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0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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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号、1992年3月24日第747(1992)号、1992年10月30日第785(1992)号和1992年11月30日第793(1992)号决议,
审议了1993年1月21日和25日秘书长的进一步报告,
并审议了1993年1月21日安哥拉政府给秘书长的信中提出的请求,
深切担忧安哥拉许多地方最近爆发猛烈战斗,该国已经危险的政治和军事情况进一步恶化,
严重关切《安哥拉和平协定》各项主要规定仍未实施,
关切到安哥拉政府和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之间最近缺乏对话,并欢迎它们之间在联合国主持下,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会议,讨论停火和政治问题,
还关切秘书长在报告中所描述的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团的人员所受的蛮横骚扰和人身攻击以及联合国财产受到的掠夺和毁坏,
又关切安哥拉境内的军事行动得到外国支持和参与的报道,
惋惜情况不断恶化使核查团越来越难履行其职责,
回顾1992年9月29日和30日举行了民主选举,经秘书长特别代表证实这次选举大体上是自由公正的,而且成立了一个民族统一政府以反映这次立法选举的结果,并痛惜安盟没有参加根据选举建立的政治机构,
重申决心维持安哥拉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确认安哥拉人民本身负有恢复本国的和平与民族和解的根本责任,
重申支持秘书长和他的特别代表为解决当前危机和恢复政治进程、特别是为此完成选举过程所作的努力,
1.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进一步报告;
2.强烈谴责不断违反《安哥拉和平协定》各项主要规定的事件,特别是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最初拒绝接受选举的结果,退出新的安哥拉武装部队,以武力夺取各省省会和城市,并恢复敌对行动;
3.要求双方立即停火,在亚的斯亚贝巴会议上恢复进行连续而切实的对话,并商定充分执行《和平协定》的明确时间表,特别是关于限制其部队于集结区并收缴部队武器,解散部队并组成统一的国家武装部队,有效恢复政府在全国的行政机构,完成选举程序,人民和货物的自由流通;
4.充分支持秘书长和他的特别代表继续努力恢复和平进程,并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执行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团的任务;
5.再次敦促双方,特别是安盟,及早提出证据,证明它们遵守和绝无例外地履行《和平协定》;
6.强烈呼吁安哥拉政府和安盟尽快向秘书长证实在执行《和平协定》方面已经取得实际的进展;
7.呼吁所有会员国为安哥拉的重建和发展给予该国政府经济和技术援助;
8.要求所有会员国支持所有有关方面努力执行《和平协定》;
9.促请所有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立即有效制止从它们领土发动的任何直接、间接的军事或准军事干预,并严格遵守《和平协定》中关于停止向安哥拉任何一方供应致命物资的规定;
10.强烈谴责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特别是攻击平民的事件,包括武装平民所进行的大量屠杀事件,并要求双方遵守它们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承担的义务及《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
11.要求安盟立即释放被扣作人质的外国国民;
12.强烈谴责攻击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团人员的事件,并要求政府和安盟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他们的安全;
13.向核查团一名殉职的警务观察员的家属表示吊唁;
14.核可秘书长的建议,派一名安哥拉问题特别代表经常驻在罗安达,并配备必要的文职、军事和警察人员,执行秘书长报告第29段说明的任务;
15.决定将核查团的任务期限延长三个月,至1993年4月30日止,但是作为基于安全考虑的一项临时措施,授权秘书长将核查团的部署集中于罗安达以及他斟酌决定的其他省内地点,并在罗安达保留他认为适当的足够装备和人员,以便今后在可行时可以迅速再部署核查团,以期按照《和平协定》和以前关于此一问题的决议恢复它的职能;
16.请秘书长尽快在局势需要时,无论如何在1993年4月30日以前,向安理会提出关于安哥拉局势的报告,以及他关于联合国在和平进程中如何发挥进一步作用的建议,并经常将情况通知安理会;
17.强调准备在本决议核准的任务期限内,根据秘书长的建议,随时迅速采取行动,在和平进程取得重大进展时大规模扩大联合国在安哥拉的行动;
18.重申准备考虑采取《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执行《和平协定》;
19.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316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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