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改鎮條件兩項
鄉改鎮條件兩項(廢止) 中華民國42年(1953年)12月9日 臺灣省政府令(42) 府民一字第113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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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口在一萬人以上,且有六千人以上集中在鄉公所所在地區者。
二 街道建築具有規模,工商業發達,交通便利,合於都市計劃條件者。
鄉改鎮條件兩項(廢止) 中華民國42年(1953年)12月9日 臺灣省政府令(42) 府民一字第113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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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口在一萬人以上,且有六千人以上集中在鄉公所所在地區者。
二 街道建築具有規模,工商業發達,交通便利,合於都市計劃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