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08(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09(2008)号决议
2008年4月16日安全理事会第586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10(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联合国与区域组织的合作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2005年9月14日第1625(2005)号和2005年10月17日第1631(2005)号决议以及2004年7月20日S/PRST/2004/27、2004年11月19日S/PRST/2004/44、2007年3月28日S/PRST/2007/7、2007年8月28日S/PRST/2007/31和2007年11月6日S/PRST/2007/42,
又重申其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号、2005年7月26日第1612(2005)号和2006年4月28日第1674(2006)号决议,
重申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并确认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规定,就维护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事项与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合作,可以改善集体安全,
欢迎非洲联盟在努力解决非洲大陆冲突方面发挥作用,表示支持非洲联盟开展的和平举措以及通过各次区域组织开展的和平举措,
强调有必要加强联合国在预防武装冲突方面所起的作用,着重指出有必要建立安理会与区域组织,尤其是与非洲联盟的有效伙伴关系,以便及早对非洲的各种争端和新危机作出反应,在这方面感兴趣地注意到秘书长提议由联合国和区域组织联合审查和平与安全的状况以及各种调解努力的情况,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非洲的情况,
确认区域组织很了解本区域的情况,因此具备良好条件,可以理解武装冲突的根源,这有助于它们开展努力,对这些冲突的预防或解决施加影响,
强调必须加强与非洲联盟的合作,以帮助其建设能力,应对非洲共同集体安全方面的挑战,包括促使非洲联盟致力于快速、适当地对新出现的危机局势作出反应,以及制订预防冲突、维持和平及建设和平的有效战略,
回顾参加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的各国国家和政府首脑决心酌情扩大区域组织对安全理事会工作的参与,并确保具备预防武装冲突或维持和平能力的区域组织考虑将这种能力置于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之下,
确认必须加强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在预防冲突和管理危机以及冲突后实现稳定方面的能力,
注意到在联合国与非洲联盟实际合作过程中,尤其是从非洲驻布隆迪特派团(非布特派团)过渡到联合国布隆迪行动(联布行动)以及从非洲联盟驻苏丹特派团(非苏特派团)过渡到联合国-非洲联盟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过程中汲取的经验教训,
确认联合国亚的斯亚贝巴联络处对加强联合国和非洲联盟之间协调与合作所做的贡献,以及对其进行强化以提高其业绩的必要性,
确认区域组织有责任为各自组织获取人力、财政、后勤和其他资源,包括通过由各自成员缴纳款项和争取捐助者提供捐款作为其作业经费等方式,并确认在使用联合国摊款为区域组织供资方面存在挑战,
还确认一些区域组织尤其是非洲联盟在有效执行维护区域和平与安全任务方面所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是获取可预测、可持续和灵活的资源,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尤其是非洲联盟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关系的报告(S/2008/186)以及秘书长关于预防冲突、特别是在非洲预防冲突的报告(S/2008/18),
1. 表示决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采取有效步骤,进一步加强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尤其是非洲联盟的关系;
2. 鼓励继续让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参与和平解决争端,包括通过预防冲突、建立信任和从事调解努力;
3. 欢迎进行区域对话,推广共同经验,以及在解决争端和其他和平与安全问题方面采取共同的区域办法;
4. 欢迎并进一步鼓励非洲联盟和各次区域组织不断开展努力,加强自身维持和平能力,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同联合国协调,通过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在非洲大陆从事维持和平行动,此外也欢迎目前正在努力建立全大陆预警系统,组建诸如非洲待命部队等应急能力,以及增强调解能力,包括成立智者小组;
5. 欢迎最近在联合国、非洲联盟和欧洲联盟之间合作方面出现的发展,包括欧洲联盟为加强非洲联盟的能力而提供的捐助;
6. 鼓励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加强并增进彼此间合作,尤其是非洲联盟(非盟)、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阿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和欧洲联盟(欧盟)之间的合作,包括努力提高各自的能力,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7. 表示决心加强其与区域组织相关机构尤其是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的合作并使之更有效;
8. 表示决心加强并增进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尤其是非洲联盟在预防、解决和管理冲突方面的合作,包括从事斡旋工作、提供调解支助、有效运用安全理事会所规定的制裁措施、提供选举协助以及进行预防性实地部署;在非洲侧重为非洲联盟智者小组等提供支助;
9. 强调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尤其是非洲联盟在和平与安全事务中开展的共同协调努力应当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各相关区域组织的章程,以彼此能力互补为着眼点,充分利用各自的经验;
10. 强调需落实《非洲联盟十年能力建设方案》,主要侧重于和平与安全,特别是使非洲待命部队投入运作;
11. 鼓励维持和平行动部内的非洲联盟维持和平支助组作为一个协调点,更多地参与工作,以便提供必要的经验专长,传授技术知识,提高非洲联盟和平支助行动司的任务规划与管理等方面能力,此外鼓励部署政治事务部工作人员到非洲联盟,以便与它协作,使智者小组和其他调解方案投入运作;
12. 呼吁秘书处与非洲联盟委员会协调编制一份所需能力清单,并提出关于非洲联盟可如何进一步发展军事、技术、后勤和行政管理方面能力的建议;
13. 鼓励联合国秘书处与非洲联盟委员会之间建立更密切合作,包括支助联合国秘书处工作人员对非洲联盟总部进行定期后续访问以提供进一步协助,并分享经验;
14. 表示决心进一步考虑如何加强联合国预防武装冲突、特别是非洲武装冲突的能力;
15. 确认秘书长的斡旋在非洲起着重要作用,鼓励秘书长继续尽可能经常运用调解手段来帮助和平解决冲突,并在这方面酌情与非洲联盟和其他次区域组织进行密切协作;
16. 确认有必要在区域组织根据联合国所赋任务授权从事维持和平行动时,加强其经费的可预测性、可持续性和灵活性,欢迎秘书长建议在三个月内设立一个由知名人士组成的非洲联盟-联合国小组,负责深入探讨为此类维持和平行动提供支助,特别是提供开办经费、装备和后勤的方式,并深入探讨非洲联盟以往和当前维持和平努力的经验教训;
17. 秘书长在其提交安全理事会的定期报告中,评估联合国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的进展;
1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86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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