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國攝政王諭飭資政院總裁副總裁會同內閣總協理大臣改訂資政院院章
交旨 大清監國攝政王 載灃 宣統三年六月初一日 1911年6月26日 公布於政治官報六月初二日第一千三百十三號 |
六月初一日
監國攝政王鈐章
欽奉
諭旨資政院院章。前於光緖三十四年。由資政院總裁會同軍機大臣具奏。復於宣統元年經資政院會奏。續擬院章。並將前奏各章改定。頒布施行。現在已閱兩年。時勢又有不同。核與新頒法令。未盡脗合。亟應將資政院院章修改以免窒礙而利推行。著資政院總裁副總裁會同內閣總協理大臣。悉心斟酌。妥速改訂具奏。候朕欽定頒行。欽此。
奕劻 那桐 徐世昌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