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3584次院會決議

院長提示:民國107年1月11日第3584次會議

一、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已於昨(10)日三讀通過,本次修法是在優先保障勞工四大核心權益不變之前提下,給予勞資雙方四個彈性空間,讓勞資團結合作,有利推升臺灣經濟發展。除感謝立法院蘇院長嘉全、蔡副院長其昌及朝野各委員;特別是民進黨黨團柯總召建銘、劉幹事長櫂豪、何書記長欣純、林召集委員靜儀及民進黨黨團各委員,也要感謝施副院長、卓秘書長、何副秘書長、勞動部林部長,以及相關部會首長之努力。特別感謝勞動部林部長,在過程中展現政務官之責任與擔當,即使林部長身體有恙,但仍不計毀譽,承擔各種攻擊,扛起所有責任,完成這項歷史性工作。尤其本次修正勞動基準法並非容易,除需面對社會各界不同之意見,修法過程中更要面臨一波又一波激烈之衝突,但林部長展現政務官之責任及堅持,毫無退縮之意,實感敬佩。

本次修法通過後,希望社會也能瞭解政府保障勞工權益之決心從未改變,修法過程中社會所關切之各項議題,特別是針對勞方弱勢部分,請勞動部與相關部會持續進行溝通並適時檢討,讓新的勞動體制,能運行得更加順利。

本人就任行政院院長以來致力推動之各項施政措施,不論是政府帶頭加薪、排除產業投資障礙、優化賦稅制度、建構友善之新創環境,乃至於近日針對年輕人低薪問題研擬對策等,都是希望透過多面向之努力,振興臺灣經濟,逐步改善當前薪資停滯問題,讓國民所得能夠提升,讓每一位國民都能因此受惠,請各部會一起堅持下去。

本人必須再次強調,臺灣是個島國,經濟以外貿為導向,面對日益激烈之競爭情勢,勞資必須團結,一起打拚經濟才有未來。期待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後,走過紛擾,勞資雙方合作、政府與民間共同攜手,政府行政團隊也要更加努力,讓臺灣經濟大步發展,讓國人都能夠安居樂業。

二、立法院刻正召開臨時會,除為處理勞動基準法等重大法案外,更重要的是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為期預算案能順利通過,請各部會首長務必要積極聯繫拜會與業務有關之委員會委員,尋求委員對預算案之支持。當中委員所提建議事項,如在執行上確有困難之處,除請首長向委員婉轉說明外,並將相關訊息提供民進黨黨團柯總召,以協助排除困難,讓預算案能早日通過。此外,立法院下(第9屆第5)會期將於2月27日開議,請大家一定要努力與立法院溝通說明,讓立法院下會期總質詢也能順利進行。


報告事項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陳報「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7年至112年)推動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計畫未來完成後,不僅可落實維護國寶文物安全,亦有助提升故宮院區參觀品質,推廣全民藝術教育,帶動觀光產業發展。請故宮儘速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定期與相關部會、臺北市及嘉義縣政府溝通協調,另請內政部(營建署)、工程會及交通部(觀光局)積極提供相關協助。

(三)本人於上週六視察嘉義縣故宮南院時,已請故宮林院長朝幾個方向努力,包括: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在4年內如期如質完工開館、南院BOT案停頓部分儘速解決、經由提升南院文物修復技術,培育相關人才,帶動產業,以及故宮正館國寶文物亦能於南院展覽,發揮南院功能。此外,張政務委員景森所提挑選故宮正館一定數量(如50-100件)之重要典藏品,限定3年內僅在南院展覽,並整合南部文化觀光資源發展(包括文物、交通、住宿等);以及文化部鄭部長所提確立故宮南院典藏定位,並研議中研院文物至南院展覽等意見,請林政務委員萬億督導。以上均請故宮落實辦理,以落實南北文化平權,區域均衡發展。希望故宮團隊透過本計畫,創新故宮價值,確實連結在地需求,帶動觀光量能,讓故宮南北兩院與所在地區共存共榮。


二、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陳報「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推動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是政府力推循環經濟之重要項目之一,本案推動迄今,在相關部會充分合作之下,環保署及經濟部於再生粒料品質及流向管控已有具體作法,工程會也成功媒合內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等機關使用再生粒料,短期內已初具成果,感謝各部會努力。

(三)本案請工程會後續督導及協助各地方政府,就所轄工程建立使用一定比率焚化再生粒料之機制,並請經濟部督促中鋼公司等事業單位,依其事業計畫辦理副產品及廢棄物多元去化。至於部分工程使用再生粒料尚須進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及瀝青業者須申辦相關異動或變更等作業,則請環保署積極協處,希望透過中央各部會及地方密切合作,加速推動及落實循環經濟政策。另外,臺中市政府所提中央在地方所轄之工程,建議適材適所運用底渣等資源化產品,以及建議環保署建立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獎勵評比機制,以鼓勵各機關使用等意見,請相關主管部會協助辦理。


三、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業經雙方完成換文續約程序,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文化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臺灣交流協會間關於文化交流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五、文化部函送「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有關工藝產業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經濟部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經吳政務委員政忠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為達2025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之目標,政府除透過各項政策與機制,積極擴大推動外,亦期透過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修正,優化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環境,提升政策推動之效能。

(三)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係朝「開源」、「多元」、「簡便」三大面向進行修正,以需求誘導供給,增加再生能源設置量;放寬再生能源範疇,增加及保障多元綠電使用方式;簡化申請程序及增加併網彈性,並解決台電饋線不足之問題,均有其必要。

(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二、教育部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7條之1、第30條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為完善教育現場對性別平等事件之預防與處理、落實維護校園安全,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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