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6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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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
第368(197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338(1973)号、十月二十五日第340(1973)号、十月二十七日第341(1973)号、一九七四年四月八日第346(1974)号和十月二十三日第362(1974)号等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紧急部队的报告(S/11670和Corr.1和2),
注意到了中东局势的发展,
对该地区目前的紧张状态表示关切,
决定:
(a)要求有关各方立即执行安全理事会第338(1973)号决议;
(b)将联合国紧急部队的任务期限延长三个月,至一九七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为止;
(c)请秘书长在这段期间终了时,提出关于局势发展和执行安理会第338(1973)号决议所采取的措施的报告。
第一八二一次会议以十三票对零票通过。 1
1 两个理事国(中国和伊拉克)没有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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