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96年12月21日(現行條文) 2007年12月21日 2008年1月9日 公布於民國97年1月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91號令 有效期:民國97年(2008年)1月11日至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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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法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 一、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 二、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及管理。
-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之監督及管理。
- 四、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存、費率釐訂、精算統計與清償能力之監督及管理。
- 五、與第一款機構或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 六、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 七、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 八、其他有關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製表)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