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三年上海市市政公債條例
← | 上海市市政公債條例 | 民國二十三年上海市市政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3年6月28日(非現行條文) 1934年6月28日 1934年7月6日 公布於民國23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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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上海市政府為改善閘北道路、橋樑、建築公眾體育場、博物院、圖書館、醫院、屠宰場及發展市中心區其他事業發行公債,定名為中華民國二十三年上海市市政公債。
第二條
-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三百五十萬元。
第三條
- 本公債年息定為七厘。
第四條
- 本公債定於中華民國二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發行。
第五條
- 本公債按票面價格九八發行。
第六條
- 本公債每年付息二次,以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行之。
第七條
- 本公債自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六月起,用抽籤法分十二年償還,每年抽籤還本一次,抽還金額依照還本付息表之規定,至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六月底止,本息全數還清。
- 前項抽籤,以每年六月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即於該月底開始付款,每次抽籤時,由財政部、審計部派員監視。
第八條
- 本公債由上海市政府指定本市之汽車、機器腳踏車及人力腳踏車之牌照捐全部收入為還本付息基金,委託國債基金管理委員會代為保管,由上海市政府依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載數目,隨時撥存於國債基金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銀行備付到期本息。
第九條
- 本公債所收入之款項,另組織監督委員會監督其用途,以上海市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國債基金保管委員一人,承銷人代表一人,市臨時參議會一人,上海市銀行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組織之,並以財政局局長為主任委員。
- 前項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上海市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准備案。
第十條
- 本公債中籤債票,以六年為領款期,到期息票,以三年為領款期,逾期不再付款。
第十一條
- 本公債票面定為每張百元,為無記名式。
第十二條
- 本公債債票得自由買賣抵押,並得充本市公務上之保證金或擔保品,及本市公共團體機關之基金或準備金,其中籤債票及到期息票,得用以完納本市一切捐稅。
第十三條
-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國債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銀行代理之。
第十四條
- 對於本公債債票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五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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