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4年7月12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7月12日 1935年7月31日 公布於民國2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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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
第二條
-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於蒙古、西藏、青海、西康、新疆分別舉行。但有特殊情形時,得聯合兩區以上舉行之。
- 前項所列邊區,得由考試院斟酌情形增減之。
第三條
-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分初級考試、高級考試二種。
第四條
-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歲以上,在初級中學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得應初級考試。
第五條
-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五歲以上,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高級考試:
- 一、曾經初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者。
- 二、曾任委任官或與委任官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者。
- 三、曾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
- 四、有專門之著作、發明或技能,經審查合格者。
- 五、曾從事邊疆教育、文化或公共事業三年以上者。
第六條
- 初級考試、高初考試,各分為筆試、面試。
第七條
第八條
- 高級考試之筆試科目如左:
- 一、國文。
- 二、三民主義及建國大綱。
- 三、蒙文、藏文或回文。
- 四、本國歷史及地理。
- 五、憲法。憲法未公佈前,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 六、邊疆政教制度。
第九條
- 面試,對應考人之筆試科目及其經驗面試之。
第十條
- 初級考試、高級考試,各以筆試平均分數百分之八十,面試分數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分者為及格。
第十一條
-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