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07號法律

本法規已于2008年被第1/2008號法律废止。
第1/2007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2007年2月5日
《第1/2007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7年1月25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7年1月29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7年2月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對薪俸點100點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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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的表一薪俸表中薪俸點100點的金額調整為$5,500.00(澳門幣伍仟伍佰元)。

第二條 對退休金及撫卹金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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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所指增加依比例調整。

第三條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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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所引致的負擔,由下列可動用資金支付:

(一)如屬非自治部門或僅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由二零零七年度各部門的運作預算內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所載的備用金撥款內的可動用資金支付;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各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資金支付。

第四條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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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1/2005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第五條 生效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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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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