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兩弟
作者:黎遂球 明朝

先高士於板橋先京兆蔞園築蓼水居,欲從羊城攜家偕隱,痛未逮也。遂球於壬申春日既釋禫,與仲遂璧畢婚,因令偕季遂琪將庶母還居焉。遂球且奉老母留家羊城,又當以公車遠出。愾先志之未成,悵同生之暫分,援筆爲詩,示仲季凡四首。

山川繞紅蓼,老父築居時。
爲厭世人事,豪吟偕隱詩。
汝今仍棣萼,吾未愧荊枝。
到處皆萍梗,終焉同聚斯。

田園聊足樂,之子勿多求。
父老世相識,母妻無隱憂。
書藏經句讀,稻熟便耘收。
未必全藜藿,前溪任釣舟。

丹青非末藝,僻尚有同清。
好遂成名士,恒言畏後生。
雲山深借助,煙鶴與經行。
試數諸賢達,何人戀市城。

送弟如嫁妹,總緣無父傷。
承顔各養母,求祿又賓王。
形影三年弱,綢繆疊語長。
祇圖百祥降,不敢淚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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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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