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擇史官詔
作者:李治 
(唐高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13

修撰國史,義須典實,自非操履貞折,業量該通,讜正有聞,方堪此任。所以承前繼居,史官必就中簡擇,灼然為眾所推者,方令著述。如聞近日以來,但居此職,即知修撰,非唯編緝疏舛,亦恐漏泄史事。自今以後,宜遣史司於史官內簡擇堪任修史人,錄名進內。自餘雖居史職,不得輒令聞見所修史籍,及未行用國史等事。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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