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23年3月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三号
(2023年3月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
(2023年3月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做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负责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举行宣誓仪式时,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即在当次全体会议上进行单独宣誓。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即在当次全体会议上进行宣誓。委员长进行单独宣誓;副委员长、秘书长进行集体宣誓,由排序在前的副委员长领誓。

六、国务院总理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即在当次全体会议上进行单独宣誓。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即在当次全体会议上进行集体宣誓,由排序在前的副总理领誓。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即在当次全体会议上分别进行单独宣誓。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即在当次全体会议上进行集体宣誓,由排序在前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领誓。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于当次全体会议后在人民大会堂二楼东大厅进行集体宣誓,领誓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宣誓人中指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于当次全体会议后在人民大会堂二楼东大厅进行集体宣誓,领誓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宣誓人中指定。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于当次全体会议后在人民大会堂二楼东大厅进行集体宣誓,领誓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宣誓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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