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7月3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7月3日 1947年7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6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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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稽勳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掌理勳績之審核事項。
第二條
- 稽勳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民政府遴聘之,以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
第三條
- 稽勳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處理會務,由國民政府於委員中指定之。
第四條
- 稽勳委員會設秘書處,置左列各科,分掌事務:
- 審核科職掌如左:
- 一、關於勳績之調查事項。
- 二、關於勳績之稽核事項。
- 三、關於勳績之審擬事項。
- 登記科職掌如左:
- 一、關於受勳人員之登記事項。
- 二、關於勳章之法規、圖說編纂事項。
- 總務科職掌如左:
-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 三、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 四、關於會議事項。
- 五、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五條
-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承常務委員之命,處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五人,簡任,輔助主任秘書分辦處務。
第六條
-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九人,其中三人薦任,餘委任;書記官三人至六人,委任。
第七條
- 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人員,得向有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但其中專任人員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二分之一。
第八條
-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第九條
-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事務。
第十條
-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得用雇員五人至七人。
第十一條
- 稽勳委員會處務規程,由會擬訂,呈請國民政府核定之。
第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