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357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百五十七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七卷目錄

 錢鈔部總論三

  古今治平略二明朝錢幣

  學菴類稿明食貨志錢鈔

 錢鈔部藝文一

  錢神論          晉魯褒

  又             前人

  與始興王濬書       宋袁淑

  奉阿育王寺錢啟     梁簡文帝

  謝敕賜解講錢啟       同前

  謝賜錢啟          同前

  謝晉安王賜婚錢啟     劉孝威

  謝賜錢啟        陳張正見

  撲滿賦         唐姚元崇

  前題            韋肇

  小撲滿賦          張鼎

  為田神玉謝賜錢供兄葬事表  韓翃

  為田神玉母太夫人謝男神功葬賜錢及神玉

  領節度表          前人

  謝貸錢物表        劉禹錫

  錢貨議        元稹

  謝賜錢啟          胡曾

  錢賦            闕名

  磨錢判           闕名

  無名錢判          闕名

  拾遺錢判          闕名

  鑄錢數倍判         闕名

  鍾官所鑄判         闕名

  母子權判          闕名

食貨典第三百五十七卷

錢鈔部總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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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治平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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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錢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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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初,置寶源局于應天,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錢 兼行。已敕戶部及各行省鑄《洪武通寶》,當十、當五、當 三、折二若小錢,凡五等:當十錢重一兩,當五重五錢 當三、折二重如其當之數,而小錢重一錢,嚴私鑄之 禁。八年詔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取桑穰為料,制方高 一尺,闊六寸許,色青黑,外為龍文闌橫題其額曰「大 明通行寶鈔。」闌中為三方,上方為篆文,中圖錢貫狀, 下方具奏准行使及偽造告捕之法。上鈔一貫,折銅 錢千文,銀一兩,自五百文逓而降至百文而止,凡六 等。而各布政司設寶源局,鑄小錢通之。尋罷設無常。 永樂中,以鈔法不通,令諸有以金銀錢物相貿易者, 以姦惡論。告捕者以所易金銀充賞。鈔昏爛,許入行 用庫換易,收工墨直。蓋國家欲以寶鈔統天下利權, 而銅錢佐為使,通行之制甚設,而鈔易昏爛,難久藏。 雖有倒換之令,然收受艱難,終廢不行。成化中,南京 鎮守言鈔法圯不行,隨遣御史鄺埜往按之。眾以為 非,起大獄,申《著令》法不可。埜念著令已峻,非法意往, 獨捕一二市豪以獻曰:「市人聞令下,皆震懼,今鈔法 通矣。」事遂止。然洪武時,賜鈔千貫,為銀百兩,金二十 五兩。而永樂中鈔千貫為銀十二兩,金止二兩五錢 矣。及弘治時,鈔三千貫,不過四兩餘矣。自是鈔法遂 廢,格不行。而自京師達四方,無慮用白銀。即寶源局 所鑄通寶錢,與上代錢乃間行。至國家經賦,亦惟獨 收花「文銀。」蓋五金惟黃金為上幣。物至精不變,白金 次之,赤金又次之。故幣有三品,乃物理之自然,豈智 計哉?今釋金錢不用,而欲以桑穰工墨之力、善昏爛 不可復之物為上幣,以權金錢,固宜其不能行也。近 議者欲以銀為上幣,鈔為中幣,錢為下幣,鈔若錢,以 上幣權之,每銀一分值錢十文,鈔新製者「貫直錢十 文,中折者直三,昏爛直一,甚者以鹽法阻壞,欲更重 鈔法,幾以盡餘鹽之利,而重鈔必峻刑,且逆自然之 理,而鈔終不可得重。久必折閱,始之直千錢者,終至 於下直一文而止。」況鈔既折閱昏爛,即當更造,乃設 官置局,諸工墨費顧鉅浩不訾,於利權何當哉?故夫 申三品泉布之法,弛用銀之禁,制其操柄,毋愛銅惜 工,以為天下先,豈非因自然之理,順勢乘便而道之 所符哉?嘉靖初,諭戶部議錢法。浙江巡按御史潘倣 言:「兩浙鹽糧商稅課程,俱收錢鈔,固為常規。但浙中 錢鈔,素不通行,官軍領出貿易,俱減其價,遂使奸徒 射利。平居則半價收買,臨期則全估包納。至官軍轉 鬻,又復如是,展轉相欺。夫以斂取小民錙銖之餘,而委填奸人谿壑之欲,甚非所以裕國而恤民也。乞准 收折銀,解納布政司,給散官軍俸鈔。」從之。十三年命 工部造嘉靖通寶錢,依洪武折二、當三、當五、當十式, 各三萬文,續解貯庫。十五年,御史閻鄰等言:「國朝所 用錢幣有二:一曰制錢,如祖宗列聖及皇上所」鑄,洪 武、永樂、嘉靖等通寶是也。次曰「舊錢」,歷代所鑄,如《開 元》《祥符》《太平》、淳化等錢是也。百六十年來,二錢並用, 民咸利之,雖有偽造,不過竊真售贗,其於原制不甚 相遠也。邇來京師之錢,輕裂薄小,觸手可碎,字文雖 存而點畫莫辨,甚則不用銅而用鉛鐵,不以鑄而以 剪裁,粗具肉好,即名曰錢。每三「百文才直銀一錢耳。 作之者無忌,用之者不疑,而制錢返為壅遏。乞榜示 五城,許以舊制二錢通行。其偽造私藏者,期以半月 日行銷毀,犯者論如律。」因以所獲偽錢進呈。上亦惡 其濫惡詭異,命都察院亟揭榜禁約,如敢有仍前鑄 造及阻抑者,嚴偵捕之,治以重罪。久之,以新舊諸錢 定為二則,上則七十文准銀一錢,中則倍之。官司收 稅亦准此例。已又出內府貯錢折給俸糧。是時民間 行用濫惡錢卒以三四十文當銀一分。及後益雜以 鉛錫,薄劣無復形製,至以六七十文當銀一分,狡偽 者或剪楮夾其中,卒不可辨。乃詔「《嘉靖通錢寶》以七 十文准銀一分,洪武等年號錢與前代雜錢上品者 俱如例,其餘視錢高下以為差准,一切私造濫錢悉 禁止,犯者置之法。」然小錢行用既久,驟革之,小民頗 稱不便。又出內庫錢給文武官俸,不論新舊年號及 錢美惡,悉以七十文折算,由是諸錢市易者亦以七 十文抑勒於民,民益騷然。屬連歲大祲,四方流民就 食京師,死者相枕藉,議者咸謂「錢法」不通所至。於是 御史何廷鈺條陳時政,言「許民用小錢,致與戶部郎 中劉爾牧相訐。」上怒,斥爾牧,而命錢法且從民便,候 行之十年再議。然諸濫惡小錢,以初禁之嚴,雖奉旨 間行,竟不復用。而民間又競私鑄嘉靖通寶錢,與制 錢通行。嗣是命寶源局及南京、雲南鑄造制錢,發民 間貿易。既而所鑄不一,有「金背」、「火漆」、「旋邊」等名,民通 行。久之,言官建議鑄旋艱難,工匠勞費,請革其鏇車, 以鑢盪代之。於是鑄工競雜鉛錫,圖易剉治,而輪郭 粗糲,色澤慘暗,與前造大不侔矣。由是奸偽之徒倣 傚盜鑄,濫惡日滋,貿易不通,至有朝入手而廢棄者。 商民悔忿,併金背等錢俱不受授,閭閻大困。其盜鑄 入報罪死,終不能止。上憂之,問閣臣徐階弊源,階詳 舉顛末奏之,因上請曰:「濫偽諸錢,既不能強民通行, 而寶源局仍鑄不已,有五害焉:戶、工二部每歲以二 萬八千餘金投諸無用之地,一也;中奸猾之計,開私 賄之門,二也;朝廷以之給賞,而蒙恩者受無益之賜, 三也;官府以此給商民,而領受者有虧苦之怨,四也。 局中之人坐享其利,而朝廷之錢法日阻,禁嚴之令, 因之不行,大損國體,五也。今不若停止寶源局鑄造, 其部中應給錢者即以鑄錢之銀代給之,則奸弊革 而私鑄止,國法伸而群情便矣。」從之。於是罷寶源局 鑄錢法。隆慶元年,錢法不通,詔議所以便民者。戶部 奏言:「錢法之弊,其說有三」:當嘉靖初年,崇文門等處 稅課皆徵錢,官吏俸給,小民貿易,皆資於錢,故錢之 用廣。其後鋪戶濫收惡錢以充俸鈔,錢稍不售,及稅 課專徵銀而不徵錢,又「民間止用制錢而不用古錢, 於是錢法始壅,一也;又,法令疏闊,私鑄者多,真偽混 淆則煩揀擇,太精則礙行使,二也;又,無知小民聽信 訛言,轉相搖惑,謂制錢且罷,遂格不行,三也。臣等以 為偽錢及濫惡者,可禁勿用。其餘若洪武以來制錢, 并一切舊錢,俱宜聽民間兼行。其稅課、房號、行戶等 銀,俱令收錢。如偽造及阻撓低昂價值者,重罪之。如 此則偽錢不售,錢法自通。」詔從其議。未幾,侍郎譚綸 陳言:「足國,必先富民。欲富民,必重布帛菽粟而賤銀。 欲賤銀,必行錢法,以濟銀之不及。今之議錢法者,皆 曰:鑄錢之費與銀相當,朝廷何利焉?臣以為歲鑄錢 一萬金,則國家增,一萬金之錢流布海內,鑄錢愈多, 則增銀亦愈多,是藏富之術也。」又謂:「錢雖鑄,民不可 強。夫錢者泉也,謂其流行而不息也。今之錢惟欲布 之於下,而不惟輸之於上,故其權在市井而不在朝 廷。又識以年號,亦不克有壅而不通之患。請歲出工 銀一百二十萬,發兩京各省開局設官專任其事。其 所鑄錢即以備次年官軍俸糧兼支折色之用。以後 鑄錢多則工本當益省。錢制必輕重適均。每歲錢十 文值銀一分,不足則稍重。其制俱以『大明通寶』為識, 期可行之萬世。」從前制錢及先代錢,悉聽民便。新錢 盛行,舊錢自止。又令民得以錢輸官,如稅糧起運折 色銀六錢四,存留折色及官軍俸糧罪贖紙「錢,俱從 中半取錢。如此則百姓皆以行錢為便,雖欲強其用 銀,不可得矣。」從之。萬曆初,上從科臣議,行天下省直, 一體開局鼓鑄,與在所舊錢兼行,務便民毋擾。且嚴 私鑄之禁。降錢式,每錢百文重十有三兩,每文重錢 有三分,必輪郭周正,文字明潔,以銅質厚,即易為全美也。蓋倣古不愛銅惜工之意,使私鑄者無利不禁 而自止。諸省故行錢地未論,即素非行錢地,亦鼓舞 稱便。蓋以鑱白金而用之,易耗而難復,銷白金而行 之,易淆而難精,固不如錢行之為便也。然方開鑄初, 許借官帑銀于州縣收買黃銅鼓鑄,其紅銅焺點成 黃而用之,而吏責民輸銅。銷器毀成,不盡給其直,責 銅急而銅價騰躍,非產銅地,苦之尤甚。則是未得錢 之利,而已被銅之害也。弊一矣。及既開局,工作之費, 物料之需,諸翻砂看火提鑵之人,剉眼穿條薰色之 匠,與焺銅質雕錢模之工又多費而不訾,然可諉曰 「不愛銅」而惜工。比錢始流,民樂奉令,則銅以告乏,鼓 鑄不給,而錢曾莫之繼也。是患不在於錢之不行,而 在於錢之不繼;不在於錢之不繼,而在於銅之不廣。 錢不繼,銅不廣,而欲其如流泉焉行地而不窮者否 也,弊二矣。無何而私錢盛行,濫惡滿市,耳目眩瞀,而 民無所措手足。夫是低錢也,質輕銅假,字文糢糊,乃 民間私鑄,非前代若我朝制錢也。而私鑄之法,明峻 而不申,聽其兼使收買之科,姑息而不立,重以留難, 則是不患於真錢之不行,而患於偽錢之錯行。偽錢 錯行,而欲真錢通行而不壅者,否也,弊三矣。及既行, 使請解京,貢賦之入,固必精良白金而可矣。即藩省 祿給、存留鹽稅、薪俸、工食之類,又輒以錢不便,行而 不收。所謂張示告詰,責之必行與罪。其不行者,非先 之賣菜之傭,則責之荷擔之子也。雖設行鋪,名為倒 換,實資留難。見錢之出,而不見其入,則是壅抑之於 上,而責其必行之於下。勒收受於彼,而不開倒換於 此也。夫誰與行之?乃民愚相扇,閉匿觀望,而姦豪右 族依托城社者,又從而簧鼓之,以濟其不便之私。一 日而令下,三日而閉匿,不三四日而中沮矣,又安望 其必行乎?夫錢寶於金,利於刀,而取法於泉。泉者,來 有源而流不竭者也。《語》曰:「即山鑄銅。」誠原本初議。今 誠於國家產銅之處開局鼓鑄,特設風憲大臣監督 之,以開其源而灌輸之各省。各省,具如今部司議。凡 課程之征,贓贖之鍰,一以錢為課。爰上而朝廷賚予 之典,宗室之祿,百官之俸,皆準銀錢兼收。又立《行戶 令》,以白金倒換而稱提之,則斂於上而復散於下,收 於此而提引之於彼,如泉之赴壑,轉注而不窮。而又 嚴低錢行使之禁以峻防之。其銅廢者,皆收之以入 於官,而諸用銀貝之地,悉遵詔旨,各從其故,不強其 所不便,庶「四弊去而錢法其有行哉!」

學菴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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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食貨志錢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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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幣之興,由來既久。自黃金、赤金、白金三品鑄幣,其 制不一,而九府圜法,後世遵用之。鈔始於唐之「飛錢」, 宋之「交會」,金之「交鈔」,元世始終用鈔,錢幾廢。明太祖 未改元,辛丑七月,置寶源局於應天府,鑄「大中通寶」 錢,與歷代錢兼行,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一兩, 四文為一錢,是歲鑄錢四百三十萬。後三年,平陳友 諒,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頒「大中通寶」、大小五等錢 式使鑄之。既即位,鑄「洪武通寶」錢,其制凡五等:曰當 十,曰當五,曰當三,曰當二,曰小錢。當十錢重一兩,餘 逓降各如其所當之數,而小錢重一錢。當是時,各行 省皆設寶泉局,與京師寶源局並行鼓鑄,而嚴私鑄 之禁,各局爐座及所鑄錢數,皆有定額。洪武四年命 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為小錢。先是,寶源局鑄「京」 字於錢背,後多不鑄,民間無「京」字者不行,故命改鑄 為小錢以便之。六年詔私鑄錢許作廢銅送官,觔官 償錢一百九十文。諸稅課有私錢,亦令更鑄之。時有 司責民出銅,令稍嚴。民毀器皿輸官,鼓鑄勞費,姦民 多盜鑄。而商賈轉易道遠苦錢重。上乃設寶鈔提舉 司,始詔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命民間通為行使。時洪 武之八年也。造鈔法,以桑穰為鈔料,其制:方高尺,廣 六寸,質青色,外為龍文欄額衡識文曰「大明通行寶 鈔。」欄中為兩方,上方、左右分篆文,曰「大明寶鈔,天下 通行。」中圖錢貫狀,十串為一貫,圖六等,曰一貫,曰五 百文至一百文下方具奏准行使。若偽造告捕之法, 鈔一貫准銅錢千文,銀一兩,鈔四貫准黃金一兩,禁 民間不得以金銀貨物交易,違者罪之,許首告。其以 金銀易鈔者聽。凡商稅課程,錢三鈔七百文以下止 用錢,立「倒鈔法。」鈔日久昏爛,令所在置行用庫收易, 軍分、衛所、民分、坊廂輪日收換。鄉民商旅,「則以戶帖 路引」為驗,貫伯昏爛者方准換,量收工墨直貫三十 文。初造鈔時,停罷內外寶源寶泉局。後二年,復令諸 布政司設寶泉局,鑄小錢,與鈔兼行。又三年,罷寶鈔 提舉司。時中書省廢,以造鈔屬戶部,鑄錢屬工部。十 五年置內府寶鈔廣源庫、廣惠庫。入則廣源庫掌之, 出則廣惠庫掌之。在外衛所軍士,月鹽皆給鈔。時官 給工本鈔煎鹽,兩淮、兩浙引給二貫五百,他處則例 不一。十七年以栗恕言,自淮、浙外,均給鈔二貫。是年 命停造鈔。十八年冬,天下有司官祿米皆給鈔二貫 五百文,准米一石。十九年,工部侍郎秦逵請收民間廢銅資鼓鑄。上曰:「鑄錢本以便民,恐此令一出,有司 急於承奉,小民迫於誅責,必至毀器物以輸官,甚為 民害,姑停之。」後三年,逵為尚書,復言:鼓鑄不宜停罷, 請仍收廢銅以鑄。從之。詔更定錢式,主事徐觀言:「往 歲鑄錢,分兩不一,未有定則。今請定其制,每生銅一 觔鑄小錢一百六十,折二錢半之,當三、當四、當五、當 十,准是為差。」復置江西、河南、廣西、陝西、山西、山「東、北 平、四川八布政司所轄寶泉局,與浙江、湖廣、福建、廣 東所置局並同鼓鑄。」是年復造鈔,更為小鈔,自一十 文至五十文,取適用。先是,鈔法既行,民間利新鈔,輒 揉爛以易新者,上遂罷易鈔。明年復出新鈔於承天 門外,聽民易換,凡五閱月而罷。時鈔一貫准錢二百 五十文,上以為非便,令兩浙市民送銅京師鑄錢,更 為小錢,每一文用銅二分,其餘四等錢,依小錢制逓, 增鈔一貫,准錢一千文。明年停造鈔。詔用鈔但有字 貫可驗者毋沮。又二年,設寶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 庫,庫給鈔二萬錠,為鈔本倒收舊鈔送內府。踰年罷。 明年以鑄錢擾民,罷諸布政司寶泉局,止令京師鑄 錢。時民間益輕鈔,物價湧貴。上乃令有司拘收民間 錢,予以鈔,用錢者罪之。復造鈔,每歲自三月開造,至 十月止。民間行使,稅課司局、河泊所收受,但禁挑描 偽鈔,諸油水污損皆勿論。更申交易用金銀之禁。成 祖初,禁尤嚴。有犯者准姦惡論,立首捕法。以是扺罪 者累累。陝西都司僉事張豫,坐抵易官鈔,論戍。江夏 縣民父死,以銀營葬,具徙邊。給事中丁環使四川,乃 至。遣吏以銀誘民市而執之也。設官庫,詔民出金銀 易鈔。設北京寶鈔提舉司。八年令稅糧課程、贓罰俱 折收鈔。金一兩折收鈔四百貫,銀一兩、鈔八十貫,其 直視洪武初殺十之九。已,帝初即位,所司請更鑄鈔 板,易《紀元》上命更鑄,仍《洪武紀元》。二十年,令河南、山 東、福建、長蘆四運司,廣東鹽課提舉司,鹽課,許於京 庫報納舊鈔支鹽後二年,定《用鈔中鹽則例》。又命應 天諸府歲辦蘆柴徵鈔十八,鈔五貫准一束。仁宗監 國,令犯笞杖者輸鈔。詔陳鈔法得失,復以南京抽分 場積薪、龍江竹木出陳,收民刓敝鈔。上以鈔不行,詢 戶部尚書夏原吉等。原吉言:「鈔多則輕,少則重。朝廷 斂散適中,則自無弊。今民間鈔不通,蓋因朝廷散出 太多,宜為法斂之。請市肆各色門攤內,度量輕重,加 其程課,鈔入官,官取其昏軟者悉燬之。自今官鈔亦 宜少出,民間得鈔,則自然重矣。」天子以為然,乃下令 曰:「所增門攤課程,鈔法通即復舊。金銀布帛交易者, 亦暫」禁止。宣宗立,弛布帛米麥交易之禁。凡以金銀 交易,若匿貨增直者罰鈔。積欠官物,贓罰皆輸鈔。定 老幼殘疾、男婦誣告罰鈔例,視舊倍。在外有司軍衛 倉糧有十年之積者,鹽糧悉收鈔,秋糧亦折鈔三分。 比鈔不行。於是立之法:不用鈔一貫者罰納千貫,親 鄰、里老、旂甲連坐罰十之一。乃停造新鈔,罷遣工匠, 免徵桑穰。又以鄱陽縣民董復安建言,詔交易用銀 一錢者,罰鈔各千貫;贓吏受銀一兩者,追鈔萬貫,外 更追免罪鈔萬貫。時交易用銀,被譴者多。英宗立,更 詔阻鈔者追一萬貫,全家戍邊。十三年,復禁用錢,犯 者十倍罰之。景帝亦禁民以錢折鈔。英宗復辟後,弛 其禁。自太祖造鈔,禁市用銅錢金銀以流通之,不數 年而法漸阻壞。其後立「姦惡」之條,懸充賞之格,連坐 戍邊,網日以密。尤多為之法,以征於下,徒欲鈔之行, 而剝民之事日起。永樂二年,陳瑛請計戶口食鹽,月 收鈔,大口一貫,小口五百文。仁宗增門攤課鈔。宣宗 時增至五倍。兩京官民蔬圃,計畝月征,果園計樹歲 征,既乃征及各行省,並墾闢田土,皆輸鈔。塌房、車房、 店舍,月計間稅;驢、騾車、牛車、小車,以輛稅,乃始稅船, 量路遠近,料多少為差,門攤、酒醋課程,納鈔,給由帖 月覈。諸市肆工藝鋪、油磨坊、堆木造甎之所,但關市 利,或以月,或以季,或量物,或程工,胥征之。京城門出 入,大小馱載物貨車輛,皆納鈔。南、北京沿途船受僱 裝載者,計所載多少,路遠近亦責以納鈔,蓋關市之 征紛然矣。由是正統間鈔價騰貴,民無所得。鈔間納 米,既乃中半收錢,後更折收銀兩。諸藉以通鈔者。鈔 既行,猶不止顧折收銀錢,而鈔壅不行,乃愈甚。其後 諸征雖量有減除,然因之遂著為課額者多矣。稅課 鈔,雲南、四川、貴州存本處,他皆解赴京。宣德五年,令 附近京師者納內府,餘就彼收貯支放。凡在京九門 諸處,有內官御史、主事、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官並鋪 戶主收,及交海印寺。又有內官御史,若監生校尉、庫 子、鋪戶,總三百餘人,磨筭運赴內府司鑰庫。又有內 官給事中、主事若鋪戶三百五十人收檢。正統初,御 史李匡奏罷海印寺員役。天順間,令民間行歷代及 洪武、永樂、宣德錢,若折二、當三,依數准使,不得揀擇。 憲宗令內外課程錢鈔中半兼收。兩京文武官官軍 俸銀並兼支錢鈔。元年鈔一貫准錢四文;六年,鈔一 貫准錢二文,銀一錢准錢八十文。非破碎錫錢,不得 輒廢。嚴私鑄首從販賣之律。雲南海𧵅一索當鈔一貫至三貫有差;稅課收鈔三𧵅七,從民便。南京鎮守 言鈔法不行,帝遣御史鄺埜往按之。眾謂非起大獄, 申著令,法不可得行也。埜念著令已峻,非法意往,獨 捕一二市豪以獻曰:「市人聞令下皆震懼,今鈔法通 矣。」事遂已。末年偽錢盛行,銀一錢向易錢八十文者, 增至一百三十文;商稅戶口,贖罪折支,向錢鈔兼收 者。有司一切徵銀,鈔一貫不能直錢一文,計鈔征之。 民乃貫徵銀二分五釐,民以大困。弘治元年,令京城 九門稅課司,順天八府,山東、河南二布政司,戶口食 鹽收鈔貫。淮安、臨清、揚州、蘇州、杭州、九江諸板閘船 料鈔關,俱鈔錢兼收。時收鈔一貫,折銀三釐,存留折 支。官軍俸銀,每兩折鈔七百貫,而洪武、永樂、宣德錢 皆積不用,詔發之,與歷代錢兼用。戶部請行鼓鑄,上 以十三布政司開局紛擾,止令開寶源局。已,仍詔兩 京諸布政司陸續鑄造。凡納贖收稅,歷代國朝錢各 收其半。如無國朝錢,折收舊錢二以當一,以示懲。舊 制,工部所鑄錢入太倉、司鑰二庫,司鑰庫內官掌之, 貯錢數千百萬,雖名內府關支,寔置諸無用。劉健言: 「洪武諸錢,既積不行,新鑄亦屬徒費。今特旨批斷者, 不動如故,察例來看者,輾轉不行,弊政焉。望革除耶?」 部議:「司鑰庫錢,宜令總督糧儲侍郎、巡視庫藏御史 會同本監清覈,劾究侵蝕。內監由司禮監揭奏,乃得 關支。歲終具數稽覈,庶庫藏可清。」時武宗初立,內臣 方用事。疏入,不聽。正德元年,戶部言:「司鑰庫所貯錢, 抵京衛軍秋季俸糧。今庫監開送錢數,每七百當銀 一兩,所當銀數僅及三分之一。請於承運庫給銀,俟 冬季如擬給之。其折二錢勿折,以便下。」不報。三年以 太倉積錢給官俸。時以災傷停鑄,職官折色俸給,以 十分為率,錢一銀九,令稅課鈔關、估價錢糧俱收舊 錢與國朝制錢,未久輒格。於是太監張永言:「國朝制 錢暨歷代舊錢,例得兼行。但內無關給,外無徵收,上 下違格,致令民間以二折一,物價騰踴。請將天財庫、 戶部、各衙門、在外布政司庫錢,許關給徵收,每七十 文折銀一錢,毋得仍前雙折。且申私鑄之禁。」時私鑄 弊久難變,又有以四折一者,故永奏禁之。嘉靖四年 令宣庫分司收稅,鈔一貫折銀三釐,錢七文折銀一 分,浙江稅課鹽糧亦收銀。時鈔久不行,錢亦益壅,始 專用銀矣。尚書鄒文盛奏請發司鑰庫錢,禁私販,定 上下錢直,於私鑄地鑄造。數事皆不行,而私錢有「道 二」、「道三」、「折七」諸名色。上令詗治之。國初鑄洪武錢。成 祖九年,乃遣官於浙江、江西、廣東、福建鑄「《永樂》錢。」宣 德九年,令南京工部並浙江諸布政司鑄「《宣德》錢。」弘 治十六年以後,鑄「《弘治》錢。」錢不朝有,有不數鑄。世宗 六年,鑄嘉靖錢一千八百八十三萬四百文,南京寶 源局鑄二千二百六十六萬八百文。又差官於直隸、 河南、閩、廣鑄錢,始補鑄。累朝未鑄錢,與嘉靖錢通行。 十九年,戶部議以未鑄制錢分派南、北工部鑄造。工 部議:「銅、錫料具出南京,工巧而物賤,宜歸南京。」從之。 明年,工部奏鑄造制錢,得不償失。詔停鑄。二十三年, 更命工部鑄錢,依《洪武》折二、當三、當五、當十式,各三 萬文解貯庫。三十二年,以錢法不通,定為輕重二則。 凡《嘉靖》制式,以七文易銀一分為上,則洪武諸式。若 前代雜錢倍之為下,則諭工部鑄洪武至正德紀元 九號錢,每號一百萬錠,嘉靖紀元錢一千萬錠。內工 部六分,南京、工部四分,各分鑄一錠為五千文。閣臣 又言:「去歲禁止鉛錫薄劣諸錢,止許用嘉靖及本朝 制錢。稅課抽分諸廠,專收嘉靖錢,不收他錢,民患錢 荒。陛下命工部鑄錢,一時不克濟用,願發內庫積貯, 折給俸糧。」上乃發新舊錢八千一百萬文。又令通行 歷代錢,但有銷新舊錢及以銅造像製器者比盜鑄。 先是,民間行用濫惡錢,率以三四十文當銀一分,狡 偽者或剪楮夾其中,卒不可辨。既以給事中李用敬 言,詔公私用錢,惟以國初及前代鑄錢,相兼行使。凡 嘉靖《通寶》錢若「洪武諸紀元錢」,與前代雜錢上品者, 俱以七文准銀一分,其餘視錢高下,或十文或十四 文,或二十文准銀一分。其一切私造不堪濫錢,悉禁 不行,犯者置之法。比小錢行用久,驟革之,民頗不便。 又出內庫錢給文武官俸,不論新舊紀元錢美惡,悉 以七文折筭。由是諸以俸錢市易者,亦悉以七文抑 勒予民,民益騷然。屬連歲大祲,四方流民就食京師, 死者相枕藉,論者謂錢法不通使然。於是御史何廷 鈺條其弊,請許民用小錢,以六十文當銀一分,其庫 貯舊錢給官俸者,宜如前詔分高下。戶部執奏,不從 其請。廷鈺怒,訐奏尚書方純及郎中劉爾牧。語觸上 怒,斥。爾牧遂稍採用廷鈺語,命從民便,定嘉靖錢七 文,洪武諸錢十文,前代錢三十文當銀一分。然諸濫 惡小錢,以初禁之嚴,雖奉旨間行,竟不復用,而民間 競私鑄嘉靖通寶錢,與制錢通行焉。三十四年令雲 南鑄錢,以本省鹽課二萬兩,歲鑄三千三百一萬二 千文,解戶部,貯太倉庫,備九邊年例。京營料草折色, 文武官折俸,既又增贓罰銀一萬一千兩,而所鑄錢率不能如額。三十七年,雲南撫臣請罷鑄。上以其地 產銅,不宜惜小費,仍命鼓鑄。自是兩京、雲南皆有錢 局,所鑄錢有金,背、有火漆,有鏇邊。議者以鑄錢艱難, 工匠勞費,革鏇車用鑢鐋。于是鑄工競雜鉛錫,圖便 剉治,而輪郭粗糲,色澤慘「暗,視前所造大不侔矣。姦 偽倣傚,盜鑄日滋,并《金背錢》亦阻不行,閭閻苦之。其 盜鑄死罪日報,終不能止。」上患之,問閣臣徐階,階陳 五害,請停寶源局鑄錢,應支給者即以鑄錢銀與之。 上迺鞫治寶源局工匠侵料減工罪,遂停鼓鑄。命戶 部以南京、雲南及稅課司解錢,選一千萬進司鑰庫, 備賞賜。時嘉靖四十三年。明年停雲南鼓鑄,並弛七 文准銀一分之令,聽民便,不定文數。宣課司收稅官 俸俱用銀。穆宗初,言者謂錢法不行,由稅課徵銀而 不徵錢,止用鑄錢,不用古錢而私鑄者多也。兵部侍 郎譚綸言:「足國必先富民。欲富民,必重布帛菽粟而 賤銀。欲賤銀,必制為《錢法》,以濟夫銀之不及。且錢者 泉也,謂其通行而不息也。今之錢惟欲布之於下,而 不以輸之於上,故其權恆在市井,而不在朝廷。又識 以年號,亦不免有壅而不通之患。請歲出銀鑄重錢 五文當銀一分,以『《大明通寶》』」識之,期可行之世世,令 民得以錢輸官,甚幸。直隸巡按楊家相亦請鑄《大明 通寶》錢。不識年號,以為錢不雜無壅,久近然卒不能 行。會高拱再召,言:「錢有定制,而後可以通行。今朝議 夕更,迄無成說。小民恐今日得錢而明日不用,是以 愈更而愈亂,愈禁而愈疑。臣惟錢法之行,當從民便。 昔何以不議錢法而錢行?今何以議之而阻?願降明 旨,一從民便,更不多為之制,以亂人耳目。」上深然之。 百餘年間,鈔既不用於下,課程亦鮮有收鈔者,而俸 糧猶出鈔如故。庫貯鈔不足,則召商辦納,或市之京 師,缺則停欠支放,累數十萬。至萬曆十年,積欠始折 銀支放也。嘉靖以後,新君立,必鑄紀元錢。萬曆四年, 詔戶工二部准嘉靖式,鑄「萬曆通寶」,金背錢一萬四 千錠,火漆錢六千錠,一枚重一錢二分五釐,與嘉隆 制錢兼行。工部請以八千錠命南京工部鑄造。從之。 是年,雲南巡按郭廷梧言:「國初,京師有寶源局,各行 省有貨泉局。自嘉靖間省局停廢,民用告匱。況滇中 產銅,不行鼓鑄,而反以重價購海𧵅,非利。」遂開局鑄 錢。尋命十三布政司皆開局,兩京隸工部,諸布政司 則主以右布政,直隸各府則府同知。詔以《鏇邊制錢》 頒行天下,令鑄造一枚重一錢三分。時內外文武官 俸,四品以上十二,八品以上十三,九品以下十四,庶 人在官均半,皆銀錢兼給,存留錢糧兼納不定數。工 部言:「制錢所以足國便民,必使民不敢盜鑄,而後可 以經久。宜以五銖錢為准,用四火黃銅鑄金背,二火 黃銅鑄火漆,務求銅質精美,其粗惡及柤滓者罪之。 費多利少,私鑄自息。」五年令稅課二兩以上銀錢,中 半上納,二兩以下及房號諸稅,盡收錢已。又令三兩 以下盡收錢,金背八文,火漆鏇邊各十文,洪武以下 與前代舊錢各十二文,皆准銀一分。增設湖廣荊州、 衡州二府錢局,遣內官開礦採銅,鑄嘉靖、萬曆錢。上 以內庫缺錢,令工部鑄造進用。張居正言:「鑄錢以便 民用,存一代之制。鑄成量進呈樣,非以供上用也。萬 曆二年初鑄,止進樣錢一千萬文,後以一半進用,已 非本意。今若以賞用缺錢,徑行鑄造進用,以外府之 儲取充內庫,大失舊制,不可。」五年,吳桂芳言:「淮安當 南北之中,開鑄為便。人匠即取之屬縣,私」鑄者令自 首贖。八年,給事中萬象春疏請以金背、火漆、鏇邊三 種,歸一同行。是年停雲南鑄造。十年,詔各處開局鑄 錢地方,悉暫停止。陝西巡撫蕭廩言:「銅料現貯數多, 乞仍鼓鑄,銅盡乃止。」報可。十三年,鑄錢十五萬錠。內 南工部分鑄六萬錠,皆以六分為率,一分進司鑰庫, 五分進太倉庫。戶部言:「錢之輕重不常,輕則斂之,重 則散之,故無壅閼匱乏之患。今之錢法,萬曆金背五 文,嘉靖金背四文,各直銀一分。考初鑄時,具十文直 銀一分,火漆鏇邊亦如之。僅踰十年,而輕重不啻相 半。宜發庫貯以平之。隆慶金背沈積在庫,亦宜通給。」 從之。十五年,戶部又言:「《嘉靖》金背五文,折銀一分;萬 曆金背八文折銀一分,行之已非一日。邇來置《嘉靖 金背》不用,專用萬曆。」由巨估欲貴售其所積,以圖目 前之利;賤收其所棄,以規後日之益。一人倡之,眾人 惑之。錢法不行,率是故也。十七年,上以南鑄不堪行 使,詔解料工部併鑄,又令支放南京貯庫錢,恆歲進 內庫錢每萬錠費鋪墊銀七八百兩,爐商困苦不堪。 二十年,有旨再造內庫錢五千錠,給事中劉弘寶執 奏,以為:「內供賞賚,非加於昔。軍興取給太倉者百倍 於昔,奈何欲減太倉之額,以增內供乎?乞如舊例。」從 之。時王府皆鑄造私錢,吏不敢詰,古錢阻滯不行,國 用不足。二十七、八年,命南北寶源局拓地增爐鼓鑄。 末年,工部價銅一斤直銀一錢「五釐,錢十文直銀一 分五釐。」然南錢百文直銀一錢,錢直低昂,料價各異。 議者以為在南應從南議,在北應從北議也。天啟元年,遣官之四川瀘州買銅,給事中趙時用以為宜於 瀘州聚銅,荊州鼓鑄。是年鑄泰昌錢。王象乾請鑄當 十、當百、當千三等大錢,用龍文,略仿白金三品之制。 當十者重二倍「百,兼用四文;當百者重五倍千,兼用 四文;當千者重十倍萬,兼用四文。」于是兩京皆鑄大 錢。凡新鑄錢皆以萬曆通寶為式,兩六百文。前代見 用諸錢,兩千文,而南中以十二文准銀一分。五年建 局荊州、陝西、雲南、滇俗始不用貝。有言大錢之弊者, 詔「南京停鑄大錢,收大錢發局改鑄。」當是時,開局遍 天下,重課錢息。崇禎元年七月,南京鑄本七萬九千 二百五十兩,獲息銀三萬九千一百一十三兩有奇。 九月,戶部鑄錢,獲息銀二萬六千四百五十三兩有 奇。其所鑄錢,皆以五十五文當銀一錢。平時計息取 盈,工匠之賠補,行使之折閱,不堪命矣。寶泉局銅本 四十萬兩。舊例錢成還本太倉,次年再借。至是,令永 作鑄本,向遣北工部往南京鼓鑄,至是罷遣,以鑄務 歸南部,新錢一枚重一錢三分。上諭:凡出納具以錢 二分支收,以六十五文當銀一錢。三年,御史饒京言: 「鑄錢不但南北開局,原令通行諸布政司,廣鑄取息, 以補新餉之不足,乃苦於無息,旋開旋罷。今現開者 湖廣、陝西、四川、雲南及宣、密二鎮而已。所鑄之息不 盡歸朝廷,而復苦無鑄本。揆厥所由,總以買銅而非 採銅也。有司懼生事擾民,每以開採為戒,而荊、楚、秦、 晉之估所販鬻者,果天雨地湧乎?以天地自然之利, 為姦民所專,公家顧倍稱以《易》,將安賴焉?臣攷洪武 初及永樂九年、嘉靖六年,具差官各省鑄錢,蓋因利 於天地,故取不竭而用不窮也。陛下幸於產銅處置 官吏駐兵,倣銀礦法,十取其三,與民共之。銅山之利, 朝家擅之,小民所採,仍予直以市。況今山西、廣東皆 許採鉛矣,銅鉛胥資錢局,又何異焉。」上從之。南戶部 有新舊二廠。新廠始於泰昌元年,原以南本鑄南錢。 至天啟二年,始用北本改鑄北錢。事權不一,息微弊 滋,乃議停止。戶科陳堯言以為「北鑄既停,南鑄宜復。 安得一罷俱罷,因噎而廢食也?」於是命荊關、滇、陝開 局,並復南局。明年,南戶部尚書鄭三俊言:「南、北京、府 鑄廠並開,用銅愈多,銅至益少。近以本部司官為北 買銅,一商至而彼此互競,遂至停爐。又有荊關、九江 踞截上流,併本部採買而至者,扼之不得行。在南如 此,北更可知。請酌用督臣劉重慶議,立銅引之法,禁 民私售。產銅鉛之地,滇、黔而外,如川、陝、楚、粵、閩、廣,見 開者聽引商收買,未開者,聽其自開。」不果行。又請專 官買銅。部議擇原籍產銅之人,赴駐鎮遠、荊、常銅鉛 會集之地,所謂採銅於產銅之地,問銅於產銅之地 之人也。特允行之。既以張宗衡言,開採絳、盂、垣曲、聞 喜諸州縣銅鉛,荊州抽分主事朱大受言:「荊州上接 黔、蜀,下連江、廣,商販銅鉛畢集,一年可以四鑄。四鑄 之息,兩倍於南,三倍於北。」因陳便宜四事:一曰定錢 式,每文準重一錢,每千定價一兩;一曰停府局爐冶 錯陳,則私鑄難清。宜止留布政司一局,與荊、關「並鑄 錢式,錢價畫一,不宜分地滋隔閡。一曰豫儲銅鉛,禁 截買上流;一曰立法行錢,以三七放,以二八收。」疏奏, 即命大受專督之。五年,以平陽鼓鑄有效,復於潞安 設局。九年,諭戶部禁紅錢,命陽和開局鑄錢。南都錢 輕薄,上屢嚴飭之。戶部疏報南都鑄錢,每文重八分。 上曰:「可」,仍飭銅鉛照京局配搭。明年,禁搜廢銅。明年, 御史李一鵬言功,令以六十五文抵銀一錢,而浙直 以十五文、十八文為一分。錢皆惡薄低偽,究其根原, 由姦民豪右廣為私鑄,制錢壅而低錢布也。明年,鳳 陽守備孫象賢言:「錢法惡薄之弊,由局多利分,宜省。 南京八廠,請如北、戶、工二部。部止設一廠,廠止設一 官。扣剋既少,利」益自生。錢背仍鑄「戶、工」字如北部,違 式者得以按覈。上是之。十五年,白貽清言六事:一請 加敕漕臣,令糧艘銅鉛並進;一請於滇、黔而外,如山 西之絳、盂、五臺,陝西之涇陽、三原產銅處支解京銀, 辦銅抵銷;一,山西之鉛,自陽城至新鄉、臨清水程、良 便,即以本縣京餉辦倭鉛配鑄。一議收雜銅抵錢搭 鑄;一議收銷私錢;一議增鑄本。疏入,報可。國初,歷代 錢與本朝鑄錢通行不廢。自神宗初年,龐尚鵬建議, 古錢止許行之,民間,錢糧贖罪俱用制錢,以為兼用 之中,默定一尊之法。熹、懷之世,廣置錢局,始括古錢 以充廢銅,民間市易,亦擯古錢不用矣。懷宗初即位, 御平臺,召對,給事中黃承昊疏,有「銷古錢之語,閣臣 劉鴻訓奏:『今河南、山東、山西、陝西皆用古錢,若驟廢 之,於民不便,此乃書生之見』。」上曰:「卿言是也。」既而以 趙洪範言,禁河南一路真定以南行古錢。以王燮言, 收銷舊錢,但行新錢,於是古錢銷燬頓盡。蓋自隋世 盡銷古錢以來,至是為再見也。凡鑄錢四火黃銅百 斤,加水錫五斤十二「兩二錢零。銅性燥烈,非錫則廉 隅,點畫不明整,故鑄者必用之。」嘉靖制錢工最精,隆 慶、萬曆加重半銖。自啟、禎新鑄,一出本朝,舊錢亦從 棄置。乃新鑄之錢,彌多彌惡,旋鑄旋銷,銅止二三,鉛砂七八,碎擲破裂,百不盈寸,不第如鵝眼綖環已。末 年敕鑄當五錢,更命工部增爐,不及鑄而明亡鈔法 自天啟時,給事中惠世揚復建議請造行。崇禎末有 蔣臣者申其說,擢為戶部司務。倪元璐掌戶部,力主 之,然終不可行而止。

錢鈔部藝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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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神論》
晉·魯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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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空公子,富貴不齒,盛服而遊京邑,駐駕乎市里, 顧見綦毋先生斑白而徒行。公子曰:「嘻!子年已長矣, 徒行空手,將何之乎?」先生曰:「欲之貴人。」公子曰:「學《詩》 乎?」曰:「學矣。」「學《禮》乎?」曰:「學矣。」「學《易》乎?」曰:「學矣。」公子曰:「《詩》 不云乎:『幣帛筐篚,以將其厚意,然後忠臣嘉賓得盡 其心』。《禮》不云乎:『男贄玉帛禽鳥,女贄榛栗棗脩』。《易》不 云乎,隨時之義大矣哉!吾視子所以,觀子所由,豈隨 世哉?雖曰已學,吾必謂之未也。」先生曰:「吾將以清談 為筐篚,以機神為幣帛,所謂禮云禮云,玉帛云乎哉 者已。」公子拊髀大笑曰:「固哉,子之云也!既不知古,又 不知今,當今之急,何用清談?時易世變,古今異俗,富 者榮貴,貧者賤辱,而子尚質,而子守實,無異於遺劍 刻船,膠柱調瑟,貧不離於身名譽不出乎家室,固其 宜也。」昔神農氏沒,黃帝、堯、舜教民農桑,以幣帛為本。 上智先覺變通之,乃掘銅山,俯視仰觀,鑄而為錢,故 使內方象地,外圓象天。錢之為體,有乾有坤,其積如 山,其流如川,動靜有時,行藏有節,市井便易,不患耗 折,難朽象壽,不匱象道。故能長久,為世神寶。親愛如 兄,字曰孔方。失之則貧弱,得之則富強。無翼而飛,無 足而走。解嚴毅之顏,開難發之口。錢多者處前,錢少 者居後。《詩》云:「哿矣富人,哀此煢獨。」豈是之謂乎?錢之 為言泉也。百姓日用,其源不匱。無遠不往,無深不至。 京邑衣冠,疲勞講肄。厭聞清談,對之睡寐。見我家兄, 莫不驚視。錢之所祐,吉無不利。何必讀書,然後富貴。 由是論之,可謂神物。無位而尊,無勢而熱,排朱門,入 紫闥。錢之所在,危可使安,死可使活。錢之所去,貴可 使賤,生可使殺。是故忿爭辯訟,非錢不勝;孤弱幽滯, 非錢不拔;怨仇嫌恨,非錢不解;令聞笑談,非錢不發。 諺云:「錢無耳,可闇使。」豈虛也哉!

又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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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可使鬼,而況於人乎?子夏云:「死生有命,富貴在 天。」吾以死生無命,富貴在錢。何以明之?錢能轉禍為 福,因敗為成,危者得安,死者得生,性命長短,相祿貴 賤,皆在乎錢。天何與焉?天有所短,錢有所長,四時行 焉,百物生焉,錢不如天。達窮開塞,振貧濟乏,天不如 錢。若臧武仲之智,卞莊子之勇,冉求之藝,文之以成 人矣。今之成人者何必然,唯孔方而已。夫錢窮者能 使通達,富者能使溫暖,弱者能使勇悍。故曰:「君無財 則士不來,君無賞則士不往。」諺曰:「官無中人,不如歸 田。」雖有中人,而無家兄。何異無足而欲行,無翼而欲 翔。使才如顏子,容如子張,空手掉臂,何所希望?不如 早歸。廣脩農商,舟車上下,役使孔方。凡百君子,同塵 和光。上交下接,名譽益彰。

《與始興王濬書》
宋·袁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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濬嘗送錢三萬餉淑,一宿復遣追取,謂使人謬誤,欲以戲淑。淑《與濬書》。

袁司直之視館,敢寓書於上國之宮尹。日者猥枉泉 賦,降委弊邑。弊邑敬事是遑,無或違貳。懼非郊贈之 禮,覲饗之資。不虞君王惠之於是也,是有懵焉。弗圖 旦夕發咫尺之記,籍左右而請,以為胥授失旨。爰速 先幣,曾是附庸,臣委末學,孤聞者如之何弗疑。且亦 聞之《前志》曰:「七年之中,一與一奪。」義士猶或非之,況 密邇旬次,何其裒益之亟也。藉恐二三諸侯,有以觀 大國之政,是用敢布心腹,弊室弱生,砥節清廉,好是 潔直,以不邪之故而貧聞天下,寧有昧夫「嗟金」者哉? 不腆供賦,束馬先璧以俟命,惟執事所以圖之。

《奉阿育王寺錢啟》
梁·簡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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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綱言:「臣聞八國同祈,事高於法本;七區皆蘊,理備 於《湧泉》。故牙床白繖,無因不睹;金瓶寶函,有緣斯出。 伏惟陛下懸天鏡於域中,運大權於宇內。三有均夢, 則臨之以慧日;百藥同枯,則潤之以慈雨。動寂非己, 行住因物,無能名矣,臣何得而稱焉?故以照光赤書, 則前史之為瑞;珥芝景玉,嗤往代之為珍。難遇者,乃」 如來真形舍利,照景蜜瓶,浮光德水,如觀鉤鎖,似見 龍珠,自非聖德威神,無以值斯希有,天人頂戴,遐邇 歸心。伏聞阿育王寺,方須莊嚴,施用萬金,檀豐十藏, 寶陳河府,泉出水衡,比丘持土,大廈方搆,羅漢引繩, 高塔將表,不勝喜抃。謹上錢一百萬,雖誠等散華,心 荷不盡,而微均滴瀝,陋甚鄰空,輕以塵聞。伏啟𢙀汗。 謹啟

《謝敕賜解講錢啟》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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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磁石之火,金貨猥臻,非遊玉壘之川,銅山可見。 舒王濟之埒,猶覺有餘;假劉寔之繩,穿而不盡。慧輪 究竟,爰降曲私,福田成滿,仰繇慈被。榮光獨照,自均 若木,負恩知重,竊譬蓬萊。

《謝賜錢啟》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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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澤隆厚,造次被蒙,重彼八珠,珍斯《九法》。赤仄成采, 出自水衡之藏;紺文委貫,忽積銅扇之裏。謹長充放 生,用濟含識,發弘誓願,等供無邊,效彼薄拘,均茲流 水。方使怖鴿獲安,窮魚永樂。

《謝晉安王賜婚錢啟》
劉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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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威問吉已通,請期有日。而賢夫之譽,多愧張耳;非 婿之才,偶同王粲。睠言前事,良以自羞,曲降隆慈,俯 垂珍錫。便使禽贄獲舉,纁幣有資,佩服寵靈,隕越非 報。

《謝賜錢啟》
陳張正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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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期疲痾壁立,猥蒙殊賜。名稱榆莢,非投飲馬之橋; 價重圓泉,寧棄咒雞之野?暫移周府,纔經漢鑄。始降 王門,忽光私室。青鳧委質,笑夷甫之不言;赤仄垂緡, 重河間之能數。

《撲滿賦》
唐·姚元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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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惟哲人,罔有敗德,几杖攸誡,盤盂見勒。容過於鏡 則照窮,任重於才則道塞。多藏必害,常謹不忒。茲「撲 滿之陶形,假埏埴以為靈。其中混沌竅開兮沉以默, 其外空蒙忽合兮炯而青。藏鏹符於神論,固疊同於 道扄。謙以自守,虛而能受。奚初積而終散?竟出無而 入有?乍若乎巨蚌之全,滿而則剖;不思乎亢龍之悔, 盈莫能久。」故君子永鑒是式,允執厥中,道不可以常 泰,物不可以屢空。雖荄寶含真,立制之端自我;而辭 豐忌覆,致用之數在公。何茲器之微賤,蓋與時而變 通。苟利物而害己,亦持盈而省躬。豈獨夫魯國宥坐, 誡欹虛已;周階銘玉,端口窒慾。損之有餘,補之不足。 明遠鑒之退止,訓勞謙之軌躅。稽長倩以投贈,庶平 津而自勗。

《前題》
韋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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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以「天覆高兮地載卑,道幽元兮不可窺。日始中而 還昃,月將盈而復虧。滿而不已則溢,高而不已則危。 誠古聖之深戒,作來者之明規。示予以倚伏,教予以 謙撝。雖蒙昧而不敏,請將心而事斯。故遠求類物,近 方諸己。鸚鵡何智兮隴坻先鳴,靈龜何愚兮長塗曳 尾。智者禍兮受雕籠之斃,愚者福兮終廟堂之祉。信」 通塞之暫昧,乃榮枯之一指。何茲器之雖撲,以堪誡 而成珍。稟質陶甄之匠,賦容埏埴之人。不雕飾以眩 目,寧儉素以全身。始含虛而任受,忽多藏而累真。入 之有徑,出之無因。其滿也,渾兮,似蚌珠未開於重淵 之下。其析也杳兮,若雞卵初分於太古之辰。豈不以 驟積而靡散。貴得其豐,孰知其難。裂陶鎔之璅璅,出 金錢之粲粲。見之者無不興嗟,聞之者盡皆含歎。若 夫窅窅宦子,營營市人,若恥貧賤之域,同趨富貴之 津。得利足以潤己,至盈足以敗身。猗歟前跡,安可再 循?予遂削營欲之心,守謙光之道。念土物之雖賤,宜 吾人之所保。鑒周鼎之覆餗,看魯器之傾倒。猥逢長 倩之贈,永為子孫之好,欲窮墨妙之意,以養太元之 草。

《小撲滿賦》
張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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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何言哉?信陽去而陰來。器之形矣,必虛往而滿止。 埏埴為質,惟人為軌,靡不有初,方應物以虛己,鮮克 有卒。因藏鏹而見圮,其中也幽幽冥冥,其外也青青 熒熒,積而不散,得莫能久,何始吉而終凶,竟出無而 入有,豈獨夫魯廟欹器,中則正而滿則覆。周陛玉人, 和其容而端其口,譬高流而岸坼等,珠盈而蚌剖。日 中則昃,月滿則虧。故君子終吉以流誡,天地勞謙而 自卑。別有孫弘舉賢,不患於貧窶;長倩投贈,竊勵於 風規。苟欲全身而避害,固可翹勤而鑒斯。

《為田神玉謝賜錢供兄葬事表》
韓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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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神玉言:「伏奉手詔,兼奉敕牒,賜錢五千貫文,給臣 亡兄神功葬事。用拜手感恩,闔門悲戴。臣某《中謝》。臣 兄始終效節,存歿銜恩。智悼在堂,已加朝禮;滕公居 室,又荷天慈。錫其九府之錢,寵以重泉之路,多踰千 萬,榮冠一時。去病飾終,空陳元甲;孔光送往,薄賜黃 金。在臣私門,寵極前古。但盡哀號之禮,寧憂窀穸之」 儀。臣無任感戴悲躍之至。

《為田神玉母太夫人謝男神功葬賜錢及神玉領節度表》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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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張氏言:「奏事官潘洽迥,伏奉手詔,以妾亡男贈司 徒神功葬日有期,特承哀問,兼賜神玉手詔,所賜本 道錢四萬貫,並令妾以下。聖慈曲被,感戴哀絕。」妾《中 謝》。妾隨子東征,銜恩北闕,累承雨露,載啟山河。同顗 之親,幸及貴登僕射;異勤之母,不見生拜司徒。忽荷 聖慈,寵加存歿。敬姜年暮,俯矜哭子之哀;庾翼才微, 「尚使領兄之眾。殊悲望外,且慰目前。況將逼遠期,特垂渥澤,更切無存之義,兼迴贈往之資。赤仄滿庭,紫 泥在篋,痛而受賜,哀以為榮。庶神功有知,應感安親 之道;魂其無昧,更酬報國之誠。」載號載悲,不勝感絕。 妾無任悲戴之至。

《謝貸錢物表》
劉禹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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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某言:「中使南宮懷珍至,奉宣聖旨存問,兼賜臣墨 詔。」天光下濟,睿澤曲流。銜恩未酬,居寵彌懼。臣某《中 謝》。臣受任斯極,微功莫施。昨以封略未寧,干戈猶動。 壽春固櫐以備盜,淮甸興師以扞姦。經費所資,數盈 鉅萬。餽餉時久,供億力殫。慮始圖終,不敢緘默。輒陳 管見,上黷宸聰。伏蒙聖慈,特遂誠精。遠承如綍之旨, 特假聚人之財,軍須不𠎝,士氣彌振。糗糧既備,永無 半菽之虞;襦褲足頒,遠起挾纊之感。是為悅使,咸願 先登。臣忝總戎,倍百欣荷。伏以上分國用,俯濟軍興。 候清煙塵,謹備償納。

《錢貨議》
元·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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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言錢幣之輕重者熟矣。或更大錢,或放私鑄,或 龜或貝,或皮或刀,或禁埋藏,或禁銷毀,或禁器用,或 禁滯積,皆可以救一時之弊也。然而或損或益者,蓋 「法有行不行」之謂也。臣不敢遠徵古證,竊見元和已 來,初有公私器用禁銅之令,次有交易錢帛兼行之 法,近有積錢不得過數之限。每更守尹,則必有「用錢 不得加除」之牓。然而銅器備列於公私,錢帛不兼於 賣鬻,積錢不出於牆垣,欺濫偏行於市井。亦未聞鞭 一夫,黜一吏,賜一告訐,壞一蓄藏,豈法不便於時耶? 蓋行之不至也。

《謝賜錢啟》
胡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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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啟曾業謝懸頭,道非刺股。未能入洛,安可下遼。空 懷逐鹿之心,莫遇斬蛇之世。囚拘翰墨,困阨塵泥。虛 費宣毫,枉銷蜀縹。不救鋤蘭之禍,詎禳伐樹之災。自 嘆龍鍾,誰知牛鐸。又以山東藩鎮,江表節廉,悉用豎 儒,皆除迂吏。胸襟齷齪,情志荒唐。入則粉黛遶身,出 則歌鐘盈耳。但自誅求白璧,安能分減黃金。雖設朱 門,何殊亡國;徒開玉帳,無異荒墟。遂使甯戚無《扣角》 之歌,鄒陽乏曳裾之地。伏惟相公英風獨振,偉量孤 標,推諸葛之秤心,負姜維之斗膽。內安宗廟,外卻蠻 夷。魚水賢良,塤箎骨肉,桃李滿於衢路,金帛遍於風 塵。六合之中,一人而已。是以昨者不度庸陋,輒有干 祈。方虞按劍之勃然,敢望夢刀之莞爾。俄頒清俸,遽 恤白衣。朝乏半千,夕盈五萬。豈期庸蹇,忽忝遭逢。不 是孟嘗,詎聽馮煖之鋏;若非趙勝,那知毛遂之錐。遇 既重於西河,知亦深於北海。感恩泣處,未成泉客之 珠;撫己哭時,空抱荊山之玉。限以程遠,陳謝未由。感 激生成,不任死所。

《錢賦》
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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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布貨之用,錢刀之制,夏商之前,其詳靡記。爾乃 太公九府,上林三官,子母相權,單穆之諫周景,輕重 為制;管仲之輔齊桓,則有嚴道之賜,鄧通豫章之資, 吳濞五分半兩之名,契刀錯刀之制,二品十品之差, 三銖四銖之異。索輔涼州之說,秀之漢川之利。黃牛 白腹,知漢祚之復興;青綺文襦,駭神童之遽至。翫茲 赤仄,集此青鳧。考肉好之制,辨么幼之殊。使趙勤而 不拜,勞仙翁之見呼。至於積彼水衡,藏於少府。寶此 函方,薄茲阿堵。龐儉鑿井,《邴原》繫樹。嘉賓施之而並 盡,孔祐遇之而不顧。蒙嚴敞之見還,使五倫而督鑄。 發此鹿臺,銷其鐘簴。或以掛杖頭而游酒肆,或以貯 壺中而通泉路。別有聚令貫朽,散若濬流。剷山不竭, 掘地斯求。輔國鑄鐘而表異,子廉飲馬而見投。或見 生塵,或聞使鬼。少則坐之堂下,多則藏之都內。塘因 華信,埒聞王濟魏文家事之占,淮陰亭長之賜。或以 敵戴硯之兒,或以買王導之子。若其安息王面之象, 罽賓騎馬之形。嘲崔烈之銅臭,笑江祿之鍾鳴。送謝 譓而稱愧,餞劉寵而「逾清。」或聞成公之著論,或以沈 郎而得名。復聞應彼白水,翫茲紫石,《周官》外府,漢靈 四出,或細甚浮水,或奸聞磨質。故道穆之論尤精,賈 誼之言斯極。被鴻都之聚,西園之積,或賣官而鬻爵, 斯為政之大失。若乃和嶠之癖,魯褒之神,三斗嗤元 誕之濫,一囊矜趙壹之貧。始興之戲袁淑,李雅之賀 僧珍,「利則如刀,氣或如雲。綖貫兮鵝眼,榆莢兮鯨文, 當千兮直百,厚郭兮大輪。」總金銀龜貝之異,誠難為 而具陳也。

《磨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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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磨錢質而取鋊,乙告之,訴「不更鑄。」

對             闕名:

緡鏹爰設,銷鑄是司,九府匠之以圓方,三官因之以 文質。雖五銖異制,半兩分形,龍馬之造化不窮,權衡 之輕重有數。實惟泉貨,校在水衡。人之無良,公為不 道,微漢臣之賜蜀;鎔範成姦,非魏帝之夢陳。錯磨抵 禁,立辟自貽於錢府,舉法須密於金科。欲無王衍之 害,曷云非隱;將刻劉陶之議,刑其捨諸?且取鋊不定 其少多,致獄孰究其高下,欲加之罪,其無詞乎?待窮揚可之告緡,方訊《五倫》之督鑄。

《無名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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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門韜訴主司負物,吏詰之,韜云:「祖有無名錢。」

對             闕名:

《易》象定位,尊卑之禮聿修;人倫有序,貴賤之容斯立。 布諸方策,聲塵藹然。至若爵列子男,恩垂帶礪。有謀 謁帝,方承萬戶之榮;無種封侯,亦受千金之賜。陸子 囊中之寶,已惠私門;張氏無名之錢,且留公庫。東門 韜家聲不墜,祖德彌光。想昔日之恩輝,恃曩時之寵 寄。負元絕海,槍榆知其不建;刳舟剡楫,瘣木媿其無 施,仰堂構而未微,思必復而何已。薄言公府,方論赤 仄之資;爰詣主司,更訴青鳧之鏹。亦冀雲油露湛,先 人承元始之恩;自葉流根,後嗣奉永平之賜。跡有符 於故事,理無紊於今時。既於古而無虧,豈在今而可 抑?謂宜從允,以葉彝章。

《拾遺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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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拾遺錢於路,縣科罪。云:「家約:俛有拾,仰有取,不敢 失棄。」

對             闕名:

失得者在乎幾,悔吝者在乎動,苟或之昧,其何以行? 乙乃妄人,不慎厥德,既俛拾而仰取,亦虛往而實歸。 路有遺錢,且效漢臣之鄙;室而藏鏹,庶同猗氏之富。 在國經而斯濫,寧家約之可遵。且揭而書之,縣未徵 於古制。貪以敗類,乙見誚於詩人。貽厥孫謀,無聞以 燕之訓;恆有子禍,將貽自掇之刑。請糾其違,用懲於 悔。

《鑄錢數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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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東諸監鑄錢數倍,費使牒令停。監司云:「恐棄山澤 之利,而工匠私鑄犯法。」

對             闕名:

貨以通商,財以利俗,國法施於九府,鑄作行於四方。 輕重隨時,子母由其逓用;積流有象,泉布所以得名。 國家立制經邦,稽古為理。用天分地,成其阜安之業; 聖作物睹,有其通變之勞。使乎伊何,曾不是識,專命 非據,亂常有誅。人焉廋哉,斯害也已。「請被刑鼎,無擾 監司。」

《鍾官所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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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為鍾官,所鑄不充歲計,工部按其罪,訴稱「鉛錫未 足。」

對             闕名:

辨方制位,深明治國之典;立教富人,必先因地之利。 設泉府,列鍾官,將欲布金刀之饒,盡銅山之積。庚以 伎從賤職,鎔鑄為勞,獸炭炎爐,非煙上出,鳧工動冶, 驟焰傍飛。無名歸張氏之封,因寵入鄧通之室。自合 預圖歲計,先備年支,不見請於文符,空有辭於鉛錫。 撫《周書》而太息,有愧川流;披《漢史》而長懷,無聞岳峙。 仙臺按罪,實為通規,主局致詞,憑何逃責?

《母子權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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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成方》請為母子權,渝其好肉。」所司下科違法。

對             闕名:

調以玉燭,天運和於四時;用以金幣,寶貨葉於三品。 是以榆花落影,荇葉分形,有母子之相權,見大小之 為利。歲用不足,將救眚災;秋其以登,孰為鎔鑄?眷茲 方郡,年在順成,稱彼兕觥,則葉飲蒸之義;在其龜貝, 未詳豐有之期。家蓄三年,自流衍於紅粟;圜資九府, 實抵冒於丹毫。守以規模,猶違正典;渝其好肉,彌阻 「大同。知無不為,何見妄從申請。罪人斯得,誠宜寘以 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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