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3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398(201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399(201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第8169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30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2400(2018)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理会2018年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中非共和国的各项决议和声明,尤其是第2121(2013)2127(2013)2134(2014)2149(2014)2181(2014)2196(2015)2212(2015)2217(2015)2262(2016)2264(2016)2281(2016)2301(2016)2339(2017)2387(2017)号决议和第2272(2016)号决议,以及2014年12月18日(S/PRST/2014/28)、 2015年10月20日(S/PRST/2015/17)、 2016年11月16日(S/PRST/2016/17)、 2017年4月4日(S/PRST/2017/5)和2017年7月13日(S/PRST/2017/9)的主席声明,

重申对中非共和国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承诺,并回顾不干涉、睦邻和区域合作原则的重要性,

回顾中非共和国负有保护境内全体人民不受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危害的首要责任,

表示关切,由于武装团体之间冲突不断,其他武装破坏者也试图以武力控制领土和资源,破坏国家稳定,还由于国家安全部队缺乏能力,政府掌控中非共和国全部领土的权力有限且冲突根源依然存在,中非共和国境内特别是东南部和西北部的安全局势有所恶化,

强调包括政治进程在内任何解决中非共和国危机的可持续办法都应由中非共和国主导,还应优先实现中非人民和解,为此要开展包容进程,让所有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人民不分男女,包括因危机而流离失所的人都参与其中,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继续努力落实透明和包容措施,使中非共和国能够实现稳定与和解,并在中非共和国全境切实恢复国家权力;在全国各地恢复司法行政和刑事司法系统,包括监狱系统,以消除有罪不罚现象;通过适当的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改革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和国内安全部队,以建立多族裔和专业的共和国安全部队;切实开展包容各方的武装团体(包括以前与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遣返工作(复员遣返方案),防止再次招募儿童;以及建立运行良好的公共财政管理,以支付国家运作费用,执行早期恢复计划和重振经济,

欢迎中非共和国的“非洲和平与和解倡议”促成2017年7月17日中非共和国当局、非洲联盟、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经共体)和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在安哥拉、乍得、刚果和加蓬支持下在利伯维尔举行部长级会议,通过了路线图,重申该倡议和路线图是经中非共和国当局同意且在其领导下政治解决中非共和国问题的主要框架,

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与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多层面综合稳定团(中非稳定团)和欧洲联盟中非共和国培训团(欧盟中非培训团)协作,在挑选合格复员人员编入国家安全和国防部队的过程中为武装团体成员提供平等机会而无论他们是“反砍刀”组织成员还是前塞雷卡人员,为此欢迎发起复员遣返方案试点项目,还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各省士兵都有平等机会进行登记和接受简化核查程序,

着重指出必须在中非共和国重建多族裔和专业的共和国国家军队,为此肯定欧盟中非培训团开展的工作,欢迎其他国际和区域伙伴为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协助培训国家安全和国防部队,鼓励与中非稳定团和欧洲联盟培训团进行有效协调,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将违反相关国际法行为人,包括侵害妇女儿童的人排除在中非共和国安全和武装部队之外,还呼吁支持中非共和国政府制定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全面战略,降低总体性暴力水平,

欢迎秘书长承诺严格执行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注意到中非稳定团以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为打击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采取了各种措施,使举报案件有所减少,但仍对据报由中非共和国境内维和人员和非联合国部队实施的多项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表示严重关切,强调指出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迫切需要,而且中非稳定团也酌情需要以可信和透明方式迅速调查这些案件,追究此类犯罪或不当行为人的责任,还强调指出需要根据第2272(2016)号决议预防性剥削和性虐待,并改进对这些指控的处理办法,

又欢迎秘书长根据第2301(2016)号决议提交的2017年10月16日的报告(S/2017/865),并表示注意到他根据第2339(2017)号决议2017年7月10日发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17/597),

还欢迎由第2127(2013)号决议设立、经第2134(2014)号决议扩大并经第2339(2017)号决议延长的中非共和国问题专家小组提出的中期最新情况通报和最后报告(S/2017/1023),表示注意到专家小组的建议,

强烈谴责中非共和国境内持续不断的暴力和不稳定、威胁使用暴力、煽动种族和宗教仇恨和暴力、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特别是前塞雷卡和“反砍刀”组织成员及其他武装团体实施的这些行为、袭击联合国维和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以及煽动针对他们的暴力、武装团体在班吉内外周而复始地不断挑衅和报复、武装分子拒不给予人道主义准入,对平民面临的严峻人道主义局势继续造成不利影响,妨碍弱势民众获得人道主义援助,

强调指出当务之急是制止中非共和国境内的有罪不罚现象,追究这类行为人的责任,其中有些行为可能构成中非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规定的罪行,在这方面,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应国家当局请求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调查2012年以来的指控罪行,欢迎中非共和国当局为此不断给予合作,

强调指出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国家司法体系,着重指出需要加强国家问责机制,包括进一步执行2014年8月7日《临时紧急措施谅解备忘录》,在这方面,欢迎特别刑事法院逐步投入运作,着手调查和起诉中非共和国境内实施的严重罪行,回顾国际社会继续为中非共和国当局开展的这一进程提供支持的重要性,

强调那些参与或支持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威胁或阻碍政治稳定与和解进程、以平民为攻击目标和袭击维和人员的人可能符合本决议所述制裁的指认标准,

表示关切非法贩运、买卖、开采和走私包括黄金、钻石和野生动物在内的自然资源对中非共和国的经济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继续威胁该国的和平与稳定,

回顾金伯利进程关于恢复中非共和国毛坯钻石出口的行政决定及其附件中的业务框架以及金伯利进程监测小组开展的工作,认识到需要加强中非共和国当局和金伯利进程的努力,通过预设“守规区”以负责任的方式逐步让中非共和国重新融入全球钻石贸易,

关切地注意到专家小组最后报告的结论,即上帝抵抗军(上帝军)仍然活跃在中非共和国东南部地区,杀害和绑架平民,包括儿童和妇女,

还关切地注意到该区域跨国犯罪活动持续不断,强调中非共和国局势有可能为贩运武器和使用雇佣军等更多的跨国犯罪活动提供有利条件,也有可能成为激进网络的滋生地,

在这方面,承认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大大有助于中非共和国及其所在区域打击武器和相关军用品的非法转让,支持冲突后建设和平、复员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门改革进程,回顾其第2117(2013)2127(2013)2220(2015)2262(2016)2339(2017)号决议,表示严重关切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转让、破坏稳定的积累和滥用以及使用此类武器危害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威胁到中非共和国的和平与稳定,

重申所有会员国必须充分执行第2127(2013)2134(2014)2196(2015)2262(2016)2339(2017)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包括有义务对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制裁委员会(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实体实行定向制裁,

注意到切实执行制裁制度,包括邻国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这方面可发挥的关键作用至关重要,鼓励努力进一步加强合作,并在制裁制度的一切方面加大执行力度,

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受制裁的个人违反旅行禁令在区域内旅行,着重指出蓄意协助受制裁者违反旅行禁令外出旅行的个人或实体可由委员会认定符合制裁指认标准,

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名单所列个人和实体的资金、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仍未冻结,着重指出会员国和中非共和国当局有义务不再拖延地采取行动,

欢迎制裁委员会主席和安全理事会主席通过与会员国特别是该区域各国互动协作,努力支持和加强落实第2339(2017)号决议所定措施,

认定中非共和国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武器禁运

1. 决定从现在至2019年1月31日,所有会员国应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从本国境内或经由本国领土或由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中非共和国供应、出售或转让任何类别武器或相关军用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项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或与提供、维修或使用任何武器和相关军用物资有关的技术援助、培训、财政及其他援助,包括提供武装雇佣军人员(无论其是否来自本国境内),并决定这一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专为支持派驻中非共和国的中非稳定团和欧洲联盟培训团、按照第2387(2017)号决议第65段规定的条件提供的法国部队以及根据下文第1(b)段事先通知的提供训练和援助的其他会员国部队而提供或供其使用的物资;

(b) 经提前通知委员会,协同中非稳定团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包括国家文职执法机构供应的、仅用于支持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或在该进程中使用的非致命性装备和提供的援助,包括业务和非业务培训,并请中非稳定团在向安理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一豁免对安全部门改革的促进作用;

(c) 经委员会事先批准,为了与中非稳定团合作加强共同边境地区的安全而由乍得或苏丹部队带入中非共和国并仅供它们在中非共和国、乍得和苏丹2011年5月23日在喀土穆组建的三方部队国际巡逻中使用的物资;

(d) 经委员会事先批准、仅供人道主义或防护之用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物资,以及相关技术援助或训练;

(e) 联合国人员、新闻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发展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临时出口到中非共和国、仅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f) 经提前通知委员会,仅供在桑加河三国保护区进行国际主导的巡逻以防范偷猎、象牙和武器走私及其他违反中非共和国国内法或中非共和国国际法律义务的行为而使用的小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

(g) 经委员会事先批准,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包括国家文职执法机构提供的仅用于支持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或在该进程中使用的武器及其他相关致命性装备;或

(h) 经委员会事先批准,出售或供应的武器和相关军用物资或提供的援助或人员;

2. 决定授权所有会员国并决定所有会员国在发现本决议第1段禁止的物项时,没收、登记并处置(例如销毁、使其无法使用、储存或移交给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置)本决议第1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还决定所有会员国都应配合这些努力;

3. 再次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在中非稳定团和国际伙伴的协助下,处理中非共和国境内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转让、破坏稳定的积累和滥用问题,确保收缴和/或销毁多余、被没收、无标识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弹药,还强调指出必须将这些事项列入安全部门改革和复员遣返方案;

4. 在这方面,欢迎设立“打击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扩散和流通国家委员会”,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使该委员会充分运作;

5. 还欢迎设立中非稳定团武器禁运工作组,以协调稳定团执行武器禁运的努力,加强稳定团在打击武器贩运方面的作用,鼓励武器禁运工作组作为一个渠道促进武器贩运信息共享,并就即将开展的管制活动,酌情包括收缴武器活动提出建议,以执行第2387(2017)号决议第44段规定的中非稳定团的任务;

6. 大力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在中非稳定团、联合国地雷行动处(地雷行动处)和其他国际伙伴的支持下继续加强自身能力,根据国际最佳做法和准则储存和管理其拥有的武器和弹药,包括从中非稳定团库存中转来的武器和弹药,同时确保对接收这些武器和弹药的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和国内安全部队进行充分训练和审查;

7. 鼓励各邻国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合作,采取有效行动制止武器和弹药非法流入中非共和国,并按照《关于中部非洲管制小武器和轻武器及其弹药和可用于制造、维修或组装此类武器零部件的金沙萨公约》的要求,确保在其领土上生产的武器和弹药具有可追查性;

8. 鼓励所有会员国,特别是邻国和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经共体)和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中非经货共同体)成员国,利用本决议第1段规定的预先通知和豁免程序,交还属于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的各类武器和相关军用物资,或提供与中非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国防部队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援助、培训或其他援助,并在这方面请专家小组根据本决议执行部分第32(b)段提供必要协助;

旅行禁令

9. 决定从现在至2019年1月31日,所有会员国应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促请中非共和国政府在这方面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10. 鼓励会员国酌情并按照国内法及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和框架文件,要求在其境内营运的航空公司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供预报旅客资料,以发现被委员会指认的个人乘坐民航飞机从本国领土离境、试图入境或经由本国领土过境;

11. 又鼓励会员国酌情并依照国内法和国际义务,向委员会报告这些人从本国领土离境、试图入境或经由本国领土过境的情况,并与居住国或国籍国分享这一信息;

12.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实施上文第9段规定的措施时,确保根据国内法和惯例尽快使虚假、伪造、被窃、丢失的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以及失效的外交护照退出流通,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库与其他会员国分享这些证件的信息;

13. 鼓励会员国根据本国立法提交本国掌握的被委员会指认的人的照片和其他生物特征数据,以便列入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别通告;

14. 决定上文第9段所述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委员会根据个案情况认定此类旅行是出于人道主义需求包括履行宗教义务而具有正当理由;

(b) 入境或过境为履行司法程序所必需;

(c) 委员会根据个案情况认定给予豁免有助于中非共和国实现和平与民族和解以及该区域实现稳定的目标;

15. 强调违反旅行禁令的行为可能破坏中非共和国的和平、稳定或安全,指出蓄意协助列入名单者违反旅行禁令外出旅行的人可由委员会认定符合本决议规定的指认标准,促请各方和所有会员国就执行旅行禁令事宜与委员会及专家小组合作;

资产冻结

16. 决定从现在至2019年1月31日,所有会员国应继续毫不拖延地冻结其境内被委员会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或代表它们或按它们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它们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应继续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向被委员会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或为了让这些个人或实体受益,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17. 决定上文第16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相关会员国认定的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a)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租金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公用事业费,或完全用于支付与提供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例行置存或保管冻结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所应收取的规费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把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接到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b)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条件是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已获得委员会批准;或

(c) 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之标的,如属此种情况,则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于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被委员会指认的个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就此通知委员会;

18. 决定会员国可允许在已依照上文第16段规定冻结的账户中存入这些账户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据这些账户在受本决议各项规定制约之前订立的合同、协定或义务应该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种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须受这些规定的制约并予以冻结;

19. 决定上文第16段中的措施不应妨碍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根据其在被列名前签订的合同支付应该支付的款项,条件是相关国家已认定该项付款不是直接或间接付给根据上文第16段被指认的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已在批准前提前10个工作日,将其进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为此目的批准解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

指认标准

20. 决定第9和16段所述措施适用于被委员会指认参与或支持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包括威胁或阻碍稳定与和解进程或助长暴力等行为的个人或实体;

21. 为此,还决定第9和16段所述措施也适用于被委员会指认实施下述行为的个人和实体:

(a) 违反第2127(2013)号决议第54段规定并经本决议第1段延长的武器禁运,或直接或间接为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供应、出售或转让或接收武器或任何相关军用物资,或提供任何与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的暴力活动相关的技术咨询、培训或援助,包括提供资金和财务援助;

(b) 参与筹划、指挥或实施中非共和国境内违反有关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或侵犯或践踏人权行为,包括以平民为攻击目标、以族裔或宗教为由发动袭击、袭击民用物体、包括行政中心、法院、学校和医院、绑架和强迫流离失所等行为;

(c) 参与筹划、指挥或实施中非共和国境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

(d) 在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冲突中违反有关国际法招募或使用儿童;

(e) 通过非法开采或买卖中非共和国境内或来自中非共和国的自然资源,包括钻石、黄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提供支持;

(f) 阻碍向中非共和国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或阻碍中非共和国境内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获取和分发;

(g) 参与筹划、指挥、赞助或发动针对联合国特派团或国际安全存在的袭击,包括袭击中非稳定团、欧洲联盟培训团和根据第2387(2017)号决议第65段所述条件部署的为稳定团和培训团提供支持的法国部队,以及针对人道主义人员的袭击;

(h) 在被委员会根据第2134(2014)号决议第36或37段、第2196(2015)号决议第11或12段、第2262(2016)号决议第12或13段或本决议所指认的实体中担任领导人,或向被委员会根据第2134(2014)号决议第36或37段、第2196(2015)号决议第11或12段、第2262(2016)号决议第12或13段、第2339(2017)号决议第16或17段或本决议所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或被指认个人或实体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提供协助,或为它们或以其名义或按其指示行事;

22. 谴责一切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煽动暴力行为,特别是以种族和宗教为由煽动暴力行为,并决定实施此类行为、继而参与或支持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个人和实体符合上文第20段所述指认标准

23. 欢迎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成员国采取措施执行2010年《卢萨卡宣言》核可的打击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的区域倡议,包括推动经济行为体采用经合组织《关于受冲突影响地区和高风险地区负责任矿产供应链的尽责调查准则》等尽职调查框架,并鼓励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继续提高对尽职调查导则的认识;

制裁委员会

24. 决定制裁委员会的任务规定适用于第2127(2013)号决议第54和55段和第2134(2014)号决议第30和32段规定的、经本决议延长的措施;

25. 强调须在必要时与有关会员国和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特别是邻国和区域各国定期协商,以确保全面执行本决议延长的各项措施,为此鼓励委员会酌情考虑适当时由主席和(或)委员会成员访问某些国家;

26. 委员会查明可能未遵守上文第1、2、9和16段规定措施的情况,确定处理每种情况的适当办法,并请主席在依照下文第41段定期提交安理会的报告中,报告委员会就这个问题开展工作的进展;

27. 回顾金伯利进程决定,中非共和国可以恢复按金伯利进程规定的条件设立的“守规区”出产的毛坯钻石贸易,注意到金伯利进程打算不断向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及其专家小组和中非稳定团通报它的决定,请金伯利进程监测工作组主席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中非共和国金伯利进程监测小组开展工作的最新情况,包括就指定为“守规区”的地区做出的任何决定,以及就中非共和国持有的毛坯钻石存货贸易做出的各项决定;

28. 呼吁各国际贸易中心和该区域各国提高警惕,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恢复合法贸易并从该国的自然资源中受益;赞扬中非共和国采取特别措施,加强守规区出产钻石的可追踪性,以防止钻石被用于武装团体的利益或破坏中非共和国的稳定;

29. 承认金伯利进程在钻石存货问题上取得进展,鼓励金伯利进程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合作并与专家小组协商,推动解决这个问题;

专家小组

30. 表示全力支持2127(2013)号决议第59段设立的中非共和国问题专家小组;

31. 决定把专家小组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19年2月28日,表示打算至迟于2019年1月31日审查任务规定,并就进一步延长采取适当行动,请秘书长尽快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支持小组的行动;

32. 决定专家小组的任务包括以下工作:

(a) 协助委员会完成本决议规定的任务;

(b) 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国、联合国相关机构、区域组织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的关于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尤其是不遵守规定事件,包括应会员国请求帮助提供能力建设援助;

(c) 与委员会协商后至迟于2018年7月30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中期报告,并至迟于2018年12月31日提交最后报告,说明第2127(2013)号决议第54和55段和第2134(2014)号决议第30和32段规定、并经本决议第1、2、9和16段延长的措施执行情况;

(d) 向委员会通报最新进展,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或在小组认为必要时通报情况;

(e) 协助委员会完善和更新委员会根据上文第20和21段所述最新标准指认个人和实体名单中的信息,包括提供生物特征信息和已公布的列名理由简述的增列信息;

(f) 通过以下方式协助委员会:提供可能满足上文第20和21段指认标准的个人和实体的信息,包括在获得此类信息时向委员会报告,并在小组的正式书面报告中列入可能被指认者的姓名、有关识别信息和关于个人或实体为何可能符合上文第20和21段指认标准的信息;

(g) 与中非稳定团合作收集并向委员会报告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煽动暴力行为,并查明其行为人;

(h) 与中非共和国金伯利进程监测小组合作,支持恢复中非共和国毛坯钻石出口,并向委员会报告恢复贸易是否会破坏中非共和国的稳定或使武装团体受益;

33. 促请专家小组就执行任务有关事宜与安全理事会设立的其他专家小组或专家组积极合作;

34. 表示特别关切据报告非法贩运网络继续为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团体提供资金和物资,鼓励专家小组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特别注意对这些网络进行分析;

35. 专家小组根据第2242(2015)号决议第6段纳入必要的性别平等专长,并鼓励专家小组将性别平等作为贯穿各领域的问题纳入其各项调查和报告;

36. 敦促中非共和国及其邻国和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其他成员国开展区域合作,调查和打击非法开采和走私包括黄金和钻石在内的自然资源以及偷猎和贩运野生动物的犯罪网络和武装团体;

37. 敦促各方和所有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确保同专家小组合作,保障小组成员的安全;

38. 还敦促所有会员国和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为了让专家小组执行任务,确保给予它不受阻碍的通行便利,特别是接触人员、查阅文件和进出场地;

39. 秘书长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和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代表继续根据第1960(2010)号决议第7段和第1998(2011)号决议第9段,同委员会分享相关信息;

报告和审查

40. 促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和被指认的个人和实体所在国,积极落实本决议所载措施,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已采取哪些行动来执行第2127(2013)号决议第54和55段和第2134(2014)号决议第30和32段规定且经本决议第1、2、9和16段延长的措施;

41. 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主席至少每年一次向安理会口头报告委员会的总体工作情况,包括酌情与秘书长中非共和国问题特别代表一道报告中非共和国局势,鼓励委员会主席定期向所有有关会员国通报情况;

42. 申明安理会将不断审查中非共和国局势,并准备审查本决议所载措施是否得当,包括视中非共和国实现稳定的进展和遵守本决议规定的情况,根据需要随时通过采取额外措施来加强这些措施,或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

43. 在这方面,秘书处在未来6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根据安全部门改革进展情况,包括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和国内安全部队的情况及其需求,并在2017年7月10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中所载选项3基础上评估武器禁运措施的基准;

4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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