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63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六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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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三卷目錄

 漕運部彙考九

  明三太祖洪武二十則 成祖永樂十七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七則 英宗

  正統十三則

食貨典第一百六十三卷

漕運部彙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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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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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元年命徐達開魚臺縣河口以通漕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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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魚臺縣志》:「洪武元年,河決曹州雙河口,流入魚臺, 命大將軍徐達開塌場口入於泗,以通漕運。」

洪武二年、令戶部於蘇州府、太倉糧儲三十萬石、以 備海運、供給遼東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三年正月甲午,令中書省符下山東行省,募水 工於萊州洋海倉運糧,以餉永平衛。

按:《永平府志》云云。

洪武四年、運山東糧儲給遼東。議准、各衛軍糧、每歲 令西安等府、送大路官倉、轉運邊衛

按《明會典》、「四年、令青州府官軍運山東糧儲給遼東 定遼邊衛。」議准蘭州、涼州、河州、岷州、洮州、寧夏莊浪、 西寧、臨洮、甘肅山丹永昌等衛軍糧,每歲令西安等 府送納大路官倉,轉運邊衛

洪武五年、始以《海運》餉遼。

按《明會典》,五年,命率舟師海運餉遼,歲七十萬石 按《登州府志》:「五年,命靖海侯吳楨,總舟師數萬,由登 萊轉運餉遼。」

洪武六年冬十二月「浚開封漕河。」明年春,轉漕粟於 陝西。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八年,傅友德疏陳轉輸之法。

按《永平府志》:「八年五月己巳,遣潁川侯傅友德往北 平備胡,疏陳五事:一,轉輸之法,宜令河間軍自長蘆 運至通州,北平軍自通州運入北平,則民不勞而事 集矣。又,永平府民接運軍儲,由鴉紅橋至永平,道里 頗遠,宜通青河、灤河故道漕運,則用力少而成功多 矣。」上嘉其言,尋召還。

洪武十二年。都督張赫、朱壽。率舟師由登萊海運 按《萊州府志》云云。

洪武十三年,海運糧七十萬石於遼東。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年,以「張赫、朱壽海運有功,封侯。」

按《登州府志》:「二十年,封都督張赫為航海侯,朱壽為 舳艫侯。自是每年一行,軍食賴之。」

洪武二十一年,張赫出海運糧,還自遼東。

按《太倉州志》:「二十一年九月,航海侯張赫,督江陰等 衛官軍八萬二千餘人,出海運糧,還自遼東。」

洪武二十二年。令海運蘇州太倉糧。給遼東官軍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令海運蘇州、太倉糧米六 十萬石。以給遼東官軍。」所謂海運者是也。蓋是時止 以餉邊而已。

洪武二十四年、令以民納米麥、及見在倉糧、供給諸 衛官軍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令蘭州、岷州、臨洮、寧夏四衛官 軍,以平涼、鞏昌等府民納米麥,對撥供給;其洮州、涼 州、河州、西寧、莊浪、甘肅山丹、永昌八衛,以各府見在 倉糧,陸續儹運供給。」

洪武二十五年,命海運糧給遼東官軍。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令海運蘇州、太倉糧米六十萬 石,供給遼東官軍。」下年同。

按《太倉州志》:「二十五年三月,命軸轤侯朱壽、都督黃 輅,督舟師出海運糧,給遼東軍食。」

按:元「海運」 始朱、張,國初都督適同二姓,計百年,先後符合,亦一奇也。

洪武二十六年、令海運官軍、日支口糧二升。建海運 倉於太倉

按「《明會典》、凡官軍行糧賞鈔。洪武二十六年令海運 官軍。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每人日支 口糧二升」

按《太倉州志》:「二十六年,建海運倉於太倉九百一十 九間,時運糧七十萬石。」

洪武二十七年、令海運官軍、日支口糧四升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八年。令總兵官率舟師運糧赴遼東 按《太倉州志》。「二十八年三月。制諭都督朱信充總兵 官。宣信充副總兵官。率舟師運糧赴遼東海運。大小

官軍。悉聽節制
考證
洪武二十九年。以轉運邊餉道遠。置倉接遞。又增海

運遼東糧數。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以陝西各府州縣民轉運邊餉, 道遠於驛道有軍民處置倉,各就近地計程接遞。 按《太倉州志》:二十九年四月,都督朱信言,「比歲海運 遼東糧六十萬石,今海船既多,宜增數。」命增十萬石, 以嘉定縣糧輸太倉,俾轉運。

洪武三十年、「令法司將罪人運米平涼。」又以遼東軍 餉有餘、命停明年海運。

按:《明會典》「三十年令法司將徒流遷徙死罪囚人,先 自平涼起擺到西涼。將運去糧米,就西涼收貯,候擺 到甘肅完訖,卻從西涼起擺至平涼接遞。」每囚二名, 共買車一輛,牛二隻,運米四石。後每車一輛,再貼囚 人兩名共當。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年,海運糧七十萬石於遼東。」

按:是時海船有一千料,有四百料,名「鑽風海船。」 後永樂中,改《海運》,遂改「四百料」 為淺船,淺船因海船得名。

按《太倉州志》:三十年,海運糧七十萬石於遼東。十月, 上諭戶部:「遼東海運,連歲不絕,近聞彼處軍餉頗有 贏餘,今不須轉運,止命本處軍人屯田自給。其三十 一年海運糧,可於太倉、上海、蘇州三衛倉收貯。仍命 左軍都督府移文遼東都司知之。」

洪武   年、令撥定派納本色數目,運赴各衙門 倉內收支。又詔郡縣拖欠稅糧,許折輕齎,以免轉運。 按《明會典》:「凡派納本色,洪武間、令於蘇、常等府秋糧 內派辦。內府光祿寺等衙門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黃 豆等項、及五府首領官吏并九卿等衙門官吏俸米、 各撥定數目,運赴各衙門倉內收支。」

按:《續文獻通考》載《古今原始》:「洪武詔天下郡縣夏稅 秋糧,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拖欠未納者,許折輕齎, 隨地方出產,聽從民便,以免轉運。每金一兩折米二 十石;銀一兩折米四石;鈔三貫五百文折米一石;絹 每一疋折米一石二斗;棉布每一疋折米一石;夏布 每一疋折米七斗;淨棉花每一斤折米二斗。」蓋輕齎 之議,始見於此。

成祖永樂元年以平江伯總督海運又命於淮安遞用船車運糧輸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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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於淮安用船,可載三百石以 上者,運糧入淮河沙河,至陳州潁岐口跌坡下,用淺 船可載二百石以上者,運至跌坡上,別以大船載入 黃河,至八柳樹等處,令河南車夫運赴衛河,轉輸北 京。」

按《太倉州志》:「元年三月,平江伯陳瑄,總督海運糧五 十萬石,赴北京及遼東。」

按《通州志》:「永樂初,開海漕轉餉京師,海溢堤折,上命 平江伯陳瑄以四十萬卒修之,起海門縣歷通州至 鹽城,凡八百里。」

永樂二年、令諸處起蓋倉囤儲糧轉運北京。設總兵 官統領海運

按《明會典》「二年,令海運糧至直沽,用三板划船裝運 至通州等處交卸,海船回還。」又以水路閣淺遲誤,令 於小直沽起蓋蘆囤二百八座,約收糧一十萬四千 石;河西務起蓋倉囤一百六十間,約收糧一十四萬 五千石,轉運北京。 又按《會典》二年題准,設總兵官、 副總兵官,統領官軍海運。

按《太倉州志》:「二年三月,命都督宣信副平江伯,海運 江西糧百萬石。上議糧船抵直沽,且置倉儲糧,別以 小船轉運北京。部議便,復請天津等衛,多置露囤,從 之。」

永樂三年,令總督糧儲官於天津城北造露囤一千 四百所。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四年,命陳瑄兼理「江淮衛轉運。」

按《太倉州志》:「四年,命平江伯陳瑄兼理江淮衛轉運。 初,海運歲米百萬石,既建百萬石倉於直沽尹兒灣 城,天津衛城,籍兵萬人戍守。至是命江南糧一繇海 運,一繇淮河入黃河至陽武,陸運至衛輝,仍繇衛河 入白河至通州,海陸兼運。」

按:是為海陸兼運。又舊令,海運赴天津,舟必同日發,有先後,治部運官罪。是年,三十餘船,遲五日亦同日達,且無損。或請治,上曰:「始慮海寇,故敕。今已濟,無損功可贖。」 悉不問。

永樂五年令山東起夫車送倉糧,候衛河船接運。又 議設海道都漕運使司於蘇州之太倉。不果。

按:《明會典》。「五年。令山東布政司量起夫車。將濟南府 并濟寧州倉糧。送德州倉。候衛河船接運。」

按《太倉州志》:「五年八月議設海運都漕運使司於蘇 州太倉城,時會議北京合用糧餉,雖本處歲有徵稅 及屯田子粒并黃河一路漕運,然未能周急,必藉海 運然後足用。見在海船數少,每歲運不過五六十萬石,且未設衙門專領,事不歸一。莫若於蘇州之太倉 專立海道都漕運使司,設左右運使各一員,從二品」; 同知二員,從三品副使四員,從四品。經歷司照磨所 品級官吏,俱照布政司例。本司堂上官,於文武中擇 公勤廉幹者充職,行移與布政司同。各衛所見在海 船并出海官軍,俱屬提調。奏上,有旨再議,不果行。 永樂六年,令海船運糧,以淺河船兼運。

按:《明會典》:「六年,令海運船運糧八十萬石於京師,其 會通河、衛河,以淺河船相兼轉運。」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海運糧六十五萬一千二百二 十石於北京。時駕駐北平,百費仰之,不但餉邊矣。 永樂八年,令湖廣、江西、浙江三處倉糧,除本處支用, 其餘糧本部差官督各該司府起運。」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九年,開「會通河」,挽漕京師。

按《明外史宋禮傳》:「禮永樂二年拜工部尚書,九年命 開會通河。」「會通河者,元至元中,以壽張尹韓仲暉言, 自東平安民山鑿河至臨清,引汶絕濟,屬之衛河,為 轉漕道。然岸狹水淺,不任重載,故終元世海運為多。 明初輸餉遼東、北平,專用海道。洪武二十四年,河決 原武,絕安山湖,會通遂淤。成祖初建北京,河海兼運」, 海運險遠,多失亡。而河運則由江、淮達陽武,發山西、 河南丁夫,陸輓至衛輝入河,歷八遞運所,民苦其勞。 至是濟寧州同知潘叔正上言:「舊會通河四百五十 餘里,淤者乃三之一,濬之便。」於是命禮及刑部侍郎 金純、都督周長往治之。至則發山東及徐州、應天、鎮 江民三十萬蠲租一百十萬二千石有奇,二十旬而 河成。初,禮以會通之源必資汶水,乃用汶上老人白 英策,築堽城及戴邨壩,橫亙五里,遏汶流使無南入 洸而北歸海,匯諸泉之水,盡出汶上。至南旺中,分之 為二道,南流接徐、沛十之四,北流達臨清十之六。南 旺者,地勢高決,其水南北皆注,所謂「水脊也。」又相地 置閘,以時蓄洩。自分水北至臨清,地降九十尺,置閘 十有七,而達於衛。南至沽頭,地降百十有六尺,閘二 十有一,而達於淮。禮又奏濬沙河入馬常泊,以益於 汶。是年,興安伯徐亨、工部侍郎蔣廷瓚濬祥符魚王 口,至中灤下,復舊黃河道,命禮兼董之。明年命相度 衛河水患,奏請「自魏家灣開支河二,泄水入土河;復 自德」州西北開支河一,泄水入舊黃河,使至海豐大 沽河入海。帝命俟秋後成之。禮等還京,論漕渠功,禮 第一,賜寶鏹文繡,以潘叔正首建《河議》,賜衣及鈔,旌 其功。禮言:「海運經歷險阻,每歲船輒損敗,有漂沒者, 有司追補,既迫於期,多科斂為民病,而船亦不堅。又 每海船一艘,用百人而運千石,計其費可辦二百石。 河船二十,每船用十人而運四千石。以此而論,利病 較然。請發鎮江、鳳陽、淮安、揚州及兗州糧,合百萬石, 從河運給北京。其海道每三歲而兩運。」已而平江伯 陳瑄治江淮間諸河,功亦相繼成。於是河運大便利, 漕粟溢多。十三年遂罷海運。金純為刑部右侍郎。 永樂八年遷左侍郎。九年命與宋禮同治會通河,又 同徐亨、蔣廷瓚濬魚王口黃河故道。初,太祖用兵梁、 晉間,使大將軍徐達開塌場口,通河於泗。又開濟寧 西耐牢坡,引曹、鄆河水,以通中原之運。其後,故道寖 塞,至是純疏治之。自開封北引水達鄆城,入塌場,出 穀亭北十里,為永通、廣運二閘。

按《江南通志》:「金純,授吏部文選司郎中,陞江西參政, 進刑部右侍郎。永樂九年,奉命發河南丁夫,開濬黃 河故道,漕運至今賴之。」

按《魚臺縣志》:「九年,命尚書宋禮開會通河,自汶上鵝 河口分汶南流,由穀亭達沛,凡役丁夫一十六萬五 千人。遣侍郎金純從汴城金龍口下達塌場口,築隄 導河南入淮漕,以接運道。」

按《濟寧州志》:「宋禮歷任工部尚書,初治漕河,駐濟寧, 與侍郎金純、都督周長修復會通河,置十五閘,用濟 寧同知潘叔正策,役夫三十萬,二十旬蠲租一百十 萬石,浚黃河故道。用侍郎張信圖策,與興安伯徐亨、 侍郎蔣廷瓚,自祥符魚王口至中灤下二十餘里,殺 水勢。河成賞功,禮第一。又於寧陽築堽城壩,遏汶水」 盡入漕河。用御史許堪策,疏洩海豐大古河八,凡四 百五十七里,役夫三千工一旬。自是挽漕京師,罷海 運禮,功最大。

按《東平州志》:「九年,因江淮漕運至原武,起陸運至衛 輝入河,勞費不貲,官民畏之。濟寧州同知潘叔正建 言,濬舊會通河,實國家無窮之利。朝廷從之。」

按《臨清州志》:「汶水為會通河。元至元間,自安民山開 渠,導汶絕濟,直抵臨清,建閘三十有一,度地高下遠 近,以節蓄洩,自行海運河廢。明永樂九年,用濟寧同 知潘叔正議,命尚書宋禮、都督周長,發山東丁夫六 十萬五千,浚而通之,以罷海運。」

永樂十年,令陝西稅糧設站轉遞。宋禮議:造淺船,繇 會通河運糧,補海運數按《明會典》,「十年,令陝西鞏昌、臨洮等府稅糧,以附近 府縣民運納,蘭縣抵甘州,每五十里設一站,令囚人 及官軍轉遞。」

按《太倉州志》:「十年十一月,尚書宋禮以海船造辦太 迫,議置淺船五百艘,繇會通河運淮揚徐兗等處歲 糧一百萬石,補海運一年數。」

永樂十二年、令湖廣納糧、淮安倉支運。又各衛俱選 官軍運糧。以都指揮統領。仍令海陸兼運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湖廣造淺船二千隻,歲於淮安 倉支糧,運赴北京,其舊納太倉糧,悉改納淮安倉收 貯。又令北京、山東、山西、河南、中都、直隸徐州等衛,俱 選官軍運糧。」此漕運之始。 又按《會典》「十二年,令北 京、山東、山西、河南、中都、直隸徐州等衛,俱各選都指 揮一員,統領官軍運糧。」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海運糧四十八萬四千八百 一十石於通州,又衛河儧運糧四十五萬二千七百 七十六石於北京。」所謂「海陸兼運」者是也。

按《太倉州志》:「十二年九月,海運糧四十八萬四千八 百一十石於通州。又衛河儧運糧四十五萬二千七 百七十六石於北京。」

按:是為海陸運各半。時又令北直隸、山東、河南、山西、中都、直隸徐州等衛,俱選官軍運糧。是為漕運始。

永樂十三年,濬復會通河,罷海運,立諸漕運式。 按《明會典》,「十三年,濬復會通河,奏罷海運。令浙江嘉 湖杭與直隸蘇松常鎮等府秋糧,除存留并起運南 京及供給內府等項外,其餘盡撥運赴淮安倉。揚州、 鳳陽、淮安三府秋糧內每歲定撥六十萬石,徐州并 山東兗州府秋糧內每歲定撥三十萬石,俱運赴濟 寧倉。以淺河船三千隻支淮安糧,運至濟寧,二千隻 支濟寧糧,運赴通州倉。每歲通運四次。其天津并通 州等衛官軍,於通州接運至北京。」又令浙江都司并 直隸衛分官軍,於淮安運糧至徐州置倉收囤。京衛 官軍,於徐州運糧至德州置倉收囤。山東、河南都司 官軍,於德州運糧至通州交收。 又按《會典》十三年, 令運糧官軍行糧不分遠近俱支三石。又令儹運糧 每石俱兩平斛收放。官軍儹運止一尖一平。定為例

又發山東、山西、河南、鳳陽、淮安、徐邳等處民丁十

五萬,運糧赴宣府,各給行糧腳價,仍免差役一年。 按《續文獻通考》,先是,遣平江伯陳瑄往湖廣、江西等 處,造舟二千艘,以從河運。瑄建言造平底淺船,甚稱 便焉,歲可運三百餘萬石至京。是時,遮洋船每歲於 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運糧三十萬石,於天津等 衛倉收二十四萬石,連耗折銀六錢,俱從直沽入海, 轉運薊州倉收。

按《永平府志》:「十三年為會通河成,又造淺船三千餘 隻,一年四次從裏河轉漕,遂罷海運,獨薊州軍餉遮 洋,海運如初。」

按《太倉州志》:「至是海運不復行。歷攷海運,本虞夏時 沿江入海。貢道自劉家港開洋,經黑水、綠水、白蓬頭 水諸大洋險,又有伏嶕洄,故糧多漂沒,歲至數萬石, 挽卒往往溺死。自宋公禮開會通河,罷海運,平江伯 陳公瑄又治邗溝,通江淮,於是漕大利便。并罷中灣 運。漕渠在江淮間者多陳功,齊魯多宋功。」

按《揚州府志》:「陳瑄授四川都指揮同知,進右軍都督 僉事,封平江伯。永樂時,罷海運,移瑄鎮淮安。始開會 通河,造淺船運漕,自儀真、瓜洲直達京輔,建徐淮臨 通常盈倉,以節轉輸。築高郵湖隄,隄內鑿渠,亙四十 里以通舟,南北造梁以便行者。每十里置一淺鋪,沿 途鑿井植柳,以飲芘戍兵牽輓者。又以真揚諸港潮 入泥淤,易於淺滯,請著為令。」三年起江南北丁夫大 濬,仍歲令郡丁疏之,國計賴以不匱,至今為利。 按《兗州府志》:「陳瑄,永樂初督海運,會通河成,遂命專 理河道。自儀真至北通州,四千里漕河,皆其經營。瑄 疏清江浦,浚瓜洲、儀真潮港之湮,鑿徐州二洪之險, 築沛縣刁陽湖、濟寧南旺湖長隄,自淮至」臨清。相水 勢高下。建閘四十有七。以時啟閉。凡於事慮周為果。 初歲運二百石。後增至五百石

永樂十六年、令直省糧里、自備船隻、運糧赴通州諸 倉。差御史儹運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浙江、湖廣、江西布政司并直隸 蘇松常鎮等府稅糧,坐派二百五十萬石,令糧里自 備船隻,運赴通州河西務等處上倉。」 又按《會典》「十 六年,令沿河壩閘每三處差御史一員儹運。」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儹運糧四百六十四萬六千 五百三十石於北京。」

永樂十七年、令支撥京倉糧、給口外。選文武職官管 運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侍郎、都御史并武職大臣各一 員催督糧運,各部郎中、員外分投整理。」 又按「《會典》 十七年,以口外糧料數少,令於京倉支撥,選取營造次撥旗軍儹運。」其擺堡運糧及坐堡管堡官,除軍職 外,仍於吏部聽選方面府州縣官內選取一百員差 用,以文職大臣把總管運。

永樂十九年、令戶部《宣諭》、給與糧長勘合。又令法司 「囚人運糧贖罪」

按《明會典》:糧長勘合:「十九年,令各處糧長勘合,暫於 本部宣諭,給與勘合。」每歲先於上年十一月終,咨戶 部,奏請敕諭,齎赴本部宣諭訖,具本差官齎繳。其勘 合待各糧長糧完之日,具本銷繳。 又按《會典》:「十九 年,以宣府等處缺糧,令法司囚人運糧贖罪。雜犯死 罪十石,流罪八石,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罪二石。 永樂」二十年。令各府州縣、民運邊糧者。各免差一年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二十一年奏准每歲漕運,以兩運赴京倉、一運 赴通州倉交收。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   年、始令民運赴淮安、瓜洲、補給腳價,兌 與軍船領運。

按《明會典》,凡漕糧先年俱民運淮、徐、臨、德四倉,軍船 接運入京,通二倉,名為「支運。」永樂末,始令民運赴淮 安、瓜洲,補給腳價,兌與軍船領運,名為「兌運」,其四倉 仍十之三四。後兌運漸增,又令軍船各回附近水次 領兌,民加與過江腳價,視遠近為差。

按:《續文獻通考》末年,陳瑄復計議,「凡民運糧俱於淮 安、瓜洲補給腳價,兌與軍船領運。瑄又奏請於淮安、 瓜洲水次,令軍民於此對船交兌,令軍船出給,通關 付還,與民銷繳,仍令民補腳價。在淮安水次者,每正 糧一石外加五斗;在瓜洲水次者,每正糧一石加五 斗五升。」

仁宗洪熙元年令運軍除正糧外附載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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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優恤官軍,洪熙元年令運軍除正糧外, 附載自已什物,官司毋得阻當。」

宣宗宣德元年令各衛所官軍行糧止給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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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二年,令各倉糧撥民自運,及運軍支運。又差侍 郎及都御史催督。禁運船撥載他物。

按《明會典》:「宣德二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并直隸蘇松 等府,起運淮安、徐州倉糧,撥民自運赴通州倉,其運 糧軍士,於淮安南京倉支運。」 又按《會典》:「二年,差侍 郎五員,都御史一員,催督浙直等府軍民糧運。」 又 令運糧軍船,工部及諸衙門不許撥載他物,致誤儹 運。

宣德三年,令「各都司衛、所選委指揮等官,專一運糧 發軍。民運糧遵化城供軍,免金山寺僧充役,歲運所 輸。」

按《明會典》,「凡官軍選補,宣德三年奏准,各都司衛所 選委指揮等官,專一運糧,不許別項差操。軍士缺即 為撥補,如有不差原選委官,及軍缺不補者,正官并 首領官俱罰俸半年。」 又按《會典》,三年,令行在戶部 差官,以九月終發永平府屬縣民及東勝諸衛軍,兼 運林南東店倉糧,於遵化城內,供給官軍。

按《金山志略》:「寺舊有軍三名,站馬二匹,僧充糧里長 役,歲運所輸糧至通州交納,寺僧苦之。宣德三年,住 持僧道瀾具奏:奉宣宗皇帝聖旨:當軍的開了他軍 伍,當匠的還當匠,事故的免他勾補,站馬免他走遞, 官糧准他本處交納糧,里長不要,和尚當。欽此。」今刻 石寺中。

宣德四年、仍令民運糧貯於各倉。官軍支運赴北京。 又量抽民船儹運

按《明會典》「四年,仍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一百五 十萬石,貯淮安倉,蘇松、寧國、池州、廬州、安慶、廣德民 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貯徐州倉。應天、鎮江、常州、太 平、淮安、揚州、鳳陽及滁、和二州民運糧二百二十萬 石,貯臨清倉。令官軍支運山東、河南、北直隸府州縣 糧,徑赴北京。其儹運軍船,量地遠近與糧多寡,如淮」 安上糧民船十抽其一,徐州十三抽一,臨清十五抽 一,給與官軍,兼舊船運載赴京。 又按《會典》四年題 准,差侍郎、都御史、少卿、郎中等官儹運。

宣德五年、令河南民糧、運貯各倉。江南兌撥衛軍、運 載至京。仍量軍多少、選舉管運官員、准給材料、修理 運船。又令歲運開平糧至獨石

按《明會典》:「五年,令河南南陽、懷慶、汝寧三府糧運於 臨清倉,開封、彰德、衛輝三府糧運於德州倉交收。」又 令江南民糧兌撥附近衛所,官軍運載至京。此兌運 之始。 又按《會典》:「五年,令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及漕 運都指揮,選舉管運官員,軍多衛分指揮二員,少者 一員。」 又奏准,「運糧官軍船隻,南京、中都留守及直 隸衛」所,於淮安修理,有司給與材料。 又令「歲運開 平糧四萬石」,自京師至獨石,立十一堡。每堡屯軍一 千名,各具運車,以六十日為限。其開平備禦官軍,輪 班於獨石搬運。仍令都督一員領軍防護,伯一員總督。

宣德六年奏准、「僉撥民丁軍士、分班更替儹運。差御 史點選運軍。令總兵官處治管運官員。」又令量給兌 運官軍路費耗米、并旗軍擺堡儹運糧料赴獨石等 處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浙江、江西、湖廣、蘇松常鎮、太平 等府僉撥民丁,及軍多衛所添撥軍士,與見運軍士 通二十四萬,分兩班更替儧運。」 又按《會典》六年奏 准,「差給事中御史於南京各衛,會同該府堂上官,在 外會同各都司、按察司堂上官,及中都留守司、直隸 衛所點選運軍。其管運官員不能撫恤,以致迯故者, 從」總兵官處治。所虧糧仍令補還。 又令兌運官軍 量其遠近、給與路費耗米。 又令五軍操備并彭城、 《永清》左右三衛旗軍擺堡儹運糧料一十萬石赴獨 石等處,差武職一員、把總提督

宣德七年、令民糧加耗腳兌、與官軍領運。增撥各處 軍儹運糧儲。又令法司囚犯、運糧赴山海衛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民運多失農月,及官軍空船,往 還艱苦,著例民糧加耗腳,各於附近水次兌與軍運。」

又按《會典》:「七年,增撥南京豹韜左等衛及各都司」

直隸衛所軍餘、并見運官軍、共一十六萬儹運糧儲

又令「官軍運糧,各於附近府州縣水次江南民運。」

糧於瓜洲、淮安二處交兌。河南所屬民運糧至大名 府小灘兌與遮洋船官軍領運。《山東》糧於濟寧交兌。

又奏准「法司囚犯送戶部《通類》」 差官押赴通州。各

衛倉支糧,自備車輛,運赴山海衛倉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始立兌運法。先是,各處糧米,民 運淮安、徐州、臨清、德州水次四倉交收,漕運官軍分 派官轉運於通州、天津二倉,往返經年,以故民違農 業。永樂末,從侍郎周忱議,始令民運於淮安、瓜洲,補 給腳價,兌與運軍,軍民兩益,衛所出給,通關付繳。後 參將吳亮又言,「遂令江西、浙江、湖廣、江南等處糧米, 各官軍於各附近水次領兌。南京、江北府州縣糧於 瓜洲、淮安交兌,其淮、徐、臨、德四倉,仍支運十分之四。 浙江、蘇、松等船各於本地方領兌,不盡者仍赴瓜、淮 交兌。河南所屬民糧運至大名府小灘,兌與遮洋海 船,官軍領運。」山東濟南州縣於濟寧交兌。官軍領兌, 必量其地之遠近,費之多少,定為「加耗腳米則例。又 給以輕齎銀兩,以為洪閘盤剝之費。許其附載貨物, 以為沿途衣食之資。是謂轉運變而為兌運也。 按《明外史周忱傳》:忱宣德五年,以工部右侍郎巡撫 江南諸府,兼督稅糧。七年,江南大稔。時漕運軍民相 半,軍船給之,官民則僦舟,加以雜耗,率三石致一石, 經年往復,失農業。忱與平江伯陳瑄議:『民運至淮安 或瓜洲,水次交兌漕軍,運抵通州,淮安石加五斗,瓜 洲又益五升。其附近并南京軍未過江者,即倉交兌, 加與過江米及襯墊蘆蓆,與折米五合。兌軍或後期 阻風,則令州縣支贏米,設廒瓜洲水次,遷米貯之,量 支餘米給守者』。」由是漕費大省。

按《揚州府志》:「周忱巡撫南直隸,督理糧儲。始至,即奏 罷淮徐、臨清三倉支米轉運之法,以祛領漕軍民之 困。於江都瓜洲江岸,東浚二港,建便民倉於港側,令 每年秋末,蘇、松、常三府各運米貯倉。及冬初領漕官 軍駕船停泊瓜洲,以待南京戶部差官監兌。其在淮 安者亦如之。定瓜兌正糧一石與平米一石五斗五」 升,淮兌則一石五斗,運弁各出通關回繳,漕規稱便 利焉。

英宗正統元年委官攢瓜淮糧數交兌令各衛官軍於本處支給行糧定給賞官軍鈔錠及兌運加耗起運折納之數又令陝西軍民遞運歲納各衛稅糧

编辑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民運糧至瓜淮,就令揚州、淮 安府衛委官并該倉官攢見數交兌。」 又按《會典》:元 年,令浙江、湖廣、江西、山東、河南、中都留守并南直隸 衛所官軍行糧,皆於本處官倉支給。如倉無見在,於 存留糧內平斛兌支。南京各衛,於應天府原定各衛 秋糧內兌支,增為二石七斗。山東、河南、北直隸路近 者「不增。」又題准給賞官軍鈔錠,指揮八錠,千百戶鎮 撫六錠,旗軍四錠。 又奏准加耗江北淮安、鳳陽四 斗五升,浙江蘇松等府民自運至瓜洲者三斗七升, 淮安者三斗,餘如舊。又令各處解納京、通倉糧,并民 運臨清、淮安倉糧,俱每石一尖一平斛收,兩平斛放 支。官軍儹運臨清等四倉糧,俱一尖一平斛支赴京、 通二倉交收。又令湖廣、江西、浙江加耗俱六斗五升, 江南直隸五斗五升,江北揚州、淮安、鳳陽四斗五升, 河南民糧於蕭縣水次兌者四斗,民自運至瓜、淮等 處兌軍,運者二斗。其兌軍料豆加耗亦准此例。 又 令浙江、江西、湖廣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縣該起 運南京糧米,願納折色者,折納布絹銀兩。廣東、廣西、 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稅糧布疋,願納銀兩者,俱米麥 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折給軍官俸糧。 又令陝 西各府,歲納甘州各衛稅糧,民運至蘭縣,自蘭縣起發軍夫運至涼州,自涼州運至各衛。

正統二年、令各處秋糧折銀、送內府承運庫收貯,量 改「山西歲運。」又定通倉、京倉分收運糧數。

按《明會典》二年,令各處解到秋糧折銀,赴部出給長 單、關填勘合。送內府承運庫收貯。 又按《會典》二年、 令山西歲運宣府稅糧一半改運大同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儹運糧四百五十六萬石,通州 收六分,京倉收四分。」

正統三年,定「違限運糧官住俸復俸」,及犯罪罰運之 例。

按:《明會典》「三年,令各衛所運糧官,有比試違限者,俱 住俸,於淮安倉支該運米數,赴京完納復俸。又令犯 罪罰運者,仍運該運之數,無力者發極邊衛分。」 正統四年,定官軍運糧贖死罪之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運糧官軍,雜犯死罪者,比流罪加 納米三十石,共八十石,於淮安徐州倉支運。」

正統五年奏准賞運糧官軍鈔錠數及關支處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賞運糧官軍鈔,指揮八錠,千戶 衛鎮撫六錠,百戶所鎮撫五錠,旗軍四錠。如本處無 鈔,許齎本部勘合,「徐州迤南衛分,於淮安所屬州縣 關支,徐州迤北衛分,於衛輝府官庫關支。」

正統六年、令兌完軍民糧、即出給通關

按《明會典》六年,令各衛兌軍民糧,兌完就出通關,如 路途窵遠衛所,於本都司出給通關,填給勘合。 正統七年,改撥漂流船納糧處,令歲徵折色銀解京, 及轉運甘肅等處,造遮洋船海運糧。薊州等倉, 按《明會典》,凡漂流,正統七年,令漕運官軍,若一衛有 數船遭風漂流者,委官覈實,全衛改撥,於通州及天 津倉上納。 又按《會典》七年令南直隸各府州縣夏 稅農桑絹疋,願納折色者,每疋折銀五錢解京,准作 軍官俸糧。又令廣西布政司土官衙門,不通河道去 處,歲徵糧米,折收銀兩,通類解京。 又令直隸蘇州 等府起運南京糧,折銀五萬兩,運赴陝西布政司,轉 運甘肅等處,糴糧給軍。

按《永平府志》:「七年,令南京造遮洋船三百五十隻,給 官軍由海道運糧薊州等倉。」

「正統八年、差撥修造損壞糧船工料、及官軍查勘廣 東、福建倉糧。」折銀解京、發邊給用

按《明會典》:「八年,令糧船損壞,撥附近地方木料辦納, 於清江提舉司修造。工部差官一員監督各衛所仍 差撥官軍,蓋立廠房,相兼匠作用工及貼辦物料。」 又按《會典》:「八年,令廣東、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處倉 糧,扣筭常存本處官軍俸糧三年,沿海衛五年餘剩 之數,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發各邊折給俸 糧」及糴糧備用

正統九年,令各處撥送兌軍不盡民糧交倉,定「江南 兌糧水次。」又令各直省稅糧折銀解京,及運赴永平、 山海等處。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處民糧,每歲該起運京師之數, 先儘本都司衛所兌軍。其不盡者,布政司坐撥各府 州縣,輪流運送,於淮安、徐州、臨清、德州等倉交收。」 又按《會典》「九年,令江南漕糧,於九江水次交兌。」 又 令廣西布政司,「各府州縣稅糧,自正統十年以後,每 歲以四萬石折徵銀兩解京,其餘存留本處備用。」 又令山東等布政司、直隸大名等府稅糧折布、俱運 赴永平、山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隸蘇常等府州稅糧 折銀、運山海、遼東、糴買糧料

正統十一年題、差主事一員、往各司府等處、提督交 兌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令永平府衛所罪囚運糧贖罪。定每歲 運赴遼東宣府糴買糧料銀數、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直隸永平府、永平、盧龍等衛罪 囚,運山海倉糧赴遼東寧遠等倉贖罪。」 又按《會典》 「十二年,令每歲運銀十萬兩於遼東糴買糧料。」又令 每歲運銀十五萬兩於宣府糴買糧料。

正統十三年准兌支軍糧料及收遮洋船運之處,其 因災傷免徵兌軍京糧,許別撥輳兌。又准白糧船編 號,及兌運民糧,加耗領納蘆蓆之數。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兌軍糧料,於東安等門并五府、 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及京倉收六分,通州倉收四分。 支軍糧料,於淮安、徐州、臨清、德州等倉關支,於通州 倉收遮洋船運,於東店倉收十萬石,林南倉收五萬 石。又奏准,各處原坐兌軍京糧,或有災傷免徵者,許 於原坐徐州、淮安、南京該納糧改撥輳兌。 又按《會 典》十三年題准,遮洋船三百五十隻,原係南京淮揚 等衛官軍駕使,每歲由直沽以東三㲼河過赴林南 東店等倉交納。梁闊底深,閘河水淺難行,以後糧完 日,仍在臨清閘下灣泊,於衛河提舉司關支物料修 艌。 又題准白糧船編置字號,送沿河各官催督,及 行甎廠免帶甎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令「湖廣、江西、浙江加耗俱六 斗五升,江北揚州、淮安、鳳陽四斗五升。河南民糧於 蕭縣水次兌者四斗,民自運至瓜、淮等處兌軍運者 三斗。其兌運料豆加耗亦准此例。」 又按:「《續通考》十 三年,令各處兌運民糧,每二石與新蘆蓆一領。其淮 安等處倉支運者,每二石領墊倉舊蓆一領。至京、通 二倉,每百領」除損壞,止納七十領。

正統十四年令運糧旗軍操練、委官督糧里人等、運 納明年糧儲。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運糧旗軍留京操練,明年糧改 委有司官督糧里人等上納,又令蘇州府委官督糧 里及殷實大戶人等,自運京儲,退回旗軍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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