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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官職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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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宰相皆非本官故有同三品、同平章事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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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以侍中、尚書令、中書令共議國政為宰相,皆三品官也。後因太宗為尚書令,臣下避之,遂用僕射為尚書省長官。又因其品位既崇,不輕授人,乃以他官居宰相之職,如魏徵以秘書監,李勣以太子詹事,俱各參預朝政。其人雖入相而其官未至侍中、中書,故必加同中書門下三品名目。若三司、三公、中書令則不必加此銜,然當時亦有官侍中、中書令而不為宰相者。大曆以後升侍中、中書為二品,嗣後入相者便無此稱矣。太宗時僕射李靖以病辭位,詔疾小瘳,三兩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遂有平章事之稱。後用資望稍輕者,遂又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之稱。開元以後常領他職,如用兵則為節度使,崇儒學則為大學士,急財用則為鹽鐵使,頗有類於今之兼部務者。唐制官極尊不過三品,其太師、太傅等名,乃贈官耳。

宋宰相不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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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唐制,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而別置中書禁中,號政事堂。以同平章事為宰相,有二人則分日知印。或為某館大學士、監修國史,亦因唐以來三大館皆宰相兼故也。後以文潞公為太師,呂公著守司空,復有平章軍國重事之稱,或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至韓侂胄拜相,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去「重」字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

宋正官不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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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奉別敕不治本司事。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中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天下財賦悉隸三司,而中書省不知其盈虛出入也。大概分而為三:一曰官,不過寓祿秩敘爵位而已;一曰職,所以待文學之選;一曰差遣,方辦治內外之事。故士以登台閣為顯官,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時人語曰:「寧登瀛,不為卿;寧抱槧,不為監。」

宋三師、三公最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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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趙普為太師,以其開國元勳也。元祐以文彥博為太師,以其四朝耆舊也。後童貫為太師,是以奴隸為帝師矣。越王偲、鄆王楷為太傅,儀王咢、肅王樞為太保,是以子弟為保傅矣。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計其數。荊王元儼號二十八太保,以其年才二十八也。

唐翰林待詔甚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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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皇置翰林院待詔,以張說、陸堅等為之,掌四方表奏批答;又置翰林供奉,與待詔分掌誥敕。後改名學士,禮遇甚親,至號稱內相,非若今之待詔也。

明按察使可以笞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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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雍泰為山西按察使,怒太原知府尹珍不避道,笞之。珍訴於朝,王恕為寬其罪,乃降湖廣參議。蕭鳴鳳以兵備副使督學廣東,以憤杖肇慶知府鄭璋,璋恚,投劾去,言官交章論之,肅坐降調。

宋恩蔭最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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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后妃、一大臣之子弟親屬,皆有恩蔭,有官至二十餘人者。晏殊不乞恩澤,而薨後仁宗猶官其孫及甥等九人。其他郊祀行慶,群官率多進職。真宗時司諫孫何奏:「貢部上名,動逾千計;門資入仕,亦及百人。每祀圜丘,並加銓敘,使評事、寺丞,才數載而通閨籍;讚善、洗馬,不十年而登台郎。若十年之內肆赦相仍,必至京僚過於胥徒,朝臣多於州縣。請降詔書,自今郊祀,群官一例不得遷陟。」

省、台、寺、監、府、衛、院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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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楊收曰:總群臣而聽曰省,分務而治曰寺。省者,中書省、尚書省、門下省是也;台者,御史臺、司天台之類;寺者,太常寺、太僕寺之類;監者,都水監、尚方監之類;衛者,羽林衛、鑾儀衛之類;府者,折衝府、都督府之類;院者,樞密院、集賢院之類:皆今之衙門也。

令、敕、格、式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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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於未然之謂令,施於已然之謂敕,設於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

稱呼越等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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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元年國子祭酒孔維上言:「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逾班越等,請一切禁斷。」太宗命學士宋白議,白請自今文武台省官並呼本官,如太常博士、大理評事不得呼郎中,諸衛將軍未領刺史者不得呼太保,供奉官以下不得呼司徒。

巡撫稱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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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有御史監諸郡,漢興省之。漢御史大夫有二丞,一掌圖書秘籍,一外督部刺史。明之巡撫皆帶御史銜,故至今稱巡撫曰中丞。

唐、宋散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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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文散階二十九,從儀同三司、特進、光祿大夫起,至將仕郎而止;武散階四十五,從驃騎大將軍起,至陪戎校尉而止。唐以開府為散階,見李涪《刊誤》。

唐、宋封婦人四品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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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封婦人,一品母妻為國夫人,三品以上為郡夫人,四品為郡君,五品為縣君,勳官四品有封者為鄉君。

《宋史》官制排班給俸最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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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莫詳於《宋史》,有合班、給米祿等條,合班如開寶六年詔晉王位望俱崇,宜位在宰相上;太平興國八年楚王廣平郡王出閣,詔宰相立親王之上。其餘班次上下載之甚詳。祿賜有給鹽,給麵,給炭,給馬芻,給紙,給傔人衣糧,給公用錢、茶湯錢,並絹羅等名目。公用錢自節度使兼使相至有給二萬貫者。赴任川陝者給驛券,赴閩粵者給倉券,皆至任所則止。車駕巡幸,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券。

職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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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內、外官各給職田,仿三代圭田之制,賜大夫而不稅其租。北齊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元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宋咸平中令檢校官莊及遠年逃亡田,悉免租稅,分給兩京大藩府及州縣長吏,畝數各有差。

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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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舉士皆由郡府,無所謂學政也。宋諸路設監司一員,提舉學校,歲巡所部,察師儒優劣,其時或置或罷。元世祖設各道儒學提舉司,正、副二員,掌州府學校考較。明初生員入學,由巡按御史、布按兩使。太祖使宋濂、王禕為江南、江西儒學提舉,洪武十九年又以駙馬都尉梅殷提督山東學校,亦偶然之事。正統元年始設各省提學,南北直隸用監察御史,他省用按察司副使或僉事。本朝用明制,其副使、僉事稱學道,惟北直以翰林為之,方稱學院。

縣尉上表巡檢賜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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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縣令權重,故尉亦權重。縣以丞、尉為二卿,而主簿不與焉,則尉固尊於主簿也。唐人《高常侍集》有《謝封丘縣尉表》,是尉得上表也。按《通考》 「尉掌兵」,原與今尉不同,猶之巡檢,在宋初為典兵之要職,明初巡檢帝賜敕書。《癸辛雜記》楊璉真伽之黨祖傑奸橫已極,枉殺俞氏七人,州縣受賄不理,平江錄事司移文巡檢司,為白其冤。則元時之巡檢權亦重矣。《日知錄》云「巡檢裁而總督設」,此豈今之巡檢哉?

剩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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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考》宋太祖升驍勇為上軍,以老弱為剩圓,掌宮觀掃除之役,非但簡羸卒,亦且省冗食也。「剩圓」二字恰奇。

丞遷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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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制丞尊於尉,至今皆然。《王嘉傳》嘉為掾,察廉為南陵丞,復察廉為長陵尉,又似尉尊於丞,則以縣之大小故也。

宋宮觀不必往其處供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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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置宮觀之職,取漢祠祝釐之義,所以優賢逸老。王安石惡異議之人,亦以此處之閑散之地。雖曰提舉主管某宮觀,實不往供職也。故奏請者多以家貧為詞,降旨則曰依乞差某處宮觀。任便居住,惟京師宮觀不許外居。始則員缺甚少,後乃不限員數,並差知州資序人,以三十日為一任。

唐、宋官放假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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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京朝官遇元旦、寒食、中和、天慶、上元之類,即放假休沐,又有旬休之例。《文昌雜錄》載一年中放假有七十六日,故包拯奏「每節假七日,廢事頗多,請只給五日」,此風至明而絕。

隋制從駕官許帶家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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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宇文述出兵,詔憐其老,許帶家累自隨。《北齊書》裴澤夫妻相愛,澤從駕,其妻自輦而至。

用兵可以乘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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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叡乘肩輿在軍中指揮,須知「禹山行用轎」,即今之肩輿也,見《史記•河渠書》,又見於淮南王《諫伐南越書》。

藩司、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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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沈約齊安陸昭王碑文曰:「夷群戎路求入奉靈櫬,藩司抑而不許」此「藩司」初見史冊之文,然李善竟未注何官。唐人文集中所稱藩垣、藩嶽者,皆節度之通稱。韋蘇州詩「方知大藩地,豈曰財富強」,蓋節度乃上州刺史從三品,中州、下州刺史皆正四品,分上階下階,故皆可稱。至於「臬司」二字,不見史冊,惟元世祖至元十四年,奕赫抵雅爾丁為建康道肅政廉訪司,始視事,見獄具列庭下,愀然曰:「凡逮至臬司,皆命官及有出身之吏,得情即服罪,無用刑具。」此「臬司」初見史傳之文。其濫觴則「藩」字見於《毛詩》,「臬」字見於《康誥》耳。

快手內、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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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蕭慧開傳》慧開自京口請假還都,與蔡興宗相逢於曲阿。興宗見慧開有舫十餘,事力二三百人,皆低頭直去,問之不答。所謂事力者,今之快手也。「快手」二字見《宋書•黃回傳》:回募江左快手八百,以隸麾下。劉勔《百官志》所云衙前,散從,則今之內、外班矣。又《宋會•王鎮惡傳》西將及能細直吏快手有二千餘人。又《建平王景素傳》左右勇士數千人,並荊楚快手。

藩司稱方伯、臬司稱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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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伯」二字見於《王制》:「分天下為左右,曰二伯。」又曰:「天子使其大夫二人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此方伯最尊。後世廢封建,所云方伯者,刺史也。漢何武曰:「刺史,古之方伯,上所委任。」南齊張敬兒為雍州刺史,稱方伯。今以藩司為方伯者,借稱也。按察使則唐時已有,睿宗景雲間改巡察使為按察使,宋仁宗以轉運使為按察之官。楊察歷江南東路轉運使,專以舉官為急務,曰:「此按察職也。」宋之按察蓋主巡察,別有提點刑獄,則轉運判官為之。遼聖宗命尚書劉京等分路按察刑獄,此按察為刑官之始。金章宗承安四年始改提刑司為按察使司,元世祖又改為廉訪司,今人稱臬司為廉使本此。

罰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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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品官犯流罪以下,聽贖,由笞十贖銅一斤遞加而增,但云贖不云罰也。亦有云罰者,唐元和五年房式有不法事,罰俸召還。《宋•刑法志》有奪俸一月之說。《金史•刑志》載罰俸一月,《遠舉志》則云奪俸兩月三月。《明史》曰:祖制,凡朝會失儀者,下鎮撫司獄杖之,萬曆時改為罰俸。

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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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二字見《宋史》,「直隸省」三字見《元史》。《宋•趙普傳》普與帝謀,令節鎮所領州郡皆直隸京師,得自奏事,不屬諸藩,於是節度使之權始輕。《元•地理志序》曰:唐以前以郡領縣而已,元則有路、府、州、縣四等。大率以路領州,州領縣。而又有腹裹之名,腹襄者,一中書省統理燕南、山東、山西、河南、河北諸路之地也。行中書省十有一,而中書省只一焉。其地有以路領府,府領州,州領縣者,而府與縣又有不隸路而直隸省者。至本朝則以直隸為一省之名。

宰相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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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密之謂古宰相無印,支俸皆借翰林院印。此但指明之大學士而言,若唐、宋宰相皆有印也。且有分日知印之法,其印文曰「中書門下印」。元中書令、丞相皆銀印。明大學士本無宰相之名,然亦未嘗無印。《明史》內河銀印直紐,方一寸七分,厚六分,篆文曰「文淵閣印」,但文移卻借用翰林院印而不用此印。密之蓋知其一不知其二也。本朝大學士無印,文移用內閣典籍廳印,即明之翰林院典籍也。明閣臣多由翰林,故典籍即為內閣之屬。今改典籍隸內閣,而翰林別設典簿,其制稍變。

翰林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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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院明時為五品衙門,銅印。本朝升為從三品衙門,銀印。其屬典簿亦有印,惟講讀以下官無印。

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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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所謂檢校,雖非正授,卻辦本職事,如檢校侍中、檢校中書令、檢校納言,檢校左相之類,皆列於《宰相表》,與真授者無別。而宇文士及檢校涼州都督,魏元忠檢校并州長史,亦是實履其地。內外官各有檢校,若今署事者然。中葉後諸將以軍功得檢校官,從此三公、三師、僕射、尚書車載斗量,有名無實,故《唐書•宰相表》三公三師七十一人,而檢校之公、師不與焉,猶使相之不列於宰相也。自公、師、兩僕射、六尚書、兩散騎常侍、太子賓客、祭酒、水部員外郎外,罕有除檢校者。《宋史》所列檢校官十有九,王建由檢校太師遷司徒;曹佾以檢校太師守司徒,又數年始除太保。然則檢校太師尚在真三公之下也。三公,三司有臨軒受冊之禮,若檢校則不行冊拜矣。

行、守、試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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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守、試三者因官階與職任之高下而分,《長編》元豐四年,詔自今除授職事官,並以寄祿官品高下為法,高一品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二品以下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字樣。柳公權符璘碑,其題云「輔國大將軍行左神策軍將軍」,輔國大將軍階正二品,左神策將軍階從三品,此高一品為行之證也。其署銜云「朝議大夫守尚書工部侍郎」,朝議大夫階正五品,侍郎官職正四品,此下一品為守之證也。五代時李琪為宰相,有所愛吏當得試官,琪改試為守,遂為同官所糾,此試不如守之證也。富弼、呂公著之守司空,與蔡京之司空,皆真三公也,而京不加「守」字,則尤貴矣。明以來階品與官品同,遂不必用此三字。

判、知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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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與知有分,《春明退朝錄》云:「品同為知,品隔為判。」宋初曹翰以觀察使判穎州,蓋用隔品為判之例。後來惟輔臣及官僕射以上領州府事稱判,其餘皆稱知不稱判也。大抵以大押小曰判,平等曰知。

權發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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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法判、知之外,又有云「權發遣」者,則因其資輕而驟進,故於其結銜稱權發遣以示分別,王安石秉政時,最多此官。程大昌《演繁露》云:「以知縣資序隔二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發遣,以通判資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知。」宋制六曹尚書從二品,而權尚書則正三品,侍郎從三品,而權侍郎則從四品,是權知與知亦有分別。東坡以端明殿朝奉郎學士知定州,知州事,差遣也;端明殿學士,職也;朝奉郎,則其寄祿官也。差遣罷而官職尚存,職落而官尚在,非有大罪則士大夫無一日儕於編氓之禮,古之優臣工者如此。至明太祖始法重而恩殺焉。

落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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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元年,文彥博落致仕,加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潞公本以守太師致仕,今復召用;故有落致仕之命。同一落也,落職則為罷免,落致仕則為復用。其云落者,謂結銜內去此字也。元豐三年,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蓋其時方改官制,以侍中、中書令為宰相職事官,非退閑者所宜授,故落侍中而加太尉以寵之,亦非罷免之謂。

一字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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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史》有一字王之稱,蓋如趙王、魏王之類,皆國王也。若郡王則必二字,如混同郡王、蘭陵郡王之類,較一字王為卑。

同知稱司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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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同知」兩字非官名,《元史》張礙同知轉運使,余闕同知副元帥,皆不過參佐之義,而其結銜仍在下某官也。稱某府同知,蓋自明始矣。司馬一官,在兩漢並非郡僚,乃典兵之官。《續漢書•百官志》將軍之下有司馬一人,其領軍皆有部曲。部有軍司馬一人,曲有軍侯一人。又有軍假司馬、假侯、別部司馬諸名目。今人得漢印,其篆文往往有之,皆將軍之屬領兵者,非郡守之貳也。郡守之貳有丞、有長史而已,刺史之下有從事、有掾史而已,皆無司馬也。魏晉以降,除刺史者除單車刺史外,必加將軍都督軍事,故僚屬有司馬之名,而隋唐因以司馬為郡佐。今人呼同知為司馬,或以此故歟?

通判稱別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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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去藩鎮,乃設通判以監諸州刺史,刺史惡其捉搦,故云:「願有螃蟹而無通判處」。然其結銜皆云通判某州軍州事,無單名「通判」兩字者。直云某處通判,亦自明始矣。東坡通判杭州,寄子由詩云「杭州別駕無功勞」,其時蓋已有別駕之稱。漢制刺史之屬吏有治中從事、別駕諸官,皆州自辟除,秩止百石,較之縣令為卑。而魯子敬稱「士元非百里才,使處治中、別駕之任,始得展其驥足」者,蓋爾時州牧專制一方,幕府元僚得參生殺予奪之權,權重於縣令故耳。《通典》云:「別駕者,謂隨刺史之後,別駕一車以行也。」

元宰相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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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舜舉十六相」,相者,相佐之義,非宰相也。古只一相,商之伊尹、漢之蕭何是也。惟元宰相最多,馬亨上疏言「宰相至十七員,失之冗雜,宜加省汰」。其時中書省有左、右丞相,有平章政事,有右丞、左丞,有參知政事,皆稱宰輔,而秉政者丞相也。平章間有一二人用事者,右丞以下其任漸輕。丞相非蒙古、色目人不得為,漢人而為平章者只王文統、李孟而已,左丞以下始參用漢人,然終元之世,南人不得入中書也。阿合馬為尚書平章政事,求升中書右丞相,亦丞相尊於平章之證也。

元皇后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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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漢劉聰、周天元皆有皇后數人,元代四斡耳朵俱有皇后六七人。大抵其時稱皇后者不必正宮,猶之皇子皆稱太子、宗女悉稱公主也。所云「斡耳朵」者,猶之華言大營盤、第二營盤也。《北周書》之所云「大呼藥」、「小呼藥」,或即是此義耶?

宰相稱相公、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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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稱相公,始於王粲,粲《從軍詩》曰「相公征關右」,是時曹操自領三公,又為丞相故也。嗣後相而不公,公而不相者多矣。晉簡文帝以會稽王作相,故又稱相王。

入粟官元價最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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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粟補官,元初無之,天曆年間始行之,因旱故也。然折鈔每石八十兩,一千五百石才得從七品,是七品官業已金十餘萬兩矣。

魏都督即刺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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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都督幾州諸軍事,即為本州刺史。周改都督為總管,而其制不殊,如秦州總管即為秦州刺史是也。惟王謙為益州總管,又別有刺史達奚惎;韋孝寬代尉遲回為相州總管,又別以叱利長文為相州刺史:與舊制不同。大抵六朝郡有太守,州有刺史。刺史有都督、監督之分,又有使持節、假節之分。都督為上,監督次之;使持節為上,假節次之。不假節者即單車御史矣。

魏制官有泛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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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官有泛階,《張普慧傳》言之甚詳。似是各官普進一級,故曰泛;恰有泛前、泛後之分。

參軍、記室、行軍司馬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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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刺史開府後才有參軍、記室等官,參軍主兵,記室主文,此外掾史甚多。至唐節度使乃有行軍司馬,其權頗重,可以推為留後。昌黎為裴度司馬,故《平淮西碑》不無假借處。

某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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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諸侯王有傳相,有內史,景帝裁內史而專屬之於相。沿至魏晉,凡有封王處猶有內史,其所稱某郡相者,即某郡之太守邑令也。以其人加公侯銜,便專稱某郡相,而不稱某郡守令矣。

古官有蔭,非止蔭其官,並蔭其子孫之罪,《唐律義疏》載之甚詳。今俗語「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者,明律也。

奪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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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所云「奪一官」者,奪其一官而餘官尚存也,至除名而後與庶民等矣。凡奪官有以罪免者,有改其印綬者,有削其秩俸者。宋韓縝官待制、知泰州,以小罪杖殺指使,其家訴冤,乃落職分司南京。所謂落職者,落其知泰州之職,而天章閣待制之官猶存,故得分司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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