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7月3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7月3日
1947年7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6年7月17日

中華民國 36 年 7 月 3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36 年 7 月 17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7 日公布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770 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稽勳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掌理勳績之審核事項。

第二條

  稽勳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民政府遴聘之,以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

第三條

  稽勳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處理會務,由國民政府於委員中指定之。

第四條

  稽勳委員會設秘書處,置左列各科,分掌事務:
  審核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勳績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勳績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勳績之審擬事項。
  登記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受勳人員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勳章之法規、圖說編纂事項。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四、關於會議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五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承常務委員之命,處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五人,簡任,輔助主任秘書分辦處務。

第六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九人,其中三人薦任,餘委任;書記官三人至六人,委任。

第七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人員,得向有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但其中專任人員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二分之一。

第八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第九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事務。

第十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得用雇員五人至七人。

第十一條

  稽勳委員會處務規程,由會擬訂,呈請國民政府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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