿,以象鶉火也。
趙氏曰:「鳥旟,是畫朱雀與隼在上,故謂之鳥旟。鳥旟取其勇健象鶉火者,蓋鳥旟畫七路,垂七條。」 《注》謂「鶉火,朱鳥宿之柳,其屬有七星。」 《疏》云:「鶉火,南方之星。南方火色朱,其七宿井、鬼、柳星、張、翼、軫是也。形如鶉鳥,故云朱鳥。其屬有星。星,七星也。《月令》云『旦七星中』是也。惟其星有七星,其數與鳥旟同,所以象之。」
「《熊旗》六斿」,以象伐也。
趙氏曰:熊旗,是畫熊虎在上,取其猛,莫敢犯。象伐者。熊旗畫六路,垂六條。伐注謂伐屬白虎宿,與參連體而六星,《疏》云:「西方七宿為白虎金,其色白。伐與參六星為上下。」 是連體也。惟是星有六,與熊旗同數,所以象之 。鄭鍔曰:「六斿當為五斿,字或誤也。」
「龜蛇四斿」,以象營室也。
趙氏曰:「龜蛇是畫龜蛇在上,故謂之龜蛇。龜蛇取其扞難避害,象。營室者,蓋龜蛇畫四路,垂四條。營室注謂元武宿與東壁連體而四星。」 《疏》云:「北方宿有龜蛇體。元武,龜也。有甲能禦捍,故曰武。水色黑,故曰元。營室」 是北方七宿之數。營室與東壁連體而四星,其數與龜蛇同,所以象之 。鄭鍔曰:「此言王者之車,建四方之旗」 ,象四方之經星也。上文蓋弓二十有八,以象星矣,此又以旗象之,何也?蓋弓之所象者,象星之數,旗之所象者,象星之體。東方之龍旂,以象蒼龍宿之形,南方之鳥旟,以象朱鳥宿之體,此二方言象大火、鶉火,則舉其次十二次可推而見矣。西方之熊旗,以象白虎宿之形,北方之龜蛇,以象元武宿之形,此二方言伐與「營室」 ,則舉其宿,二十八宿亦可推而見矣。其言九斿、七斿、六斿、四斿,則義不在斿。康成見《經》有九斿、七斿之數,遂求二十八宿之數有相合者以為言,出于附會。且二旗象大火,象鶉火,舉其次以言,則不專指尾與星可知矣。二旗象伐與營室,舉其宿以言,則
不專取參與東壁連體可知矣。《行人》言「建常九斿」 、七斿、五斿,而無斿數之六者。以制考之,熊旗當五斿也。若熊旗當五斿,則康成取參連體六星以為說,果可信乎?然則此四旗者,蓋王者之行,前朱雀而後元武,左青龍而右白虎,故建此四方之旗,取象四方之宿也,非以九斿、七斿、六斿、四斿而象其星之數而已。然經何以言斿之數耶?蓋所建之旗,而其旗之斿若此,故連言之。如荀卿曰:「龍旂九斿,所以養信也。」 夫龍旂以養信,何取于九斿為養信耶?故知其連言以及之,義不在焉。
「弧旌枉矢」,以象弧也。
鄭鍔曰:「弧旌者,弧弓也。旌旗有弓,所以張縿輻,故謂之弧旌,于張縿之弓上畫為枉矢之形,故謂之枉矢,用此以象天之弧星,天有弧星有枉矢,枉矢狀如流星,蛇行有毛目,天有是星,星有是矢,矢所以射為凶慝者也。王者之車所建四旗之上皆設弧旌、枉矢亦以象天之弧與枉矢焉,明天下之有凶慝者必射之。」
易氏曰:「皆不言旗縿之畫,惟《覲禮》曰『侯氏載龍旂弧韣』」 ,釋者謂旌旗之屬皆有弧也。弧以張縿之幅,又設矢,象弧星有矢,恐未必旌旗皆有之,或者諸侯之制乎?今輈人以此列於四旗,是襲侯氏之制,以為軍制之飾,於此益信四旗為戰國之制。
《車人》之事。
趙氏曰:此段是總言車工起數之法,以車人造車,其事不一而足,故以事名之,如畫繢之事。
半矩謂之《宣》。
鄭康成曰:「矩,法也。所法者,人也 。」 鄭鍔曰:「人長八尺,以八尺而三分之,則每分各長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一,是一矩,言用是以為矩法也。」 凡人頭髮早白而落者,名曰宣,《易》以巽為宣髮是也。取人長之一以為一矩,以為宣,則長一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也,是為人頭之長 。毛氏曰:「宣為人頭者,在上而宣露故也。」
一宣有半謂之欘。
鄭康成曰:「欘斲,斤柄。」 《爾雅》曰:「句欘謂之定 。」 《易氏》曰:「一宣之度為一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宣之半則為六寸三分寸之二,合而言之,則二尺焉,故謂之欘。」
《一》欘有半謂之柯。
易氏曰:一欘為二尺,半欘為一尺,合而言之,則三尺焉,故謂之柯 。鄭康成曰:「伐木之柯,柄長三尺。」 《詩》曰:「伐柯伐柯,其則不遠。」 鄭司農曰:「《蒼頡》篇有《柯欘》。」
一柯有半,謂之磬折。
易氏曰:「柯長三尺,而一柯有半,則為四尺五寸,謂之磬折 。」 趙氏曰:「磬折謂人所立之儀,蓋人磬折,立則上俛。《玉藻》曰:『參分帶下,紳居二焉』。」 紳長三尺,謂人長八尺,繫帶在四尺之上。帶以下有四尺五寸,人磬折之節在此,一柯有半,計長四尺五寸。今人磬折之長,故謂之磬折。想車工造車,皆以此度量長短也 。陳用之曰:「宣也磬折也,取之身而為之法數者也。柯也,欘也,取之物而為之法數者也。」
《車人》「為車柯,長三尺,博三寸,厚一寸有半,五分其長, 以其一為之首。」
毛氏曰:「凡車有駕馬者,有駕牛者。駕馬者,一轅而兩馬,君子所乘,所謂五路是也。駕牛者,兩轅而一牛,所以載物;大車、柏車、羊車是也。」 是三等之車皆以載物,但行澤者為大車,行山者為柏車,在平地者為羊車,所以異等耳。鄭以大車為平地之車,誤矣 。賈氏曰:「此車人造車之事。凡造作皆用斧,因以量物,故先論斧」 柄長短及刃之大小 。《易氏》曰:「柯長三尺,博三寸,厚一寸有半,以斧柄言也。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首,以斧刃言也 。」 鄭康成曰:「首六寸,謂今剛關頭斧 。」 毛氏曰:「欲論柯則先言宣,欲論造車則先言柯。明長短之有所本也。」
轂長半柯,其圍一柯有半。
賈氏曰:下文「《柏車,別論》轂輻牙」 ,此是大車 。鄭康成曰:「大車,轂徑尺五寸。」
輻長一柯有半,其博三寸,厚三之一。
趙氏曰:「輻長一柯有半,四尺五寸也。博言闊也,厚三之一,則一寸也 。」 薛氏曰:輻長一柯有半,合兩輻言之,則為九尺,故又曰「大車崇三柯。」 《輪人》言乘車之制,則崇六尺六寸。此言大車之制,則崇九尺。
《渠三柯》者三。
鄭司農曰:「渠謂《車輮》所謂牙 。」 鄭鍔曰:「謂之渠者,言如水之溝渠然,屈曲其勢,以受眾水也。輮木為牙,以受眾輻,亦猶渠也。其長三柯者三,則長二丈七尺也。輻長四尺五寸,上下兩相之輻,共為九尺,故以二丈七尺之長而屈曲之,圍三徑一,則當徑九尺矣。然則大車之輪高九尺也 。」 趙氏曰:「渠,圍。」
二丈七尺,輪徑九尺。上文輻長一柯有半,兩兩相對,九尺可知。然尚有轂空壺中在,恐不止九尺。以此知徑九尺者,通計轂數,其實輻無一柯有半。李嘉會曰:二丈七尺之牙,如何包得九尺之輪及轂一尺五寸,惟有菑有蚤,入之極深,則可包矣。
行澤者欲短轂,行山者欲長轂。短轂則利,長轂則安。
毛氏曰:此又簡脫,宜承下文「仄輮則完」 之下,與「六分其輪次。」 何則?當先言行澤、行山之異宜,而後言其制,乃其序也。不當以行澤、行山間之,使文不成也 。項氏曰:「轂欲短,即前半柯者也;轂欲長,即後轂長一柯者也 。」 王昭禹曰:「《輪人》言轂小而長則柞,大而短則摰,此特中地之轂而已。若夫行山澤,則必有以適其地之」 宜。蓋行澤則多泥,泥多則行必鈍,故欲短轂;轂短則雖有深泥亦莫之粘,故利。行山則多險,險多則行必危,故欲長轂;轂長則輻短而無搖兀之患,故安 。毛氏曰:「轂短則泥之所附者少,故車不濡滯而利;轂長則其勢足以勝石,故不震掉而安 。」 愚案:短轂謂大車,長轂謂柏車。
「行澤者反輮,行山者仄輮。」反輮則易,仄輮則完。
王昭禹曰:「此言牙也 。」 鄭鍔曰:「輮謂屈木以為渠。行澤之車,其渠之木則宜反輮,木心多滑,反而輮之則滑,易而去泥為甚利矣。行山之車,其渠之木則宜仄輮,山多沙石,輪易損敝,惟仄木以為渠,則堅刃相補,不偏壞矣 。」 《易氏》曰:「反輮,大車之制;仄輮,柏車之制。」
六分其輪崇,以其一為之牙圍。
毛氏曰:此大車之輪,宜在「渠三柯者三」 之下,故知其簡脫也 。賈氏曰:「輪崇九尺 。」 鄭康成曰:「輪高輪徑也。牙圍尺五寸 。」 薛氏曰:「《輪人》言乘兵車,所謂牙圍者尺一寸也。」 此言大車牙圍者尺五寸也。
《柏車》,「轂長一柯,其圍二柯,其輻一柯,其渠二柯者三。 五分其輪崇,以其一為之牙圍。」
鄭鍔曰:「行山之車,以柏木為宜。柏木至堅,山地至險,以至堅之木而為車,則行險而不甐。歟轂長三尺、圍六尺,則徑二尺也。輪三尺,其渠則二柯者三,蓋長一丈八尺也;二柯,六尺也。二柯者三,三六十八也。以一丈八尺而輮之,則輪之徑六尺也。以六尺之輪五分之取一為牙圍,則牙圍一尺二寸也。然則柏車之輪」 與乘車、大車皆不同矣 。陳用之曰:「以大車為大,則若柏車者可名於小。故除轂長與圍之外,其輻,其渠,其輪崇,其牙圍,視大車之數皆減焉 。」 賈氏曰:「柏車山行,故轂長輪崇之下,皆欲取其安故也 。」 陳用之曰:「博厚,則與大車之制同。」
大車崇三柯,綆寸。牝服二柯,有參分柯之二。
毛氏曰:上文雖載車渠之數,與六,分其輪崇以為牙圍,然其崇之數猶未備也,故再備其數焉 。薛氏曰:「《輈人》云:『大車轅直,必縊其牛』。」 則大車,牛車也。
鄭康成曰:「轂長半柯者也 。」 《鄭鍔》曰:「崇三柯者。」
言「輪高九尺 」 ,鄭康成曰:「綆,輪箄 。」 賈氏曰:「輪箄謂輪之四面外一寸,則安 。」 毛氏曰:「駟馬之車,六尺六寸之輪,其綆三分寸之二。」 則大車九尺之輪,其綆固宜一寸矣 。鄭司農曰:「牝服,謂車廂。服讀為負 。」 鄭康成曰:「牝服長八尺,謂較也 。」 陳用之曰:「大車轂長尺五寸,圍尺五寸,輻長四尺五寸,渠圍二丈七尺,牙圍一尺五寸。」
羊車二柯,有參分柯之一。
鄭康成曰:「羊,善也。善車,若今定張車 。」 賈氏曰:「漢出定張車,未知何用,但知在宮所用,故差小為之,謂之羊車 。」 鄭鍔曰:「以《史》攷之,晉制,羊車,一名輦,上如軺,伏兔,箱,漆畫輪。晉武帝宮中,每乘羊車,宮人以竹葉插戶,鹽汁灑地,以引帝車,則宮中之車,名曰羊車,以羊駕之也。齊因晉制,御史、皇太子所乘。梁因之,亦名輦。貴」 賤通得,乘名牽子。隋大業始置,謂之羊車。小吏駕果下馬,其大如羊。唐亦因之,經於王之五路,獨無宮中之車,意其此也 。鄭康成曰:「較長七尺 。」 陳用之曰:「羊車牝服得中焉。」 則其轂輻輪崇,牙圍從可知矣 。薛氏曰:「大車,牛車,柏車,山車,羊車、小車。大車以行澤,柏車以行山,羊車以行宮中。」
《柏車》二柯。
鄭康成曰:「較六尺。柏車輪崇六尺,其綆大半寸。」 鄭鍔曰:「羊車宜小,反有七尺之較;柏車宜大,乃有六尺之較。」 蓋羊車不言輻、轂、牙之制,則較雖長而車小矣。柏車較雖短,然備述其輻、轂、牙之制,其大於羊車可知。
凡為轅三,其輪崇參分其長,二在前,一在後,以鑿其 鉤,徹廣六尺,鬲長六尺。
賈氏曰:「輪崇雖不同,其轅各自三其輪崇。」 假令柏車輪崇六尺,則轅丈八尺;大車輪崇九尺,則轅二丈七尺 。鄭司農曰:「鉤,鉤心 。」 王昭禹曰:「徹謂車。」
《廣 》,賈氏曰:「徹廣六尺者,不與四馬車八尺者同。」
鄭司農曰:「鬲,謂轅端厭牛領者 。」 毛氏曰:「所以。」
鬲牛,不使之外縱,故謂之鬲 。賈氏曰:「徹鬲長六尺者,以其兩轅一牛在轅內,故狹也。四馬車鬲六尺六寸者,以其一轅兩服,馬在轅外,故鬲長也。」 薛氏曰:「大車兩轅,鬲長六尺,則與六尺六寸之衡不同。是兩轅之車,一牛在轅內,故鬲短而徹狹;一轅之車,兩服在轅外,故衡長而徹廣 。」 《易氏》曰:「曰輪、曰轅、曰牝服,雖有三等之不一,至其為鬲、為徹廣,則一而已 。」 愚案:《輈人》、乘車、兵車,轅長一丈四尺四寸。此所言「三其輪崇」 者,止言大車、柏車、羊車也。其曰「凡為轅」 者,合三車而言之 。易氏曰:「此三車者,擬以乘車、兵車之制。輪即乘車、兵車之所謂輪也。牝服即乘車、兵車之所謂較也。轅即乘車、兵車之所謂輈也。徹廣即乘車」 、《兵車》之所謂「軓廣」 也。鬲即乘車、兵車之所謂衡也。以《乘車》、兵車而論之,輪崇與輿廣衡長同於六尺有六寸者,故曰「參如一謂之參稱。」 較即輿上之兩輢而出乎式者也,其制亦如之。衡即一轅容兩服馬者也,其制亦如之。軓廣雖八尺,然亦因輿之廣而加之也。輈長雖丈四尺四寸,然亦因輿隧之深而加之也。至於車人之車則不然,柏車行險阻之地,其較宜於短;大車行平夷之地,其較宜於長;羊車用於宮中,宜於長短之中而已。是三者既有長短,其為轅也,亦各隨其輪之制。是數者皆非乘車兵車三稱之制,此所以命之車人,而特見於《考工》之末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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