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月29日)/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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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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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 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票為限。

第二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治全國之權。

第三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率海陸軍之權。

第四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締結條約之權。

第五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兼任免文武職員,但制定官制暨任 免國務各員及外交專使須參議院之同意。

第六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七條 臨時副總統於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得升任之,但於大總統有故障 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

第二章 參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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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九條 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十條 參議開會議時,各參議員有一表决權。

第十一條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一 議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

二 承諾第五條事件
三 議决臨時政府之預算
四 檢查臨時政府之出納
五 議决全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
六 議决暫行法律
七 議决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
八 答復臨時大總統咨詢事件

第十二條 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所决為準。但於第四條 事條,非有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議。 (未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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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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