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千三百八十九 永樂大典
卷之七千三百九十三
卷之七千三百九十四 

永樂大典卷之七千三百九十三 十八陽

公卿士庶喪禮一

公卿士庶喪禮孝慈録御製孝慈録序喪禮之說。聞周朝已備。至秦火乃亡。漢儒采諸說以成書。號曰周禮。儀禮。或云新書而未行。歴代儒臣。往

往以爲定式以佐人主。若識時務者。則采可行而行之其有俗士。執古以匡君。君不明。斷。是以妨務而害理。中道廢焉朕觀其所以。於事甚繁。洪武

七年。秋九月。貴妃薨。𠡠禮官以定儀。詔翰林稽諸古典。三日而後來奏。人各以周禮。儀禮。以爲定式。所云父在爲母服期年。若庶母則無服。又引子

游問孔子。魯昭公之服有二。以孔子不許爲必然。朕思之再三。迂儒俗士。果不識時務。孰不知孔子之說。有大儀存焉。宰予問期年之喪可服。孔子

以爲不仁。與昭公之事何異乎。不然。當是時。諸侯不有天王而自專。孔子務以三綱五常教不善昭公諸侯也。其喪禮久出天王。問孔子欲更其禮

可乎。在孔子必不教人不忠。所以不言期之非。及宰予間居之論。孔子却言其非可見母之期服不近人情焉今之迂儒。止知其一不知其二。是古

非今昭然矣。且禮出於天子。上行下效焉。今天子皇子母服期。庶母則無服。五服之外則不服。若以其說爲必然。則堯之德靡矣。堯乃親九族而平

章百姓豈獨五服之外者歟。於是命諸儒。遍𢎿諸書以報。又數日來奏。古今論喪服者。凢四十有二人願服期年者十四人。願服三年者二十八人。

比服期年者增倍。由是觀之。三年之喪。豈不合人情者乎夫。父母之恩一也父服三年。父在爲母則期年。豈非低昻太甚乎其於人情何如也。且古

不近人情。而太過者有之。若父母新喪。則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飲食不入口者。方乃是孝。朝抵暮而悲號焉又三年不語焉。禁令服内勿生子焉

朕覧書度意。實非萬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爲已死者傷見生者十亡八九。則孝禮頽焉。民人則生理罷焉。王家則國事紊焉。又間

周公無逸篇。述殷王中宗享國七十五年。髙宗享國五十九年。祖甲享國三十三年。自時厥後。惟耽樂之從。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

壽可𥟵而短可考豈不明矣。然周公止知如是。不知定期服已失人倫。終致後王壽短。而社稷移者。亦由庶母無服焉。或父歸而子乘之。人倫安在。

所以壽促而王綱解。迂儒茫然哉朕觀宫生之君。好内山林之士任爲股肱爪牙暴貴其身。致君牽制文義優游不斷。國之危亡。非迂儒者誰。其喪

禮之論。時文之變態。迂儒乃不能審勢而制宜。是古非今。灼見其情。甚不難矣。每閒漢唐有忌議喪事者。在联則不然。禮樂制度。出自天子。於是立

爲定制。子爲父母。庶子爲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衆子。爲庶母。皆齊衰秋期。使内外有遵守。洪武七年。冬十一月一日。

古今論母喪服者。凡四十二人。 願服三年者。二十八人。 願服期年大功等服者。十四人。 三年者二十八人。 聖賢定論三人。 論語。孔子謂

宰予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 中唐。孔子曰。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孟子謂滕文公

曰。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達於庶人。三代共之。春秋左氏傳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 歴代願服者二十五人。 魯昭公爲

母夫人歸氏服三年。出春秋魯昭公十一年。前漢河間王良。服其母喪三年。良。獻王五世孫。出前漢書。前漢丞相公孫弘。服其母喪三年。弘。武帝時

人。出前漢書。前漢薛修。服其母喪三年。修。丞相薛宣之弟。出前漢書薛宣傳。後漢韋彪。服父母喪三年。彪。明帝時人。出後漢書韋彪傳。後漢桓郁。服

其母喪三年。郁章帝時人。出後漢書桓榮列傳。後漢東平王敞。服其母喪三年。敞。安帝時宗室。出後漢書列傳。後漢安帝。詔長史不爲親行三年喪

者。不得選舉。出通鑑綱目。司徒劉愷上言。剌史。一州之表。二千石。千里之師。職在宣美風俗。宜以身光之。乃詔大臣行三年喪。愷。安帝時人。出東漢

會要。陳忠上䟽曰。父母於子。同氣異息。一體而分。三年乃免於懷抱。先王緣人情而著其節制服三年喪。忠。安帝時人。出東漢會要。後漢東海王臻。

服其母喪三年。臻。順帝時人。出後漢書。後漢桓帝。聴剌史二千石行三年喪。出通鑑綱目。後漢桓帝延熹九年。荀爽對策曰。古者大喪。三年不呼其

門。所以崇國厚俗。篤化之道也。事夫宜正。過勿憚改。天下通喪。可如舊禮。爽。桓帝時人。出東漢會要。晉武帝居王大后喪。一遵古禮。素服以終三年。

出晉書本紀。晉康帝居杜太后喪周忌。有司奏期年應改服。詔不從。素服如舊。出通典。後魏孝文帝居太后馮氏喪。勺飲不入口者五日。哀毁過禮。

出通典。後周髙祖居叱奴太后之喪。處𠋣廬。朝夕進一溢未。卒終三年之制。五服之内。亦令依禮。出通鑑綱目。唐髙宗上元元年。武后上表曰。夫禮

緣人情而立制。因時事而爲範。變古者未必是。循舊者不足多也。至如父在爲母服止一期。雖心喪三年。服由尊降。𥨱謂子之於母慈愛特深。生養

勞瘁。恩斯極矣。今請父在爲母終三年之服。詔依行焉出唐會要唐玄宗開元禮。五服之制。父在爲母加服齊衰三年。開元七年𠹉改其制。至二十

年以齊衰三年爲定。及頒禮乃一切依行焉出唐會要刑部郎中田再思議曰。父在爲母三年行之。已踰四紀編之於格。服之已乆前王所是。䟽而

爲律。後王所是。著而爲令。何必乖先帝之㫖。阻人子之情。而欲服之期年與伯叔母齊乎。再思。玄宗時人出通典。唐張說爲兵部侍郎以母喪免既

期年詔起爲黄門侍郎。固請終制。天下髙之。說。玄宗時人。出唐書張說傳唐太宗廣德二年。𠡠三年之喪謂之達禮。其文官自今已後。並許終制。出

唐會要。唐李晟二子愿怤居母喪大祥而除官晟奏二子終禪而後朝請晟德宗時人出唐會要宋仁宗寳元中王恪言父母相繼亡殁乞通持五

十四月服制詔許通持服。出宋會要宋神宗熈寧七年命官叅酌舊例。定爲新式。三年之䘮。父母及繼母慈母已所生母並三年出宋會要 期年

及大功等服者。一十四人齊宣王欲短䘮。孟子非之。出孟子。前漢丞相翟方進䘮母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視事。方進。成帝時人。出前漢書列傳。晉

武帝武元楊后之喪既葬愽士張靖議。皇太子亦宜從制俱釋服。靖。武帝時人。出𣈆書。晉太宰武陵王有所生母䘮。求齊衰三年。詔服大功。武陵王。

穆帝時宗室。出通典。晉梁王逢母喪求服三年詔服大功。逢。晉哀帝時宗室。出通典。晉哀帝周太妃薨僕射江霦啓於禮應服緦麻。霦。哀帝時人。出

通鑑綱目。晉孝武帝太子所生母陳淑媛卒。有司請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出通典唐玄宗開元五年。盧履氷上言。准禮父在爲母服期年。履氷。玄

宗時人。出唐書儒學傳。元行冲奏曰。父在當爲母齊衰。期而心䘮三年。行冲。名澹。玄宗時人。出唐書儒學傳。唐德宗有后䘮。皇太子及舒王誼。將行

三年之制。柳冕奏。太子請依魏晉故事。卒哭而除。服心喪終制。冕。德宗時人。出唐書列傳。穆質上䟽言。遵三年之制則太重。從三十日之服則太輕。

惟行古之道。以期年乃得禮之中。質。唐德宗時人。出唐書列傳。宋太祖母杜太后之喪。太祖。及弟光義。光美。俱以日易月。二十七日釋服。出宋史。

斬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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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衰制度 按朱文公家禮云。斬。不緝也。衣裳皆用極麤生布。旁及下際皆不緝。衣長過腰。足以掩裳。上際縫外向。背有負版。用布方尺八寸。綴於

領下𡸁之。負版在復者。以其負荷悲哀在於背也。前當心有哀。用布長六寸廣四寸。綴於左袊之前。表之言。催也。哀當心者。明孝子有哀催之志也。

左右有辟領。各用布方八寸。屈其兩頭相着。爲廣四寸。綴於領下。在負版兩旁。各攬負版一寸。左右群領謂之適者。以哀戒之情。當有指適緣於父

母。不兼念餘事也。兩腋之下有衽。各有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一尺之外。上於左旁。裁入六寸。下於右旁。裁入六寸。使於盡處相望斜裁

却以兩方左右相沓。綴於衣兩旁𡸁之向下。狀如燕尾。以掩裳旁際。裳前三幅。後四幅。縫内向前。後不連。每幅作三陬。陬謂屈其兩旁相着。而空其

中。 其用布與裁制之法。按楊復附註喪禮記云。衣二尺有二寸。蓋指衣身自領至腰之長而言。用布八尺八寸。中斷以分左右爲四尺四寸者二。

又取四尺四寸者二。中摺以分前後爲二尺二寸者四。疊爲四重。從一角當領處四寸下。取方裁入四寸。乃所謂適辟領者。辟。猶開也。從一角當領

取方裁開入四寸。故曰辟領。以此辟領四寸。反摺向外。加兩肩上以爲左右適。辟領四寸。既反摺向外。加兩肩以爲左右適。故後之左右各有四寸

虛處。當脊相並。謂之闊中。前之左右各有四寸虛處。當肩相對。亦謂之闊中。道八寸。此則衣身所用布之處。與裁之之法。别用布一尺六寸以塞前

後闊中布一條縱長一尺六寸横闊八寸又縱摺而中分之。其下一半裁斷兩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中間八寸以加後之間中。元裁辟領處而

塞其關。當脊相並處。其上一半全一尺六寸不裁。以布之中間從項上分左右對摺向前𡸁下。以加於前之闊中。與元裁斷處當肩相對處相接以

爲左右領。夫下一半加於後之闊中者。用八寸。而上一半從項而下加前之闊中。又倍爲一尺六寸。此則衣領所用之布。與裁之之法。凡衣裳用布

一丈四寸者。衣身八尺八寸。衣領一尺六寸。合爲一丈四寸。此是用布正數。又當少寬其布。以爲針縫之。用此即衣身衣領之數。若負衰帶下及兩

祍。又在此數外。但領必有袷。古者布幅闊二尺二寸。除衣領用布闊八寸外。更餘闊一尺四寸。而長一尺六寸。可以分作三條。足用爲袷。又按喪服

記及註。袂二尺二寸。緣衣身二尺二寸。故左右兩袂亦二尺二寸。欲使縱横皆正方。袂尺二寸。袪乃袖口。袂二尺二寸。縱合其下一尺。留上一尺二

寸。以爲袖口衣帶下尺。緣古者上衣下裳分别。上下不相侵越。衣身二尺二寸。僅至腰而止。無以掩裳上際。故於衣帶之下用縱布一尺。上屬於衣。

横統於腰。以腰闊狹爲准。所以掩裳上際。綴兩祍於其旁。 度用指尺。以中指節爲寸。 冠制。冠比衣裳用布稍細。𥿄糊爲材。廣三寸。長足跨頂前

後。裹以布爲三陬皆向右縱縫之。用麻繩一條。從額上約之至頂後交過前。各至耳結之。以爲武屈冠兩頭入武。内向外。反屈之縫於武。武之餘繩。

𡸁下爲纓。結於順下。首絰。以有子麻爲之。其圍九寸。麻本在左。從額前向右圍之。從頂過後。以其末加於本上。又以繩爲纓以固之。如冠之制。

腰絰圍七寸有餘。兩股相交。兩頭結之。各存麻本。散𡸁三尺。其交結處。兩旁各綴細繩繫之。 絞帶用有子麻繩一條。大半腰絰。中屈之爲兩股。各

一尺餘。乃合之其大如絰。圍腰從左過後至前。乃以其右端穿兩股間而反插於右。在絰之下。 杖。父用竹。本在下。母用桐。上圓下方。 菅屨。以菅

草爲屨。若今之蒲鞋。 婦人用極麄生布爲大袖孝衫。長裙。盖頭。皆不緝。竹釵。麻鞋。衆妻則以背子代大袖。凡婦人皆不杖。

叙服。 子爲父母。 庶子爲所生母。 子爲繼母。 子爲慈母。母卒。父命他妾養已者。子爲養母。謂自㓜過房與人。女在室爲父母。女嫁反在室

爲父母。謂已嫁被出而歸在父母家者。嫡孫爲祖父母承重。及曾髙祖父母承重者同。父不在。故嫡孫爲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孫爲曹髙祖後

者同。爲人後者。爲所後父母。 爲人後者。爲所後祖父母承重。 夫爲人後。則妻從服。 婦爲舅姑即公婆。庶子之妻。爲夫人所生母。 妻妾爲夫。{{{caption}}}









齊衰制度 按未文公家禮云齊衰者用次等麄生布。齊者。緝也。緝其傍及下際。餘同斬衰之制 冠制以布爲武及纓餘同斬衰。 首絰以無子

麻爲之圍七寸餘。本在右。末繫本下布纓制與斬衰絰同 腰絰。圍五寸。餘制同斬衰 絞帶齊衰以下。以布爲之而屈其右端尺餘 削杖以桐

爲之。上圓下方 䟽屨麄屨也。以䟽草爲之 婦人衣服。制同斬衰。但用布稍細。大功以下同

齊衰杖期 服制同前 叙服 嫡子衆子爲庶母謂父之妾嫡子衆子之妻爲夫之庶母 爲嫁母出母即親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繼母改嫁而已從之者 夫爲妻齊衰不杖期 服制同前 叙服 父母爲嫡長子及衆子 父母爲女

在室者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亦同繼母爲長子及衆子 慈母爲長子及衆子 孫爲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爲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嬸

嬸妾爲夫之長子及衆子爲所生子 爲兄弟 爲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即姪男及姪女爲姑及姊妹在室者。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同

妾爲嫡妻 嫁母出母爲其子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爲其兄弟及兄弟之子姊妹及姪女在室者同繼母改嫁爲前夫之子從已者

爲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謂繼父無子孫伯叔兄弟。已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婦人爲夫親兄弟之子。 婦人爲夫親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爲父母。 妻爲其父母。 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即本生父母女適人爲兄弟之爲父後者。 祖爲嫡孫 父母爲長子婦。

齊衰五月 服制同前 叙服 爲曾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齊衰三月 服制同前 叙服 爲髙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爲繼父先

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爲繼父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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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制度 衣用稍麄熟布無負版衰辟領服制。同齊衰。 冠制。三辟積向右。以布爲武及纓制。同齊衰 首絰以無子麻爲之。圍五寸餘本在右

末繋本下。布纓制與齊衰服同 腰絰以熟麻爲之。圍四寸餘。制同齊衰絞帶以布爲之。制同齊衰 麻屨以麻爲之。 叙服 爲同堂兄弟及姊

妹在室者 爲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爲衆子婦。爲女之出嫁者 祖爲衆孫女在室同爲兄弟之子之婦。即姪婦婦人爲夫之

祖父母即夫之公婆婦人爲夫之伯叔父母。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婦人爲夫兄弟子之婦。即姪婦婦人爲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爲

本宗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女出嫁爲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女出嫁爲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爲人後者。爲其兄弟及姑姊

妹在室者。 夫爲人後者。其妻爲夫本生父母。 爲兄弟之子爲人後者

小功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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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制度 衣用稍熟細布制度同前。 冠制。三辟積向左。餘與齊衰同。首絰以牝麻爲之。圍四寸餘 腰絰以熟麻爲之。圍三寸餘。制同齊衰

絞帶以布爲之。制同齊衰。 繩屨以麻繩爲屨。若今之麻鞋。 叙服 爲伯叔祖父母。謂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爲同堂伯叔父母。謂父

之伯叔兄弟爲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謂同曾祖兄弟即父伯叔兄弟之子女。爲同堂兄弟之子。即堂姪爲徙祖祖姑在室者。謂祖之親姊

妹即姑婆爲徙祖姑在室者。即堂姑是父母之同堂伯叔姊妹爲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即堂姪女爲兄弟之妻。 爲人後者。爲其姑姊妹適人者

 爲嫡孫婦 爲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爲孫女適人者 爲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女孫在室者。即姪孫爲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爲母之兄弟姊

妹。即舅舅姨姨爲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爲姊妹之子。即甥爲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同爲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爲夫兄弟之孫。

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爲夫同室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母出爲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庶子爲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母死則不服

緦麻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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緦麻制度 衣用極細熟布。此五服内輕之極者。故以緦如絲者爲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爲絰帶故曰緦麻。古緦絲二字通用。服制同齊衰

冠制以熟絹爲之三辟積向左。澡。纓澡。謂澡治莩垢。制用齊衰。 首絰以熟麻爲之。圍三寸爲度。制同齊衰。 腰絰以熟麻爲之圍二寸爲度。制同

齊衰。 絞帶以布爲之。制同齊衰。 繩屨以麻繩爲屨。若今麻鞋。 叙服爲族曾祖父母。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爲族伯

叔祖父母謂祖之同堂兄弟。即堂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爲族父母。謂父之再從兄弟同曾祖者。即族伯伯姆姆叔叔嬸嬸。爲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

者。謂三從兄弟姊妹同髙祖者。爲族曾祖姑在室者。謂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爲族祖姑在室者。謂祖之同堂姊妹即堂姑婆爲族姑在室者。謂父

之再。從姊妹族姑。爲兄弟之曾孫。女在室同即曾姪孫。爲曾孫玄孫。爲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同出嫁則無服。爲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即同

曾祖兄弟之子。爲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及從祖姊妹之出嫁者。從祖祖姑謂祖之親姊妹。從祖姑父之同堂姊妹。從祖姊妹。已身再從姊妹。爲兄弟

之孫女出嫁者 爲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堂姪女。爲乳母。 爲舅之子爲姑之子 爲兩姨兄弟。 爲外孫。男女同。爲婿。 爲妻之父母。妻亡而

别娶亦同。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爲兄弟孫之婦。爲同堂兄弟子之婦爲同堂兄弟之妻。 爲外孫婦 爲甥婦。 婦人爲夫之曾祖髙祖父母。

爲夫之從祖祖父母。即夫之祖親兄弟。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爲夫之從祖父母。夫之堂伯叔爲夫兄弟之曾孫。爲夫之同堂兄弟。爲夫同堂兄

弟之孫。孫女同。爲夫再從兄弟之子。爲夫兄弟孫之婦。爲夫同堂兄弟之婦。 爲夫同堂兄弟之妻。 爲夫之同堂姊妹。在室出嫁同爲夫之

外祖父母。 爲夫之舅及夫之姨。 爲夫之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從祖祖姑是夫之姑婆。從祖姑是夫之堂姑。女出嫁爲本宗從祖祖父母

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女出嫁爲本宗從祖父母。即堂伯堂叔女出嫁爲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即堂侄堂侄女。女出嫁爲本宗從祖祖姑。及從祖

姑在室者。從祖祖姑即姑婆。從祖姑即堂姑。女出嫁爲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爲人後者。爲本生外祖父母。

大明某禮品官䘮儀 總敘 䘮禮者。聖人之所以慎終飾衰者也盖人子送親之終。不可以逕情而直行故爲之儀節以文之。周衰典籍散夫。重

遭秦皇焚書舊制遂皆𤧕滅漢興。諸儒雖有所記録。而載在正經者士喪。士虞。既夕。二三篇而已。漢魏而降。儒者乃推士禮。制當時之儀唐宋以来。

公。卿。大夫。喪葬之禮。今皆可考。三品以上。六品以下其間損益降殺有不同者。故今本之周經。𥟵諸唐典。而又叅以朱子家禮之編。列其名物之槩。

次其儀文之節斟酌之以著于篇。俾有所法 復衣 復者。用死者之衣服。以招復其魂魄也。周制上公以衮。侯伯以鷩。子男以毳。大夫玄衣赤裳

士以爵弁。唐制用亡者之上服。三品以上。復者三人。四品。五品。二人。上服者公服也。宋制六品以下。復者二人。婦人視其夫。凢復衣不以斂。 盤盆

巾櫛 禮將沐浴新盆盤。瓶。鬲。皆濯之。鬲者。瓦甖與盆。皆以盛水。盤以承濡濯瓶以汲水。沭巾一浴巾二用絺若給。櫛實於箱。浴衣實於篋。唐宋品

官同 襲衣 周制襲衣上公九稱諸侯七稱。大夫五稱。士三稱。唐制陳襲事於房中明衣裳周舃帛巾一充耳用白纊。面衣用玄纁裏方尺握手

用玄纁裏長尺二寸三品以上襲三稱。六品以下襲一稱。用履。宋制同。面衣用緇䞓裏。握手用緇纁裏。 含 含用飯與玉。盖所以實亡者之口。而

不忍盧之也。周制諸侯以璧。大夫以珠。士以貝。諸侯用梁。大夫用稷士以梁唐制三品以上用梁及璧。四品五品用稷與璧。六品以下用梁與貝。宋

制六品以上飯用稷。含用璧六品以下用梁與貝。銘旌銘旌。神明之旌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周制大夫士之所建各以其物。盖以死者。爲不

可别故以其旗識之。不命之士無旌。則以緇長半幅頳未長終幅書其末曰某人某之柩。唐制銘以絳帛廣充幅。三品以上長九尺。四品五品長八

尺。六品以下七尺書曰某官封之柩。以竹爲杠。如其長。婦人夫有官封。則云某官封夫人娃氏之柩。子有官封者。云太夫人之柩。郡縣君隨其稱。宋

制。四品以上長九尺。六品以上長八尺。九品以上長七尺。小歛衣周制。諸侯。大夫。士。將小歛皆陳衣。衣皆十有九稱。袍必有衰。不單衣。必有裳。

謂之一稱諸侯以簟席布絞紟衾大夫蒲席縞衾。士簟席緇衾。衾皆五幅布於絞上。絞以布爲之。横者三。縱者一。所以收東衣服欲其堅也。唐制。三

品以上官小歛。衣十有九稱。朝服一稱。自餘皆常服。無者各隨所辦六品以下服一稱。婦人夫有官。亦以其服歛。凢歛非正色不入。絺綌不入。宋制

品官歛衣凢。稱。 大歛衣 周制大歛陳衣。諸侯百稱。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布絞。縮者三。横者五。布紟。二衾。一以覆。一以薦。唐制三品以上衣。三

十稱各具上服一稱。自餘皆常服無者各隨所辦。内䘮具花釵衾一。以黄爲表。素爲裏。六品以下。朝服公服常服。各爲一稱。制用隨所有。宋制。品官

大歛衣十稱。 靈座 周制。既歛祝取銘置于𣩵唐制。既𣩵設靈座於下室。謂燕寢無下室則設於𣩵東六品以下止設于𣩵東。施床。几案。屏障服

飾。以時上膳羞。及湯沭皆如平生宋制。同朱子家禮於襲之後。即設靈座結白絹以依神。謂之魂帛。 棺椁 古者瓦棺。殷人棺棺以木爲之。其材

尚梓周制上公三重。諸侯再重大夫一重士不重。諸侯松椁。大夫栢椁。士雜木椁。所以周乎棺也。上公四重諸侯三重大夫再重。士一重。唐制。諸葬

不得以石爲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鏤彩畫施户牗欄檻棺内又不得有金寳珠王宋制同。 廬次 禮曰父母之䘮居𠋣廬寢苫枕瑰。齊

衰之喪居堊室。廬之制。設於東廊下。無廊則於墻下。先以一木横於墻下。卧於地爲楣。即立五椽於上斜𠋣東墉下。以草苫盖之。其南北靣亦以草

屏之。向北開門。諸子各一廬。設苫瑰於其内。其廬南爲堊室。以塹累其三面。施薦與木枕。南爲大功幕次施蒲席。次南又爲小功緦麻次施床。婦人

次於西廊下。唐制五品以上營廬。六品以下爲廬於牗下。 明器 古者之葬。束草茅爲人馬。以爲從衛。謂之塗車芻靈。明器之作。實原於此。盖孝

子不忍死其親。謂之明者。神明之也。周制。士䘮明器有苞二以裏奠羊豕。筲三以盛黍稷麥。甕三以盛醯醢。及薑桂之屑瓦甒二以盛醴酒用器。則

弓。矢。耒。耜。敦杵。盤。𠤷役器。則甲。胄。千窄。燕器。則杖。笠。翣。無𥙊器有燕器唐。唐制。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七十事。九品以上四十事。人馬各髙一尺。

以木刻之。威儀服翫。各視其生之秩。其後以王公百官競爲厚葬。九十事者。减至七十。七十事者。减至四十。四十事者。减至二十。皆以瓦爲之。宋制。

四品以上五十事。六品以上三十事。九品以上二十事。國朝開平忠武王之葬墓中。所用器玩九十件本色造者。金二。皷四。紅旗二。拂子二。紅羅

蓋一。鞍籠一。弓二。箭三。竈一。釡一。大爐一。錫造金褁者。水罐一。甲一。頭盔一。臺盞一。杓一。壺瓶一。酒甕一。唾壷一。水盆一。香爐一。燭臺二。香盒一。香

匙一。香筯二。香匙筯瓶一。茶鍾一。茶盞筯二。匙一。匙筋瓶一。椀二。楪十二。橐二。木造者。班劎一。牙杖一。金褁立瓜二。金褁骨朶二。金褁戟二。金褁響

節二。交椅一。脚踏一。馬杭一。誕馬六。鎗一。劎一。斧一。弩一。食卓一。床一。屏風一。主杖一。箱一。交床一。櫈二。香卓一。僕從使令人數木造者。樂工十六

人。執儀仗二十四人。控士六人。女使十人。四神四人。朱雀。玄武。青龍。白虎。門神二人。武士十人。並髙一尺。雜物。翣六。璧一。篋笥椸楎衿鞶各一。苞二。

筲三。粮漿瓶二。油瓶一。紗厨一。暖帳一。束帛青三叚。纁二叚。每叚長一丈八尺。 下帳 床帳茵席之類唐制。五品以上用素繒。六品以下用練。婦

人用綵。 牆翣 禮曰。周人牆置翣周禮縫人掌縫棺飾。盖孝子見棺。猶見親之身。故必飾之。而後以行。恐衆惡其親。且以革道路及壙中也。牆即

柳衣。柳之言。聚衆飾之。所聚即帷荒。是也。在旁曰帷。在上曰荒。士布帷布荒。諸侯大夫。則加以文章黼黻雲尺之象。翣之制。以木爲筐。如扇而方。兩

角髙廣三尺髙二尺四寸。衣以白布。柄長五尺。黼翣畫斧形。黻翣畫兩已相背。畫翣畫雲氣其四緣皆爲雲氣。柩行則使人持以障之。既窆樹於壙

中。諸侯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大夫黻翣二。畫翣二。士畫翣二。唐一品黼翣。黻翣。畫翣各二。二品。三品。黻翣。畫翣。各二。六品以下。畫翣二。宋制。四品

以上翣六。六品以上翣四。九品以上翣二。 引披鐸 引者。引車之紼也。披者。以纁爲之。繫於輛車。四植在旁。執之以備傾覆者也。鐸者。以銅爲之。

所以節挽歌者也。唐制。一品引四。披六。鐸左右各八。三品。引二。披四。鐸左右各六。四品。五品。引二披二。鐸左右各四。六品以下。引二。披二。鐸左右各

二。凢執引。披。鐸。翣。旌纛者。皆布深衣布幘。宋制。四品以上紼四。披四。鐸六六品以上紼二。披二。鐸四。九品以上鐸二 纛 纛。翳也。即羽葆盖也周

制。諸侯之䘮。匠人執羽葆御柩盖御者執之以指麾爲節度也。唐制。諸纛五品以上。其竿長九尺六品以下無。宋制。七品以下無。 功布 周制。士

葬御棺用功布謂以大功之布長三尺居柩前。若道有低昻傾虧。則以布爲抑揚左右之節。使執引披者知之。 方相 周禮。方相氏狂夫爲之。掌

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執戈揚盾。柩行。先使之爲道及至壙。以戈繫四隅。毆去㐫邪。唐制。四品以上方相四目。六品以下兩目爲魌頭。宋制九

品無。 鹵簿皷吹 唐制。一品。二品。䘮備本品鹵簿。五品以上靈車動。皷吹振作而行。六品以下無皷吹。宋制。二品以上設鹵簿皷吹儀。三品止陳

鹵簿無皷吹 大轝 古者柩車制度甚詳。後世不能然家禮大轝之制。帷取其牢固平穏。法用兩長杠。杠上施伏免附杠處爲圓鑿。别作小方床

以載柩足髙二寸。旁立兩柱。柱外施圓枘。令人鑿中長出其外枘鑿之間湏極圓滑。以膏塗之。使其上下之際。柩常適平兩杠近上。更爲方鑿加横

扃。扃兩頭出柱外者。更加小扃。杠兩頭施横杠。横杠上施短柱。或更加小杠。仍多作新床大索以備札縛。誌石碑樹於外。而誌石則納之㼅中。

盖慮異時陵谷變遷。或誤爲人所動。而此石光見。則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爲掩之也。唐制品官皆用宋制。九品以下無。家禮用石二片。其一爲盖

刻云。某官某公之墓。其一爲底刻云。某官某公諱某字。某府。某州。某縣人。考諱某某官。母某氏。某封。某年月日生。歴官遷次。某年月日終。某年月日

葬于某鄉。某里。某處娶某氏。某人之女。子男某。某官。女適某官。某人。婦人夫在則盖刻云。某官姓名。某封。某氏之墓。夫亡則云。某官。某公。某封。某氏。

其底叙年若干適某氏。因夫與子致封號葬之日。以二石字面相向。鐵束而埋之。 碑碣 古者葬之用碑盖以大木爲之。木上有孔。𣗳於壙之前

後。以紼繞之。以下棺者也。故禮諸侯用横楹。若乃後世之碑。則用以刊刻頌述之文。唐制。五品以上立碑螭首龜趺。上髙不得過九尺。七品以下碣

圭首方趺。上髙四尺。宋制。六品以上則立碑。八品以上則立碣。國朝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 墓壙 唐制。墓塋

之式。一品方七十步。墳髙丈六尺二品方六十步。墳髙丈四尺。三品方五十步。墳髙丈二尺。四品方四十步。墳髙一丈一尺。五品方四十步。墳髙九

尺。六品以下方十五步。墳髙七尺。宋制。一品墓田九十步。墳髙一丈八尺。二品八十步。墳髙一丈六尺。三品七十步。墳髙一丈四尺。四品六十步。墳

髙一丈二尺。五品五十步。墳髙一丈。六品四十步。墳髙八尺。七品以下二十步。其石獸。 唐制。三品以上六事。五品以上四事。宋制。四品以上六

事。六品以上四事。三品以上贈石人望柱各二。 國朝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髙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髙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

墳髙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塋地六十步。五品塋地五十步。墳髙八尺。以上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墳髙六尺。步皆

從塋地。各數至邉。 賻賵 周禮。諸侯大夫士之喪。有賻賵之儀。賻通以貨財。所以補助生者之不足。賵用車馬。則施於死者焉。又玩好曰贈。衣服

曰禭皆施於亡者也。士喪將襲。君使人禭。親者禭。庶兄弟禭。朋友禭。既祖奠。公賵玄纁兩馬。兄弟所知皆賵。又曰凢贈幣無常。唐制。品官成服之後。

親故遣使致賻。使者隨執其物。不限以幣。及遣車行。次親賔復致賻焉。又諸執事官卒葬文武一品。賻物二百叚。粟二百石。二品。物一百五十叚。粟

一百五十石。三品。物百叚。粟百石。正四品。物七十叚。粟七十石。從四品。物六十叚。粟六十石。正五品。物五十叚。粟五十石。從五品。物四十叚。粟四十

石。正六品。物三十叚。從六品。物二十六叚。正七品。物二十二叚。從七品。物十八叚。正八品。物十六叚。從八品。物十四叚。正九品。物十二叚。從九品物

十叚。若身没王事。並依執事品給其别𠡠使者不在折限。諸賻物應兩合給者。從多給。諸賻物及粟。皆出所在倉庫。服終則不給。贈禭衣服則出當

時恩制。不著於令。宋制。百官賻禮多者。至絹八百匹。布二百疋。來麫各五十石。羊酒各五十。少者至絹五匹。三匹錢三十貫。羊酒各三。特恩賜與者

不在此例。 國朝開平忠武王之薨其喪葬之具凢百皆出於官。不煩其家。盖所以優待勳臣。非常之盛禮也。 神主 古者始死未作主。以重主

其神。重之制。刊鑿本爲之諸俟。卿。大夫。士。其長短有差。周人既虞。乃作主而埋之。虞主用桑將練而後易之以粟。家禮治葬。而作主即用粟。以從簡

便。主式髙一尺二寸。𤄃三寸。厚一寸二分。頭上五分爲圓。頭下一寸鋸深四分爲額。額下分爲二片。四分在前。八分在後。後一片䧟中鑿深四分長

六寸𤄃一寸。於七寸二分之上爲小竅於兩邉圓直二分以通其中與前一片相合置於座中。座四方皆四寸厚一寸二分。中間比神主下面尺寸

鑿開嵌立。神主前一片以粉塗之。每一位寫一神主題云。考某官封謚府君神主。母則云妣某封。某氏。神主䧟中。考則曰。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第

幾神主。妣則曰。故某封。某氏。諱某。字某。第幾神主。粉面左旁題曰。孝子某奉祀。加贈易世。則滌筆而更之。外改中不改。 奠祭器饌 始死奠 周

制。士喪饌以脯。醢。醴。酒。用吉器唐宋品官同。 小歛奠 周制。諸侯。大夫士喪。將小歛陳饌於東堂。諸候少牢。上大夫特牲。下大夫特豚皆有脯。醢。

醴。酒。唐制。三品以上喪。瓦甒二。實醴及酒觶二。角柶一。少牢及腊籩豆各八。籩以實鹽。脯。棗。粟。豆以實醯。醬。盩。葅。四品五品則籩豆各六。器皆用素。

六品以下籩豆各二。瓦甒一。觶一。無角柶。用特牲。宋制。品官隨宜設饌。大歛奠 周制。士喪兩甒。角觶四。木柶二。素杓二。兩豆。兩籩。三鼎。牲牢如

小歛之奠。唐制。品官奠於堂東堦下。兩甒實醴酒。六品以下甒酒置於席醴在南。各加勺。六品以下無篚在東南。肆角觶二。木柶一。豆在甒北籩次

之。六品以下一籩一豆牢饌並同小歛。 朝夕奠 周制。士喪奠用醴。酒脯。醢。唐制。品官瓦甒二。實以酒醴。角觶一。木柶一。籩一。豆一。實以脯醢。六

品以下瓦甒一。籩一。豆一。宋制隨宜。 朔望奠 周制。士喪朔月奠。用特豚魚腊。陳三鼎。大夫以上月年又奠。士月半不奠。唐制。品官每朔望具盛

奠饌於東堂。瓦甒二。角觶二。角柶二。少牢及腊三。爼二。簋二。簠二。鈃六。籩六。豆若有五榖。及時物新出者薦之。如朔奠六品以下無文。宋制。五品以

上。朔望具盛奠。比朝夕奠品物差衆。六品以下則否。 祖奠 遣奠 周制。士喪將葬而祖奠。明日又遣奠。陳五鼎。羊豕魚腊鮮獸。四籩四豆盛。葬

禮加於常一等。唐制。祖奠如大歛之儀。遣奠如祖奠之禮。宋制。祖奠如盛奠之饌。遣奠同。 虞祭 周制。既葬而反。日中而虞。盖孝子以父母之骨

肉歸于土。而魂氣則將彷徨而無依。故𥙊以安之。士虞用特豕饋食豆籩。始有飾祝響曰。敢用㓗牲。剛鬣。薌合。嘉薦。葅醢普淖。黍稷明齊。溲酒。衰薦

祫事。唐制。虞祭器用烏𣾰。牢饌如設奠。三品以上。柔毛。剛鬣四品以下用剛鬣。宋制。三品以上。七虞。五品以上。五虞。九品以上。三虞。 卒哭祭 卒

哭之𥙊。以吉𥙊易喪𥙊。唐制。三品以上。用㓗牲。柔毛。剛鬣。明粢。薌合。薌萁嘉蔬。嘉薦。醴齊。四品以下㓗牲。柔毛。剛鬣嘉薦。普淖。明齊。溲酒。餘同。六品

以下無柔毛。餘如。四品。五品。宋制同。 祔祭 祔者。以亡者之神。祔祀於其祖也。禮曰。卒哭之明日。祔于祖父。周制。士用脯。及葅。醢。黍。稷。鈃。𦎟。溲酒。

唐制三品以上具少牢之饌。二座。各俎三。簋二。簠二。酒樽二。一實玄酒。一實清酒。六品以下具特牲之饌。二座。各俎一。簋二。其籩豆一品者。各十二。

二品。三品。各八。四品。五品。各六。六品以下各四。宋制。四品五品以上並同唐三品以上。復多設二鈃。其六品以下。具特牲二座。各爼二。簋二。簠二。鉶

二。酒樽二。四籩。四豆。 小祥大祥禫𥙊 唐制。牢饌並同卒哭。宋制同。祥禫冠服 朞而小祥。祥者吉也。䘮至此稍稍自飾。故除首絰及負版。辟

領衰練冠素纓。中衣黄裏。縓爲領緣。縓者。紅色之多黄者也。再期大祥。受以祥服。素縞麻衣去腰絰及杖。麻屨無絇。間一月而禫。禫而纖纖者。以黑

經白緯爲冠也。綵纓吉履紛恱之屬。皆得佩矣。家禮大祥後。即陳禫服。丈夫𡸁脚黪紗幞頭黪布衫布裏革韋。婦人冠梳假髺。以鵝黄青碧皂白爲

衣履其金珠紅繡皆不可用。 弔服 語曰。羔裘玄冠不以弔。盖弔者。所以哀死。必當變服。玄者。吉服。故不以弔也。禮自天子達于士。臨𣩵歛之事。

去玄冠以素弁。君子臨䘮必有哀素之心。是以去玄而代之以素也。周人代以素弁。漢代以布巾。後世以白帢深衣當古弔服。家禮凡弔皆素服。幞頭衫

帶。皆以白生絹爲之。 初終 有疾。遷于正寢。養者。皆齋徹樂飲藥。疾困去故衣加新衣。清掃内外。分禱所祀。侍者坐特手足。遺言則書之屬纊。以

俟絶氣男子不絶于婦人之手。婦人不絶於男子之手。乃廢床寢於地。孝子啼餘皆哭男子白布衣被髮徒跣婦人青縑衣被髮不徒跣。女子子亦

然。父爲長子。爲人後者。爲其所生父母。皆不徒跣。女子嫁者髽。齊衰以下。丈夫素冠。婦人去首飾。孝子坐於床東。餘在其後。啼踊無筭。兄弟之子以

下。又在其後俱西面南上。妻坐於床西。妾及女子子在其後。哭踊無筭。兄弟之女以下。又在其後。俱東面南上。藉藁坐哭。内外之際。隔以行帷。祖父

以下於帷東北壁下南面西上祖母以於下帷西北壁下南面東上。外姻丈夫於户外之東北面西上。婦人於主婦西南北面東上。皆舒席坐哭。若

舍窄。則宗親丈夫在户外之東北面西上外姻丈夫在户外之西北面東上。若内䘮則尊行丈夫。外親丈夫。席位於前堂。在户外之左右。俱南面。宗

親户東西上。外親於西東上。乃復於正寢。復者。以死者之上服。左荷之。升自前東榮當屋履棟北面西上。左執領。右執腰。招以左。每招曰。某人復。三

呼而止。男子稱字及伯仲。婦人稱姓。以衣投於前。承之以篋。升自東階。入以覆尸復者降自後西榮乃立。喪主謂長子無則長孫。主婦。亡者之妻無

則主喪者之妻。護喪。子孫知禮能幹者爲之。司書司貨。子弟或吏僕爲之執事者設床於室户内之西。去脚舒簟。設枕施幄。遷尸於床南首。覆用歛

衾。去死衣。即床而奠。奠者以酒饌升自東階。設於尸東當隅内喪皆内賛者行事受於户外入而設之。既奠。賛者降出帷堂。掌事者掘坎於屏處。盆

盤之屬陳於西階下。沐巾。浴巾。浴衣。皆具於西序南上。陳襲事於房中。掌事者爲湯以俟浴。以盆及沐盤升自西階以授沐者。以恃者四人爲之。六

品以下三人沐者入。喪主以下皆出户外北面西上。俱立哭。及沐櫛束髮用組。抗衾而浴拭以中。餘水棄于坎。設床於尸東。袵下莞上簟浴者舉尸

易床。設枕剪鬚斷爪盛於小囊。大歛納於棺。著明衣裳。以方中覆面。仍以大歛之衾覆之。喪主以下入就位哭。乃含。賛者捧盤水及笲升堂含者六

品以下喪主自爲之盥手於户外。賛得沃盥。含者洗飯玉實於笲。執以入。賛者從之。北面徹枕奠笲于尸東。含者坐於床東西面。發中。實飯含于尸

口訖。喪主復位。襲者以床升入設于尸東布枕席如初。執服者陳襲衣於席。遷尸于席上而衣之去巾加面衣。設充耳。著握手。納履若舃。覆以大歛

之衾。内外皆就位哭乃置靈座。結白絹爲魂帛。立銘旌。𠋣於靈座之右。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五月三月之喪。再不食。 小歛 小歛

之禮。以喪之明日。厥明陳其殮衣於東序。四品五品以下爲東房。饌於堂東階下。設床。施薦席褥於西階。鋪絞衾衣。舉之。升自西堦。置於尸南。先布

絞之横者三於下。以備周身相結。乃布縱者一於上。以備掩首及足也。侍者盥手舉尸。男女共扶助之。遷于床上。先去枕而舒絹叠衣。以籍其首。仍

卷兩端以備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餘衣掩尸。左袵不紐。褁之以衾。而未結以絞。未掩其面。盖孝子猶欲俟其復生。欲時見

其面也。歛畢。覆以衾。䘮主西向憑尸哭擗。主婦東向憑尸哭擗。斬衰者袒。以麻繩括𩬊。齊衰以下。裂布廣寸。自頃向前。交於額上。郤繞髺如著掠頭。

婦人以麻撮髺而髽。歛者舉尸男女從奉之。遷于堂中哭位。如室内。執事者盥手舉饌。升自東堦。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喪主以下哭盡

哀。乃代哭不絶聲。宵爲燎於庭。厥明滅燎。乃大歛。大歛大歛之禮。以小歛之明日。夙興。陳衣於東序。饌於堂東階下。如小歛之儀。舉棺以入置

于堂中少西。侍者先置衾於棺中。𡸁其裔於四外。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絞。共舉尸納于棺中。實生時所落𩬊齒。及所剪爪于棺角。又揣

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不可摇動。以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石。令棺中平滿喪主。主婦憑哭盡哀。乃召匠加盖下釘。徹床覆柩。以衣

設靈床于柩東。賛者以饌升入室西向。奠於席前。内外皆就位哭如初。喪主以下各歸喪次。 成服 大歛之明日。厥明。五服之人。各服其服。然後

朝喪相弔。諸子孫就祖父及諸父前跪哭。皆盡哀。就祖母及諸母前哭。亦如之。女子子就祖母及諸母前哭。遂就祖父諸父前哭。如男子之儀。主婦

以下就伯叔母哭亦如之訖。乃復立。諸尊者降出還次。䘮主以下降立於東堦下。外姻在南俱西面北上。哭盡哀。各還次。既成服。䘮主及兄弟始食

粥。妻妾及期九月者蔬食水飲。不食菜果。大功以下異門者。各歸其家。自是每日晨起喪主以下皆服其服入就位。尊者坐哭。卑者立哭。侍者設盥

櫛之具於靈床側。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朝奠。執事者設饌祝。盥手焚香。斟酒。喪主。以下再拜。哭盡哀。食時上食。至夕進夕奠。如朝奠儀。主人以下。

奉魂帛入就靈床。哭盡哀。朝夕之間。哀至則哭。自此以至於虞。朝夕如之。若遇朔望。則具股奠。比之常奠。其饌爲盛禮於朝奠。行之至夕徹去。進夕

奠如常禮。有時物則薦之。百日而卒哭。 弔奠賻 始死。訃告於親戚僚友弔者至。執友親厚之人。則入哭臨尸盡哀。出拜靈座。上香。再拜。遂弔。喪

主相持哭盡哀。喪主以下哭對無辭。凢弔者奠賻皆有狀。先具剌通名。喪主炷火燃燭布席。皆哭。以俟護喪者出迎賔。賔入至𠫇事進揖曰。𥨸聞某

人。傾背不勝驚怛。敢請入酹。併伸慰禮。護喪者。引賔入至靈座前。哭盡哀。再拜。焚香跪。酹祭酒。俛伏興。護喪止哭者。祝跪。讀祭文。奠賻狀於賔之右

畢。興。賔主皆哭盡哀。賔再拜。喪主哭出西向。𥟵顙再拜。賔亦哭。東向答拜。進曰不意㐫變。某親某官奄忽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處。喪主對曰。某。罪

逆深重。禍延某親。伏蒙奠酹。併賜臨慰。不勝哀感。又再拜。賔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賔寬譬喪主曰。脩短有數。痛毒柰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乃揖而

出。喪主哭而入。護喪者。送至𠫇事。茶湯而退。喪主以下止哭。亡者官尊即云薨逝。稍尊即云損舘。生者官尊。則云奄棄榮養。 擇地 祭后土 三

月而葬。前期擇地之可葬者。盖地有美惡。地之美者。則其神靈必安。其子孫必盛。地之惡者。則反是。所謂美者。土色之光潤。草木之茂盛。他日不爲

道路。不爲城郭。不爲溝池。不爲貴勢所奪。不爲耕犂所及。即所謂美地也古者所謂卜其宅兆者。正此意。而非若後世陰陽家禍福之說也。既得地。

喪主帥執事者。於所得地掘兆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各立一標。當南門立兩標。擇逺親。或賔客一人。告后土氏。祝帥執事者設位於中標之左

南向設盞陳饌於其前又設盥盆帨巾二。於其東南。其東有臺架告者所盥。其西無者執事者所盥也。告者吉服。入立於神位之前北面。執事者在

其後東上。皆再拜。告者與執事者皆盥帨。執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盞東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盞酹于神位前。俛伏興。少退立。祝執版

立於告者之左。東向跪。讀之曰。維某年。𡻕月朔日辰。某官姓名。敢告于后土氏之神。今爲某官姓名。營建宅兆。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清酌脯醢。

祗薦于神尚享訖。復位。告者再拜。祝及執事者皆再拜。徹出遂穿壙。乃刻誌石。造明器。備大轝。作神主。以俟發引。 葬 啓之日掌事者納柩車於

大門之内當門南向。進靈車於柩車之右先於墓所張吉凶帷凶帷西吉帷東。俱南向。設靈座於吉帷下。如常儀。啓之夕發引。前五刻撃皷爲節陳

布吉㐫儀伏。方相誌石。及明器等物於柩車前。紼披鐸翣挽歌者皆具。二刻再撃皷爲節内外俱興。立哭於位。執紼者皆入。掌事者徹帷持翣者俱

升以翣障柩。執紼者乃升執鐸者入夾西階立。執纛者入當西階南北面立。執旌者立於執纛者南北面。陳布訖。三撃皷爲節。乃引靈車於内門外

南向。祝詣靈座前西向跪昭告曰。孤子某。母則云哀子謹用吉辰奉歸幽宅。靈車就引。神道紆迴帷以荒蓼無任鯁絶。興立少頃執鐸者俱振鐸。引

柩詣階間南向。持翣者常以翣障柩。柩降階。執纛者却行而引止則迴北向立。執旌者維纛而行。止則北向立。無纛者則執旌者引。喪主以下以次

從柩哭而降。主婦以下又次之。柩至庭。喪主及諸子以下。於柩東西面南上。祖父以下於東北南面西上。異姓丈夫於喪主東南西面北上妻妾女

子子以下於柩西東面南上。祖母以下於西北南面東上。異姓婦人於主婦西南東面北上。皆立哭。内外之際。障以行帷。祝帥執饌者。設祖奠於柩

東。祝以酒奠訖。詣饌南北面跪曰。永遷之禮。靈辰不留。謹奉旋車。式遵祖道。尚享。少頃徹之。柩動旌次之。纛次之。喪主以下從哭於柩後。婦人次之。

遂升柩就轝。内外哭位如初。在庭之儀。乃設遣奠於柩車前。如祖奠之儀。祝奠酒訖。少頃徹饌。祝奉魂帛置靈車上。别以廂盛主置帛後靈車動。從

者如常。靈車後。方相車。次誌石車。次明器輿。次下帳輿。次米輿。次酒脯輿。次食輿。次銘旌。次纛。次鐸次挽歌。次柩車。䘮主及諸子俱絰杖。衰服徒跣

哭從。餘各依服精麄爲序。從哭出門。内外尊行者。皆乘車馬。哭不絶聲出郭門親賔還者。權停柩。車乗者皆下哭賛者引親賔以次俱向柩立哭盡

哀。卑者再拜而退。婦人亦如之。親賔既還。乗車馬如初。若墓逺及病不堪步者出郭。喪主及諸子亦乗。去塋三百步乃下。靈車至帷門外迴南向遂

薦食於靈座前。少頃徹之。柩車至入㐫帷南向。祝設几席於柩車之東初至宿次。内外皆就柩車所。分東西如常立哭。遂設酒脯之奠。柩車至壙前

迴南向。哭位如在庭之儀。掌事者陳明器於壙東南西向北上。乃下柩於席。丈夫柩東。婦人柩西。以次憑哭盡哀。各退復位。内外卑者哭。再拜。辭訣。

賛者引喪主以下哭於羡道東西面北上。妻及女子子以下哭於羡道西東面北上。踊無筭。婦人皆障以行帷。掌事者設席於壙内。遂下柩於壙内

席上。北首覆以夷衾。持翣者入𠋣翣於壙内兩廂遂以下帳張於柩東南向。米酒脯陳於帳東北。食器設於帳前。醯醢於食器南。藉以版。明器設於

壙内之左右。掌事者以玄纁授喪主。喪主授祝。祝奉以置柩旁。喪主拜。𥟵顙施銘旌誌石於壙内。乃掩壙復土。喪主以下𥟵顙哭盡哀。乃祠后土于

墓左如卜宅儀祝云。某官封謚。窆兹幽宅。神其保佑。俾無後艱取木主而題之。執事者設卓子於靈座東南西向。置硯筆墨。對卓置盥盆帨巾。喪主

立於其前北面。祝盥手出主卧置卓子上。使善書者盥手西向立。光題䧟中後題粉面。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蔵魂帛於箱中。炷香。斟酒執版出於喪

主之右。讀云。孤子某。敢昭告于先考某官封謚府君形歸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伏惟尊靈。舍舊從新。是憑是依。畢。喪主再拜。哭盡哀止。祝奉神

主置靈車上。執事者徹靈座遂行。内外從哭如來儀。出墓門。尊者乗車馬去墓百步許。卑者乃乘。靈車至宅。内外乘者皆下。靈車入至西階前迴南

向。少頃靈車退祝奉神主置于靈座喪主以下。升立哭於靈座東西向東上。内外以次升祖父以下。哭於帷東南面西上妻及女子子以下。哭於靈

西東面南上。祖母以下。哭於帷西南面東上。外姻丈夫帷東北面西上。婦人帷西北面東上親賔弔如初哭盡哀。相者引喪主以下降。各還次沐浴。

以侯虞。 虞 柩既入壙。掌事者先歸脩虞事。或墓逺則但不出。是日可也。喪主以下既沐浴。執事者陳器具饌。設盥盆。帨巾。各二於西階西南上。

酒瓶。并架。一於靈座東南。置卓子於其東。設注子。及盤。盞。於其上。火爐。湯瓶。於靈座西南置卓子於其西。設祝版於其上。設蔬。果。盤盞。於靈座前卓

上。七箸居内當中。酒盞在其西。醋樸居其東。果居外。蔬居果内。實酒于瓶。設香案於堂中。炷火於香爐。東茅聚沙於香案前。具饌如朝奠。陳於堂門

之東。祝出神主於座喪主及兄弟𠋣杖於室外。及與祭者。皆入哭於靈座前。其位皆北面。以服爲列。重者居前。輕者居後。尊長坐。卑㓜立。丈夫處東

西上。婦人處西東上。逐行各以長㓜爲序。侍者在後。乃降神。祝止哭者。喪主降自西階盥手。悅手。詣靈座前焚香。再拜。執事者皆盥帨。一人開酒實

于注西面跪。以注授喪主。喪主跪受。一人奉卓上盤盞東面跪。於喪主之左。喪主斟酒於盞。以注授執事者。左乎取盤。右手執盞。酹之茅上。以盤盞

授執事者。俛伏興。少退。再拜。復位。既降神。祝進饌。執事者佐之。喪主乃初獻。進詣注子卓前。執注北面立。執事者一人取靈座前盤盞。立於喪主之

左。喪主斟酒。反注於卓上。與執事者俱詣靈座前北面立。喪主跪。執事者亦跪。進盤盞三𥙊於茅東上俛伏興。執事者受盞奉詣靈座前。奠於故處。

祝執版出於喪主之右西向跪。讀之云。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興夜處。哀慕不寧。謹以㓗牲庶羞。粢盛醴齊衰薦祫事。祝興喪主哭。再拜。復位。哭止。

主婦爲亞獻禮如初不讀祝親賔一人爲終獻。禮如亞獻乃侑食執事執注添盞中酒。喪主以下皆出。祝闔門。喪主立於門東西向。卑㓜丈夫在其

後。重行北上。主婦立於門西東向。卑㓜婦女亦如之。尊長休於他所。祝進當門北面。噫歆。告啓門三。乃啓門。喪主以下入就位。祝立於喪主之右。歛

主匣之置故處。喪主以下哭辭神。再拜。盡哀止。出就次。執事者徹。祝取魂帛埋之屏處㓗地。罷朝夕奠。遇柔日再虞。乙丁己辛癸。禮如初虞。帷前期

一日陳器具饌。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醴。質明行事。祝出神於座。祝辭改初虞爲再虞。祫事爲虞事。遇日三虞。禮如再虞。祝辭改再虞爲三虞。虞事

爲成事。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於所舘行之。墓逺途中遇柔日。亦於所舘行之。若三虞則必須至家。始可行禮。 卒哭 三虞後。遇剛日卒哭。前

期一日陳器具饌。並同虞𥙊。惟更設玄酒瓶一。於酒瓶之西。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並同虞祭。質明祝出主。喪主以下皆入哭降神。喪主奉魚肉。主

婦盥帨奉麵米食。喪主奉𦎟。主婦奉飯。以進乃初獻。並同虞𥙊惟祝執版出於喪主之左東向跪。讀爲異祝辭改三虞爲卒哭。表薦成事下云。来日

隮附于祖考某官府君。尚享。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啓門。辭神。其儀並與虞𥙊同。自是朝夕之間。哀至不哭。其朝夕哭猶故。喪主兄弟䟽食水飲。不食

菜果。寢席枕木。 祔 卒哭明日而祔。卒哭之祭既徹。即陳器具饌。陳於祠堂。堂狹即於𠫇事隨便設亡者祖考妣位於中南向西上。設亡者位於

其東南西向。母喪則不設祖考位。置酒瓶玄酒瓶於阼階上。火爐湯瓶於西階上。具饌如卒哭。而三分母喪。則兩分祖妣。二人以上則以親者。厥明

設蔬果酒饌。質明。喪主兄弟皆𠋣杖於階下。入詣靈座前哭盡哀止。乃詣祠堂。祝軸簾啓櫝。奉所祔祖考之主置于座。内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于

座西上。喪主以下還詣靈座所哭。祝奉主櫝詣祠堂西階上卓子上。喪主以下哭從。如從柩之次。至門止哭。祝啓櫝出。主乃參神。在位者皆再拜。乃

降神。祝進饌酌獻。先詣祖考妣前。祝版云。孝子某。謹以㓗牲庶羞。粢盛醴齊。適于某考。某官府君。隮祔孫某官。尚享。皆不哭。内喪則云。某妣。某封。某

氏。隮祔孫婦。某封。某氏次。詣亡者位前。祝版云。薦祔事于先考某官府君。適于某考。某官府君。尚享。三獻。侑食。闔門。啓門。辭神。並同卒哭儀。禮畢祝

奉主各還故處。先納祖考妣神主于龕中匣之。次納亡者神主西階卓子上匣之。奉而還於靈座。出門。喪主以下哭從如來儀。 小祥 朞而小祥。

喪至此凡十三月。不計閏古者卜日而祭。今止用初忌。以從簡易。前期一日。喪主以下皆沐浴。喪主帥衆丈夫。洒掃滌濯。主婦人帥衆婦女。滌釡鼎

具祭饌。如卒哭。設次陳練服。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質明。祝出主。喪主𠋣杖於門外。與期親各服其服而入。皆哭盡哀止。乃出。就次易服。復入哭。祝

止哭。乃降神初獻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啓門。辭神。並同卒哭之儀。祝版云。日月不居。奄及小祥。夙興夜處。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哀慕不寧。敢用㓗牲

庶羞。粢盛醴齊。薦此常事。尚享。自是止朝夕哭。始食菜果。 大祥 再朞而大祥。喪至此凢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前期一日。沐浴陳器具饌。如

小祥設次陳禫服。以酒果告遷于祠堂。告畢。改題神主。如加贈之儀。𨔄遷而西虛東一龕。以俟新者。厥明。行事皆如小祥之儀。祝版改小祥曰大祥

常事曰祥事。祝畢。奉神主入於祠堂。喪主以下哭從如祔之敘。至祠堂前止哭。執事者徹靈座。斷杖棄之屏處。奉遷主埋於墓側。始飲酒食肉。而復

寢。 禫 大祥之後。間一月而禫。禫者。澹澹然平安之意。盖䘮至此計二十有七月前一月下旬。卜來月三旬中。各一日或丁或亥。設卓子於祠堂

門外。置香爐香合环珓於其上。喪主禫服西向。衆兄弟次之子孫在其後重行北上。執事者北向東上。䘮主炷香燻珓。命以上旬之日。曰某。將以来

月某日。祗薦禫事于先考某官府君。即以珓擲于盤。以一俯。一仰。爲吉不吉。更命中旬之日。又不吉。則直用下旬之日。喪主乃入祠堂本龕前。再拜。

在位者皆再拜。喪主焚香。祝執版立於喪主之左跪告曰。孝子某。將以来月。某日。祗薦禫事于先考某官府君。卜既得吉。敢告。喪主再拜降與在位

者皆再拜。祝闔門退乃前期一日沐浴。設神位於靈座故處。陳器具饌。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儀。喪主以下詣祠堂。祝奉主櫝置于西階卓子上。出

主置于座。喪主以下皆哭盡哀。乃降神。三獻。侑食。闔門。啓門。禮畢。辭神。乃哭盡哀。送神主至祠堂。 聞喪 奔喪始聞親死。以哭答從者盡哀。問故

又哭盡哀。乃易服遂日行百里。不以夜行。見星而行。見星而舍。道中哀至則哭。哭避市朝望其州境縣境。其城。其家。皆哭至於家。内外哭待於堂上。

入門而左升自西階。𣩵東西面。憑𣩵哭盡哀。少退。再拜。退於序東。被髮。復𣩵東西面坐哭。又盡哀。尊卑撫哭如常訖。内外各還次。厥明。坐哭於𣩵東

如初。四日成服。與家人相弔賔坐拜之如初。若未得行則設位。四日而變服在道至家皆如上儀若既葬則先之墓。望哭至墓。哭拜。歸詣靈座前哭

拜四日成服如儀。齊衰以下。聞喪爲位而哭。若奔喪。則至家成服。若不奔喪則四日成服凡奔喪。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

麻即位而哭。不奔喪者。齊衰三日中朝夕爲位會哭。四日之朝成服。亦如之。大功以下。始聞喪爲位會哭。四日成服亦如之。皆每月朔爲位會哭。月

朔既滿。次月之朔乃爲位會哭。而除之。其間哀至則哭可也。 改葬 凢有改葬者。皆具事因聞於官。勘驗得實始聴之。將改葬先於墓所隨地之

宜。張白布帷幕。開户向南。其日内外諸親皆至墓所。各就便次。孝子以下及妻妾女子子俱緦麻服。周親之下素服。丈夫於墓東西向。婦人於墓西

東向。皆北上。婦人障以行帷。俱立哭盡哀。卑者再拜。祝立於羡道南北向。内外哭止。祝三聲噫嘻。啓以改葬之故。内外又哭盡哀。權就别所。掌事者

開墳訖。内外又就位哭如初。掌事者設席於幕下。舉棺出置于席上。内外俱從哭於幕所。分東西位如常儀。祝以功布拭棺。掌饌者設饌於柩南。孝

子盥手以醆。跪奠酒。再拜訖。少頃徹奠。進柩車於帷門外南向升柩於車。遂詣幕所。内外俱哭。掌事者先設床於幕下。有枕席。周設帷。柩車至帷門  

外。丈夫柩東。婦人柩西。俱立哭。掌事者舉柩入。設床柩東。舉尸出置于床南首。遂歛如大歛之儀。如不易棺。則不設床。乃設靈座於吉帷内幕下。西

厢東向。乃葬將引柩。告曰。以今吉辰。用即宅兆。不設祖奠。無反哭。無方相魌頭。餘如常葬之儀。既葬。就吉帷靈座前一虞。虞如常儀。其祝辭云。維年

月朔。日辰。孝子某。敢告于考某官改兹幽宅。禮畢終虞。夙夜匪寧啼號固極。謹以清酌庶羞。祗薦虞事。尚享。孝子以下出就别所。釋緦服素服而還。

掌饌者徹饌。掌事者徹靈座。 庶人喪儀 總敘 孔子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道喪也。又曰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盖生乎天地之間者。有貴賤之

異。而父母兄弟夫婦長㓜之親。則無以異也。故五服之制。無間乎上下。禮經所載。公卿士庶之禮。多可通行。而唐宋之所定。家禮之所載。庶人與品

官。亦不甚懸絶。所不同者衣衾棺椁儀物器饌之厚薄而已。今酌之於古。凖之於今。務爲可行。以著於篇 復衣 唐宋制。復者一人。用死者之上

服家禮男子襴衫皂衫。婦人大袖背子。 盤盆巾櫛 家禮。將沐浴。新盤盆瓶。皆濯於西階下。巾二。皆用布櫛。及浴衣各實於廂。 襲衣 唐宋制。

襲衣一稱家禮。幅巾一。充耳二。用白纊幎目。帛以覆面。方尺握手。帛長尺二寸。廣五寸。深衣一。大帶履一。汗衫𥚓襪之類。隨所用之多少。 含 唐

宋制。含用貝。飯用梁。家禮用錢三。實于小廂。米二升。以新水淅令精實於盌先以匙抄米實于尸口之右。并實一錢。又於左於中皆如之 靈座

家禮設椸於尸南覆以帕。置椅卓其前。結白絹爲魂帛置𠋣上設香爐。香合。等物。於卓子上。侍者朝夕設櫛頮奉養之具。皆如平生。蓋古者。未作主

之時。設重以主其神。今士人之家。目未𠹉識。重用帛依神。亦古之遺意也。銘旌 家禮。銘以絳纊終幅。書曰。某人之柩隨其生時所稱。以竹爲杠。

如其長。 小歛衣 宋制。歛衣一稱家禮。據死者所有之衣。隨宜用之。衾用複者絞。横者三。縱者一。皆以細布。或綵一幅。而折其兩端爲三横者。取

足以周身相結。縱者取足以掩首至足。而結於身中大歛衣唐宋制。陳衣三稱家禮。衣無常數衾用有綿者棺庶人之棺四寸。家禮擇木

爲棺。油杉爲上。栢次之。土杉爲下。 服次 家禮。中門之外擇朴陋之室爲丈夫喪次。斬衰寢苫枕塊。齊衰寢衰。婦人於中門之内别室或居𣩵側。

明器 唐制。庶人明器十五事。宋制十事。下帳苞筲甖之類皆具。 功布 庶人既無羽纛之導。則用功布以御柩 大舉 其制見品官篇庶

人無引披牆翣之飾。則以衣覆棺而已。家禮。許用竹爲格。以綵結之。上如撮蕉亭。施帷幔四角𡸁流蘇。 誌石 宋制。九品以下無誌石。家禮貴賤

通用。以石二片。其一爲盖。書曰某君某甫之墓其一爲底。書其名諱生卒葬𡻕月。及父母妻女子孫名字。婦人其盖書夫之姓名。某君某甫妻某氏。

其底叙年若干通某氏。以石字面相向。鐵東而埋之。灰隔庶人無椁。則用灰隔。其法。穿壙既畢。先布炭末於壙底築實厚二三寸。然後布石灰。

細沙。黄土。拌匀者於其上。灰三。分。二者各一。可也。築實厚二三尺。别無薄板。爲灰隔如椁之狀。内以瀝青塗之。厚三寸許。中取容棺。墻髙於棺四寸許。

置於灰上。乃於四旁旋下四物。亦以薄板隔之。炭末居外。三物居内。如底之厚。築之既實。則旋抽其板近上。復下炭灰等而築之。及墻之平而止。炭

禦木根。辟水蟻石灰得沙而實。得土而黏。𡻕乆結爲全石矣。 墓壙 唐制。庶人墓地方七步。墳髙四尺。宋制。方一十八步。墳髙六尺。 國朝。庶人

塋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賻贈 家禮初喪親友之分厚者有賻或錢或帛及至遣奠其賻如初喪 木主 制見前。䧟中題某公。諱某。字某。第

幾神主。粉面隨其生時稱號書之。如處士秀才幾郎幾公。 奠祭饌具宋制。始死而奠。脯酒醢用吉器。小歛奠器以素。醴饌隨宜。自是以至葬。其

儀皆然。虞祔卒哭。祥禪。則清酌庶羞。家禮。諸奠饌不過酒果脯醢。朔月之奠。則魚肉麵米食𦎟飯。虞祭至禫。其饌其大槩同。用羊則曰柔毛。用豕則

曰鬣。不用牲則曰庶羞。盖力能辦者。必當如儀。不然。則稱家隨宜。 初終 疾病遷居正寢。清掃内外。分禱所祀。使人坐持手足。遺言則書之屬

纊。以俟絶氣。氣絶乃哭。廢床寢於地。乃易服。男子扱上袵。被髮徒跣。婦人去冠。被髮不徒跣。諸有服者皆去華飾。乃復侍者一人。以死者之上服𡮢

經衣者。左執領右執腰。升屋中霤北面招之。三呼曰某人。復畢卷衣降。覆尸上。男女哭擗無數。乃立喪主主婦護喪。司書司貨。護喪命匠擇木爲棺。

或已有棺則不再治。訃告于親戚朋友。執事者設帷及床。遷尸其上南首。覆以衾。即床而奠。奠訖。掌事者掘坎于屏處㓗地。乃陳襲衣于堂東壁下。

及飯含沐浴之具。侍者以湯入。喪主以下皆出帷外北面。侍者沐髮櫛之晞以巾。撮爲髻。抗衾而浴拭以巾。剪爪併沐浴餘水巾櫛棄于坎而埋之。侍

者設襲床於幃外。施薦席褥枕。先置深衣。大帶。袴。襪汗衫之類。於其上。遂舉以入置浴床之西。遷尸其上。悉去病時衣。及復衣易以新衣。徙尸床置

堂中間。喪主以下就位而哭。喪主坐於床東。衆男子應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藳。同姓期功以下。各以服次坐於其後。皆西向南上。尊行以長㓜

坐於床東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以席薦。主婦衆婦女坐于床西。藉以藳。同姓婦女以服爲次坐於其後。皆東向南上。尊行以長㓜坐于床西北壁下

南面東上。藉以席薦。妾婢立於婦女之後。别設帷以障内外。異姓之親丈夫。坐於帷外之東北面西上。婦人坐于帷外之西北面東上。皆藉以席。以

服爲行。無服者在後。若内喪則同姓丈夫尊卑。坐於帷外之東北面西上。異姓丈夫坐於帷外之西北面東上。乃含。喪主哭盡哀。左袒自前投於腰

之右。盥手執錢箱以入。侍者一人插匙于米盌。執以從。置于尸西。以慏中微枕覆面。喪主就尸東由足而西。床上坐東面。舉巾以匙抄米實于尸口。

併實以錢。侍者加幅巾充耳。設暝目納履。乃襲。深衣結大帶。設握手覆以衾。置靈座。設魂帛。立銘旌。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五月三月

之喪。再不食。 小歛 死之明日。厥明。執事者陳小歛衣衾。于堂東北壁下。設卓子于阼階東南。置奠饌及杯注於其上。設盥盆。恱巾。各二于饌東

設小歛床。施薦席褥于西階之西。鋪絞衾布。舉之升自西階置于尸南。先布絞之横者三於下。乃布縱者一於上。侍者盥手舉尸。男女共扶助之。遷

于床上。先去枕而舒絹疊衣。以藉其首。仍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餘衣掩尸。左袵不紐。褁之以衾。而未結其絞。

未掩其面。盖孝子猶欲見其面也。歛畢。覆以衾。喪主主婦憑尸哭擗。男女袒而括髮齊衰以下。袒而裂布以免。婦人亦用麻繩髽髺乃遷尸床于堂

中。執事者舉饌。升自阼階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喪主以下哭盡哀。乃代哭不絶聲。 大歛 小歛之明日。執事者陳大歛衣衾。奠具如

小歛之儀。舉棺入置于堂中少西。侍者置衾於棺中。𡸁其裔於四外。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絞。共舉尸納于棺中。實生時所落髮齒。及所

剪爪于棺角又揣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滿。喪主主婦憑哭盡哀。乃加盖下釘。覆柩以衣。設靈床

于柩東乃奠。喪主以下各歸喪次 成服 大歛之明日。厥明。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朝哭相弔如儀成服之日。喪主及兄弟始食粥妻

妾及期九月者。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大功以下異門者。各歸其家。自是每日晨起。喪主以下。各服其服入就位。尊長坐哭。卑㓜立哭。侍者設盥櫛之

具于靈床側。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朝奠。執事者執饌。祝盥手焚香斟酒喪主以下再拜哭盡哀食前上奠。至夕進夕奠。喪主以下奉魂帛。入就靈

床哭盡哀朝夕之間哀至則哭。朔日之奠如朝奠之儀時物之薦。如上食之儀 弔奠賻凢來弔者必素服。奠用香。茶。燭酒果。賻用錢帛。先具剌

通名乃入。喪主哭以俟。護喪出迎賔。賔入至㕔事進捐曰。𥩈聞某人傾背。不勝驚怛。敢請入酹併伸慰禮護喪引客入至靈座前。哭盡哀。再拜焚香。

跪酹茶酒俛伏興護喪止哭者祝跪讀祭文奠賻狀於賔之右畢興賔主皆哭盡哀。賔再拜喪主哭出西向。𥟵顙再拜。賔亦哭東向答拜進曰不意

㐫變。某親奄弃色養。伏惟哀慕何以堪處。喪主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伏蒙奠酹併賜臨慰不勝哀感。又再拜。賔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賔寬譬

喪主曰。脩短有數。痛毒柰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乃揖而出。喪主哭而入。護喪者送至𠫇事。茶湯而退。喪主以下止哭。擇地祭后土三月而葬。擇

地之可葬者。土色光潤。草木茂盛之處。即爲美地。又湏慎五患。使他日不爲道路不爲城郭不爲溝池。不爲貴勢所奪。不爲耕犂所及。乃可。世人多

徇俗。師陰陽之說。既擇年月日時。又擇山水形勢。以爲子孫貧賤。富貴。壽夭。賢愚。盡繫於此。至有終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棄損不葬者。悖禮傷義。無

過於此。既得地乃擇日開塋域。祠后土。南向設神位。設盞注酒饌於其前。又設盥盆恱巾於其東南。告者吉服。入立於神位之前北向。執事者在其

後東上。皆再拜。告者與執事者皆盥悅。執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盞東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盞酹于神位前。俛伏興。少退立。祝執版立

於告者之左東向跪。讀曰。維某年。𡻕月朔。日辰。某敢告于后土氏之神。今爲某親營建宅兆。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清酌脯醢。祗薦于神。尚享。訖

復位。告者再拜。祝及執事者皆再拜。乃徹。遂穿壙作灰隔。造明器。刻誌石。俻大轝作神主。以俟發引。 葬 發引前一日。執事者設饌如朝奠。祝斟

酒訖北面跪。告曰。今以吉辰遷柩敢告。俛伏興。喪主以下哭盡哀。再拜。乃遷柩役者入。婦人退避。喪主及衆兄弟歛叔立視。祝以箱奉魂帛。導柩前

行。喪主以下從哭。男女由右。婦人由左。重服在前。輕服在後。服各爲叙。侍者在末。無服之親。男居男左。女居女左。皆次喪主主婦之後。遂遷于㕔事。

執事者布席。役者置柩于席上。祝設靈座及奠于柩前南向。喪主以下就位坐哭。籍以薦席。乃代哭如小歛之前。親賔致奠。賻者其儀。並如初喪時。

日晡時設祖奠。祝斟酒訖。北面跪。告曰。永遷之禮。靈辰不留。今奉柩車。式遵祖道。俛伏興。厥明。轝夫納大轝於中庭。執事者徹祖奠。祝北面跪。告曰。

今遷柩就轝。敢告遂遷靈座置旁側召役夫遷柩就轝。喪主從柩哭視載。婦人哭於帷中。載畢。祝帥執事者。遷靈座于柩前南向。乃設遣奠。奠畢。執

事者徹奠。祝奉魂帛置靈車。别以廂盛主置帛後。婦人盖頭出帷降。皆立哭。守舍者哭辭盡哀。再拜。柩行。明器銘旌等前導。喪主以下男女哭步從。

尊長次之。無服之親又次之。賔客又次之。𡍼中遇哀則哭。未至墓執事者先設靈幄在墓道西南向。親賔次在靈幄前十數步。婦人幄在靈幄後壙

西。明器等至。靈車至。祝奉魂帛就幄座。遂設奠而退。執事者先布席於壙内。柩至脫載置席上北首。執事者取銘旌去杠置其上。喪主男女各就位

哭。賔客拜辭而歸。乃窆。喪主兄弟輙哭臨視。喪主奉玄重置柩旁。再拜𥟵顙。在位者皆哭盡哀。加灰隔。内外盖實以灰。乃實土而漸築之。祠后土於

墓左。如前儀。蔵明器。下誌石。復實以土而堅築之。乃題主以生時爲稱爲號。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蔵魂帛於箱中。炷香斟酒。執板出於喪主之右。跪

讀之云。孤子某。母云哀子敢昭告于某親府君曰形歸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伏帷尊靈。舍舊從新。是憑是依。畢復位。喪主再拜。哭盡哀止。祝奉

神主升車。執事者徹靈座遂行。哭主以下哭從如來儀。留子弟一人監視實土。以至成墳。喪主以下奉靈車在塗徐行。哭至家。哭奉神主入置于靈

座喪主以下哭于㕔事。遂詣靈座前哭盡哀。有弔者拜之如初。期九月之喪者可以飲酒食肉。帷不與宴樂。小功以下大功異居者可以歸。 虞

葬之日。日中或虞。而墓逺則但不出是日可也。柩既入壙。掌事者先歸。脩虞事具饌於堂東。既沐浴。喪主以下内外俱詣靈座所。喪主及諸子𠋣杖

於室户外内外俱哭。掌饌者以饌入。設於靈座前。降出。賛者請喪主止哭。盥手詣靈座前以盞跪。奠酒。俛伏興。西向立。内外哭止。祝進立於靈座右

跪讀祝文曰。維年月朔日辰。孤子某。敢昭告于考某人之靈。日月遄返奄及反虞。叩地號天。五情廪潰。謹以清酌庶羞。哀薦虞事。尚享。祝興喪主哭

再拜。退復位。内外哭盡哀。喪主以下出杖。降自西階就次。妻妾女子子還别室。少頃徹饌。祝取魂帛。帥執事者埋於屏處㓗地。罷朝夕奠。遇柔日再

虞。遇剛日三虞。 卒哭 三月而卒哭。其日夙興掌事者具饌於堂東。内外各衰服。賛者引喪主以下俱杖升立哭於靈座東西向南上。婦人升詣

靈座西東面南上。内外俱就位哭。賛者升自東階入徹夕奠出。執饌者以饌升設於靈座前。賛者引喪主降。盥手訖。進詣靈座前以盞跪。奠酒俛伏

興。少退西向。祝入立於靈座南北面内外哭止。跪讀祝文曰。維某年某月朔日辰。孤子某。敢昭告于考某人。母曰哀子。妣曰姓某氏。日月不居。奄及

卒哭。叩地號天。五情糜潰。謹以清酌庶羞。哀薦成事。尚享。祝興。喪主再拜哭。應拜者皆再拜。哭盡哀。喪主以下各還次。自卒哭後。朝一哭。夕一哭。乃

諱名。喪主䟽食水飲。不食菜果。寢席枕木。 祔 卒哭之明日乃祔。其日夙興。執事者具器陳饌。喪主以下入哭于靈座前。乃詣祠堂奉所祔祖考之

主。置于座内。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于座。還詣靈座所哭。祝奉新主以行。喪主以下哭從。如從柩之次。至祠堂門止哭。祝出主置于座。喪主以下各

就位。賛者曰再拜。在位者皆再拜。掌饌者以饌升各陳于座前設訖。降出賛者。引喪主盥手酌酒。先詣祖考妣位前。祝辭云。孝孫某。謹以清酌庶品。

適于某祖之靈。隮祔孫某人之靈。内喪則云。適于某祖妣。某氏隮祔孫婦某人。某氏次。詣亡者位前。祝辭云。薦祔事于先考之靈。適于某考之靈。尚

享。喪主再拜。興降出。賛者引喪主詣諸座前各再拜。乃復位。賛者曰再拜。在位者皆再拜。祝奉納祖考妣神主于龕中匣之次。納亡者神主匣之次。奉

之反于靈座。喪主以下哭從如來儀。小祥前期一日喪主及諸子俱沐浴。具饌。陳器。設次。陳練服於次。其日夙興。祝入整拂几筵以出。内外衰

服。喪主以下𠋣杖於階東。俱升就位哭盡哀。賛者引喪主杖就次。主婦以下各就次。乃陳練服。賛者引喪主𠋣杖如初。乃升内外俱升就位哭。賛者

引喪主盥手奠酒。祝進立於靈右。内外止哭。祝讀祝文曰。維年月朔日辰。孤子某。敢告于考某人之靈。𡻕月驚迫。奄及小祥。攀慕永逺。重增屠裂。謹

以清酌庶羞。祗薦祥事。尚享。祝典喪主哭。再拜。退復位。内外哭盡哀。喪主以下出杖降自西階就次。妻妾女子子還别室。自小祥之後止朝夕哭。

大祥 前期一日。喪主及諸子俱沐浴。具饌。陳器。陳禫服於次。乃告遷于祠堂。告畢。改題神主而𨔄遷之虛東一龕。以俟厥明。祝先入拂几筵降出。

内外於次哭盡哀。掌事者設饌於靈座前。内外俱就位哭。賛者引喪主盥手奠酒。祝立於靈座右。跪讀祝文曰。維年月朔日辰。孤子某。敢告于考某

人之靈。日月逾邁。奄及大祥。攀慕永逺。無任荒踣。謹以清酌庶羞。祗薦祥事。尚享。祝興。喪主哭再拜。退復位。内外哭盡哀。祝奉神主入于祠堂。喪主

以下哭送。掌事者徹靈座斷杖。弃之屏處。始飲酒食肉。而復寢 禫 大祥之後。間一月而禫。既卜日。前期一日。喪主及諸子俱沐浴。設神位於靈

座故處。乃陳器具饌。其日夙興祝入拂式筵几。詣祠堂出奉神主置于座。喪主及諸子妻妾女子子。内外俱升就位哭。賛者引喪主盥手奠酒。祝立

於神座右止哭。跪讀祝文曰。維年月朔日辰。孤子某。敢告于考某人之靈。禫制有期。追逺無及。謹以清酌庶羞。祗薦禫事尚享。祝興喪主哭再拜。退

復位。内外俱哭盡哀。送神主還于祠堂奔喪。改葬並同品官。




永樂大典卷之七千三百九十三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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