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5号)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4号)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5号)
制定机关: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6号)(未公开)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7号)
来自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路桥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各类企业、市场不得于2月9日24:00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市场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各级各类学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任何学校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各种集会、聚会、演出、同学会等人员聚集活动,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路的人员,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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