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16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六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十六卷目錄

 戶口部彙考八

  明一太祖洪武九則 成祖永樂二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十則 代宗景泰

  四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九則 孝宗弘治九則 武宗正德二則 世宗嘉靖七

  則

食貨典第十六卷

戶口部彙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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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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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二年令漏口脫戶之人許赴官司立戶凡軍民等諸戶各以原籍為定又立分戶繼嗣及婦人夫亡戶絕生女并父祖在子孫分析財產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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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洪武二年令凡各處漏口脫戶之人,許赴 所在官司立戶,與免本罪,收籍當差。」

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 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

凡分戶繼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 儘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 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 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 紹全分

凡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 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 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親子,其家產與原立子 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 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

凡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 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 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 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其父祖許 令分析者、聽

洪武三年,諭「天下軍民、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 又籍天下戶口

按《明會典》,「三年,令戶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 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 又詔戶部籍天下戶口,及置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 口名,歲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帖 給於民,令有司點閘比對。」

洪武十四年,詔「定《戶口黃冊》。」

按《明會典》:「國初令中書省臣,凡行郊祀禮,以天下戶 口賦籍,陳於臺下,祭畢,收入內庫藏之。其重如此。後 著為成式,每歲類報總數。十年攢造黃冊,以定賦役, 覈隱漏,清逃亡,法例甚詳。洪武十四年,詔天下府州 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 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 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凡十年一 周,先後則各以丁數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首 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 之外,而列于圖後,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進戶部、布政 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為《賦役冊》。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 役冊,貯于廳事。凡遇徭役,取驗以革吏弊。」

洪武十九年,詔「令民成丁者、各守本業。」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各處民凡成丁者,務各守本業, 出入鄰里,必欲互知。其有遊民及稱商賈,雖有引,若 錢不盈萬文,鈔不及十貫,俱送所在官司,遷發化外。 洪武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民殷實戶 應當。」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民殷 實戶應當,不許僉點農民。」

洪武二十三年、令審知逃戶、押赴原籍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監生同各府州縣官拘集各 里甲人等,審知逃戶,該縣移文差親鄰里甲於各處 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時送縣,官給 行糧,押赴原籍州縣復業。」

洪武二十四年,令取富民充實京師,奏准攢造黃冊 格式,并免造地方。又令寄莊人戶應役,及市民養馬。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令選取各處富民充實京師。 又按《會典》二十四年,奏准攢造《黃冊格式》。有司先將 一戶定式,謄刻印板,給與坊長、廂長、里長并各甲首, 令人戶自將本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 其甲首將本戶并十戶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 坊廂里長各將甲首所造文冊攢造一處,送赴本縣。 本縣官吏將冊比照先次原造黃冊查筭,如人口有 增,即為作數。其田地等項,買者從其增添,賣者准令過割,務不失原額。排年里長仍照《黃冊》內原定人戶 應當。設有消乏,許於一百戶內選丁糧「近上者補充, 圖內有事故戶絕者,于畸零內補輳。如無畸零,方許 於鄰圖人戶內撥補。其上、中、下三等人戶,亦照原定 編排,不許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驗其丁產,從公 定奪。仍于各文冊前面,本縣照依式樣,類總填圖。所 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團局造冊,科斂害民,或將各 處寫到如式無差文冊」,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許老 人指實,連冊綁縳。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處斬。若 頑民贓誣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戶隱瞞 作弊,及「將原報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過割,一概 影射減除糧額者,一體處死。隱瞞人戶,家長處死。人 口遷發化外。」

凡編排里長,務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戶,將五 百五十戶編為五里,剩下五十戶分派本都,附各里 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將別都人口補輳。其畸零人 戶,許將年老殘疾并幼小十歲以下及寡婦、外郡寄 莊人戶編排,若十歲以上者,編入正管。且如編在先 次十歲者今已該二十歲,其十歲以上者,各將年分 遠近編排候長,一體充當甲首。其有全種官田人戶, 亦編入圖內輪當

凡冊式內定到田地山塘房屋車船各項款目。所在 官司有者依式開寫無者不許虛開。若類縣總都總 「收除」項下止許開寫人丁事產總數。不必備開花戶。 其州縣將各里文冊類總填圖完備。仍依定式將各 里人丁事產攢造一處另造《類冊》一本于內分豁各 鄉都人丁事產總數。正官首領官吏躬親磨筭查對 「相同,於各里并本州縣總冊後,書名畫字用印,解赴 本府。其提調正官、首領官吏,于各州縣造到文冊,躬 親檢閱磨筭相同。本府依定式另造《總冊》一本於內, 分豁各州縣人丁事產總數,并州縣造到各項冊後, 一體開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直隸府州,本府委官 一員率各州縣提調造冊官吏親齎其布政司所轄 府州,仍申解布政司。本司官吏躬親檢閱,磨筭相同。 依式類造《總冊》一本於內分豁各府州人丁事產總 數。於各府州造到總冊後,填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 委官一員率各府州縣官吏親齎,俱限年終進呈。 凡庵觀寺院已給度牒,僧道如有田糧者,編入《黃冊》, 與里甲納糧當差。於戶下開寫一戶某寺院庵觀某 僧某道,當幾年、里長甲首。無田糧者編入「帶管。」「畸零」 下作數。

凡黃冊字樣、皆細書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樣面 上。鄉都保分等項、照式刊印。不許用紙浮貼。其各州 縣、每里造冊二本。進呈冊、用黃紙面。布政司府州縣 冊、用青紙面

凡免造地方。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凡雲南各府攢造 黃冊、除流官、及土官馴熟府分、依式攢造外。其土官 用事邊遠頑野之處、里甲不拘定式、聽從實編造」貴 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漢語者編造。其 餘夷民不造

又按《會典》二十四年,令寄莊人戶,除里甲原籍排定 應役,其雜泛差役皆隨田糧應當。 又令在外布政 司、按察司及府州縣官,俱給官錢買馬,市民輪流看 養。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令各處布政司及直隸府 州縣并各土官衙門所造黃冊,俱送戶部轉送後湖 收架。委監察御史二員,戶科給事中一員,戶部主事 四員,監生一千二百名,以舊冊比對清查,如有戶口 田糧埋沒差錯等項,造冊徑奏取旨。」

洪武二十六年造冊總計戶口。又定攢造黃冊之法。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造冊戶口數目:人戶總計一千 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戶;人口總計六千五十四 萬五千八百一十二口。」

浙江布政司人戶二百一十三萬八千二百二十五 戶,人口一千四十八萬七千五百六十七口。

江西布政司「人戶一百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三 戶,人口八百九十八萬三千四百八十一口。」

湖廣布政司「《人戶》七十七萬五千八百五十一戶,人 口四百七十萬二千六百六十口。」

福建布政司:「人戶」八十一萬五千五百二十七戶,人 口三百九十一萬六千八百六口。

北平布政司人戶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九十二戶,人 口一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山東布政司「人戶」七十五萬三千八百九十四戶,人 口五百二十五萬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山西布政司「人戶」五十九萬五千四百四十四戶,人 口四百七萬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河南布政司人戶三十一萬五千六百一十七戶,人 口一百九十一萬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陜西布政司人戶二十九萬四千五百二十六戶,人 口二百三十一萬六千五百六十九口四川布政司人戶二十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九戶,人 口一百四十六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廣東布政司「人戶六十七萬五千五百九十九戶,人 口三百萬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廣西布政司人戶二十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三戶,人 口一百四十八萬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雲南布政司,「人戶五萬九千五百七十六戶,人口二 十五萬九千二百七十口。」

應天府、人戶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一十五戶。人口一 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口。

蘇州府、人戶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一十四戶。人口二 百三十五萬五千三十口

松江府人戶二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戶,人口一百 二十一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常州府、人戶一十五萬二千一百六十四戶。人口七 十七萬五千五百一十三口

鎮江府「人戶」八萬七千三百六十四戶。人口五十二 萬二千三百八十三口。

廬州府、「人戶四萬八千七百二十戶。人口三十六萬 七千二百口」

鳳陽府人戶七萬九千一百七戶。人口四十二萬七 千三百三口。

淮安府人戶八萬六百八十九戶,人口六十三萬二 千五百四十一口。

揚州府、人戶一十二萬三千九十七戶。人口七十三 萬六千一百六十五口

徽州府人戶一十二萬五千五百四十八戶。人口五 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四口。

寧國府「人戶」九萬九千七百三十二戶,人口五十三 萬二千二百五十九口。

池州府人戶三萬五千八百二十六戶。人口一十九 萬八千五百七十四口。

太平府「人戶三萬九千二百九十戶。人口二十五萬 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安慶府「人戶」五萬五千五百七十三戶,人口四十二 萬二千八百四口。

《廣德州》人戶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七戶,人口二十四 萬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徐州》「人戶二萬二千六百八十三戶,人口一十八萬 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人戶三千九百四十四戶,人口二萬四千七百 九十七口。

和州:「人戶九千五百三十一戶,人口六萬六千七百 一十一口。」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戶口,每歲取勘明白, 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數。縣報於州,州類總報 之於府,府類總報之於布政司,布政司類總徑達戶 部立案,以憑稽考。仍每十年戶部具奏,行移各布政 司府州縣,攢造黃冊,編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 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須 窮究所逃去處,移文勾取赴官,依律問罪,仍令復業。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 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竈匠等籍,除排年 里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 下三等人戶點差。」

成祖永樂元年令選各處殷實大戶充北京富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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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川、 廣東、廣西、陝西、河南及直隸蘇、松、常、鎮、揚州、淮安、廬 州、太平、寧國、安慶、徽州等府無田糧并有田糧不及 五石殷實大戶,充北京富戶,附順天府籍,優免差役。 五年。」

永樂十九年令覆審逃戶,准於所在官司收籍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審逃戶,如戶有稅 糧,無人辦納,及無人聽繼軍役者,發回。其餘准于所 在官司收籍,撥地耕種,納糧當差,其後仍發回原籍。 有不回者,勒于北京,為民種田。

宣宗宣德三年令應當富戶之家再免二丁雜役以備供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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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宣德三年,令應當富戶之家,所在官司再 免二丁雜泛差役,以備供送。」

宣德五年奏准、逃戶已成產業,許告官寄籍。其餘逃 民及窩家,俱發充軍。容隱者,照例坐罪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逃戶已成產業,每丁種有成熟 田地五十畝以上者,許告官寄籍見當軍民匠竈等 差,及有百里之內開種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憑分 房趁田耕種,不誤原籍糧差,或遠年迷失鄉貫,見住 深山曠野未經附籍者,許所在官司取勘見數,造冊 送部查考。其餘不回原籍逃民及窩家,俱發所在衛」 所充軍,照例撥與田地耕種,辦納子粒。若軍衛屯所 容隱者,逃民收充。本衛所屯軍窩家并餘人等,照「隱 藏逃軍榜例,發邊衛充軍。」該管軍衛有司官吏、旂軍鄰里容隱者,照例坐罪。若逃軍詐作逃民,許限內自 首,各還原衛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軍并窩家,亦照 榜例問斷。

宣德六年,定「富戶在京入籍、逃回原籍」罪。

按《明會典》「六年,令富戶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 他處,順天應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即時挨 究解發。若親鄰里老知者,許于官司出首免罪。本人 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恡不 發,即便究問。正犯發口外充軍,事故死絕等項,各該 官司照數僉補。」

英宗正統元年令犯死罪官吏收籍順天府又令各處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送巡撫并清軍御史處督令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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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 及糧長大戶,免運甎,收籍順天府。其原僉富戶,有病 故者,免僉補。」

凡逃戶,正統元年,令山西、河南、山東、湖廣、陝西、南北 直隸保定等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 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竈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 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若係軍籍,則開某衛 軍役,及有無缺伍,送各處巡撫、并清軍御史處、督令 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冊者,給與戶由執照。仍令照 「數納糧。若本戶原有丁多,稅糧十石以上,今止存一、 二丁者,認種地五十畝。原籍有人辦糧者,每人認種 地四十畝,俱照輕租民田例,每畝起科五升三合五 勺。原係軍匠籍者,仍作軍匠附籍。該衛缺人,則發遣 一丁補役。該輪班匠,則發遣一丁當匠。原籍民竈籍 者,俱作民竈籍。竈戶免鹽課,量加稅」糧。如仍不首、雖 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 俱發甘肅衛所充軍

正統二年、令挨勘流民名籍。

按:《明會典》「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 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 屬當地里長帶管。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 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處死,戶下 編發邊衛充軍。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發者, 罪同。」

正統三年令四川官員取勘各姓合為一戶者,另為 立戶。

按:《明會典》:「三年,令四川清軍官員,取勘各府州縣人 戶,有三姓、五姓、十姓合為一戶者,俱各另為立戶,應 當糧差,不許合戶附籍。」

正統四年,添設各處佐貳官,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四年,添設山東、山西、河南、陜西、湖廣布政 司所屬并順天等府州佐貳官各一員,撫治流民,事 簡,地方革罷。」

正統五年,令「貧難戶止聽輕役。」

按:《明會典》:「五年,令各府州縣每歲查見在人戶,凡有 糧而產去,及有丁而家貧者,為貧難戶,止聽輕役。 正統七年,詔免年七十以上丁戶,仍於本州縣人戶 內僉補,逃者問罪,全家充軍。」

按:《明會典》:「七年,詔免年七十以上、無依單丁、無力富 戶,仍照數于本州縣殷實人戶內僉補。逃者本身問 罪,全家起發,永遠充軍。」

正統八年令「逃軍人等自首免罪。罪重者量與寬減。 不服招撫者、戶長充軍。不首者、發邊衛充軍」

按《明會典》八年,「令逃軍、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 發著役。罪重者,從實開奏,量與寬減。其逃民不報籍 復業團聚,非為抗拒官府,不服招撫者,戶長照南北 地方發缺軍衛所充軍,家口隨住。逃軍、逃匠、逃囚人 等,不首者,發邊衛充軍。」

正統十一年、令順天府每十年一次審勘富戶。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順天府每十年一次委官審勘 富戶。若有年老消乏等項。行移原籍官司僉補。 正統十二年奏准查造各處黃冊。

按《明會典》「凡查造委官,十二年奏准南京戶部清查 各處黃冊。于國子監取監生四十名,戶部委官一員 提督另謄查對,發各該司府州縣對款改造,差吏徑 送南京戶部。仍類造改過總冊一本,送部查考。差錯 官吏人等,查提問罪。」

正統十三年奏准、老疾致仕事故等官、離原籍千里 之外、不能還鄉者、許令收附

按「《明會典》、凡附籍人戶,十三年奏准天下諸司衙門, 老疾致仕事故等項官員,離原籍千里之外,不能還 鄉者,許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係軍民匠 籍,照舊收附。如遇缺伍失班,即送壯丁補役。如原籍 無人辦納稅糧,於附近州縣照數撥與地畝,承種納 糧,抵補原籍該納之數。若附近原籍不及千里者,仍 發回納糧當差。」

====代宗景泰元年令里長甲首戶下人丁當差又令各處市民養馬====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里長戶下空閒人丁,與甲首 戶下人丁一體當差,若隱占者,許甲首首告。」 又令 各處有司馬夫,二十丁買馬,十丁養馬,俱于市民僉 充。

景泰二年奏准「分戶寄籍并攢造黃冊」之法。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凡各圖人戶有父母俱亡而兄 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 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長成而婿歸宗另爨者;有先無 子而乞養異姓子承繼,今有親子而乞養子歸宗另 爨者,俱准另籍當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戶內, 如果別無軍匠等項役占,規避窒礙,自願分戶者聽。」 如人丁數少,及有軍匠等項役占窒礙,仍照舊不許 分居。

凡各里舊額人戶,除故絕并全戶充軍不及一里者, 許歸併一里當差。餘剩人戶,發附近外里,輳圖編造, 不許寄莊。若有詭立姓名者,許首告改正。其有自願 賣與本處人民為業,除豁寄莊戶籍者聽。若違例寄 莊者,所在有司拘問,田地入官。其軍衛官下家人,旂 軍下老幼餘丁,曾置附近州縣田地,願將人丁事產 「于所在州縣附籍納糧當差者聽。」

凡各處招撫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軍民官員事故 改調等項,遺下家人弟男子姪,置有田地已成家業 者,許令寄籍。將戶內人丁事產報官,編入圖甲,納糧 當差。仍于戶下註寫原籍貫址。軍民匠竈等戶,及今 收籍緣由,不許止作寄籍名色。如違,所在官司解京, 發口外充軍,田產入官。

凡攢造黃冊。如有姦民豪戶,通同書手,或「詭寄田地, 飛走稅糧。或瞞隱丁口,脫免差徭;或改換戶籍,埋沒 軍伍匠役者。或將里甲那移前後應當者。」許自首改 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縣委官并當該官吏,提 督書算,從實攢造。仍先以提調委官并書算姓名貫 址造冊一本繳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發問罪充軍。 景泰三年令「官員遺下子弟、有畏避原籍軍匠竈役 報作民籍寄住者、押發原籍收管聽繼攢造黃冊。」官 吏里書人等作弊者、並發口外

按《明會典》三年令:文職改調事故等項官員遺下家 人子弟,如有畏避原籍軍匠竈役,朦朧報作民籍寄 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發 原籍官司收管聽繼。 又按《會典》三年令:各處攢造 黃冊官吏里書人等,捏甲作乙,以有為無,以無為有 者,事發所在官司解京,並發口外為民。

景泰六年奏准「四川極邊州縣、免造《黃冊》。」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四川威州并保縣極邊番夷黃 冊免造」

英宗天順五年奏准流移人等為業已久者造入黃冊納糧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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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天順五年奏准,各處流移人戶及軍民官 員事故遺下家人,先年編成里甲,開墾荒地,為業已 久者,各府委官丈量,俱照輕則每畝起科秋糧米二 升三合、草一斤,造入黃冊,納糧當差。如仍寄籍及不 附籍者,解原籍復業,田產入官。凡各司、府州縣總冊, 各委官吏親齎進呈。其各里文冊,另差官徑送南京」 戶部。

天順八年,令在營官軍戶丁舍餘,不許附近寄籍。又 詔富戶有故,不必僉補。又添設湖廣參議,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八年,令在營官軍戶丁舍餘,不許附近寄 籍。如原籍丁盡,許摘丁發回。

凡富戶。天順八年詔:「在京富戶,今後如有事故,不必 僉補」

凡流民。天順八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議一員、于荊 襄漢陽等府、撫治流民

憲宗成化元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撫治漢中府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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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成化元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于 漢中府撫治流民。」

成化二年,定「軍職漏報戶下舍人罪。」

按:《明會典》:「二年,令在京軍職漏報戶下舍人者,發邊 方立功三年。」

成化六年奏准「流民歸籍」之例。又令軍戶不許將子 弟過房。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流民願歸原籍者,有司給與印 信文憑。沿途軍衛,有司每口給口糧三升。其原籍無 房者,有司設法起蓋草房四間,仍不分男婦,每大口 給與口糧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戶給牛二隻,量給 種子。審驗原業田地,給與耕種,優免糧差。五年仍給 下帖執照。」 又令軍戶不許將弟男子姪過房與人, 脫免軍伍。

成化七年令問「流民潛住山場為非」之罪。

按《明會典》七年令,「荊襄南陽等處,深山窮谷,係舊禁 山場,若不附籍流民潛住,團聚為非者,許軍衛有司 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該官司問刑衙門,問發邊遠充軍。」窩藏之家罪同。若不係禁約山場,止于餘 外平地州縣軍屯官莊藏住,不報籍者,遞發原籍當 差。逃囚軍匠人等,不分山內山外,俱發邊衛充軍。 成化十四年、令查勘在逃富戶。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順天府查勘在逃富戶,應清勾 者,造冊送部。發各該司府州縣拘解補役。」

成化十六年,令清理《富戶籍冊》。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各府委官清理原造富戶籍冊, 不得違例僉補勾丁,及以應放免者重役。其富戶為 事抵充在廂病故者,免勾補;逃亡病故者,仍勾一丁, 終身除豁。」

成化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員,于重、 夔、保、順四府,撫治流民。」

成化十八年、令各衛所附籍軍丁、盡發原衛。其有籍 名產業者、准留一丁頂補《附籍》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令各衛所附籍軍丁,無糧草 者,盡發原衛當差。」有疑有闕者,戶留一丁頂補。其原無 籍名、有產欲報者,亦准一丁附籍。

成化二十三年,詔:「山、陝、河南等處軍民,先因饑荒典 賣妻妾子女者,許首告給價贖取。」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詔:「陝西、山西、河南等處軍民,先 因饑荒逃移,將妻妾子女典賣與人者,許典買之家 首告,准給原價,贖取歸宗。其無主及願留者聽,隱匿 者罪同。」

孝宗弘治元年令各處該年均徭人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又令在京事故校尉人等照回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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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各處審編均徭,查照歲額差 使,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 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 其空閒,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科差。違者 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不舉者坐罪。鎮守 衙門不許干預均徭。」 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 軍」、廚役、隨住人口、照回當差。其有在京潛住、冒頂軍 匠者、遞回

弘治三年奏准、「造冊委官之法」、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處大造黃冊,俱責成分巡、分 守、知府正官。其州、縣監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選行止 端莊、年力精銳、幹辦明敏者專管。仍先令里書抄寫 原本舊管,交監造官即拘排年里甲,親供似冊供詞, 細開人口正耗,稅糧出入戶籍緣由。其有舊本宿弊, 許自首改正免罪。」監造官參詳考訂,攢造冊稿,然後 別選諳曉書手,依稿謄寫,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 府親自磨對。仍拘原供排年里甲,覆審明白,申送分 巡分守處辯驗,印封類解。如經該官吏不用心查對 里書,故將原冊改抹,致有丁口增減,田糧飛走,戶籍 錯亂者,本犯發附近衛所充軍,里書發口外為民。若 干礙監造官員,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黃冊字俱照題 本字樣真楷書寫。字事選委司府官員率領各屬經 該官吏、定限年終到部送後湖查考。中閒查有洗改 字樣、過違限期。先將差來人問罪。若事干軍伍稅糧 重情。一體查究。照例處治。其黃冊俱用厚紙背面如 法裝釘。仍于冊內鄉都圖里之上、書寫「某府州縣里 保軍民匠竈等籍。」易於查究。 弘治四年、造冊戶口數目。又奏准、造冊之法

按《明會典》四年造冊戶口數目:人戶總計九百一十 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戶,人口總計五千三百二十 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口。

浙江布政司人戶一百五十萬三千一百二十四戶, 人口五百三十萬五千八百四十三口。

江西布政司「人戶一百三十六萬三千六百二十九 戶,人口六百五十四萬九千八百口。」

湖廣布政司「人戶五十萬四千八百七十戶,人口三 百七十八萬一千七百一十四口。」

福建布政司:「人戶五十萬六千三十九戶,人口二百 一十萬六千六十口。」

山東布政司「人戶七十七萬五百五十五戶,人口六 百七十五萬九千六百七十五口。」

山西布政司「人戶」五十七萬五千二百四十九戶,人 口四百三十六萬四百七十六口。

河南布政司人戶四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三戶,人 口二百六十一萬四千三百九十八口。

陝西布政司「人戶三十萬六千六百四十四戶,人口 三百九十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口。」

四川布政司:「人戶二十五萬三千八百三戶,人口二 百五十九萬八千四百六十口。」

廣東布政司「人戶四十六萬七千三百九十戶,人口 一百八十一萬七千三百八十四口。」

廣西布政司「人戶四十五萬九千六百四十戶,人口 一百六十七萬六千二百七十四口雲南布政司,「人戶一萬五千九百五十戶,人口一十 二萬五千九百五十五口。」

貴州布政司:「人戶四萬三千三百六十七戶,人口二 十五萬八千六百九十三口。」

順天府人戶一十萬五百一十八戶。人口六十六萬 九千三十三口

永平府「人戶」二萬三千五百三十九戶,人口二十二 萬八千九百四十四口。

保定府、人戶五萬六百三十九戶。人口五十八萬二 千四百八十二口

河間府、「人戶」四萬二千五百四十八戶,人口三十七 萬八千六百五十八口。

真定府、《人戶》五萬九千四百三十九戶。人口五十九 萬七千六百七十三口

順德府、人戶二萬一千六百一十四戶。人口一十八 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口。

廣平府人戶二萬七千七百六十四戶。《人口》二十一 萬二千八百四十六口。

大名府、人戶六萬六千二百七戶。人口五十七萬四 千九百七十二口

延慶州,舊為《隆慶》人。戶一千七百八十七戶,人口二 千五百四十四口。

保安州人戶四百四十五戶,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 應天府人戶一十四萬四千三百六十八戶,人口七 十一萬一千三口。

蘇州府人戶五十三萬五千四百九戶。人口二百四 萬八千九十七口。

松江府人戶二十萬五百二十戶,人口六十二萬七 千三百一十三口。

常州府、人戶五萬一百二十一戶。人口二十二萬八 千三百六十三口

鎮江府《人戶》六萬八千三百四十四戶。《人口》一十七 萬一千五百八口。

廬州府人戶三萬六千五百四十八戶。人口四十八 萬六千五百四十九口

鳳陽府人戶九萬五千一十戶,人口九十三萬一千 一百八口。

淮安府人戶二萬七千九百七十八戶,人口二十三 萬七千五百二十七口。

揚州府、人戶一十萬四千一百四戶。人口六十五萬 六千五百四十七口

徽州府「人戶」七千二百五十一戶,人口六萬五千八 百六十一口。

寧國府人戶六萬三百六十四戶,人口三十七萬一 千五百四十三口。

池州府人戶一萬四千九十一戶,人口六萬九千四 百七十八口。

太平府人戶二萬九千四百六十六戶。人口一十七 萬三千六百九十九口。

安慶府「人戶」四萬六千五十戶,人口六十萬六千八 十九口。

《廣德州》。「人戶四萬五千四十三戶,人口一十二萬七 千七百九十五口。」

《徐州》「人戶三萬四千八百八十六戶,人口三十五萬 四千三百一十一口。」

滁州人戶四千八百四十戶,人口四萬九千七百一 十二口。

和州「人戶七千四百五十戶,人口六萬七千一十六 口。」

又按《會典》四年奏准:先年造冊之時,有將丁口漏報, 或稅糧詭寄,戶籍那移者,許先行備開緣由自首,本 管州縣申詳,合于司府查對相同明白,改正免罪。其 官吏里書人等,如有通同作弊,照例問罪。造冊完日, 州縣各計人戶若干,填寫帖文各一紙,後開年月,并 填委官里書、人役姓名,用印鈐蓋,申達司府知會,給 發各戶親領執照。使知本戶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丁 糧各若干。憑此納糧當差。下次造冊。各戶抄謄正本。 開報州縣。以為憑據

弘治五年題准、順天府在逃富戶、每戶每年徵銀三 兩、幫貼廂長當差。又令順天府所屬人民、私自投充 陵海等戶者。其戶下人丁、照舊納糧當差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順天府在逃富戶,各省不必起 解,每戶每年徵銀三兩,總類進表官順齎到部,轉發 宛、大二縣,幫貼見在廂長當差。 又按《會典》五年令 順天府所屬人民,有私自投充陵戶、海戶及勇士、校 尉、軍廚,躲避糧差者,除本役外,其戶下人丁,照舊納 糧當差。

弘治八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參政,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八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參政一員,于南陽 府,撫治流民。」

弘治九年、令分巡汝南道兼理撫民按《明會典》、九年、令河南分巡汝南道僉事兼理撫民。 聽撫治鄖陽都御史節制

弘治十三年奏准、軍戶子孫畏役開戶者問罪。凡繼 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別立。又令攢造黃冊、備開 軍戶、以便查考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 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 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充 軍,官吏參究治罪。」 又奏准:凡無子立嗣,除依律令 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 賢能及所親愛者,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 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 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大明令》分 給財產。若無子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又令攢造黃 冊,「係軍戶者,務備開某戶某人及于某年月日為某 事發充某衛所軍。其有事故等項,亦備細」開具,以便 查考。

弘治十五年「黃冊」《民數》:

按《圖書編黃冊民數》,「弘治十五年,南北直隸府、州并 十三布政司,戶總計九百六十九萬一千五百四十 八,口總計六千一百四十一萬六千三百七十五; 南直隸戶一百九十萬九千二百二十七,口一千一 十七萬九千二百五十三。」

北直隸。戶四十二萬七千一百四十四。口四百二十 萬五千三百四十七

浙江布政司戶一百五十萬一千三百四。口五百二 十七萬七千八百六十二

四川布政司戶二十五萬七千三百五十七。口二百 六十六萬八千七百九十一

廣西布政司戶一十八萬二千四百二十二,口一百 萬五千四十二。

江西布政司戶一百三十八萬五千一百三十八。口 六百八十九萬五千二百九十三

湖廣布政司戶五十一萬七千六百七十四。口四百 一十七萬三千二百八十五

山東布政司戶八十五萬八千五百五十七。口七百 六十二萬一千二百一十

陜西布政司戶三十六萬二千五十一。口三百九十 三萬四千一百七十六

山西布政司戶五十八萬八千九百六十二。口四百 八十七萬九百六十五

福建布政司戶五十萬八千六百四十九。口二百六 萬二千六百八十三。

廣東布政司戶四十七萬一千八百六十二。口一百 八十五萬八千二百五十七。

河南布政司戶五十五萬九百七十三。口四百九十 八萬九千三百二十

雲南布政司戶一十二萬六千八百七十四。口一百 四十一萬九十四

貴州布政司戶四萬三千三百五十四。口二十六萬 四千七百九十八

弘治十七年、令清查地方流民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地方流 民久住成家,不願回還者,就令附籍,優免糧差三年。 如隻身無產,并新近逃來軍匠等籍,遞回原籍,仍從 實具奏稽考。」

武宗正德六年議准官吏人等子弟寄住年久成家許編入正圖甲首納糧當差又奏准排年編冊之法按明會典正德六年議准各文武官員吏典人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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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陞降、改調死亡等事故,遺下家人弟男子姪寄住 年久成家,看守墳塋,除已經附籍不許紛更外,中閒 若有遺漏人丁,并有遺下地土,文職官吏務要移文 原籍官司。武職官員亦要行移陞降、改調衛所照勘 別無詐冒,許將丁產盡數報官,編入正圖甲首,納糧 當差。仍於戶下註寫原籍、原任貫址及今收籍緣由。」 如仍作寄籍,見任當差,隨住田產入官。若先前漏報, 今續有遺下,願回原籍,願去見任者,所在官司仍移 文前去知會。 又按《會典》正德六年奏准,排年里長、 僧道有田糧者,編入黃冊,同里甲納糧當差。無糧者, 編入帶管畸零世家大族,規避重差,花分小戶者,許 令首改歸併。

正德十五年議准「攢造《里甲》」之法。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今後攢造里甲,止據人戶丁 產見在官第其等則。如或本里人戶不敷十甲之數, 就於附近里內人戶撥補完足。若分析戶籍,不問本 里他圖,本圖果有消乏,亦許還併。」

世宗嘉靖六年詔流民復業并告種荒田者俱免糧役三年又詔查審京師附住年久者責令附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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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六年詔:今後流民有復業者,除免三 年糧役,不許勾擾。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給告示曉諭許諸人告種,亦免糧役三年。三年後如果成熟,量納 輕糧。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體治罪。各州縣官 有設法招撫流民復業,及招人開墾承種荒白田地 數多者,俱作賢能官,保薦擢用。」

凡附籍人戶。嘉靖六年詔「巡城御史嚴督各該兵馬 司官、查審京師附住各處軍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 其居住年久、置立產業房屋鋪面者,責令附籍宛大 二縣、一體當差。仍暫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衛 所籍貫者,行勘發遣」

嘉靖九年令查勘流民寄住年久者,准令附籍。又題 准歸併里甲查造委官,及行各該撫按官,查軍民匠 竈一體分戶之法。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屬流民, 置有產業,住種年久者,准令附籍當差。其餘俱各省, 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經為盜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 境潛住者,許地方里老舉首拏問。若富豪大戶容留, 及知而不舉者,查照律例,從重問擬。又令撫按官招 撫流民,令各還鄉。查將本處倉庫堪動錢糧,并近開 事例銀兩,量給牛具、種子,使各安生業,毋致失所。 凡附籍人戶,九年題准:今後大造之年,各該州縣,如 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產家業,不願還鄉者, 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許令收造該州 縣冊內,填入格眼,照例當差納糧。不許捏為畸零等 項名色,及破調容隱,作為貼戶,查出依律治罪。其不 願入籍者,就令還鄉。」仍行該州縣安輯得所,免其雜 泛差役,三年

又按《會典》九年題准:各處州縣查審消乏里分不成 甲者,驗其丁產歸併,務使一十一戶為一甲。

凡查造委官。九年題准、「吏部將浙江等十三布政司 官,每司各推一員疏名上請。及行南北直隸撫按官 會推所屬佐貳官,每府州各一員,疏名上聞。各提調 督理大造黃冊,不許別項差占。仍降敕:各該委官,以 便行事。若有紙張粉飾差錯稽遲等弊,俱聽後湖管 冊官指名參究,不分已未陞遷,俱照例以罷軟黜退。」 按《圖書》編軍匠開戶。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 士桂奏為授時任民事。臣考近來有工匠不許開戶 之例,蓋為軍匠逃亡事故而設。邇來軍戶有原不同 戶而求告合戶者,又有串令近軍同姓之人投告而 合戶者,匠籍亦然。於是軍匠有人及數千丁,地及數 千頃,輒假例不分戶為辭。於是里長」甲首人丁事產 不及軍匠人戶百分之一,其法止當不分軍民匠竈 等籍,限田限丁,將州縣人戶事產通融總筭,一體分 戶等因。該本部查得《大明會典》內一款:凡軍戶子孫, 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 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 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 等捏作丁盡戶絕,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 罪。今本官奏,要將州縣人戶通融總算,一體分戶。蓋 欲同籍,則承軍伍之役,分戶則應里甲之差。今如湖 廣之垛籍、山東之分開審差是矣。合行各該撫按官 查照施行。

嘉靖十年、令今次黃冊、照依舊式穿甲攢造

按《明會典》「十年,令巡按御史備行布政司及南北兩 直隸府州縣今次黃冊,照依舊式穿甲攢造,違者聽 後湖管冊官查究。」

嘉靖二十一年黃冊《民數》:

按《圖書編黃冊民數》:「嘉靖二十一年,南北直隸并浙 江等十三布政司,戶總計九百九十七萬二千二百 二十九,口總計六千二百五十三萬一百九十五; 南直隸戶二百一萬五千六百四十六,口一千四十 萬二千一百九十八。」

北直隸、戶四十四萬八千六十一。口四百五十六萬 八千二百五十九

浙江布政司戶一百五十二萬八千一百五十七。口 五百一十萬八千八百五十五

江西布政司戶一百三十五萬七千四十八。口六百 九萬八千九百三十一

湖廣布政司戶五十四萬二千九百一十五。口四百 四十三萬六千二百五十五

山東布政司戶八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二。口七百 七十一萬八千二百二

山西布政司戶五十九萬二千八百九十。口五百六 萬九千五百一十五

河南布政司戶六十萬三千八百七十一。口五百二 十七萬八千二百七十五。

福建布政司戶五十一萬九千八百七十八。口二百 一十一萬一千二十七。

四川布政司戶二十六萬八百八十五。口二百八十 萬九千一百七十

陝西布政司戶三十九萬五千六百七,口四百八萬 六千五百五十八廣東布政司戶四十九萬二千九百六十一,口二百 五萬一千二百四十三。

廣西布政司戶二十萬九千一百六十四。口一百九 萬三千七百七十。

雲南布政司戶一十二萬三千五百三十七。口一百 四十三萬一千一十七

貴州布政司戶四萬四千二百五十七。口二十六萬 六千九百二十

嘉靖二十四年議准:「海州疲憊,停其原額富戶。」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議准:「直隸海州地方疲憊,其原 額富戶俱停革。」

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減富戶銀兩」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題准將原收富戶銀內動支四 百兩,給宛、大二縣廂長代役,仍行各原籍查各富戶 果係逃亡,節年累徭戶幫僉者,自本年為始,每名減 銀一兩,止徵二兩解部,如前收給,立法稽考。如本戶 尚有丁者,於本戶徵銀,不許累及別甲。其二十八年 以前全徵在官者,立限解部,轉發濟邊。

嘉靖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移者給文遣歸。又令 大造黃冊。

按《明會典》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永平河間海 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萊者,給文遣歸。勢家占恡不發 者,以隱匿逃軍論。 又按:《會典》四十一年,令大造黃 冊,完解後湖之日,管冊官即會大數繕寫。首列祖宗 以來戶口、田土、稅糧總數,繼開今日總數,務期簡核, 進獻御覽。在湖庫匠舊止一百一十名,各庫冊雖及 二年,難以曬晾一周。今後每一大造庫房三十間,量 加四十二名,聽將查冊書手分派。每書手二名,領匠 八名,將庫冊清曬,周而復始,永為定規。有作弊毀裂 冊籍等項,比棄毀《制書》律論。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一年題准:吏部將浙江等十三 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員疏名上請,及行南北直隸 撫按官會推所屬佐貳官,每府州各一員疏名上聞。 各提調督理大造黃冊,不許別項差占。仍降敕各該 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紙張粉飾、差錯稽遲等弊,俱聽 後湖管冊官指名參究,不分己未陞遷,俱照例以罷」 軟黜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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