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5月1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关于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灵宝县的行政区域为灵宝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