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31號令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6 月2 9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1 3 2 3 3 1 號 2011年6月29日 |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41號令 |
總統府公報第6981號第4至5頁 |
茲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內政部部長 江宜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 一、職業訓練機構。
- 二、就業服務機構。
- 三、庇護工場。
- 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機構設立因業務必要使用所需基地為公有,得經該公有基地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使用。
- 第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
- 未經許可,不得提供第一項之服務。但依法設立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機構之設立許可、設施與專業人員配置、資格、遴用、培訓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